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中心购物时,因李某店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在李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由于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要求李某赔偿其笔记本电脑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笔记本电脑损坏可能是由于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实际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确实因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给他带来了不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要求。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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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年逾古稀,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某日,王老太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王老太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肇事者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方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老太的伤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件评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老太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3)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王老太维权案”是我国法律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三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篇将选取近三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公司在交付货物时,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程序法分析: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如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件背景: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享有专利权的“XX”技术。
丁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 程序法分析:丁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丁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侵权的事实,如专利证书、产品实物、侵权证据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1. 案例一:谋杀案分析1.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被告人张某被控谋杀被害人李某。
案发当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分析。
1.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3案情回顾根据警方调查和证人证言,张某与李某之间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中,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使其死亡。
然而,张某声称自己是为了自卫而行动的。
1.4证据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张某持刀杀害李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并非为了自卫。
此外,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李某曾试图避开张某,并大喊救命。
1.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而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持刀伤害李某致使其死亡,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1.6结果与讨论经鉴定,张某故意杀害李某的罪行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分析2.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就合同纠纷问题发生争议。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具体分析。
2.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2.3案情回顾根据甲、乙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而乙公司则称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
2.4证据分析根据合同文本和相关证据,乙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甲公司并未违约。
2.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6结果与讨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在本案中未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典型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三因生活困窘,心生贪念,于6月15日凌晨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李四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张三翻墙进入李四家中,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卧室,盗走了李四放在床头的现金、首饰等财物。
2. 李四发现家中失窃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李四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
3. 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
三、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入户盗窃,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李四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应当赔偿李四因被盗财物遭受的损失,包括被盗财物的价值以及因盗窃行为给李四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张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某市住建局在对该写字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住建局随即对乙方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规装修,恢复原状。
乙方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其装修行为并未造成安全隐患,且已与甲方协商一致,因此要求甲方协助其与住建局协商解决此事。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是否应承担因违规装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消防法规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使用功能的;……”本案中,乙方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属于违法行为。
3. 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本案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受到处罚,虽然住建局是第三方,但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装修行为的监管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纠集手下打手,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经过侦查,刘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利用组织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无辜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案充分暴露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2.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涌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组织手下打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件处理(1)一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2)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结论1.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刘涌案警示我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适用。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并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乙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甲方已经支付的50万元定金,乙方也应予以返还。
(二)案例二:丙丁交通事故案1.案情简介丙丁两人发生交通事故,丙车受损严重,丁车轻微。
交警部门认定丁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丙车维修费用为5万元,丁车司机拒绝赔偿。
丙车司机遂将丁车司机诉至法院。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丁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1:盗窃案案情简介:20日,甲到乙家偷走了乙家贵重物品,之后被乙发现并报警。
警方侦破案件,将甲抓获归案。
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所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甲偷走的物品情节较轻,且已经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赔偿损失,所以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如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本案中,甲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这显示了他的悔罪态度,所以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甲应被判处一定刑罚,并赔偿乙因盗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是鉴于甲的悔罪态度,可以考虑对他从轻处罚。
案例2: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乙与甲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出售房屋给乙,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购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细节。
然而,在约定的支付日到来之前,甲突然改变主意,表示不愿意按照合同履行,并提出要将房屋出售给另外一名购房者。
乙不同意甲违约的行为,要求甲按照合同履行。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细节。
甲突然违约,表示不愿意按照合同履行,这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乙还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作为甲违约的经济赔偿。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案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某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8月1日,李某某突然以房屋需要自用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王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某认为,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要求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李某某则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有权自行决定使用,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二是李某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王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驳回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李某某支付王某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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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手机号码x年x月故事背景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
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
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
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
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
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
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
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
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
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
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
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
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
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一.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㈠宣告失踪死亡㈡工伤赔偿金㈢工伤赔偿金的性质㈣遗产分配㈤遗嘱格式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本案中,从法律角度讲,俞坤良下落不明还不到一年,虽然生存的机遇很是渺茫,但是其利害关系人父母也不能到法院申请死亡,在目前的法律中只能定性为失踪。
而吕盼盼确已死亡,并且她的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死于俞坤良之前的,所以当吕盼盼的父母在要求获取57万元中的一部分时,俞坤良的父母明确表示儿子现在只是失踪,不能定性为死亡,而且在当时与俞坤良公司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表示,如果俞坤良生还,应该将赔偿款如数退还,因此对赔偿款不予分配是合理的。
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中俞坤良因为在工作中不辛遇难,遭致下落不明,甚至死亡。
该公司应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
赔偿57万多,双方无任何异议。
㈢.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
在我国也是存在不同的歧义的,有些人认为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应得收入的补给,具有财产性质,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这种认定具有很大的瑕疵。
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在我看来案中公司对俞坤良的赔偿是对吕盼盼及父母家属的物质补偿以及精神安慰,但是物质补偿的结果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与悲痛。
㈣.《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俞坤良因下落不明获得57万多赔偿时,由于其没有子女,父母健在,所以该款项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盼盼以及其父母继承。
他们拥有对赔偿款的支配权。
在吕盼盼决定去世之前向公公索取10万元作为自己对父母的补偿充分体现了自己对赔偿款的支配权。
而在吕盼盼死后,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女儿为其留下的17.3万元。
后又通过法律手段,由被告方给予其17.5万元作为对女儿死亡的赔偿。
㈤.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而在本案中,吕盼盼所立遗嘱在落款处名字不全,只写了盼盼字样,同时并没有标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法院也就不会采纳该遗嘱。
二. 从情感方面分析在故事背景中可以看出,故事中的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多么的伟大,吕盼盼为了追随自己心爱的人,毅然决然的从十四楼纵身而下,踏上了爱的征程。
有古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又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是的这种爱很珍贵,也很梦幻,可是就种爱就这样在吕盼盼和俞坤良的身上上演了。
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看到更多地是夫妻感情不和,频频出现老公有外遇,小三等背叛爱情的行为,吕盼盼的电子日志写到“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就是遇到俞坤良,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幸福和安全感!如果可以,我愿意先走的人是我”这是多么幸福的语言啊,字里行间都流露着幸福的感觉。
其实有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到不同的情感。
在关注到吕盼盼与俞坤良的爱情故事后,吕盼盼为了追随死去的丈夫的脚步而选择自杀,去另一个世界去寻找真爱,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众多亲朋好友,这充分体现了与坤良给她的爱无人可以替代,给她的爱已满满的。
有人这时就说了,这就是比较,人世间谁对你付出的多,谁对你的爱最多,那么你就是他的,生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生生世世在一起,永不分离。
可见,在吕盼盼的身上可以看出,她父母给她的爱远远比不上与坤良给她的爱。
她父母只是农民,也许父母很爱她,但是一般农民对自己的子女的爱都很含蓄,手段也很冷,那种爱看起来不会特别温暖感,但那的确也是一种爱的方式,而吕盼盼却始终没有感觉到,或者说她想要的只是很温馨的爱,而对于父母的爱始终是深深的隐藏在自己的心里最深处,不愿意去触及。
结果就造成了她选择了最爱自己的人,选择了去追随自己的爱,而放弃了父母的爱。
也有人说,吕盼盼能宁可选择自杀而不选择忘记这段曾经的爱与悲伤,其实也很明显。
吕盼盼有一个弟弟,在有些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自己又是老大,所以她父母给她的爱很少,她在自己父母身边始终感觉不到爱的温暖,而当那个她遇到俞坤良后,在与他相处的那段时间里,她获得了人世间或一生中从未有过的爱与温暖,从此她便深深的爱上了他,他便成为她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全部。
而当他走后,她再也感受不到曾经的温暖,总感觉这世界太冰凉,可是她渴望温暖,她对他的牵挂从未停止。
故事的背后,有很多的温暖,也有很多的心酸。
但是在温暖悲伤过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得到些什么,不是去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无所事事的去为物质而争吵,而是应该去思索些深层次的情感问题。
当今社会,在农村是不是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我们为什么不能跨越那道沟,建立起爱的桥梁,父母能不能多留出一些时间去陪陪自己的子女,能够心贴心的与自己的子女交流。
其实这种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明显,父母为了能拥有一个较好的物质环境,而把大把的时间用在挣钱上,却忽视了与子女情感的交流,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太多的爱,也许存在的只有那么一丝血缘关系和和父母之间的生活教育上的物质关系,也造成了很多的自闭症,抑郁症等情感问题。
当然,在此,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感动,看到了爱的伟大,看到了情为何物。
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该在牺牲最小利益的前提下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温馨。
三.从道德角度分析道德一词很深奥,但却很大众,很普通。
吕盼盼殉情一事以及后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直引我们用道德的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
吕盼盼的死是对还是错,还是中立?吕盼盼死后她的父母说要将自己女儿的骨灰放到新房几天而为何俞坤良的父母不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对是错,这样做是否符合道义?为什么吕盼盼的父母在得到女儿的17.3万元的遗赠后还要继续所要对俞坤良的赔款的一部分,他们这样做是否太过分?总之,一系列的道德层次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答案或许不一,褒贬也不一。
可是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所说到的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以及部分人的评价。
其实,吕盼盼为追随自己丈夫而选择自杀这件事在很多人眼里褒多贬少,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对爱情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但又渴望爱情,他们眼里的爱情很唯美,很虚幻。
所以每当自己身边发生了像吕盼盼和俞坤良这样的爱情故事,他们就认为这就是爱,是真真的爱,是古人诗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
可是这种爱只是一种意境,年轻人所追寻的梦境。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醉过知酒浓,爱过知情重!”当您不曾体会爱情的刻骨铭心,请不要指责吕盼盼轻贱生命!因为吕盼盼知道,自己的这一生,离开了俞坤良,即便活在这世间上,灵魂亦早已去追随自己深爱的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