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国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开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并非环境的牺牲品,保护好环境才能够更加持续的谋求强大的经济实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且持续的过程,其中包括从制定环境法规法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国家能够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更加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监管和治理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保障,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源,也能够更好的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压力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上形成环保的意识,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行动,同时社会和政府也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如果有人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一旦被揭露和曝光,就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环保行动。
3.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及人类持续的向好的发展与进步。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些问题是:1.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后,却因督察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了环境保护法规被人们“无视”的情况,让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注和教育。
2.执法科技含量不高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执法检测和技术监察,但是目前执法部门自身的科技含量却还比较滞后,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够高,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
3.处罚力度不足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会对法律存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国家对这些企业以及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的处罚还有待提高,增加罚款、财产和刑事惩罚等措施,将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成果追求到位。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环境问题更是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因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与改进现状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例如,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方向和要求。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说是为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也应当承认,当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利润,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不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打击。
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喘息”的时间。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首先,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从不同的环节入手,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例如,应当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以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全面遏制。
此外,建立同步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执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积极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加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认知水平。
三、加强环保立法质量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立法的质量优先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注重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从制定立法初期便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利益高度相关的法规,更应当加强沟通,让立法更加公正合理。
此外,加强环保立法质量还包括法律的可执行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于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污染治理、环保执法等相关措施。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遏制污染、保护生态,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初。
197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开展“批判刘少奇右倾机会主义的阶级斗争”以及“破除迷信”两项运动,这两项运动推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这些政策的推动以及国际环境会议的影响,促使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环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觉得环境保护成本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环境效益。
此外,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一些法规难以具体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充分考虑不同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最后,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和合作,汇聚全球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前言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很多国家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环保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期为未来的环保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 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自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推进环保工作。
2. 执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实际的执法行动。
在执法方面,我国不断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和示范作用。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法院对环境犯罪者进行惩罚,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3. 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信息公开等。
这些制度可以优化环境政策的执行和效果,为应对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1. 罚款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环保罚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201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境罚款和环境税区分开来,并对环境税进行了量化,从而实现了对污染者更为精准的惩罚。
此外,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和推广联合执法制度,将环境执法各方联起来,共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 公众参与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创新点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加强环保机构与社会的联系,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相关机制、方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进行了规定。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等,为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监督和管理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的关键。
我们应该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和惩罚,使之成为一种震慑力,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测和监管力度,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增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普及环保知识等活动,提高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引擎。
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科学领域的研究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环境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
最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泛,具有全球性和共性的特点。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1、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环境形势和需求,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2、环境保护立法的背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主要原因有:2.1 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2.2 国际合作与承诺2.3 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期望3、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3.1 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3.2 依法治理与科技创新并举3.3 责任明确与多方合作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建设4.1 环境保护法律的总体建设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 环境保护法律的细化和修订4.2.1 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立法4.2.2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4.3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4.3.1 执法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3.2 环境执法手段和方法的改进4.3.3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5.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5.2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有力5.3 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仍有待加强6、环境保护立法的展望与建议6.1 加强立法体系建设6.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6.3 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附件:1、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合集2、环境保护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球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加强环境执法能力、改进环境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1.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应该对环境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国际先进水平相一致。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标准。
2.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的建设,完善评估方法和技术,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环境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加强环境责任制度环境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污染者对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责任制度,应该完善环境损害的评估和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还应该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1.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环境执法能力,首先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技术问题,要求环境执法人员拥有良好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为了加强环境执法能力,还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这包括完善环境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建立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廉洁和严肃性。
三、改进环境治理机制1.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它可以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第一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字数:3243 来源:空中英语教室·科学教育家 2011年9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指导,囊括法律、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法为主要内容的的环境法体系,对于当代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法律效力低,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地位;行政色彩浓烈,过分强调行政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作用忽略了群众参与。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环境法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环境问题事关全局,对我国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将起着重要作用。
因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环境法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法法律体系完善一.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一)制定和完善环境法的重要性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
[]在前工业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盲目追逐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
环境保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
二战后,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也迅速崛起。
但是,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破坏,如水污染、大气污染、全球性气候变暖、臭氧层变薄,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始反思经济发展给环境所造成的巨大破坏。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
各国也由单纯的制定国内环境法走向了合作,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公约陆续出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l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立 法 的 历 史 的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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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注重了治理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污染问题,具体规定了各种排放标准和防治措施。
此外,我国还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中部分规定存在被动性。
一些法律规定仅仅是空泛的表述,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同时,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其次,环境立法存在着部门之间的分散和重叠。
不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多为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缺乏统一的立法思路和协调机制,导致各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重合,对环境管理造成困扰。
再次,环境保护立法与执行之间存在脱节。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法及时得到贯彻执行,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注重其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以便有力地制约环境污染行为。
其次,加强立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应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和执行机制,避免立法重叠和冲突。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繁荣与进步。
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断进行着完善与加强,以确保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修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核心目标。
随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自那时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和挑战。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管理等重要内容。
该法对环境污染防治、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最新的修订中,我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法还加强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机制,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颁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专门针对不同环境问题的法律。
这些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得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
随着环境问题不断的进一步突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和修订还将继续进行。
环境保护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展望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不断完善,但在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任务和全民的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发展历程、立法体系的建立和法律责任的完善三个方面谈一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法的第一部法律。
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我国环境保护奠定了基础。
2014年我国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更加明确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二、立法体系的建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这个立法体系包括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
中央层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修正案,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地方层面则有各省份的环境保护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部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制定了《中国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领域管理和监督执法规则》等,这些规章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效果。
三、法律责任的完善环境保护执法的手段逐渐从行政惩罚转向刑事制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包括污染源、排污者、物品使用者等。
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对环境污染主体进行起诉、举报或者投诉。
这些规定丰富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主体,也加强了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和追究。
同时,在2015年中国的立法工作中首次提出了“严惩环境违法犯罪”的内容。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本文将就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逐渐凸显,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以及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等内容,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起步。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同时,还发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二、环境保护立法的内容与特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1.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等。
预防为主是指在发展过程中,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污染者负责则要求对环境污染者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是指要合理利用资源,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得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企业环境监管、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环境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加强了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核查制度,要求各地方政府采取限制和管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保护环境方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不断的完善和提升,环境保护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历史回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起始点可以追溯到1979年。
当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89年,国家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且在法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例如“污染者付费”和“预防为主,治理配合”的原则。
此外,根据环保法规定,国家还对环境质量进行了统一标准的制定,明确了环境质量的等级,为实施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例如,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垃圾、排污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地推进环保工作,我国也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系,目的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新形势下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逐渐定型,总体来说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环保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国家层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为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我国于2014年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以及政府的管理职责。
此外,新的法律还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使得环保执法更加严格,更加有力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针对环境问题领域的热点,政府专门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修改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等细节进行探讨和修改。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及其应用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及其应用一、前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讨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及其应用。
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1.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法规,它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境内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适用于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居民生态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此外,为实施好该法,我国先后出台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保相关法律,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2.环保执法制度的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行需要一支能够有理有据地执法队伍,因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监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执法手册》等法规,规范了环保执法工作,保持了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了环保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3.提高环保行政处罚力度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对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传唤其相关人员等。
近年来,环保部门积极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理,极大地增强了行政处罚力度。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应用1.在企业上的应用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生态环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也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企业在生产中使用环保产品、合格的产品是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使得企业可以借助法律力量,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和形象,积极参与环保事业。
2.在民众中的应用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监管机构。
民众在生活中应充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以便积极行动。
例如,家庭垃圾分类与废弃物的处理,都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部分,民众应积极配合。
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完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我国环境法立法完善方面的经验。
我觉得首先得加强公众参与这一块的立法。
你看啊,现在好多环境项目啥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咋参与进去。
就像我们小区附近要建一个工厂,到动工了居民才知道,大家都很担心污染问题啊。
可真等到那时候再去反映,已经有些晚了。
所以,我觉得法律得明确规定公众在环境项目各个阶段的参与权利和途径。
比如说,项目立项的时候,得通过社区公告或者网络平台啥的广泛告知百姓,要给出足够的公示期让大家来提意见。
哦对了还有,处罚力度得加大!有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废气啥的,现在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就像隔靴搔痒。
我听说有个企业,被查到违规排污,罚了那点钱,人家根本不当回事儿,继续排。
这怎么能行呢?我感觉应该成倍增加罚款金额,不但要罚,还得让他们停产整顿,直到通过严格的环保检测才能重新开工。
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我一直在想,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也得再完善。
现在提起公益诉讼还是有不少阻碍呢。
我记得有个环保组织想告一家污染企业,费了好大劲儿才满足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降低门槛,让更多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为保护环境去起诉相关违规方。
要不然,好多污染问题都因为没人真正能够去起诉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关于环境法立法完善,我也还在摸索学习。
就像我刚刚说的加强公众参与这事儿吧,实施起来也可能会遇到问题。
比如说,怎么保证公众提出的意见会被认真对待呢?这就需要有个监督反馈机制。
要是能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就好了,专门负责监督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还有反馈。
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想法,可能会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
我看了一些国外在这方面做得好的例子,像美国的一些州在公众参与环境事务上有很成熟的体系。
这就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资料。
咱可以借鉴一下他们怎么保证公众参与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的。
反正我觉得环境法立法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只要不断地根据现实问题去调整改进肯定会越来越好的。
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以⼈与⾃然的关系相和谐为基础。
本⽂所探讨的我国⽣态保护⽴法,将为⼈与⾃然的关系相和谐提供重要的法制⽀持,故其为和谐社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对我国⽣态保护⽴法现状的评价 经过近三⼗年的环境⽴法,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中关于⽣态保护的规定[1]为统帅,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为基础,以⽣态保护专门法和⾃然资源法中的⽣态保护规范[3]为主⼲,以其它法律、⾏政法规以及⾏政规范性⽂件中的相关规定[4]为补充,以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渊源为重要内容[5]的⽣态保护⽴法体系。
我国已制定、实施的⽣态保护专门法很少,有关⽣态保护的法律规范⼤多确⽴于⾃然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规范性⽂件中。
究其原因,过去⼆⼗多年,我国的环境⽴法以分部门的资源开发利⽤、污染控制为中⼼,对某⼀⽣态因⼦或⾃然资源要素单独⽴法,如此以来,⾃然资源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态保护虽有所涉及[6],但囿于这种将环境资源分割管理的⽴法模式,法律不能很好地将⽣态系统的整体功能、结构有机、统⼀地加以保护,我国的⽣态保护⽴法处于⼀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各类型⽣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做出统⼀、协调的规定。
⾄于现阶段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居于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地位的《环境保护法》,因其在环境法体系中协调、统领各单⾏法的能⼒较弱⽽难胜其职,其对⽣态保护的规定⽋缺⼏成诟病。
该法从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到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仅作了⼋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因⽆具体法律责任相配套⽽难以执⾏。
且由于《环境保护法》中未充分体现⽣态保护的内容,往往使⼈们衍⽣我国环境保护仅限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模糊认识。
[2] 近年来,我国在修订环境资源法律时补充、完善了⽣态保护的内容,例如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2年12⽉修订的《草原法》等明显体现了对⽣态保护的重视,但是,在⼀些重要的⽣态保护领域,仍存在⽴法空⽩,如关于⽣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温泉保护、农业⽣态保护、国家森林公园保护等⽅⾯的法律尚付阙如,对外来物种有意引进的控制、外来物种⼊侵的治理等重要问题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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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
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
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
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
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
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
所有这些电子废弃物。
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
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
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
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保护环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制度。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一方面非常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程度和效率也不高,有些地区的公众参与还相当落后。
要改善这种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人权基石,是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醋酸权利,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可以推定出享有环境权,但没有明确的环境权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应明确确立公民享有环境权,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
前已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只笼统地规定公众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方式。
在一定意义上讲,实体性的权利只有得到程序性权利的强有力支撑才可能实现,程序被虚置和忽略,实体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急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规定。
再次,政府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应召开多种形式的环境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对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权。
例如,对生态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计划、标准颁布以前,都应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这是公众参与的最直接方式。
4、限期治理制度。
现行的政府独揽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做法,主要弊端有二:一是政府工作日理万机、十分繁杂,使得环境保护决策流于形式或迟迟不决,而环保部门无权决策,难以及时治理环境污染现象;二是地方政府往往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效益,而对治理污染的问题一拖再拖。
况且怎样才算完成了治理任务,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化标准。
这样,也会滋长地方保护主义或造成感情用事的弊端。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限期治理权限。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按如下两种方案,把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给环境保护部门。
一是按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分权管理,大中型企业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小型企业归环保部门;二是按排污种类或污染程度分权。
将高污染物或污染程度高、危害大的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其余归各级环保部门。
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负荷,使之集中精力管住管好大的方面和主要问题,又能调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
这种分权负责抽对克服决策形式化或迟而不决等弊端以及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5、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以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排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它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排污收费的标准过低,激励作用有限;二是排污收费的资金使用改革引发了环保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难以适应新需求。
建议修改为:一是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是按照略高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与超标罚款转变;三是将排污收费范围从企事业单位拓展到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以体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及公平原则。
(四)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由于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
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政府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环保条例(草案)》中规定:“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条例的处罚额高,营利成本要低于犯罪成本,使得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
建议,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
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
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
第二,转换环境理念,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确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树立一种经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观。
没有环境优先就等于没有环保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根本教训。
因此,必须确立环境优先原则。
改变过去那种工业化的发展观,用一种全面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来指导我国环境法德发展。
因此有必要认真总结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我国人均资源短缺的现状,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强调在工业化进程中,注重资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做到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另外,《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但法律未对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表述,造成政府责任概念不清,内容不明,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议应增加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作为”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综合性的完善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理念下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看,无论德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综合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基本法统率下,各项法律之间彼此衔接、互为补充,真正实现了循环型社会要求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之一,就是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实际执法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它应该是在整个生态系统内建立,保护环境也不能只局限在个别领域,环境问题是复杂的,所以解决环境问题也需要多方位、多层次,采取综合对策来调整。
在我们之前已经有了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这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实践,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综合法,同时加强具体行业的专项立法,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形成一个基本法统率下的综合性的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要形成一个能够促进环境与发展协调的综合决策机制,避免或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仍存在一些不足,未能真正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偏窄。
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应增加实施规划是否符合减少资源消耗、对环境友好以及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个综合体系,应包括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个环节,所以要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将政府决策等战略性行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使政府在决策时能够重视资源和环境因素,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要求。
参考文献:1. 浅议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桂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5月第23卷第3期2.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靳韬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9月 3.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贾国华天津商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23卷第2期4.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析钟佳萍徐瑾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5月总221期第5期5.魏玉金. 论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及立法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