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保安行业管理,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行业管理遵循依法经营,安全为重,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通过设立保安岗亭、巡逻、监控等手段,维护委托单位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专业服务。
第六条保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宾馆、商场、单位、学校、住宅社区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保安人员管理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保安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安人员的目标是为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人员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心系社会稳定。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安任务,履行职责,服从委托单位的安排。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岗后培训,了解保安法律法规和保安工作规范,熟悉基本的保安技能和操作常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保安服务范围,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维护好对象单位的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不得拒绝或者违抗下达的任务,若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保安制度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规范保安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申领《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开展合规培训,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保安人员进行惩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1.08.09•【字号】粤价[2001]18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安全防范咨询;(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1-13 17:56:21]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一部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运作,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条例内容及实施情况等方面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保安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手段,早在古代便有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安服务行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保安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和乱象频发,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于XX年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条例内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对保安服务行业经营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条例内容包括从业资格、从业行为规范、服务管理要求等方面。
1.从业资格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保安管理部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保安服务从业资格。
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取得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2.从业行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安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履行保卫职责。
在工作中,保安人员要保守客户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保安岗位的正常运转。
3.服务管理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保安服务行业在服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保安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服务目标,健全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保安服务单位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实施情况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保安服务行业普遍加强了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政府也加大了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执法力度。
然而,保安服务行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保安服务单位存在违规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此外,一些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粤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服务设施、设备;(六)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服务设施、设备;(六)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保安员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满18周岁;(三)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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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细则保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维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合理的规范和细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保安管理条例的细则和意义。
一、执勤制度执勤制度是保安管理的基石,对于保安人员的日常执勤行为和工作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保安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保安人员的执勤时间、地点和任务,并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同时,还应对保安人员的执勤装备、训练和技能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
二、安全巡逻安全巡逻是保安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保安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巡逻的频次、路线和报告要求。
同时,还应明确巡逻时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式,以保护好社会公众的安全。
此外,保安管理条例还应规定保安人员的巡逻装备和技能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三、安全出入安全出入是保安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有助于防止非法入侵和保护机构的安全。
保安管理条例应规定出入口的布局要求、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访客登记制度等细则,并强调保安人员的在岗执勤要求。
通过健全出入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安全风险,提高保安管理的效果。
四、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处理是保安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保安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方式。
同时,还应规定保安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突发事件处理的规范化将有效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为社会公众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五、职业道德和培训保安管理条例应规定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诚信守法、服务群众、保密等方面,以维护其职业形象和社会信用。
同时,还应规定保安人员的培训制度和要求,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知识、突发事件处理、法律法规等方面,不断提升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监督机制保安管理条例应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规范得以有效执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保安服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权等活动。
第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提供保安服务的,以及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第八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五)有充分的保安业务需求,能够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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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
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应当有10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保安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以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提出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变更负责人,应当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服务项目和提供超出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服务。
第十一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需要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担任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守护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从事押运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证》;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在从业期间每年应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国家规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省公安厅监制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制作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和标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和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所属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十九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