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能的新发展与家庭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三)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正文:----------------------------------------------------------------------------------------------------------------------------------------------------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发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
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公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工作研究:公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鼎城公证处侯厶瑜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
鼎城公证处多年秉承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在公证服务中,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从以下六个方面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一、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拥有的家庭财产急剧增加,因权益冲突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更好地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和巩固和谐的家庭关系。
如张老太去世后,她的三个儿子均拿出一份遗嘱,说老太太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
原来,老太太最初住在老三家,立遗嘱指定老三继承遗产,谁知老三得到遗嘱后借口要盖新房,把老太太撵了出去。
于是老太太又口头承诺由老二继承她的遗产。
老大最后拿出公证遗嘱说,他俩的遗嘱都是假的,真的遗嘱在他手里。
原来老太太被老三撵出去后,住在老大女儿家,临终前来公证处作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遗产指定都交给女儿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老二、老三不相信,亲自来鼎城公证处询问,公证处打开卷宗中的光盘录音和张老太在公证处的照片以及遗嘱内容给他们看,老二、老三哑口无言。
近年来,鼎城公证处办理的数千件民事公证中,大部分都是继承、赠与、遗嘱等与我们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通过办理家庭财产协议、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事项,能消除家庭成员间因权益而引起的纠纷,免去打官司的繁杂法律程序。
二、办理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工作的公证事项,减少群众与有关部门的纠纷2005年桥南市场大火,几千户门面被毁,经营户的对抗情绪激烈,矛盾异常突出。
潘某1与潘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1与潘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静波单文林俞敏周仕颖【审理法官】潘静波单文林俞敏周仕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当事人】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当事人-个人】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代理律师/律所】朱燕良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欧以文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董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燕良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欧以文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董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燕良欧以文董芳【代理律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梁某在系争房屋内是否享有遗产份额;如有,应如何确定及分配。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梁某在系争房屋内是否享有遗产份额;如有,应如何确定及分配。
本案系争房屋按“94方案”购买,是特定时期房改政策下的特定产物,购买时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
对此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本案中,系争房屋购买时登记在潘某6名下,原同住成年人梁某生前未主张成为共有人之一。
潘某6、潘某1在2014年1月申请增加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潘某1为共有人之一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应各占50%份额。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司发通[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公证工作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
公证工作改革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公证处的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落实改制公证处的配套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妥善解决编制问题等。
落实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公证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公证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陈某、郭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郭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3【案件字号】(2021)浙06民终4779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陈某;郭某;张某【当事人】杨某陈某郭某张某【当事人-个人】杨某陈某郭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方慧忠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柴庆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慧忠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柴庆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慧忠柴庆丰【代理律所】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讼争房屋系来源于杨某父亲杨阿来名下地号337的一处房屋(曾于批建时被代为应拆)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从地号337土地房屋的登记审批材料来看,该房屋应系杨阿来及盛阿二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二老已经去世,故该房屋项下的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外,应归夫妻共有所有。
故杨某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于2017年5月26日与其兄弟姐妹(杨云德、杨元德、杨定香、杨定仙)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仅系杨某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就分别继承的份额作出的处分约定,结合张某与杨某当时的夫妻关系,上述约定中涉及的赠与部分是对杨某家庭的赠与还是杨某个人的赠与并不明确,在未特定归属于杨某个人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杨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公证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法律行为,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在此,我想就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公证制度改革的背景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公正第三方的公证行为,可以保障合法权益,减少风险和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爆发式增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语境的变革,原有的公证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需求。
为此,国家多次进行公证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尝试,旨在推进公证制度的现代化,增强公证行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
二、公证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公证制度标准化不高,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高度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公证机构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导致公证行为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公证员的专业素质不够,缺乏经验和技能,无法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公证制度信息化程度低,影响效率和效果公证制度信息化主要包括用电子证照取代纸质证照、用电子存单替代手写存单等,这可以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省去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公证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导致一些重复劳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3、公证行业竞争激烈,但存在价格战等不规范现象公证行业像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现象。
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机构,存在价格战、积存信用等不规范的竞争方式。
这不仅会影响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会危及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让人们质疑公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一些公证改革案例1、公证制度信息化的推进2019年,工信部下发了《电子存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存储文件时,应当采用电子存储,并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标志着电子存证进入了我国的正式管理和规范化阶段。
2、公证制度标准化的推进2019年,全国公证机关协作办公平台上线,这是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浅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
浅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摘要】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从根本上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科学规范公证制度的运作,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完善公证立法,推行法定公证制度,这是推动公证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证;公证制度;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原有的利益格局在进行着深刻的调整、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出现了新的利益交锋,并且因此而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吸纳当事人不满,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合法的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日益得到凸显。
我国《公证法》第1条关于公证立法目的规定,预防及解决纠纷是公证制度的价值。
人们认为,公证之所以能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因此能够客观、全面地考虑市场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及合法性,帮助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规范、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只追求自身利益容易造成的纠纷隐患”。
然而,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从根本上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那么,如何更好的发挥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呢?一、推行法定公证制度实现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完善公证立法,推行法定公证制度,这是推动公证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有这样⼀例武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与⽗母、兄弟姐妹及姐夫签订了⼀份电⼦版的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母⽣前所有的三栋房屋,在⽗母⾝故后,分别由家中的三名⼉⼦每⼈继承⼀栋,姐姐及妹妹放弃继承的权利。
在本协议上,⽗母、当事⼈及其兄弟姐妹都进⾏了签名并摁了⼿印,⽽其姐夫作为协议见证⼈也在协议上签名和摁⼿印。
那么该协议应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呢?根据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我们是这样认为的,该协议的形式符合我们传统观念中的所谓“分家产”的⾏为,但如果根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该“家产”能否分,怎样分,分得是否合法,这个⼜是另当别论的问题。
所谓协议中约定的三栋房产,从法律上分析是属于当事⼈⽗母的共同财产,基于⽗母是完全民事⾏为能⼒⼈,⾮经其同意,任何⼈不能处分其财产。
⽽⽗母要将房产给予⼦⼥,通常来讲有三种途径,⼀是买卖,⼆是赠与、三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虽然,它的名字确实是什么协议,但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协议的名字去判断,⽽是要从他的内容还有性质去分析。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买卖或赠与之意思表⽰,反⽽是表述了要在⽗母⾝故后,由三兄弟来继承⽗母的共有房产。
故此,该⽂件更倾向于是⼀份遗嘱,是由⽗母在⽣前就其⾝故后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在弄清协议的性质后,那就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去判断该遗嘱是否有效。
因为该⽂件是电⼦版,所以虽然有⽗母的签名,但仍然是不符合⾃书遗嘱的规定。
基于有见证⼈,所以更符合代书遗嘱的内容。
由于代书遗嘱中,只允许出现⽴遗嘱⼈及在场见证的两名以上的见证⼈,故此,除协议落款见证⼈处签名的当事⼈姐夫之外,其余签名的⼈都应当认定为见证⼈。
根据我国规定,继承⼈及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都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
为此,该份名为协议实为代书遗嘱的⽂件,因见证⼈的⾝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归于⽆效。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作者:刘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现实问题作者簡介:刘志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68人民法院隶属于最高的地位,而公证位于基层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法院与公证机构的有利结合能够促使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好的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规划工作制度,开发多种有利渠道,使得公证机构能够弥补人民法院的不足之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运行,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做一个明确的估量和预测,积极开展参与公证机构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业务中进行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让公证机构真正拥有实权去干预和调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流程的进行,要让公证真正能够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起到预期作用,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原则上明确职责和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组织,划分可行的业务范围、对法律适用条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得工作内容能够适用大部分人群,满足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公证机构应该与司法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会商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决策、然后根据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规整和更新工作制度,使得公证有更好的服务,更完善的工作机制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不可替代性,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缺乏要让公证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让公证拥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证就是取消掉无效的法律证明,能够快捷的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比如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一一上报,做出审核之后才进行事务处理,工作流程繁杂不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繁杂的法律依据一律取消,通过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清除一些复杂的证明材料,让人民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最大程度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
公证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证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标题:公证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导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公证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证行业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I. 公证行业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证明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的基本功能包括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序良俗。
II. 公证行业的现状A. 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公证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
比如,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得公证行为趋于规范化和法治化。
然而,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对公证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B. 技术发展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证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这对传统的纸质证据和公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公证行业需要适应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强数字化管理和电子证据的认证能力。
C. 服务质量的提升公证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公证行为的效力直接相关。
然而,有些公证机关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导致公证服务质量不稳定。
同时,一些公证行为缺乏专业性和准确性,可能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III. 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完善公证行业的发展仍然受制于现存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限制了公证行业的发展。
B. 机构管理不规范公证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和治理问题。
有的机构缺乏透明度,管理不规范,存在着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C. 服务质量不稳定公证服务质量的不稳定性是公证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公证机关在服务态度、办理效率、专业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公证服务的质量不稳定。
IV. 改革和发展的建议A. 法律法规的改革需要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立法工作,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法律规范,以适应新形势下公证行业的变革和发展需求。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证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扩大了公证服务的新需求;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了公证服务的新领域;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拓展了公证服务的新空间。
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新型业务领域介入不够,公证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员要充分认识做好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房产父子析产公证(3篇)
第1篇公证事项:房产析产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汉族,[出生年月],住[住址]。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男,汉族,[出生年月],住[住址]。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汉族,[出生年月],住[住址]。
一、公证事项的由来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系父子关系。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共同拥有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人为[申请人之父姓名]。
由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因家庭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现将有关事宜申请办理析产公证。
二、公证事项的事实与理由1. 事实(1)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共同拥有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人为[申请人之父姓名]。
(2)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于[时间]去世,遗产未进行分割。
(3)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为申请人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均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作为申请人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申请人之父[申请人之父姓名]的遗产进行分割。
(2)为明确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上述房产中的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办理析产公证。
三、析产方案1.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对上述房产进行等额分割。
2.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各自享有上述房产一半的权益。
3.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办理析产手续后,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公证机关的审查与核实1. 公证机关将对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公证与家庭纠纷如何避免争议与纠纷
公证与家庭纠纷如何避免争议与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出现,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证在家庭纠纷中的应用和其如何帮助避免争议的发生。
家庭纠纷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产生的各种争议和矛盾。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财产继承等方面,往往具有高度敏感性和复杂性。
为了避免纠纷的升级和更大的损失,公证的介入可以提供一种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首先,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离婚或财产继承等情况下,财产分割是家庭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公证处可以记录和证明财产的真实价值,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分割。
通过公证的方式,各方可以避免由于争议和猜疑而导致的长期纠纷。
其次,公证可以提供对抚养权和监护权的保护。
在离婚或分居情况下,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往往是家庭纠纷的焦点。
公证可以记录双方的约定,并提供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这样一来,当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的存在可以提高协议的可行性,并减少争议的发生。
另外,公证还可以帮助解决家庭纠纷中的继承问题。
在亲人去世后,继承问题往往成为家庭内部纠纷的核心。
公证可以记录遗嘱的真实意愿,并保障遗产的合法分配。
通过公证,继承人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
不仅如此,公证还可以在其他方面帮助解决家庭纠纷。
比如,公证可以记录借贷协议、赠与协议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并避免未来的争议。
公证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为双方提供安全和信心。
当然,公证并非解决家庭纠纷的唯一办法,但它是一种相对简单和有效的工具。
在涉及法律和利益的问题中,公证在提供法律保障和减少争议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总而言之,公证可以在家庭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帮助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财产分割、抚养权还是继承问题,公证都可以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机会。
因此,在面临家庭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考虑公证的作用,并主动寻求专业的公证服务,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摘要: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介绍了公证服务的概念和公证与家事法律服务的联系,分析了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服务,具有证明事实,保障权益的作用,可以帮助解决家庭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其次,公证可以证明遗嘱的合法性,减少家庭遗产分割引发的争议。
再次,公证还可以提供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的聘任和解聘等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公证机关还可以提供公证调解、公证仲裁等服务,帮助家庭成员调解纠纷,解决争议。
最后,本文总结了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和意义,认为公证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公证;家事法律服务;证明事实;保障权益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公证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特别是在家事法律服务中,公证作为一种权威证明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婚姻、离婚、遗产等领域。
公证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尽管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逐渐受到大家的重视,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由于公证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不足,常常被认为是法官的补充,导致公证人的权威性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公证机构的管理不够规范和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公证手段进行欺诈和骗局,影响了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更加完善的公证制度和管理体系,有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公证的定义、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实践、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加深大家对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了解。
一、概念解析公证是指由具有公证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或确认的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1]。
房产析产公证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自己的房产。
然而,在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过程中,房产析产公证成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房产析产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产析产公证的相关知识。
二、房产析产公证的概念房产析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关于房产分割、继承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房产析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房产析产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房产析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方式、程序和效力,为房产析产公证中的遗产继承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房产析产公证中的物权变动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房产析产公证的时效性1.法律规定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公证证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房产析产公证,公证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出具公证证明。
2.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效房产析产公证的时效性还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有关。
以下列举几种情况:(1)遗产继承:当事人应在遗产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房产析产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家庭财产分割:当事人应在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房产析产公证申请。
(3)赠与、买卖、互换等房产交易:当事人应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房产析产公证申请。
3.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房产析产公证的时效可能会有所延长:(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向公证机构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总结
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协同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调解帮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公证员在协同调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证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公证员在协同调解工作中,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还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其次,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多样。
公证员在协同调解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例如,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调解。
公证员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最后,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公证员在协同调解工作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公证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调解技巧,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调解帮助。
总之,公证员协同调解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公证员能够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调解帮助。
王某1、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6【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卫华杨荣国李红【审理法官】张卫华杨荣国李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李申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袁明亮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申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袁明亮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申萍袁明亮【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业来在本案中分别为双方出具了证明,并接受一审法院调查,对其证言应当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两证人均主张与王某1原系前后邻居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陈述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争议二层楼房系自李业来处购买,但对于购买时间及由谁购买,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质证维持原判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张某述称,一审判决剥夺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未将拆迁利益和两个车位一同析产,张某考虑亲情以及与两个女儿的关系,也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没有做到公平、公正,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给予张某合法份额。
王某1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利益,对张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已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争议二层楼房系自李业来处购买,但对于购买时间及由谁购买,存在争议。
王某2、张某主张,楼房系王某某于1992年以3万多元的价格购买;王某1则主张,楼房系王某1于1996年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
但从李业来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陈述的“后来弄二层楼,我就跟王某1说想要房子就得拿订金,后来王某1就给我拿来1万元订金,盖二层楼的过程中陆陆续续的又付了1.5万元”、“二层楼房盖好之后好几年才办的证”,再结合该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所有权证的登记时间为1995年的事实,王某1主张于1996年购买房屋,与事实不符。
夫妻财产互公证(3篇)
第1篇在我国,夫妻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公证。
夫妻财产公证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公证的定义、作用、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财产公证的定义夫妻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份额、使用、收益等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出具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财产公证的作用1. 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夫妻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的权属,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夫妻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疑虑,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3. 避免财产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通过夫妻财产公证,可以提前明确财产权属,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4. 便于财产继承:夫妻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财产继承顺序,简化财产继承手续,为财产继承提供便利。
5. 保障子女权益:夫妻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来源,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财产公证的办理流程1. 确定公证事项: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需要公证的财产事项,如财产权属、份额、使用、收益等。
2. 准备相关材料:夫妻双方需准备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4)双方同意公证的书面声明。
3. 申请公证:夫妻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公证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收取公证费用。
4. 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进行核实,出具公证证明。
夫妻双方在公证证明上签字、盖章。
5. 领取公证证明:夫妻双方领取公证证明,公证事项完成。
四、夫妻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夫妻双方在申请公证时,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伪造。
公证在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公证在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的应用发表时间:2021-01-05T07:33:37.826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0年10期作者:李蕾[导读] 公证参与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基于此展开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610000摘要:公证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当中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以及人们的实际生活当中。
独特的制度设计让公证在预防纠纷、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和谐、稳定及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其价值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价值的发挥离不开科学的公证制度的支持。
基于此,本文分析纠纷预防及解决机制当中公证的应用情况,为公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证;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一、公证在纠纷预防及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一)公证在纠纷预防中的应用1.普法宣传针对性强公民所有的社会活动几乎都在公证法规定的十一项公证事项及五项公证事务中,换言之公证会涉及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公司运行的所有环节。
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时候,首先要在公证处咨询,咨询过程实际上就是普法的过程,并且与传统意义的普法对比而言,公证普法的特点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主动接受型。
传统意义上的普法通常是不会针对特定对象的,借助不同媒体的途径进行宣传,公证当事人主动到公证处咨询,实际上是一种一对一的咨询服务;第二,特定事项型。
当事人咨询的法律事务与自身的利益是密切关联的,针对某一个特定事项的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第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统意义上的普法,通常接受群体在没有遇到事情的时候是不会关心的,公证普法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普法的效果更加明显。
公证实务当中,当事人反复咨询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公证人员将大量的时间放在前期的普法宣传工作上,且经过普法宣传之后,很多当事人选择了除公证之外的更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2.法律适用的现身说法公证业务实践过程中的办证程序规则非常严格,当事人与公证员依据相应的规则共同完成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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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公证职能的发展方向
(一)、公证从预防纠纷到解决纠纷的功能转变 (二)、 公证的司法助手功能(非讼功能) (三)、公证的法律服务性 (四)、“核实”与“证明”并列,公证机构的调查功能 (五)、公证参与调解的正当性
二、家庭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适应时代需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二)如何保障公证遗嘱效力 (三)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公证培训
目前涉及公证遗嘱效力的投诉或诉讼,利害 关系人都试图寻找公证程序的瑕疵来推翻 公证遗嘱,并会围绕办证过程的具体细节 大做文章,焦点就集中于公证员是否严格 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 证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和 公证员为维护行业信誉,应当牢固树立程 序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办证规 则办理遗嘱公证,保证程序要件完整合法, 确保公证遗嘱的效力,不给利害关系人以 可乘之机。
公证培训
B申请人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也是遗嘱公证质疑的焦点之一。对方 往往拿出遗嘱人的病历、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并结合遗嘱人的年 龄、居住供养状况等否定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公证当 时没有现场录像作为证明,公证机构对此质疑也很难解释。 因此【1】公证员必须核实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对遗嘱人的身 体状况、精神状况、文化程序等进行观察询问,并考证遗嘱人对事 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同时将此核实细节逐项记入笔录。经此环节, 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坚持拒绝公证,但拒绝的方 式应尽量委婉易于当事人接受。 【2】对于年老文盲、眼花耳聋、反应迟顿的,公证员应视 情节,仔细甄别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发现不具备对遗嘱 对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能力的,应拒绝公证,对新发重 大疾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应排除申请人立遗嘱行为为应急反 应,可劝告申请人回家考虑一段时间,考虑妥当或应急情况解除后 再予办理公证。 【3】要注意收集反应申请人行为能力的证据。特别对年老 体弱、残疾、重大疾病申请人应有正规医院为其出具的注明身体及 精神状况的诊断证明,但公证员不得因有类似证明而放松对申请人 行为能力的核实判断,且核实判断的过程和结论要记入笔录。 【4】利用技术保留录像证据。个人建议,对遗嘱公证的录像 要全过程实时进行,不宜中断或对录像内容进行剪缉处理。
公证培训
(3)、程序要件。所谓程序要件,是指在遗嘱公证的 过程中,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要完整、真实、合法, 没有明显瑕疵。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要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程序一旦存在缺陷,遗嘱效力 必然受到质疑。程序要件之所以成为公证遗嘱生效的 特别要件,是因为公证遗嘱所具有的排除效力、优先 效力和证据效力必须要有严格的公证程序作为保障, 更何况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公证书的方 式做成,遗嘱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 法性。公证程序不当或有瑕疵,会严重降低公证书的 可靠性和证明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产生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 严重后果。因此,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规定,对民事 法律行为的公证,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自身成立要 件外,还要符合相关办证规则的特殊要求。
公证培训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 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 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 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 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 ——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 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 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 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 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 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培训
C申请表: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均列 出了公证申请表中“应”记录的内容。凡程 序规则第15条规定的“应”填写内容,公证 员应指导申请人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有公 证机构为办证方便而制作的简化的申请表, 办理遗嘱公证时尽量不用。 • 在确认申请人符合遗嘱公证申请条件的前提 下,经征询回避、告知申请人关于遗嘱公证 相关法律意义和后果、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与 义务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公证。
公证培训
b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当遗嘱人 的外在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在意愿时,就为意 思表示真实。遗嘱人只有其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 立遗嘱,才能产生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的法律效果。 遗嘱人的意思真实包括但不限于: ——立遗嘱的意思真实,对于一份财产的处置,以遗 嘱形式处分在遗嘱人生前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以 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则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 以遗嘱人要谨慎选择处分方式; ——指定受益人的意思真实,哪个人或哪些人可以继 承,哪个人或哪些人不继承,都应当出自遗嘱人的本 意,而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扰和胁迫; ——对遗产处分或事务安排的意思真实,这是遗嘱的 核心内容,遗嘱人应有充分的认知并明确作出意见; 等等。
公证培训
(3)关于审查: 【1】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审查。 【2】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7条的规定。 重点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所处分财产的权属状况证明,同时 要注意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证明,从中发现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 动因以及可能影响遗嘱效力家庭因素。 【3】遗嘱内容与形式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的规定,要做到细 则规定的内容不缺不漏。a凡是当事人能够自书遗嘱的,一定要 遗嘱人根据细则规定的遗嘱内容修订完善遗嘱后留存一份自书 遗嘱原稿存入卷宗,公证处再根据自书遗嘱原稿内容打印遗嘱 数份,该原稿和打印稿均要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按指印。b遗嘱 人自己无法自书遗嘱的,公证员应确认遗嘱人具有遗嘱的行为 能力;有对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正确认识和应有了解;能够说 清遗嘱的主要内容以及立遗嘱的原因目的;大体知道遗嘱公证 的意义或认可公证员对遗嘱公证法律意义的解释。这些条件均 要通过公证员的调查询问过程获得肯定的答案,在此基础上, 公证员才能根据遗嘱人的要求,并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为遗嘱 人起草打印遗嘱。c切忌由公证员过度主导办证过程,在询问中 进行启发或诱导式问话,诱导或影响遗嘱人自己意思的表达。 打印完毕公证员还应将遗嘱打印稿向遗嘱人宣读,要求遗嘱人 确认打印稿内容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d这一过程要记入公证笔 录。 公证培训
公证培训
(2)、法律要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 据法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公证遗 嘱对于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简言之,公证遗嘱不仅要 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的构成要件,而且还要满足公证专有的真实性、合 法性的证明要求。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本人认为公证 遗嘱生效的法律要件至少要包括: a遗嘱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虽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但是不宜订立公证遗嘱。理由有二,一是未满18周岁 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自申 办公证,必须要有监护人代理申请,而遗嘱是一种要 式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亲自做出,不得代理;二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显然无法 理解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遗嘱方式 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
公证培训
(1)关于公证申请与受理: A、申请人: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 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这里的“亲自”非常重要,对于非“亲自”的 “书面” 或“口头”申请的两种情况,受慎重受理,受理时,公证卷宗必 须保留“书面”或“口头”申请的相关证据。 ——实践中,遗嘱公证经常是由遗嘱受益人先向公证处联系 提出,公证员其后才接触遗嘱人,公证机构对此环节常有忽视, 直接将受益人的叙述当作遗嘱人的意思,这样一来,遗嘱人申请 遗嘱公证的自由性与自愿性就容易受到质疑。如果再有遗嘱人年 老、卧病、文盲等情形,遗嘱人申请的自由性以及意思表示的自 愿与真实性就很自然地引起怀疑。 因此【1】坚持遗嘱人自己申请公证至关重要。 【2】如果接受间接申请,公证过程中一定要排除遗嘱人受 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各种可能,并在公证卷宗中保留相关证 据。
公证培训
c是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 公共利益。民事活动虽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法无 明文禁止即为合法,但也不是没有底线,底线就是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体系的禁止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证遗嘱作为由公证机 构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是最 基本要求。就遗嘱内容而言,遗嘱人应当依法处分自 己的财产,妥善安排身后相关事务,不得损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遗嘱内容违法的最常见情形是无权处分, 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共有人或他人的财产,从而 导致遗嘱效力出现瑕疵。同时,遗嘱的内容应当遵循 基本伦理道德,契合普世价值追求,不得损害公序良 俗。比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泸州二奶遗赠案
公证培训
3、如何确保公证遗嘱生效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 出证四个环节的大框架必须坚持,具体内容可 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程序证既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公 证这一法律行为当然不能例外。同时坚持公证 程序也是公证本身面对质疑的须要,这一点, 相信公证人在近年的公证遗嘱争议中已经深有 体会。
公证培训
2、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 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 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 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 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 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 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 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 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 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 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 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 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