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合并已成为企业扩张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A公司合并B公司为例,从法律视角分析公司合并中的股权激励问题,探讨股权激励在公司合并中的实施与监管,以期为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股权激励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关键词:公司合并;股权激励;法律分析;A公司;B公司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益活跃,公司合并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趋势。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对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整合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以A公司合并B公司为例,从法律视角分析公司合并中的股权激励问题,以期为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股权激励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企业。
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为了稳定B公司员工,提高员工积极性,决定对B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三、案例分析1.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A公司针对B公司员工设计了以下股权激励方案:(1)股权激励对象:B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员工。
(2)激励方式: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形式进行激励。
(3)激励条件:员工在公司合并后,需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条件。
2. 股权激励实施过程(1)签署股权激励协议:A公司与B公司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设立激励基金:A公司设立激励基金,用于支付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费用。
(3)行权条件:员工在满足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条件后,可按约定价格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
3. 股权激励法律风险分析(1)法律合规性风险: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信息披露风险:股权激励方案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评析法律案例的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商业贿赂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和评析,探讨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主要事实,然后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案例;评析;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主体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商业活动中的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近年来,商业贿赂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商业贿赂案为例,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某政府部门的合同项目,向该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为科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件事实1.科技公司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2.李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科技公司中标某政府部门的合同项目。
3.科技公司中标后,按照约定支付了李某的行贿款。
三、法律评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犯罪构成1.主体:科技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某。
2.主观方面:科技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向李某行贿;李某明知科技公司行贿,仍故意收受贿赂。
3.客观方面:科技公司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李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为科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小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探讨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人们对交通事故法律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李某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因赔偿问题与李某协商不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轿车车速约为60公里/小时,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车速约为20公里/小时。
2. 张某驾驶的轿车在通过路口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强行闯红灯。
3. 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在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4.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李某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的轿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强行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在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应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强行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某地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公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守法原则。
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主体合格的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对价: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对价成立。
4. 合同内容合法:本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主体: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履行时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形式: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三、结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法律案例以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旨在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为法律学者提供研究素材。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人。
2018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经调查,张某某共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事实1.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2.张某某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3.张某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张某某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
三、法律适用1.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3.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1.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法院同时判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案例分析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案例评析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环境污染侵权案为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土壤、空气污染严重。
经检测,该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受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
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
然而,受污染影响严重的居民认为处罚力度不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评析(一)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认定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居民身体健康受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责任承担1. 直接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本案中,化工厂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为我国合同法实施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学研究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100万元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损失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案例论文总结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律案例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手段,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还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
本文以XX案例为例,分析法律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总结其带来的启示,以期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将抽象的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法律案例的研究和应用日益重视。
本文以XX案例为例,探讨法律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其启示。
二、XX案例简介XX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案情如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三、法律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1.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案例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即运用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XX案例中,学生需要运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分析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判断甲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
2. 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基础,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在XX案例中,学生需要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掌握房屋过户的相关法律知识。
3. 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法律案例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认识到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责任。
在XX案例中,学生需要关注甲乙双方的诚信问题,思考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职业的公正、公平、公开。
4. 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法律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领域,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拓展知识面,了解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
思修论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方法。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共有员工200余人,其中一线工人100余人。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2. 公司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案中,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在裁员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进行裁员。
2. 关于公司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诉李四侵权纠纷案”为例,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律案例;举证责任;赔偿范围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认定侵权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侵权责任认定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邻居,李四在自家房屋内饲养宠物狗。
一日,李四的宠物狗逃出栅栏,咬伤了张三。
张三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
张三认为李四未尽到饲养动物的义务,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尽到饲养动物的义务?2.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承担?3. 李四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是多少?三、侵权责任认定(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李四的宠物狗咬伤张三,构成侵权行为。
2. 损害事实:张三因此受伤,产生医疗费用5000元,存在损害事实。
3. 因果关系:李四的宠物狗咬伤张三与张三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违法性:李四饲养宠物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1. 张三需证明李四的宠物狗咬伤其事实,以及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2. 李四需证明其饲养宠物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张三受伤无过错。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张三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5000元,由李四承担。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可要求李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一)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未尽到饲养动物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张三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李四需证明其无过错。
在赔偿范围上,李四应承担张三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案例分析类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案例,分析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
通过此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权利义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了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故提前终止了租赁合同。
但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两年,未超过二十年,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3. 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约定了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乙方在租赁期间均按时支付了租金,故乙方已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
4.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案件分析实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法理的剖析,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法理分析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条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伤害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2.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论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甲公司,但甲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3. 诉讼时效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调查,甲公司提交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能证明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根据现有证据,乙公司未能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因此,甲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但应承担因拒绝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的典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以某市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8年,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法律分析(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程序1.立案审查: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判决,确保被告履行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何苦为难人民
----观《12年的轮回》有感
姓名:XX 学院:XX学院班级:XX
学号:2X 手机:XXX
12年前,河北沧州泊头市的高福才与妹妹高爱萍为合伙盖房产生了纠纷,一桩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却从泊头打到了沧州,再由沧州到了省高院,再从高院发回重审,又由沧州上诉到了省高院,历时12年多,兄妹俩反目亲人变陌路,经过了六个回合的较量各有胜负却难以盖棺定论,第七回合又即将开始,此案却依旧不清不楚。
十多年间,三级法院来回审理,十五份各种裁定文书,案子居然又从零开始。
《十二年的轮回》透出的不仅仅是利益与亲情之间人事纠葛的角逐,更透出十二年来法治的艰难进程,最让人感触颇深的却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毫无体恤的无情。
对于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与感悟。
一、案件判决为何不能真正的终审?
从节目中看到兄妹之间的《合作建房协议》,并讲到哥哥出地,妹妹出钱(妹妹为盖房卖了自住房),房子建好后一人一半。
同时,从节目中还能看到的是,妹妹并没有出钱行为,生效的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后被判决解除。
违约行为的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的基础之上,该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应以哥哥出地,妹妹出钱为标准,从案件事实看,妹妹并未出
钱,那么其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解除是有法可依的,那么在这样的解除下妹妹是否能够得到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舍得商榷!
这样的事实又应该如何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我认为:1、预期利益必须是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可得的,而不是以后市场变化“涨价”才能得到的。
否则,就是超出了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法律不能保护;2、预期利益应该是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己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使其损失了应该得到的利益,该案件并不是这样。
从这一点上来说,案件的案情有其复杂性。
如果是由于案件复杂,事实没有查清,发回重审,给当事人一个新的举证机会及判决后上诉的权利也难说不是妥当的处理方式之一。
然而,对于此案却又并非复杂到需要多达十二年的裁判。
本案的当事人高爱萍从38岁为此案奔波,如今到了50岁,案件就跟儿戏一般,循环往复。
看到此,使人不禁想到了踢皮球,踢来踢去,轻松一脚,当事人便奔波于三级法院之间。
他们急于法院的判决,而法官们却不急,闲着也是闲着,细细翻着案卷,如果精工出细活也就算了,最后却只是给出一个不尽人意的答案,下个判决书,如不服本院判决限几日内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应付差事般地为当事人结束了此回合的较量,当事人再重新整理材料,奔波在上级法院的征程上。
不知此案有多么的复杂,又有多么的难审,令法官们不厌其烦,发来送去,就是没有一个最终结果,人们不禁要问,法官们如此判案是对当事人负责任,还是真的让案件搞得不知所云,无法应用到法律的尺度?显而易见,这明明是在折腾当事人,拿百姓的事没当回事,敷衍了事,推来推去,耽误的不是自己,严格地讲,这是玩忽职守。
这最终导致多达十五份的裁定书的出现,而这其中诸多裁定更是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明显无视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
这只能让当事人双方都难以满意,最终来回奔波,不断奔走求诉,而这一切才是真正导致该案不能终审的根源。
三级法院的胡乱作为让兄妹两人蒙受不该有的过多苦难。
这一切是难以接受和容忍的。
法院该是扪心自问,倘若这是自己的事会这样循环地审吗?一件纠纷的小事,真的要需十几年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吗?关键是没有谁真正把此案当回事。
按程序审理后,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交代,将马拉松式的诉讼划个句号,让人当事人别在为此事纠结,不再奔波于法院之间劳民伤财,浪费时间,熬耗精力,使自己的生活回到平静之中。
人民法院该是通过此案悟出点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真正的为群众排忧解难,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让老百姓口服心服,这本是法官应尽的天职。
二、人民法院为何一再知法犯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规定,两次作出违法错误的指令再审裁定指令沧州中院再审
高福才不服沧州中院终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2008年12月1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沧州中院再审。
河北省高院作出的指令再审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款直接规定“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是不得指令再审的。
高福才不服沧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经过了沧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是不得指
令再审的情形。
而河北省高院却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规定于不顾,作出了违法错误的指令再审裁定指令沧州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审理后2010年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高福才申诉维持原判。
高福才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院申诉再审,河北省高院却再次违反最高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0年11月26日再次作出违法错误的指令再审裁定指令沧州中院再审,沧州中院再审再次经过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2011年5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高福才申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作出违法错误的指令再审裁定后再一次作出提审裁定,明显是违反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让人匪夷所思。
作为一个手拿法律天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一言一行都应该有法可依并且应该必依。
这不仅代表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直接关系到人民对于法院和法律乃至国家政府的信任和认同。
而河北省高院却接连两次明知故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
从性质上体现出的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人民所赋予权利的不负责,甚至视其为儿戏。
从结果上更直接对当事人造成无穷无尽的困扰,毫不客气的说,兄妹俩本来简单的人事纠葛却因为法院的屡次的不负责而使案情一波三折,人民法院没有为人民排忧解难,反而加深了人民的痛苦。
与此同时,高爱萍说:“2010年12月,我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章文忠反映张俊玲、李宗哲、于长江收受贿赂、不重证据、故意枉法裁判问题,沧州中院院长章文忠2011年5月5日却安排了沧州中院纪检监察室主任路国臣和崔法官找到我家里来劝我,劝我别追究了让我放过他们,说‘他们都是快退休的人了’。
沧州中院如此荒唐地行为明显是在袒护包庇三法官。
沧州中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一纸结论只承认二审判决确实存在‘瑕
疵’,说对办案人员进行了批评和教育。
但结论对三法官不重证据问题及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问题却避而不谈避而不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不重证据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
本案三法官对高爱萍提供的十二份书证及证人证言于不顾,作出的判决违背了事实违背了法律,并且是在泊头市人民法院卞玉虎庭长的抵制下再次进行枉法裁判的,三法官的行为显然是主观故意枉法裁判其性质极为恶劣情节也极为严重。
依据上述条例之规定沧州中院应对三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而沧州中院作出的结论显然与此是背道而驰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官作为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这样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堂而皇之。
三、法治进程该如何推进?
正如“今日说法”节目经典花絮一样――如何推进法治进程?我想要
说的是案件背后看不到的,并可能存在的,又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东西。
一个案件产生《十二年的轮回》,另一个案件会不会有“十五年的轮回”,抑或是更多年的“轮回”。
无休无止的审判,不光是当事人受困其中,也同样占用着紧缺的司法资源。
从客观上,这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畸形现象----以维稳保和谐而阻碍法律实践。
尽管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在实际中,客观来说,对
于人民法院自身,人民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并没有落到实处!有敢“上访”的,有“控告”大门的,有能力找“媒体”的,敢“闹腾的”无一不在“稳定”的幌子下,直接影响着法院的终审!另外,法院终审判决了,检察院可以抗诉。
抗诉了法院必须要立案再审,一个再审可能就是几年;政法委、人大还有督办案件,可能也会导致再审!事实法律以外如此更多的因素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法院如何做出终审判决?有时因此还会无中生有地招致枉法、腐败调查,上访汇报,维稳汇报等各式各样的麻烦。
这些,在没有司法独立保障的机制下,很难要求有关人员没有顾虑,这些顾虑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在个别案件上出现“轮回”。
在立审分离的机制下,申诉总是给予立案再审,再审的总是不给予改判。
立案的不改判不公,应该立案;审判的认为,改判了就会招致贪赃枉法的控告,就会招致更多的麻烦。
为难了!这个为难,为难的不是案件复杂!为难的就是健全的审判保障机制。
但是,和谐与法制并不矛盾,不能因噎废食,停滞不前。
这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支持和督促他们严格按照法律的权限办事。
一切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人民。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让人民法院真正为人民服务。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通过对此案的体悟,我不仅感受到中国法制进程的艰难且任重道远,更深思人事之间情义理应永远大于权财,真情至上,如若各退一步,方能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