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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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_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_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

收稿日期:2008-01-15作者简介:朱艳英(1976-),女,云南江川人,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云南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① 可以把“习惯法”理解为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防止人们之间发生利害冲突的,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为周围人们或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

习惯法与普通习惯的重大差别在于,普通习惯只是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习惯法则特别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65.)② 对于“习惯法”与“成文法”的理解,不能以该法律是否见诸文字为依据,而应当以是否经过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为依据。

(张晓辉,徐中起,张锡盛.云南西部傣族法规初探[A ]//.张晓辉,徐中起,张锡盛.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C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67-80.)文章编号:CN53-1143/D (2008)04-0112-07法社会学与人类学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朱艳英(云南大学 民族研究院,昆明 650091)摘要:清代习惯法是以法律社会学视角考察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极好例证。

本文以学者们对清代习惯法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论研究为例,探讨法律社会学方法作为研究的新路径,在清代法制史研究中的运用及其对法制史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清代习惯法;社会;国家;法制史研究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以法律为视点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相对于传统的法制史研究路径,清代习惯法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创新,国内外研究者从各自所持的理论预设出发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尤其针对清代习惯法所反映出的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提出了不同的理论。

本文通过学界以清代习惯法所反映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重点,对清代法制史的社会学研究提出一点初浅的认识和思考。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

马克思说:“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

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

”恩格斯指出:“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实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因为很明显,在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

”这种片面引用史料及“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态度,受到列宁的严厉批判:“在社会现象领域,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

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要从发展中观察一切现象,不要只满足于作表面的描述,不要相信漂亮的招牌,要分析各个政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要研究赖以决定这些政党的政治活动的意义和结果的客观政治环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恩格斯说:“人类知识和人类生活关系中的任何领域,哪怕是最生僻的领域,无不对社会革命发生作用,同时也无不在这一革命的影响下发生某些变化。

”1马克思说:“真理的彼岸世界消失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

”2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

”3“虽然伟大的历史运动在他们身边掠过,有时也把他们卷入运动中去,但他们对于推动运动前进的性质,运动发生和目的,是一点也不了解的”4“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 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

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
土地 收 益 不 断 增 加 。这 些 都 是 佃 农 向 地 主 争 夺 土 地 所 有 权 、
佃农 经济独立性提高 的有利条 件 , 也是促成 地权 分化的历史 动因。 自明中叶 以后就开始 流行 于东南地区的永佃权和一 田 两主 , 到了清代 和民 国时期 , 已蔓延全 国, 在若干地区甚至成 为主要 的租佃制度 和土地 制度 。永佃 权和 “ 一 田两主” 的形
织、 “ 无讼” 的思想意识等 因素是清代 习惯法 发挥 社会控制作 用 的历史原 因 。清代 特殊 的社会环境 所产生 的一系列新 的
任何形 态的社会要想 正常存在和发展 , 都需要社会 秩序
和维护社会秩序 的社会控 制。但是 , 不同 的社会与历史 发展
阶段 , 社会控 制的方式和手段是 不同的。从早期人类社 会的 禁忌、 习惯 , 到后来 的道德 、 宗教、 法律 、 行政 等 , 任何社会 时 期 社会 控制 的方式 和手段 都不可能只有一种 , 因为社会 是纷 繁 复杂的 , 社 会关系是多种 多样 的。虽然近代 以来法律 的作 用 与地位 日趋 凸显 , 逐渐成 为最 有力也最为有效 的社会 控制 手 段, 但是 , 由于社会和法 律 自身 的局 限性 , 它同样离不 开其 他手段 的配合与支持 。 中国历朝 的立法 , 大多属刑 事立法 , 民事立法 的 内容相 对 较少 。而在 民间大量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调整 , 尤其在 宋之 后, 更 多地适 用 以习惯 法为 内核 的家族 法规 、 乡规 民约 等 。 而且 , 凡 属轻 微 的刑 事纠纷 未必 按 国家 司法管 辖去 告官 审 理, 大多也是 听 由民间依 习惯法 调处解决 。几千年 的历 史发 展, 在我 国的不 同地 区 、 不 同时期 , 形 成 了种类 繁 多的 习惯 法, 并被全 面传承下来 , 加之统治者 的积极 态度 , 使其 在广泛 的领域 内得到运用 。清代 习惯法 已有相 当规 模 , “ 民事 法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他认为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

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

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衣饰方面,居住方面,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

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

“风俗”与历史观

“风俗”与历史观

新史學十三卷三期二○○二年九月 1 「風俗」與歷史觀*岸本美緒**「風俗」一詞,雖然在中國歷史文獻中到處可見,並且被歷代統治者認為是「攸關」社會秩序的關鍵詞。

可是關於「風俗」概念的含義,似乎很少歷史學者做過深入的研究。

本文試圖從幾個側面來探討「風俗」概念的特點及其對今日歷史學的啟發性意義。

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多樣與普遍」、「文教與樸素」、「個人與社會」這三種對比概念來探討「風俗」的含義;第二部分以顧炎武的風俗史觀為例,闡述明清學者重視風俗的理由;第三部分則討論風俗概念將帶給今日歷史學的啟示。

關鍵詞:風俗 習俗 顧炎武 歷史觀 文明與文化*本文原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新史學講座」演講稿。

**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教授2 岸本美緒新史學十三卷三期二○○一年我拜訪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參加評鑑委員會時,得知生活禮俗史的研究是史語所的重點項目之一,不少學者熱忱地進行有關生活禮俗的豐富多彩的研究。

正好是十年前的一九九二年,《新史學》雜誌出版了「生活禮俗史專號」,杜正勝教授在一篇題為〈什麼是新社會史〉的文章中,指出如下:歷史不僅有骨骼而且有血肉,可是過去的歷史研究著重於「骨骼」部分,就是說,重視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方面,而對於人民的生活、禮俗、信仰與心態等「血肉」部分,難免有缺少之憾。

所以歷史研究由「骨骼」進而增益「血肉」,應是二十世紀末歷史學的普遍要求。

1我全面地贊成杜教授的卓見。

今天我想講的也是「風俗」的問題,但是報告的內容不是明清時代的風俗如何,而是「風俗」這個概念本身。

「風俗」這句話對我們來說帶有一些表面性的、變動無常的語感,即使可說是社會的血肉,也不可說是骨骼。

雖然如此,對明清時代的士大夫來說,「風俗」乃至「士風」是有關社會秩序的十分重要的關鍵詞之一,這是我們都不可否認的。

那麼,什麼是「風俗」?「風俗」一詞,在日本的中國史學界不少學者已經注意到。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

形是论 古 , 实 则喻 今 。法 律可 以是 由本土 自然 发生 的 , 也可 以是 社会” 、 “ 余论” , 其中, 所 占 比例 最重 的是“ 导言 ” 和“ 习惯法制 度考 外来构 建 的, 但是 任 何一种 方式 的有效 性都 有一 定的局 限 。 笔者 略” 这两部 分 。从 内容 上看 , 作 者 的重点 是在于 厘清 “ 习惯法 ” 这 对《 清代 习惯 法》 一书 的体 察暂列 如下 :


概念 , 试 图在 国家 法之 外 , 寻 找到针 对 中国传 统社会 的新 的解

作者 简介
释途径 。 三、 启 示
梁 治平 : “ 主要从 事法律 史及法 律社会 学等领域 之研究 , 著作 八、 九种, 文章 数十 篇 , 主编法 学类 丛书 两种 , 编辑 社科 类书 刊一
以读 书 为乐 , 以学术 为业 , 研究涉 乎 古今 , 比较 及于 中西 , 惟 年 的沉 淀 , 迄 今仍 然是主 导 生活 的“ 法 律” 之一。 他 国的法律 是在 古文不精 , 西 文欠 通 , 学术碍 难专 精 。 虽然 , 每 著一 书 , 每撰 一文 , 他 国的历史环 境 中成长 起来 的 , 舶来之 法真 能在 中 国长势 良好 ,
只 要是人 聚居 的地 方 , 就 会产 生社会控 制 , 就会 形成 规则 , 不
种, 组织 学术活 动逾 百: 曾游 学欧美 , 讲 学港 台, 足迹至 于海 外 , 略 论古今 中外 , 习惯法 的存 在都有 一 定的绝 对性 。然 而 , 不 同的 国
为人知 。
家地 区习惯 法 的发展 有着 不 同的命 运 。英 国的 习惯法 经过 上百
( 一) 清代 习惯 法和 国 家法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读书报告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读书报告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读书报告一、清代民法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如要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的中心论点用一句话来表达,即清代的法律表达与实践存在着背离,而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理解清代法律制度全貌的关键。

所谓表达,即官方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道德化的表述;所谓实践,是司法制度运行的本来面貌。

分别以这两个概念为出发点看问题而形成的理论就称为“表达主义”与“客观主义”。

在本书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法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主要表现在:(1)对案件数量多寡的认识背离(2)对当事人认识的差异(3)县官处理问题方法上的背离(依据法律判定是非)(4)法官对证据态度的不同。

2、《大清律例》和县官手册中道德化说辞与具有可操作性的、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说辞之间的背离。

3、官方制度中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延伸到民间调解之中,体现为民众对“天理、国法、人情”的不同理解。

4、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制度关系上也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主要体现为官方说辞中的民间调解解决大部分问题,且调解的依据是情理;但事实上社会纠纷除了由民间调解解决外,官方审判制度与民间调解的合作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国法并非官方说的那样对民间调解不产生影响。

5、法律中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但实践中法官能从中抽象出民法原则并运用之,且法律规定的刑罚措施在细事案件中并不常用。

可见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也存在背离。

二、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的社会经济背景。

在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及契约关系中,广泛存在着利益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或者真如官方话语所说的那样,由村庄内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调解决(分家、正式契约);抑或与官方话语相反,由法律诉讼解决(非正式契约)。

解决的方式与纠纷本身的当然,纠纷性质存在密切联系。

这种事实的背后是一幅客观主义的图景,即真实的社会究竟是怎样的。

在本书列举的县法庭案件资料中,可以看到民事案件的数量并非如官方所言的那样少,反而成为地方法庭处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出来清代民法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1629 次更新时间:2010-12-03 18:12:42进入专题:习惯法● 梁治平 (进入专栏)在有关中国历史的研究中(无论在中国还在其他地方),“社会”与“国家”的概念早已成为人们必须使用的基本分析工具。

这些概念的普遍运用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绝大多数研究者不再保有(或者从来就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历史与文化限度的足够意识。

这种情形对于中国历史研究所产生的影响自然不容低估。

在最近美国的中国学研究当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是借用近年来重新开始突显的“市民社会”理论来构建新的解说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模式。

在一批相当深入细致的区域性研究著作中,论者关注的是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变化、公共领域的出现,以及相应的制度和观念的演变。

这些尝试业已引起相当广泛的讨论和批评,后者包括对“市民社会”概念以及国家——社会二元模式适用性的质疑。

这里,我只提出和讨论美国加州大学(UCLA)黄宗智教授的观点,这不仅是因为他就中国历史研究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反省,更主要是因为他的这种反省以及他由此得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他对清代法律的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文省略了大量的引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拙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该书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黄宗智认为,“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在被应用于中国时已预先假定有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这种对立是从西方近代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理念,以此来理解中国问题并不合适。

他认为应当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而采用“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

这个强调所谓“第三领域”的新的解释模式,正如黄氏自己所指陈,在理论上仍然是受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理论的启发,在经验上则首先来自他自己对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

在稍后发表的“非正式调解与正式裁判之间: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第三领域”一文中,黄氏通过对取自清代巴县(四川)、宝坻(顺天府)及淡水-新竹(台湾)共六百二十八件官府档案文书的分类研究,为我们勾画出一个他称之为“第三领域”的制度空间。

读《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读《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摘要《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是一本非常有份量的法律史学著作,通过对该书内容和观点做深入的梳理,不仅能够加深对清代民事司法的认识,厘清固化的误解,而且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清代民法黄宗智法史学第三领域Experience of Readi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 鄄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Hua Yuanyuan Abstract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is a very important work in legal history,to review the content and points of the book will not only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civil judicature in Qing Dynasty,clarify the curing of misunderstanding,but also put important implications on re-searching and practice of the law.Key words civil judicature in Qing Dynasty;Huang Zongzhi;legal history;the third field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是华裔美国历史学家黄宗智先生的法律史学力作,本文依据的是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的版本。

1著作内容梗概作者在序言中明确提出该书的中心论点是:“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官方的表达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既矛盾又统一……一方面具有高度道德化的理想和话语,另一方面它在操作之中比较实际,能够适应社会实际和民间的习俗。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一、冲破对法的单一认识(一)重新理解“法”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这是我们通常提到“法”。

我们所学的课本上的法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样定义并非表达了法的全部,而仅仅表达了“国家法”的部分内容。

“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并非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律①”。

因此可以看出,这里的其他类型的法律是不同于国家法,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地、无意识地渐进形成的,是人们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并最终人们的需要而服务。

从广义上看,我国的“法”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也包括各种社会规范,如果我们把法仅看成国家法,这实际上是对民众对规范的创造的否定,这与现实社会是不符的。

(二)关于习惯法定义的分析。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广泛存在。

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国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照某种社会的权威确立的具有习惯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甚至还有的把习惯法理解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由此可见,大部分学者都将习惯法理解成是国家认可的法。

他们的观点都否认了有没有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规范存在,其共同点是只认可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与国家相联系并且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总之,我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并且拥有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是调整和约束着某种民间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的总和,是由该社会组织或群体的成员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浅评《清代法律-社会文化-民法表达实践》

浅评《清代法律-社会文化-民法表达实践》

浅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摘要:清代民法能够被研究法制史的人们所知悉,多半是从清代官方的表达中得以了解。

而黄宗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就是通过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观察研究,把握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的基本思维,论证出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官方表达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即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这一结论的得出,使研究法制史的学者们不得不对清代民法进行再认识。

当然,不可避免的是,这会引起新一轮对黄先生观点的认同与批判的争论。

关键字:表达实践背离数字第三领域《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在重版代序中提到,该书的第一版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

从原版的书名可以看出,作者研究的目光主要集中在清代民事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即判决和调解。

黄先生本是历史学家,其最先关注的是中国的社会经济史,并著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等书。

后来,其研究领域逐渐转向法律史。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研究牵涉到社会文化史的基本问题,但以往两门学科互不过问,结合社会文化史与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在新的领域中进行传统学科的整合。

因此书名改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书中研究所涉猎的资料主要源于地方诉讼档案,包括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的档案。

另外使用了一些民国时期的诉讼档案,还有一份相当丰富的有关村庄亲临调解的资料即满铁调查资料。

从整体结构和内容来看,《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001年8月版)一书主要包括序言(总序和重版代序,中文版序,英文版前言)部分和正文部分(共9章)。

另外,在结尾部分有附录a、附录b、引用书刊目录与索引。

其主要结论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

该书也因此称之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

根据清政府法典的官方表达,清代的法制图景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民事诉讼不多;国家意识形态认为这种诉讼不应当有,即便有,也是”细事”应由州县自理,中央政府不予干涉。

我国习惯的法律治理模式之反思——一种大历史的内在视角

我国习惯的法律治理模式之反思——一种大历史的内在视角
羹 天 瘤 誊 学
我 国 习惯 的 法 律治 理 模 式 之 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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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大 历史 的 内在 视 角
张 洪 涛
摘要 : 如何制度化地化 解法律 与 习惯的 紧张 、 冲突与 脱节 , 实质就是 习惯 的法律 治理 模 式选择或设 计 的问 题 。这是任何 国家尤其是我 国转 型社会 更需要 急迫解 决的问题。近代 以来的 当政 者和社会精 英从 国家的
应该转换视角 , 从社会的角度——梁治平称 之为 “ 内在 视角 ” ——对 中国是否 应该选择 习惯的立法治 理模 式、 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习惯 的法律治理模式 等问题进行反思。 “ 内在视角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 的内部 去看 问题 ” 这个社会 需要何 种 习惯 的法律 治理模式?为何 ②: 需要这样一种模式? 目前 的这种模式是否适 合当下 中国社会 的 国情 ?不言 而喻 , 它还要 求我们从 法律 内
从 书本上的法 上 , 中国从 国家利益 的角度选择 了民法法系 习惯 的立法治 理模式 , 从行动 中的法上 , 但 是一种习惯的行政治理模式。这种 习惯 的法律治理模式是 中国传 统的习惯 的行政治理模式 在现代社会 的 延续 , 具有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 、 问题取 向而不是规则 取 向等特征 , 成的是一种 自上而下 的单 向度 的社 形 会上层与社会 下层 的“ 沟通” 机制 , 不利于解决社会 因素特别 是来 自社会下层 的社会 因素 ( 习惯 ) 畅地 如 顺 制度化地进入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 存在制度性 障碍。 相 反 , ① 习惯 的立 法治理模式 具有刚性有余 而弹 性不足 、 规则取 向而不是 问题取 向等特 征 , 成 的是一 种社会上层 与社会下层 双向度 的沟通机制 , 备解 形 具 决这个问题 的功能 ; 由于中国民权思 想的缺乏或不 发达等社会基 础 的缺失 , 但 目前也 是名不副 实。因此 ,

《清代习惯法读后感1200字》

《清代习惯法读后感1200字》

《清代习惯法》读后感《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是梁治平先生的著作,该书是他的一项关于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研究课题结束之后的扩展之作,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 年出版。

形是论古,实则喻今。

法律可以是由本土自然发生的,也可以是外来构建的,但是任何一种方式的有效性都有一定的局限。

《清代习惯法》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涉及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至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等等。

全书正文有十部分组成,包括:“导言”,“问题”、“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材料、概念与方法”、“习惯法起源举例”、“习惯法制度考略”、“习惯法与国家法”、“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社会”、“余论”,其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是“导言”和“习惯法制度考略”这两部分。

从内容上看,作者的重点是在于厘清“习惯法”这一概念,试图在国家法之外,寻找到针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新的解释途径。

本文着重分析“习惯法与国家法”这一章。

“习惯法与国家法”这一章认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既有相互配合乃至模糊不清的一面,也有分工甚至断裂的一面。

对于国家而言,主要是从外部统摄,而缺乏对习惯的内在机理的衡量和应用;对于民间社会而言,道德的实施以及其他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基本上是靠同一机制得以实施。

如此,国家法和习惯法出现了一种深深的断裂。

这种裂痕使得清代缺乏关于习惯性的说明性学理,缺乏对于从事这种探究和说明工作的群体。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作为所谓民间社会秩序的自发显现,习惯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与实际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的变化有着密切关联,清代习惯法的发展是明清两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

习惯法不仅反映社会现实及变化,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的积极因素。

它规范着乡民的行为,为民间社会提供秩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习惯法与国家法—从传统理论到当代法律实践【最新法学论文】

习惯法与国家法—从传统理论到当代法律实践【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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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读《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有感

读《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有感

读《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有感开始读这本书的时候,还受大一法理学知识的影响,以为是经国家认可写入法典的习惯法,但事实上这里的习惯法是“这样一套地方性法规,它是乡民之间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而且本书的习惯法还作狭义的理解,广义的习惯法称民间法,包括宗族法、行会法。

而宗族法、行会法主要与特定的团体有关,狭义的习惯法(以下称习惯法)则更具有地域特征。

这种习惯法是彻底的中国制造,绝对的中国特色。

在它形成的中早期,中国几乎是一个封闭的国家,其形成几乎不受外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影响,即使在清末,也只是国家法受到强烈的影响,习惯法的改变则很小。

同时中国也没有经历西方国家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或资产阶级革命等运动,所以这里的习惯法,没有西方法所经历的发展历程,更不会有它们体系中的概念(比如国家的概念)、规律。

因此西方近代历史经验可能在衡量西方法的问题时屡试不爽,但是用来理解中国习惯法的问题时却并不合适。

比如西方是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却是家国不分;公私不立。

在中国,社会与国家、法律与习惯是界限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然而很多学者却将西方的理论,硬套在完全不同的中国国情上,非但影响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还造成了对中国习惯法研究的不足。

因此书中的习惯法,不能削足适履的套用西方法的概念、观念和评价标准。

在明确了习惯法的内涵及其理论方法后,我们来说它的形成、实施等方面。

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法对民事法律的不重视,以及政府对于乡村地区法律控制的薄弱。

由于这两个原因,使得调整民事生活的依据出现了空白,于是人们就根据人情事理、事实的平等、礼以及传统等等因素处理事务,填补这种空白。

渐渐地相沿成习,形成了习惯法。

出现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分工”格局,它们在实施社会控制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渗透。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论文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论文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论文关键字:国家清代清代习惯法习惯法治平治平会与《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读书笔记冯启娜?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本科?一、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习惯法?在这一节,笔者将阐述《清》所呈现的习惯法的社会规范属性、发挥作用的领域、与国家法的分工与断裂。

?(一)法·习惯·习惯法《清》开篇就界定来习惯法的概念:“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p1)?习惯法是“一套地方性规范”(p166),能分配权利与义务、调解利益冲突,这使得习惯法有别于“习惯”;“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p166),这使得习惯法能被称之为“法”。

?“就整个习惯法秩序而言,冲突及其解决只是其显现的一个方面、一种方式,在更多情况下,习惯法的有效性体现于乡民循规蹈矩的行为之中。

”(p152)?(二)大传统与小传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分工与断裂?为更好地理解习惯法的法律性质,我们首先必须摈弃狭隘的法律观。

“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p35)?“习惯法乃是不同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传统,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不同的原则”,“与国家法之间既相互渗透、配合,又彼此抵触、冲突的复杂关系。

”(P1)?让我们首先来看“分工”,这源自于国家法在民事领域的欠缺。

?“‘分工’意味着国家对于民间各种交易习惯一定程度的放任,以及它鼓励民间调处的政策。

”“意味着习惯法与国家法制实施社会控制过程中的互相配合。

”“主要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国家统治的基础。

”(p129)?“通常,学者们论及习惯法(当然包括且事实上经常就是清代习惯法),辄简单视之为今人所谓民法的对应物。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

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构造,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醒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开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根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根底,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

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提醒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局部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开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严密,宗族成为政治构造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表达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大清相国心得

大清相国心得

大清相国心得大学随笔心得简短篇1这段时间的实践,虽然不是选的我们的专业部门,可是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对以后工作有用的东西,比如说心理素质的培养,耐力的考验,这都是我们以后的工作中要碰到的东西,我们的专业再好,没有一个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社会的本事。

也是不好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立足的。

从中我也了解到了自我的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努力抓住这个学习的好机会,多学点东西,以便以后在社会中争取自我的一席之位做充分的准备。

我相信成功始终会眷顾有准备的人的。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

经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这次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

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我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自我的奋斗目标。

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下基础。

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

因为环境的不一样,接触的人与事不一样,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

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并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一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日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它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大学随笔心得简短篇2短短1个月的工作过程使我受益匪浅。

不仅仅会计专业知识增长了,最主要是懂得了如何更好的为人处事。

当今社会一向处在加速的发展变化中,所以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就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自我。

大清相国读书心得初中作文700字(精选7篇)

大清相国读书心得初中作文700字(精选7篇)

大清相国读书心得初中作文700字(精选7篇)大清相国读书心得初中700字篇1我也与时俱进买了一本来看,网购的时候,对方告知,一次只能买一本,可见这本书有多火,可谓一时洛阳纸贵。

看了以后,觉得还不错,谈谈自己的感受。

陈廷敬活跃在清朝政坛的时间应该是康熙中后期,也就是皇太极1636年改国号为清以后50―60年那个时间,此其时,海内已定,放眼宇内,似乎风平浪静,偌大的帝国似乎也已经强大到了独孤求败的境界,但承平之日即是新考验的开始,太平盛世的表象之下也会有暗流涌动,毕竟世界太平了,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跳下战马,卸下盔甲,也该享受一番了不是。

但随之而来的各种弊端包括吏治的腐败、各种潜规则的盛行也是在所难免的。

黄炎培曾说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为什么“其亡也忽”,个人认为不外乎对和各种社会不公处理的失当。

清朝到了康熙中后期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和社会不公,以至于后来雍正上台以后用大开杀戒的极端方式加以遏制。

而此时距离清朝开国也不过七八十年的时间。

这个时间与北宋开国到北宋社会矛盾加剧,发生严重政经危机的时间是差不多的,也是七八十年的时间,正是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才有了后来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变法,后来虽以失败告终,但初衷是好的,只不过遭到了当时的官僚集团这一强大的保守势力的强势阻击,最后不了了之,“改革尖兵”王安石也只好去相罢官,去金陵优游林下了。

此后不过70年,北宋便灭亡了。

明朝也大抵如此,虽然开国初期在明太祖朱元璋近乎变态的高压统治下,用很多极端恐怖的刑罚来震慑贪污,最终也没能阻止贪污的发生、发展和壮大,在满清铁骑的强力冲击之下,明王朝的大厦轰然倒塌。

最后,用《大清相国》封腰的一段话来做本文的结尾:清官多酷,陈廷敬是清官,却宅心仁厚;好官多庸,陈廷敬是好官,却精明强干;能官多专,陈廷敬是能官,却从善如流;德官多懦,陈廷敬是德官,却不乏铁腕。

大清相国读书心得初中作文700字篇2近日,看历史小说《大清相国》,其中有一段我印象非常深刻,云南巡抚王继文如期如数征收饷银、饷粮,速度及数量远远超过了其它的省份,康熙皇帝十分高兴,要封赏,可当时的陈廷敬却说:“臣以为,国朝的好官,既要效忠朝廷,又要爱护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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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作者:祝新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作为法律史研究中的范例之一,它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了清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其行文时运用的写作方法,以及对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批判与继承等方面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本文试着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关键词清代习惯法制定法社会与国家作者简介:祝新军,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60-02《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以下简称《清代习惯法》)是梁治平先生的著作,该书是他的一项关于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研究课题结束之后的扩展之作,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

形是论古,实则喻今。

法律可以是由本土自然发生的,也可以是外来构建的,但是任何一种方式的有效性都有一定的局限。

笔者对《清代习惯法》一书的体察暂列如下:一、作者简介梁治平:“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

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

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

自法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反思深刻。

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

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

不变于己,无改于人。

有所为,有所不为。

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

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

入学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

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①二、本书概要《清代习惯法》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涉及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至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等等。

全书正文有十部分组成,包括:“导言”,“问题”、“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材料、概念与方法”、“习惯法起源举例”、“习惯法制度考略”、“习惯法与国家法”、“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社会”、“余论”,其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是“导言”和“习惯法制度考略”这两部分。

从内容上看,作者的重点是在于厘清“习惯法”这一概念,试图在国家法之外,寻找到针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新的解释途径。

三、启示只要是人聚居的地方,就会产生社会控制,就会形成规则,不论古今中外,习惯法的存在都有一定的绝对性。

然而,不同的国家地区习惯法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命运。

英国的习惯法经过上百年的沉淀,迄今仍然是主导生活的“法律”之一。

他国的法律是在他国的历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舶来之法真能在中国长势良好,枝繁叶茂?八十年代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一个问题,脱离现实的法律是难以实施的,只是被架空的一纸虚无,外来的“法律帝国”如果不加以调整难免水土不服。

本文接下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清代习惯法》的感悟:(一)清代习惯法和国家法《清代习惯法》指出在清代,习惯法是民间法中的一种:习惯法是诸多非正式法源——民族法,宗族法、宗教法、行会、帮会法中的一种,②表现为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乡例”,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地域范围内流传、认可、通行的规则或规范。

③并特别指出,习惯法是狭义上的自成统系,不能将所有非国家法—民间法都算入习惯法的范畴。

习惯法的概念在理论界与人们通常的话语中是纷繁芜杂的,常常与民间法、活法等混同,几乎成了非国家法都是习惯法的现状。

对于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如果都是混沌的,将难以使习惯法的研究上升到能与国家制定法研究同等对话的层面。

因此,区分,为进一步比较习惯法和国家法提供了可能。

区分习惯与习惯法提出的问题是:习惯必须要通过某个中介环节,某种制度化途径才能上升为法律,那么,这种中介环节究竟是什么?与这种中介环节相关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联系和互动又是怎样的?延续这个问题,《清代习惯法》展开了探究清代社会形态的旅程。

习惯法与习惯不同。

后者相对于前者,不仅具有强制性、官方权威和常规性,更重要的是确定了关系双方可以期待的义务和权利关系。

习惯必须通过某个中介环节,通过某种制度化途径,才能上升为法律,尽管这种法律仍然是以一种区别于国家制定法的形态出现。

④梁治平将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标准设定为:一是习惯法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到彼此利益冲突的调整;二是习惯法相对习惯而言更具确定性和操作性也更适于裁判。

⑤“中国社会没有群、己(社会与个人)的明确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普遍性的道德”⑥“社会缺乏阶级对立,以至国家和社会界限不清,国家消融于社会,社会与国家相混融。

”⑦科举考试为普通百姓提供了通往仕途的机会,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知识分子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统治的“棋子”之一,又是一个难以控制的工具。

以国为家能够最大程度上吸收知识分子的能量。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国一体”,“一表三千里等是整个社会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

家即是国、国即是家。

百姓是子民,官员是父母。

“孝悌”竟然成为了国家举贤纳德的重要的标准。

所以,作为西方法学、政治学基础的二元对立社会结构论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

社会与国家界限的消融,也意味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在一定程度是按照儒家道德标准为标杆。

儒家道德标准要求人们以君子自省,民间的事务,只要大家都象君子一样谦让有礼,尊卑有序,就没有什么纠纷或者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纠纷。

于是,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再陷入民间的具体纠纷之中,以至于“国家法鲜有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内容,然而,普通老百姓多不是君子,纠纷频繁,这就为习惯法的发展和生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清代习惯法》得出结论:总之,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既有相互配合乃至模糊不清的一面,也有分工甚至断裂的一面。

⑧对于国家而言,主要是从外部统摄,而缺乏对习惯的内在机理的衡量和应用;对于民间社会而言,道德的实施以及其他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基本上是靠同一机制得以实施。

如此,国家法和习惯法出现了一种深深的断裂。

这种裂痕使得清代缺乏关于习惯性的说明性学理,缺乏对于从事这种探究和说明工作的群体。

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作为所谓民间社会秩序的自发显现,习惯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与实际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的变化有着密切关联,清代习惯法的发展是明清两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

习惯法不仅反映社会现实及变化,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的积极因素。

它规范着乡民的行为,为民间社会提供秩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也正因为有了清代习惯法和国家法所构建的一种特殊的秩序,清代社会生活才会如此多样又井然有序,明清两代的中国人才可能在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时创造出新的经济手段,一方面弥补资源上的匮乏,实现经济增长,一方面增强固有体制的弹性,使不至于在人口和资源的压力下崩溃。

⑩清代民事习惯法是发达的,这种发达是因为统治者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因为习惯法的好处(追逐利益;规避法律;杜绝隐患;寻求保障)。

时至今日,社会环境发生巨变,可有些历史的东西仍未改变。

(二)当代中国习惯法和国家法首先,传统观念的延续。

“家国天下”的观念虽然在语言学中仍有显现,但是把家视为国,把自己当成被管理的子民这样的观念已经在逐步转变。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并非二元对立的,这种对立是否被我们建构出来了?当今中国社会,国和家之间、公私之间要做到泾渭分明,谈何容易。

面子文化、关系文化,不但在古代社会发达,现代社会一样兴旺。

虽然,变化调试是存在的。

其次,习惯法的现实意义。

那些强调国家法制高度统一,否认习惯法存在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就英美法系而言,在经历上百年的沉淀后,习惯法始终有其存在的空间,不断有新的习惯法产生。

因为社会的流变是绝对的,制定法不是万能的,尤其是我们这样一个面积大、人口众,民族多的国家,“习惯法乃是所谓…小传统‟。

它们是更接近字面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

它们为一个地方的民众所创造、拥有和信奉,他们构成这一或那一小社会的秩序。

”豘《清代习惯法》指出,清代习惯法“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的一部分,它所调整的关系相当复杂,它的许多制度也已经非常成熟,”豙这表明,习惯法作为传统社会的产物,并不是法律发展的低级阶段,而是众多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于清代,它已经相当发达了。

在当代,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

梁治平开篇批判了黄宗智先生的观点,认为他没有从西方“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中摆脱出来,直接将西方的经验生搬硬套到中国的现实中来。

习惯法既是国家法的重要来源之一,又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习惯法在调节人际关系,干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为国家法所吸收,成为被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法。

国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具体规定来进行的,即使再健全的国家法制,也不可能像习惯法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烙印在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所以习惯法完全可以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

习惯法还是民族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直接来源于民族习惯法。

总而言之,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研究采取的是一种独特的视角。

这主要是表现在通过清代习惯法来解释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反过来说,也就是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清代习惯法。

然而,在研究方法上与梁治平过去使用的“通过法律解释文化,通过文化理解法律”的路径也甚有关系。

而现在则是对法律进行社会学的解释。

豛注释:①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②[3][4][5][6][7][8][9][10][11][1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第38页,第166页,第146-150页,第165页,第158页,第21页,第139-140页,第140页,第30-33页,第162页,第173页.[13]徐忠明.从清代习惯法看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版.第229页.参考文献:[1]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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