市场经济下环境立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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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族经济立法的若干问题

简论民族经济立法的若干问题

民族经济立法应充分保证 民族地区结合 当地实际情 况 自主管理 经济生活的权力得到充分行使 。‘ 宪法》 和立法法都规定了民族地 区 的 自主性立法权 。民族经济立法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 ) 族 利 益原 则 四 民
法律要以调整利益关系为核心 , 民族经济法是调整民族经济利益 的法律机制。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 以确认和保 护民族经济利益为立法 的价值取 向。 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 下。 协调 好民族地方利益是民族经济法精神实质。
简论 民族 经济立 法的若干 问题

摘 要
保障.

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是调整民族地区在发展经济申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对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及市场
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指出做好民族经济立法工作, 才能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地 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
关键 词 民族 经 济法 立 法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建议


民族经济立法 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民族经济立法权要受人 民 的前提下 ,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可 报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 第 l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 当地民族 监督, 受国家公权力制约; 法内容要符合宪法规定; 立 立法程序要符合 案 。 l6条定 : 的政治 、 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 自 法定程序的要求 。
集 中统一行使。 地方立法是对立法权 的分散 , 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规 范和保 障。明确规定地方立法的性质和地位 、 方立法的主体 、 地 地方
立法 的权限范围、 地方立法的效力等级等。 同时应加大立法解释力度。 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一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后生效, 不再区分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行政级别, 以改变现行法 ( ) 五 科学立法原 则 民族经济立法应该从实际 出发, 立足现实, 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及各 律中对 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和报批程序多元性和混乱性规定的局面。 民族 的社会生活现状和要求 , 并且要有科学的指导和科学 的决策 。 还 ( ) 民族经济立法机制 , 高经济立法质量 二 完善 提 要用科学立法技术编制 立法规 范, 规范立法文件和结构。 我 国 民族 立 法 理 论严 重滞 后 , 该 加 强 立 法 理 论 研 究 。 法 不 能 应 立 二、 当前我国民族经济立 法的不足 单纯追求数量 , 更应重视质量。同时应完善 民族立法机制, 加大地方 ( ) 法 的 数 量 和 效 益 不 能 满足 实际 需要 一 立 立法的民主性 在地方人大设立专门的机构 , 统一负责地方法规草案 《 民族区域 自治法》 颁布 实施 以来 , 我国民族经济立法 发展较快 , 起 草的规划 、 组织和协调, 以防止地方立法 的无序性。经济立法要顺 但 仍不 能 满 足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的 需要 。除 了《 民族 区 域 自治法 》 部基 应经济发展 的趋势 , 这 应加强地方性法规 的整理修订工作, 及时修改和 本 法 以外 , 整 民 族 经 济关 系 的 多是 各 部 委 的规 范 性 文件 。 少 一 部 废 除 过 时 的法 律 规 范 。 调 缺 系统、 完善 的 调 整 民 族 经 济 关 系 的专 门法 律 规范 。 且 虽 然 《 而 宪法 》 和 ( ) 三 立法应适合 民族地 区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 , 并重视 习惯法的 《 立法法》 明确规定: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 民 作 用 “ 族的政治 、 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 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 是五大 制 ” 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千百年 的生活 生产实践形成。在民族经 民族 自治区的 自治条例仍迟迟未能出台。相关的民族经济发展 自主 济立法中也应 重视 习惯法的作用。凡是有利于 民族经济发展的习惯 权也难 以落到实处。 自治州、 各 自治县制定的有关自治条例也只以政 法都要辨证地吸纳 。 而且 民族经济立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加快规 治权益为主 而对《 民族区域 自治法》 的修改虽然对经济体制和 民族 章制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地 区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应适应 地方 的 财政 扶 持 力 度做 了较 大 补充 , 在基 础 设施 和 金 融财 政 方 面有 调整民族经济 关系 的需要。 并 了政策支持。 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 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解 决。 参考文献: 法律条款大多原则化, 缺少 可操作性条款。

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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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
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日照 市环 保 局东港 分 局
我 国的 环保工作起 步二 十几 年来 ,基本上是 顺应 了计 划经 济 的模式 。这个 时期 的环境 监督管 理 ,主要是 靠政府
机关 的行 政协调 。在 国家 强有 力的行政 干预 下 ,环保工 作
中 ,企业 往往 无 视 环保 部 门的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仍 我 行 我
合 ,实 行全 面的监 督管理 。一 定意 义上来说 ,市 场经济 又 是法制 经济 ,在经 济体 制转换 后 ,法律将 会突 出地贯 穿在
环境监 督管理 之 中 。所 以 ,环 境执法 在整 个环境 体系 中 占 有极其重 要 的地位 ,其 执法 思想和 实践操作 上也 应注入 新
分 繁重 的管理 任务 。在对级 别 高 、 术 力量强 的单位进 行 技 环境管理 时 ,难免有 力不从 心 、自惭 形秽 的感觉 。一 旦遇 到 来 自 些部 门或上级 领 导 的干 预 ,环保 部门往 往腰杆 子 这 挺 不 起 来 ,难 以严格 执 法 。另 外 ,在 违 法 案件 查 处 过 程
程 中 ,我 国正 面临人 口 、 境 、资源 和经 济基础 薄 弱的沉 环
重 压力 。工业化 进程 中产生 的污染 和破坏 , 已由 点到 面 , 由城 市 向农 民 ,由局 部 向 区域 蔓 延 。面对 严 峻 的 环境 形
在环境 行政执法 中 ,环 保部 门的处境有 时十分尴 尬 ,
内容上看 ,环境保护仅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个 内容。因 此 ,在 对 与经济 活动 密切相 关的环 保工作 进行 管理 时 ,环
保部 门既 面临处 理经济效 益 与环境 利益 冲突的难 题 ,又面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 收稿 日期 ]0 1 0 9 2 0 —1 —0 [ 作者简介 ] 韩伟 , 学硕士 , 法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系救师。
73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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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 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 了依据 ; 广泛开展 了全国性的环境执法检 查活动 , 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与资源法的贯彻实施 ; 增强 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但是我们也 ” 应看到 , 由于我 国正处 于由计划 经 济到市场 经济 的转 型 时期 , 旧矛 盾 斗争 激 烈 , 新 特别 是 大 规模 的经济
[ 键词] 美 环境资 源击 ; 立法 目的; 立法体 系; 管体制 ; 监 制度设计 [ 中图分类号]9 26 F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8 6 020 }1 0 7. 5 10 —27 (020 — 0 3 一0


我 国环 境 资源 立 法 的现 状
恩 格斯 曾讲过 :我 们必 须在 每一 步都记 住 : 统 治 自然界 , 不 像 征 服者 统 治 异族 那样 , 不 同 “ 我们 绝 绝 于站在 自然 界 外 的某 一个 人 , 反 , 们连 同血 、 相 我 肉和 脑都 是 属于 自然 界并 存 在 于其 中的。…人 类 经 ” 过 了工 业化 和城市 化 的大 规模迅 速发 展 , 到 了环 境污 染和 生态恶化 的苦果之后 , 充分 理解 了恩格 斯 尝 才 的 阐述 中所 蕴含 的生 态观 思想 。 17 92年 6月 , 国派团 参加联 台 国在 瑞 典斯 德哥 尔 摩 举行 的人类 环 境 中
但是仍然存在 着立法 日的 和任 务滞后 于时代发展的要求 、 立法体 系有 重犬结构缺 陷、 监督 管理体 制不合 理、 具

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内容摘要:积极而有效的环境治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在环境治理能力、环境治理机制等方面仍然面临着挑战。

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从环境立法执法、市场工具运用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完善环境治理措施,推进环境治理工作。

关键词:环境治理治理成效问题对策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问题严重约束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理论和实践表明,积极而有效的环境治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职责及政策范围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

由于大多数环境资源属公有财产,不可能清晰地明确产权,或者是明确产权的成本太高,与环境资源配置有关的经济活动存在着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况,直接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

而市场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失灵,决定着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责无旁贷,也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

政府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威和公权力,拥有超越一般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强制力和资源,又拥有国家强制性专门化机器,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通过立法等手段,实施环境治理,来纠正市场的失灵,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环境的职能,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治理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人类生存环境严重恶化后才产生的。

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目前,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职责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干预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必须对环境问题进行干预。

干预的方式主要是对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制,即主要是通过限制、禁止、制裁等方式来来严格控制环境质量。

这种环境治理并不必然损害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相反,严格的环境治理一方面会对造成环境严重危害的企业造成退出风险,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同时也会促进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引进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为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需要规则和秩序。

就这个意义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和宏观调控。

这种调控和管理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过去习惯于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转变,并将政府的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诸如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要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效率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是独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自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资格,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不受非法侵害。

可以说,没有合格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有力武器。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就不可能有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

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对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设定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救助途径来解决。

总之,没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做保障。

新农村环境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环境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环境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党十八大的报告中提出新的“五位一体”中,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一致高度。

可见,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对于环境的关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的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农村的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并随着工业尤其是污染较重的工业陆续迁往成本更低的乡镇,使得农村的污染问题成为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本文针对此热点,利用自身的法学理论,试分析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困境。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治;农村一、农村环境问题现状建国以来,我国的工业化是从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为代表的大中型城市开始的,因而污染严重的大型工业项目在很长一定时间内集中于此类城市之中,而较为封闭的乡村则长期处于一种农耕状态,如世外桃源一般的存在与工业化的城市之外,农村环境问题并不显著。

改革开放以后,三资企业在沿海的地区大量建立以及乡镇企业在乡村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前者由于为了吸引相关资金的投入以及眼前利益的产出,大多忽视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而后者由于资金有限,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关注环境保护。

因而在此期间,农村开始出现环境污染的问题。

在当前,大中型城市开始重视环境问题而要求工业发展转型以及由于城市建厂的成本不断增加,导致大量污染高的重工业开始向农村地区搬迁。

与此同时原有农村简陋工厂的污染问题长期积累则开始集中凸显,使得农村环境问题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

无论是沿海地区电子产品拆除业导致的重金属污染、还是内陆拥有矿产资源的乡镇冶炼工业的空气与水污染等所导致一个个“癌症村”、“血癌村”的出现,都警示我们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时,必须关注农村的环境保护的问题。

二、环境法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当前我们的人均gdp 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要求我们不得不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关注环境保护的问题。

但笔者在此并不想宽泛展开分析,而希望借助自身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重点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法治原因展开分析1、立法的缺失首先、当前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虽然在条文中规定了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问题,但在总体上,立法的基础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和重点源污染防治之上。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议

害 社会 管理秩 序罪 ” 中特别设 立 了“ 破坏 环境 资源保 护罪 ” , 对 各 的单 一性 。
种 严重破 坏环境 资源 的犯 罪行为进 行 了明确 的规 定; 此外 , 《 刑法 ( 三) 刑法对 于破 坏环境 资 源保 护 罪的处 罚 范围狭 小 我 国刑法涉 及 破坏环 境资源 保护罪 的罪 名仅 有 1 5个 , 虽然
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范围依然狼狭小。《 刑法修正案( 八) 》 第四
十六条 对《 刑法》 第三 百三十八 条所规 定的罪状 进行 了修改 , 降低
了犯 罪成立 的标 准 , 扩 大 了刑法对 污染 环境行 为 的调控 范围 。 在
我 国刑 法 分则对 于犯 罪 的分类标 准是 犯罪 所侵 犯 的同类客 美 国诚如学 者 Y i n g y i S i t u 和 Da v i d E m mo n s 所言: “ 所 有 的环 境
管 理秩序 罪 中, 以亚类 罪 的形 式规 定 了破 坏环 境资源 保护 罪 , 而 得 到充分 发挥 。
不 是按 照同类 客体 的标准 在刑法 分则 中独立 成章 。 由此 看来 , 刑 法分 则对于破 坏环境 资源保 护罪 的设 置 , 显然 与我 国刑法分 则对
犯罪 分类 的标准 不相符 。
破 坏环境 资源 保护 罪在立 法 中存 在 的问题
改革 开放 以来, 飞速发展 的市场经 济和人 口大幅增长 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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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 护犯罪 的惩 罚力度偏轻 : 其次是在 刑事立 法思想 上重视刑
导致 我 国的生态环 境形势 日益严峻 , 环境破坏 问题 已经成为 阻碍 法 的惩罚功 能而 轻视 了预防 功能 。 在这 种思想 的 引导下 , 刑事 立 经济 社会 发展 、 制 约公众 生活 质量提 高及影 响社会稳 定的关键 因 法注 重犯罪行 为的 结果而轻视 了犯罪行 为 的本 身 , 从 而将破坏环 素。 为保 护 日趋恶化 的 生态环境 , 法律 手段 在我 国环境保 护 中的 境资源 保护罪 规定 为结果犯罪 而非行 为犯罪 ; 另外没 有从预 防犯 作 用越 来越 重要 。 因此 , 在1 9 9 7 年修 订 的《 刑法》 分则第 六章 “ 妨 罪 的角度去健 全刑事 处罚 的手 段和方 式, 导致 在刑事 处罚手 段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法治问题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治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

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治建设,成为了当前中国亟需解决的一个深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秩序混乱,法制建设不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使得市场经济的活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但同时也使得市场秩序混乱,存在着各种乱象和问题。

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产品、侵权盗版等问题屡禁不绝,法律的震慑力和惩治力受到挑战。

法治建设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司法公正性的不够等问题。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够深入人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的金钱观念、功利观念逐渐增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够深入人心。

一些人为了谋求利益,不惜违法犯罪,使得社会治安环境变得复杂,法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三、司法体系落后,司法公正性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还表现在司法体系的滞后和司法公正性的不足。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低下,审判不公等问题屡见不鲜,社会公正感不足,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低,导致法治的执行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

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建设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引擎。

自由贸易区作为一国实施特殊的、开放的经济政策的区域能够有效地推进区内经济的协调发展。

2017年4月1日,辽宁省正式成立自由贸易区,与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形成第三批7大自由贸易区。

十九大报告指出,为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必须赋予自由贸易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改革发展,法治先行”,辽宁要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全省法治工作,为辽宁自贸区发展提供的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辽宁自贸区立法现状1.出台自贸区地方性法规和各片区政府规章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被称之为辽宁自贸区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法”,其类似于综合性立法的一种。

它的出台标志着辽宁自贸区探索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制度提升到了地方性法规的高度,使辽宁自贸区一年来的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改革成果得到实质性的巩固。

2017年4月10日,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按照《条例》精神,颁布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实施方案》。

2017年9月7日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紧紧围绕以上立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并根据改革探索中遇到的问题,灵活出台了与法律法规相衔接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化的制度。

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依照《条例》精神,在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促进办法》赋予沈阳片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更大自主权。

2019年,沈阳片区将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建立先建后验模式,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简化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实施更加开放的永久居留政策,探索开展技术移民制度试点等。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l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立 法 的 历 史 的 发 展
在 斯 德 哥 尔 摩 “ 类 环 境 会 议 ” 影 响 下 ,9 3年 国 务 人 的 17
治 污染和其他 公 害” 。这 就 为 我 国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和 以 的环 境 立 法 提 供 了 宪 法 依 据 。 在 总 结 经 验 吸 取 教 训 的 基 础
国环境保 护法 ( 行 ) 的雏形 。文件 中规定 了“ 面规 划 , 试 》 全
护法 》
合 理 布 局 , 合 利 用 , 害 为 利 , 靠 群 众 , 家 动 手 , 护 2 《 境 保 护 法 的 局 限 性 和 存 在 的 缺 陷 综 化 依 大 保 环
环 境 , 福 人 民 ” 环境 保 护 工 作 方 针 , 就 全 面 规 划 、 业 造 的 并 工 在 我 国 , 管 已 有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例 , 其 诉 讼 过 程 尽 但 的艰 辛 和 法 律 适 用 的尴 尬 无 不 表 明 我 国有 关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现 行《 境 保 护 法 》 我 国环 境 法 学 领 域 的 一 项 重 要 成 果 , 为 环 境 法 律 关 系的 调 整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制 度 , 曾 经 解 决 了 一 定 环 是 它 也 的 环 境 法律 问 题 , 保 护 环 境 特 别 是 控 制 污 染 方 面发 挥 了积 极 作 用 , 作 为 我 国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一 项 基 本 法 律 , 导 厅 在 它 指 国 环 境 保 护 的 各 项 工 作 。但 是 , 史 的 局 限 性 , 历 自身 法 律 规 定 不 完 善 和 管 理 体 制 不 顺 等 问题 , 影 响 了《 境 保 护 法 j 霉 也 环 的

浅析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浅析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浅析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一、环境经济政策的概念环境经济政策是指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使政策对象改变其经济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目标的一系列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总称。

它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环境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环境经济政策的分类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可以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两大类,庇古手段侧重于通过“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科斯手段侧重于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

每一类又包括若干种具体的手段,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环境税费制度如征收排污费,对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征税等,具体税费额由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或)质量而定。

与此类似的还有用户费、产品费、管理费、差别税等等。

这些措施都是通过税或费的手段,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遏制产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2)补贴,如赠款,当污染者采取某些措施以降低污染水平时,由政府提供财政资助,无需偿还;软贷款,它的利息低于市场利率,提供给那些采取措施减轻污染的企业;税收减免,通过允许加速折旧或其他形式的税收减免手段,优待那些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企业。

税收减免直接影响收入和盈利,而差别税收通过产品价格而起作用。

(3)保证金返还制度。

即对可能引起污染的产品销售收取保证金,满足某种条件后退还保证金。

这一办法最初是针对随意抛弃废旧汽车的行为而设计的,后来在防止旅游者随意在公园、山林丢弃空易拉罐等废物时也采用了。

(4)排污交易制度。

即为污染者排放权力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力建立一个交易市场。

国家可以在总体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具体的排放量则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取得。

根据这项措施,污染物与在通常污染控制计划中一样,有排放限制。

若某排污者释放的污染量低于此限制,这家企业就可以把它的实际排放与允许排放间的差额卖给另一个企业,买进企业因而可以排放高于自家排放限制的污染物但也付出相应的成本。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造成限制。

在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限制其发展。

比如,严格的环境排放标准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达到这些标准,从而增加企业的负担。

其次,环境保护法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一些环境保护法可能会限制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开发或建设,从而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

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法可能会对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此外,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

比如,一些环境保护法可能会导致企业撤离,从而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和经济的下滑。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行为的出现,比如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环境保护法的限制,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的加剧。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造成限制,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的自由。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没有环境保护法的限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随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

这将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保护法的限制和规范,可以推动企业和个人转变发展模式,采取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还有利于人类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会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造成更大的伤害,比如农民、儿童等。

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环境立法的市场运用—市场经济下引导环境投入的措施分析

环境立法的市场运用—市场经济下引导环境投入的措施分析

的若干措 施 : 梯度 税收 与环境 按量 消费相 结合 在 欠发达 地 区 ,对 环境 污染进 行分 梯次征 税 。理想 的情况 是 , 政 府将 对企 业的征 税 ,一部分 转化 为环 境税 。地方 政府对税 收 的天 然 追 求 ,将督 促企 业加大 环境 投入 ,进 行环境保 护 技术升级 ,从 而 达 到环境 保护 的 目的 。梯 度税 收难 以将 同行业但 不 同污染标 准 的企 业 完 全 区分 , 因而在 有 条件 情 况 下 ,应 分析 企 业 污染 物 具体 排 放 后 ,进行税收计划制定。同时,在较发达地区,将环境消费计入企 业成本 ,对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排放等按量进行核算消费。如 目前在广 东 、浙江 等地大 力推 行 的碳 排放 收费 。税 收与环境 消费相 结 合 ,将有效 推动 民 间资本从 污染 性企 业流 向环 保 型企 业 。对环境 保 护起 到十分 积极 的作用 。 二 、可 交易 的许可证 形式 同行业 的企业 ,相 同规模 下 。对 环境 的负 责是一 样 的。如果 , 引进一个 可量 化可 交易 的环境 排放许 可证 ,同样 可将 环境 问题 与成 本 挂钩 。例如 碳排 放权 ,允许企 业将 这一 的权利 进行 买卖 ,进行 污 染 控 制 。政 府 进行 总 量 污染 控 制 ,并 对 企业 根 据 实际 规 模进 行分 配 。 在市 场 经 济环 境 下 ,这 样 的排 污 权将 从 治理 成 本低 的企 业流 向治理成 本高 的企业 ,并 鼓励企 业 降低治理 成本 ,减 少污染 物 ,实 现 污染物 总量 排放 的降低 ,从 而使环 境资源 得到 最有效 利用 。这样 做 的优 势是 ,政府 只需宏 观安 排碳排 放 总量 ,而 将 实际操作 交给市 场 ,只需 履行规 划与监 督职 能 ,减 少 审计 投入 。

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开展工作得到逐步加强。

但是面对着发展中的中国,仍然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上还存在结构上的缺陷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修改有关环境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把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将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立法可持续发展资源管理一.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

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

1.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建设取得了突出进展,特别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环保工作已经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避免了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时,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环境立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环境立法取得重要进展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8项(其中环境基本法1项,污染控制法6项,环评法1 项),自然资源法14项,相关法律6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项;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3 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 余件;国家环境标准471 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 项。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

首先,环境保护法案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在环保法案的束缚下,许多企业不得不面临高额的环保成本,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案,企业将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生产和创新,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环境保护法案过于严苛,对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压力。

许多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往往无法承担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导致他们面临倒闭的风险。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案,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环境保护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对政府的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废除环境保护法案将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其他更有意义的领域,如教育、医疗等。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

首先,环境保护法案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案,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空气、水质等环境恶化,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环境保护法案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保法案的规范,企业将被迫采用更环保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向更加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法案的存在能够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

通过环保法案的规范,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管企业的环保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综上所述,废除环境保护法案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案。

“环境保护不应该是一项政治任务,而是全社会的责任。

”——美国总统奥巴马。

“环境保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必须保护好我们的地球。

”——英国著名环保主义者戴维·阿滕伯勒。

经典案例,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由于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法案和监管,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给当地居民和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在当今社会,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日益突显,而有效的治理体系则成为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

以下是本文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所撰写的有关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的文章。

一、加强立法和监管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托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保障。

在立法方面,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覆盖空气、水和土壤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框架。

监管方面也需要加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二、推动科技创新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托科技创新来实现。

在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高效、低成本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还需要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构建科学的环境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依托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绿色生产模式的推动。

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政策和标准,引导企业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推动传统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转型。

还需要加强对绿色产品和绿色消费的倡导,引导公众逐步改变消费习惯,选择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共同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共治。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保组织和公众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环境管理行为。

还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治理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实现环境治理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五、强化国际合作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事业向纵深发展。

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和多边环保协议,加强与他国的环保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事业取得更大成就。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存在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导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来符合环保法规,这对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例如,一些企业需要购买昂贵的污染处理设备,或者进行环境修复,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而且环保法规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企业难以规避风险,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此外,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污染环境。

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反而成为一种形式主义,没有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让企业能够更自由地进行生产活动,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这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给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带来严重的威胁。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护大自然、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未来。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的,“地球上的每一片土地都有其价值,每一片土地都是我们的祖先留下来的,也是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来的。

”。

另外,环境保护法的存在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保法规的执行,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

这对企业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而是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_杨朝飞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_杨朝飞

中国环境报/2012年/11月/5日/第003版法制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杨朝飞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90年代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

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九讲专题讲座,题目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

主讲人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作了深入讲解。

本报特摘发讲座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一、我国环境立法进展(略)二、我国环境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略)(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综合的、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体制机制尚不顺畅、公民环境意识不高、科技水平整体落后、经济水平尚处于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等重要方面,这是众所周知的。

下面我仅就干部政绩观、法制建设、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等问题汇报如下看法:1.GDP唯上的政绩观尚未根本扭转是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原因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仍是重经济发展,重速度、重规模、重眼前;轻资源环保,轻效益、轻创新、轻长远,以GDP论英雄,急功近利,导致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等现象长期存在。

环保部门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执法中“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一些地方片面强调营造“宽松”的发展氛围,有的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出台“企业宁静日”等土政策,不准执法部门进园区、厂区检查,干扰正常执法;有的在进行决策时,未严格依法行政,环境信息不透明、忽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有的对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避重就轻,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一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不履行环境责任或履责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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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环境立法的若干问题张文琦(兰州大学,法学系)[摘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基本形成体系, 但是仍然存在着立法目的和任务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立法体系有重大结构缺陷、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等若干方面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若干建议和对策。

[ Abstract ] the issu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China although has basically formed a system, but still exist i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mission behind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legislative system have significant structural defec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unreasonable, the specific design of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wait for a certain number of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o perfect our country 's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关键词] 环境资源法立法目的立法体系监管体制制度设计[ Key words] law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Purpose of legislation Legisl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system System design一、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恩格斯曾讲过:我们必须在每一步都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那样,绝不同于站在自然界以外的某一个人,相反,我们连同血、肉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其中的。

(1)人类经过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尝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苦果之后,才充分理解了恩格斯的阐述中所蕴含的生态观思想。

1972年6月,中国派团参加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

通过对只有一个地球?等相关大会报告的阅读,我国与会者了解到了世界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对比也发现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相当严重,除城市和江河湖泊污染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大体持平外,自然生态所遭受的破坏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里程碑,也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转折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同雨后春笋般地得以制定、实施。

(2)此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各地方也制定和完善了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

同时,一大批包括大气、水质、噪声在内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和方法标准等国家、地方环境标准也相继出台。

另外,我国政府还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签署、参加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协定(3)与周边国家也签署了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双边协定,如中日两国签署的《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等。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正如曲格平教授所言:基本完成了立法规划中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广泛开展了全国性的环境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与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了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4)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新旧矛盾斗争激烈,特别是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使得我们的环境资源保护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善,现行环境资源立法的预期目的并未实现。

同时,伴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很多国家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得的体现,并对环境资源立法的目的、任务、范围、方法及制度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分量逐渐加重,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信贷、经济援助等活动的一项举足轻重的制约因素。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立法进行反省和探讨,以期在立法方面逐步修正、完善,也为执法、司法提供一个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从总体上讲,主要是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体系的完整性,监督管理体制设置协调性和有效性,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等相关内容。

(一)现行环境资源立法的目的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立法目的所体现出来的指导思想,基本上停留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环境资源立法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上,传统的环境伦理观和人本主义的理念占据着统治地位。

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

在我国,先污染,后治理之所以有很大的影响,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树立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有很大的关系。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一)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在结构也有重大缺陷从世界各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经历一个爆发式的立法过程而形成本国的一个部门法体系。

我国也不例外,在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内,大量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被制订出来,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体系。

在分析、探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结构缺陷时,这种爆发式立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不合理,但是我们更应注意到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部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结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尽管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也在体例安排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重污染防治、轻自然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是造成这种缺陷的主导原因,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又形成连锁反应,使得各单项自然资源立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和协调上难如人意。

现行立法结构上的不足使得自然资源保护缺乏一个良好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当务之急是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形成以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以防治环境污染的立法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为主干的环境法体系。

2.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单项立法并不少,但由于受到长期形成的行政体制的制约,自然资源单项立法往往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又更多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使得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造成了目前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的现象普遍存在。

3.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些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土地沙化与盐碱化、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等方面。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立法中的空白点往往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协定相关联,我们应当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在自己承诺的范围内使国内法与之相配套。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参与其中的监督管理部门数量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规定的内容却相当原则、笼统,一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不明确,造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二是各分管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造成重视部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和只有分工没有协作的现象,甚至是有利则争相管理,无利则互相推诿。

特别是对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对相应的管理监督机构的设置更是法律地位不明、权力范围不清、职责所在不明。

这一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加治理、开发者既开发又治理、排污者只交费,如此一来,使得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就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而言,如何处理好集权与分权、权力之间的协调和环境保护的生态属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和完(一)具体制度的设计有待改进经过20多年来的环境法制建设,我们在法律上确立了预防为主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制度。

总体上可把这些具体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防性的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二是结果性制度,如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度等。

但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尤其是在预防性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相关规定相当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支持实施系统。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设计上仍然以对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案和措施为核心,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也主要考虑污染治理设施的问题。

而对于结果性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却有着良好的执法依据与执法手段,环境监测、环境标准、环境统计等都为各种结果性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这种设计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把环境保护目标局限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上,并使得环境保护的管理成本高而效益低下,而环境污染程度则进一步加大。

这种预防性制度设计上不完善、约束软而各种结果性制度设计却相对完善、约束硬的状况,对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值得肯定,也比较符合我国大规模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但是从本质上讲,它毕竟反映的是立法者在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侧重于末端治理的观念,即强调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废弃物无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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