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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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上通过。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
配利润。
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
(4)现金利润分配:在根据相关会计准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则等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
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 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超华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超华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票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新章程修订对照表

新章程修订对照表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具体的章程修订对照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详细列出每一条款的原内容和修订后的内容,便于比较和查看修改情况。
新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亿元。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新增XXX业务。
4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XXX。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XXX,新增XXX股东。
5
公司的管理机构为:XXX。
公司的管理机构为:XXX,调整XXX部门职责。
6
公司的监事会为:XXX。
公司的监事会为:XXX,新增XXX监事。
7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为:XXX。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为:XXX,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8
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为:XXX。
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为:XXX,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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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十 三 条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修订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变压器(含 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 器等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线充电电源 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特种变压 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 ; 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 控商品) ;自有房屋租赁。 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 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 (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 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 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 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自有 房屋租赁。

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章程》 章节 条目 第二章 内 容 方 式 章节 条目 第二章 修订后的新《章程》 内 容
经营宗旨和范围
经营宗旨和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火电、新能源(包括风电、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火电、新能源(包括风 电、太阳能等)、水电、居 民供热、工业供汽、分布式 能源以及核能、气电的开 发、投资、建设、生产与销 售;电站检修及服务业;运 输服务、节能产品、电力科 技咨询;煤炭的生产、采购 修订 与销售;油页岩的勘探、开 发、 销售, 油页岩油的炼制、 销售、储运;客房、餐饮、 租赁(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 经营) 。 生产、 销售脱硫剂、 脱硫石膏、脱硝催化剂;粉 煤灰综合利用开发(由分支 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碳化 硅冶炼、加工制造及销售。
太阳能等)、水电、居民供热、 工业供汽、分布式能源以及核能、 气电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 与销售;电站检修及服务业;运 输服务、节能产品、电力科技咨 询;煤炭的生产、采购与销售; 第十三条 油页岩的勘探、开发、销售,油 页岩油的炼制、销售、储运;客 房、餐饮、租赁(由分支机构凭 许可证经营)。生产、销售脱硫 剂、脱硫石膏、凭许可证经营);碳化硅冶炼、 加工制造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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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钾、硝酸钠、丁烷、戊烷、硫磺、丙烷、 销售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金属锂、乌洛托品、氢氧化锂的销售(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氯化钾 (化 肥) 、硫酸钾、碳酸钾、金属镁、氯化镁、 氧化镁、氢氧化镁、纯碱、PVC、合成氨、 尿素、氯化铵、氯化锂、碳酸锂、钠浮选药 氯化钾(化肥) 、硫酸钾、碳酸钾、金属镁、 氯化镁、氧化镁、氢氧化镁、纯碱、 PVC、 合成氨、尿素、氯化铵、氯化锂、碳酸锂、 钠浮选药剂、ADC 发泡剂、乌洛托品、光卤 石、 低钠光卤石、 联二脲、甲醇、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盐酸、硫酸、液氨、液氯、液氧、 液氮、液氩、杂醇油、次氯酸钠以及塑料编 织品的制造和销售 (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除 外) ;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理、设备安装 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备) ,出口自产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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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贸易业务需要,对公司生产产品进行梳理,经与相关行 政审批部门沟通,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盐酸、硫 酸、液氨、液氯、液氧、液氮、液氩产品的制造”业务,增加“杂醇油的制造 和销售”业务,增加“油品、煤炭经营”业务。 《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第十七条
原条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氢氧化钾、 第十七条
修改后条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镁[片状、
甲醇、盐酸、硫酸、液氨、液氯、液氧、液
带状或条状]、电石、液化石油气、粗苯、
氮、液氩、镁[片状、带状或条状]、电石、 煤焦油、焦炭、偶氮二甲酰胺、二氧化碳、 液化石油气、粗苯、煤焦油、焦炭、偶氮二 甲酰胺、二氧化碳、硫化碱、氢氧化钠、硝 硫化碱、硝酸钾、硝酸钠、丁烷、戊烷、硫 磺、丙烷、金属锂、乌洛托品、氢氧化锂的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引》(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一பைடு நூலகம்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6,994,74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2,393,695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6,994,74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52,393,6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626,994,746 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北新路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新路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 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15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至当日下午 3∶00。
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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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 增后总股本增至 89,820.64 万股。经中 国证监会证件许可﹝2020﹞1005 号批 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6,451,617 股,并于
合计 1,208,921,927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4,658,053 股,均为普通股。
1,208,921,92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下内容……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 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资金暨关联交易新增股份完成后,公司 下:
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建工集团 579,776,147 股,占比 47.96%
建工集团 579,776,147 股,占比 54.97% 社会公众 629,145,780 股,占比 52.04%
社会公众 474,881,906 股,占比 45.03% 合计 1,054,658,053 股
市,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增至 10.55 亿 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 154,263,874 股,

天赐材料:《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赐材料:《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年11月)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第五章董事会 (19)第一节董事 (19)第二节董事会 (22)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第七章监事会 (27)第一节监事 (27)第二节监事会 (2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9)第二节内部审计 (3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3)第一节通知 (33)第二节公告 (3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北陆药业有限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004222500。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视为出席。
大会时,由网络方式的提供机构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确认其股东身份。

美年健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美年健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6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和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外的管理人员;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报告工作;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
方案;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范围为: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范围为: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气压
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气压 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
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 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 陶瓷土的开采、开发和销售;金属废料
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 和碎屑的加工、处理;机械设备、五金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永太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永太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整;
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3.0174万股,并结合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做如下修订: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 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 前款规定 征集股东 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权
利 。 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 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盐湖:《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盐湖:《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本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78,609.06 万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转增 9.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64,678.61 万股 股票。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实际 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贰拾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伍拾肆
亿 捌 仟 陆 佰 零 玖 万 零 陆 佰 零 壹 股 亿叁仟贰佰捌拾柒万陆仟陆佰柒拾贰 2 (2,786,090,601 股),其中普通股贰 股(5,432,876,672 股),其中普通股
拾柒亿捌仟陆佰零玖万零陆佰零壹股 伍拾肆亿叁仟贰佰捌拾柒万陆仟陆佰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 1 柒 亿 捌 仟 陆 佰 零 玖 万 零 陆 佰 零 壹 肆亿叁仟贰佰捌拾柒万陆仟陆佰柒拾
(RMB2,786,090,601)圆整。
贰(RMB5,432,876,672.00)圆整。
(2,786,090,601 股)。
柒拾贰股(5,432,876,672 股)。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

京基智农:《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京基智农:《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0年8月27日,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绿茵生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绿茵生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 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第一百三 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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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北京赛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
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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