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食品安全政策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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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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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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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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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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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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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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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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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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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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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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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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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____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合理消费,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健康、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和危害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供货商到产品上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上市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020年国家最新关于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方案
2020年国家最新关于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推动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决定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管理监督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严格落实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3.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4.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6.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7.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
✔8.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
✔9.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主要措施及分工(一)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科学防控安全风险。
全面分析企业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督促员工严格落实。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逐步通过认证。
2.严格查验进货原料。
制定严格的食品原料供货要求。
严格筛选食品原料供应商,倡导建立原料供应基地、与大型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解读: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
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
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二是场所应当整洁。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
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
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
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
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
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
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
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
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等记录,保留相关信息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食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使用者应当正确存储、处理和使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
第十五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食品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新食品安全法 2020年12月1号实行_规章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2020年12月1号实行_规章制度新食品安全法2020年12月1号实行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今年食品安全问题一直被投诉,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欢迎阅读!餐饮具消毒行业门槛较低,卫生问题屡屡遭消费者投诉。
如今,选择外出就餐的人数越来越多,因此,消毒餐具行业规范性显得尤为重要。
届时,消毒餐具企业为顺应市场需求,必将进行相关设备的改造升级,每个市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华璟洗碗机厂家的设备在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初看起来,似乎餐具和食品安全没有多大关系,但科学常识告诉人们:常见的肝炎、痢疾、肠道等传染病70%是由于不洁餐具和不卫生食品等导致的;乙肝病毒在120℃高温下还能存活,普通消毒根本无效;残留的油污和清洁剂对人体危害巨大。
也正因此,有专家称,“一次性消毒餐具已成为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潜在危险因素之一”。
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对餐饮单位提供的消毒餐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饮单位所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如果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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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实施日期】2020.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2020食品安全条例word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前言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目录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第二章总则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食品检验第七章食品进出口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
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下文仅供参考!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文件食品安全标准文件
《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文件:食品安全标准文件》摘要:责人启用日期00年春监管人员说明体系件主要用食品营单位日常规化管理食品营单位使用体系件应严格按照体系件相关要做要记录要及记录且记录保存限两年不得随涂改,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蔬汁现榨、水拼盘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制作、裱花、烧烤、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详细要,组长(食品安全管理员)付晓粉副组长刘晓丽成员刘分良王建梅二、职责()组长组织制定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并责全面落实00年食品安全管理件单位 XX学责人启用日期00年春监管人员说明体系件主要用食品营单位日常规化管理食品营单位使用体系件应严格按照体系件相关要做要记录要及记录且记录保存限两年不得随涂改并由专人责管理体系件当监督人员检应出具体系件方便监督人员对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目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 3、从业人员人卫生管理制、从业人员工作管理制 5、晨检制 6、加工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 7、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证票、进货验和台账记录制 8、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9、留样制 0、加工废弃物处置管理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贮存管理制 3、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烹调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 5、食品留样管理制 6、食品摆放道具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7、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 8、食品安全检管理制 9、品添加剂管理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规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凡单位从事直接顾客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应遵守管理制二、新参加或临参加工作人员应健康检取得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健康检必要接受临检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治愈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对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机构进行健康检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理要随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保存以备检食品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规食品营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餐饮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四、培训方式以集讲授与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再上岗五、建立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培训容、考核结记录归档以备验从业人员人卫生管理制规从业人员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从业人员应保持良人卫生操作应穿戴清洁工作、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应洗手、处理食物前;、上厕所;3、处理生食物;、处理弄污设备或饮食用具;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6、处理动物或废物;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应洗手、开始工作前;、上厕所;3、处理弄污设备或饮食用具;、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5、处理动物或废物;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五、专操作人员进入专应再次更换专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应适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工作衣帽从事与专操作无关工作六、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七、不得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行八、进入食品处理区非加工操作人员应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从业人员工作管理制规餐饮从业人员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所有从业人员上班必须统着单位配发工作人不得擅改变工作式样二、工作(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制作专工作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三、工作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工作应每天更换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食品处理区脱工作五、待清洗工作应远离食品处理区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2套工作从业人员晨检制、每天早晨工作人员上班由晨检人员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检容如下、观察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疲劳和病态;、观察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可能); 3、观察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可能);、观察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 6、观察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人卫生是否合要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晨检表并晨检表上签名晨检表要真实、准确三、如检发现别工作人员不合卫生要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工作前脱下;、对指甲长人卫生不合要责令其搞人卫生上班; 3、对患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人员及管理责人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治愈方可重新上岗--6加工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规餐饮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进入、原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操作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维修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眼孔径6防鼠金属隔栅或罩;距地面高可设置灭蝇设施四、配置方便使用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动关闭开关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通风及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六、用加工、贮存食品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和设备应当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工艺要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清理清洗必要消毒确保正常运和使用九、用食品加工操作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用途进货验记录管理制规食品采购证票、进货验和采购记录行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指定培训合格专(兼)职人员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证票、进货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食品安全基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食品生产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取、留存有供货方盖(或签)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容长期定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容采购供应合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应当验、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或签)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四、从流通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应当验并留存加盖有公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或签)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五、从流通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采购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或签)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六、从农贸市场采购应当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营户出具加盖公(或签)购物凭证;从体工商户采购应当验并留存供应者盖(或签)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七、从食品流通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应当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应当取并留存供货方盖(或签)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八、采购乳制品应当验、取并留存供货方盖(或签)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件复印件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十、采购集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应当验、取并留存集消毒企业盖(或签)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提供者应当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顺序整理、妥善保管取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年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蔬汁现榨、水拼盘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制作、裱花、烧烤、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详细要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合国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有关要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营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二)采购应取购货凭据并做采购记录便溯;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还应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三)购置、使用集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应当验其营质取消毒合格凭证(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应进行登记作记录运输操作规程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运输程受到污染运输冷藏或热藏条件食品应分别配备合条件冷藏或保温设施贮存操作规程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原、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0以上并定期检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和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清理销毁(三)冷藏、冷冻温应分别合冷藏和冷冻温围要.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室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对冷藏、冷冻柜(库)部温监测.冷藏、冷冻柜(库)贮存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3.冷藏、冷冻柜(库)贮存应确保食品心温达到冷藏或冷冻温要.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达到要并保持卫生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加工前应认真检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和使用(二)食品原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植物性食品原、水产品原应分池清洗禽蛋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消毒处理(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常温下存放加工应及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规定使用(六)已盛装食品容器不得直接置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除外.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不易积垢并易清洗采用化学消毒至少设有3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可设置2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和数量应能满足要.采用动清洗消毒设备设备上应有温、显示和清洗消毒剂动添加装置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餐用具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清洁烹调操作规程要()烹调前应认真检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二)不得将回收食品烹调加工再次销售(三)要熟制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食品心温应不低70℃有国际或发达国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心温略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四)加工成品应与半成品、原分开存放(五)要冷藏熟制品应清洁操作区90分钟冷却至0℃以下或四冷却至5℃以下再冷藏并加贴标签(六)用烹饪调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七)菜用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备餐专操作应合下列要加工前应认真检待加工原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进行加工饮品制作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应洗净并专用保洁设施存放3 生豆浆烧煮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再以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制含酒精饮品所使用原应合有关要(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不得供应(三)操作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用具应消毒(五)用菜肴装饰原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六)烹饪至食用前要较长(超)存放食品应当高60℃或低0℃条件下存放面制作操作规程要()加工前应认真检各种食品原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进行加工(二)进行热加工应按下列要进行操作要熟制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食品心温应不低70℃有国际或发达国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心温略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三)用完心馅、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规定存放期限使用(四)奶油类原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含奶、蛋心应当0℃以下或60℃以上温条件下贮存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无适当保存条件(温低60℃、高0℃)存放超食品再次利用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变质(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冻充分加热方可食用(三)加热心温应合下列规定不合加热标准食品不得食用要熟制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食品心温应不低70℃有国际或发达国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心温略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食品添加剂使用操作规程要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合GB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场所(或橱柜)应标示“食品添加剂”样并有专人保管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餐饮器具使用应及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餐饮器具应贮存专用保洁设施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规附件2)(三)应定期检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良状态采用化学消毒应定测量有效消毒浓(四)消毒餐饮具应合GB93《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五)不得重复使用次性餐饮具(六)已消毒和消毒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七)餐具摆台超当次就餐尚使用应收回保洁(八)盛放调味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活动餐饮和超00人聚餐餐饮提供者提供食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清洗消毒密闭专用容器冷藏条件下存放8以上每品种留样量不少00g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原采购验收、加工操作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及投诉情况、处理结、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等应予以记录(二)各项记录应有执行人员和检人员签名(三)各岗位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进行记录并每天检记录有关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常检相关记录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年投诉受理操作规程要()餐饮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对消费者提出口头或面见与投诉应立即追原因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二)餐饮提供者接顾客投诉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食品应及撤换该食品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类食品进行检食品留样管理制规餐饮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定管理制、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活动餐饮和超00人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检验二、留样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责配备消毒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物品三、留样食品样品应采集操作程或加工终止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提供者行定留样品种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清洗消毒密闭专用容器防止样品污染;冷藏条件下存放8以上每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要不少00g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放入专用冷藏箱并做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七、旦发生食物毒或疑似食物毒事故应及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调处理工作加工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人法定义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制、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责管理二、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样密闭容器存放集处理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人应回收给取得合法格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用途并取回收方营业执照等合法质证明材四、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规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案、领导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责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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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食品安全政策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
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
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
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
3、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
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
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
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制作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总则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备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二)食品摊贩: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明知从事前数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