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
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部分)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仪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斩;(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师、员工和其他集中用餐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具有食品安全资质和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当申请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求,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1、校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校园稳定负总责。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本方案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②、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③、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4、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5、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①、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②、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③、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⑤、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⑥、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⑦、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⑧、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6、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小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篇)
小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篇)小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选3篇)小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特制订《台山市中小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加大力度落实学校食堂“服务师生、安全第一、查防并举、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提高学校师生快速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师生人身损害,保障学校师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一)充分发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监管岗位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实现学校食品安全“零事故”,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反应快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责任性事故,有效降低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各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积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降低损失程度。
(二)依法管理。
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要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配送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品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
学校校长对本校食品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并主动接受联系镇校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经常进行工作汇报,市教育局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快速反应。
市教育局和各学校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优秀5篇)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优秀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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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关于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各中小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适用范围:(一)本预案所指的学校是:南园小学和已依法批准的幼儿园。
(二)本预案所指的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等。
四、组织管理(一)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学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张村镇初级中学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一般事故:一次中毒人数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较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伙食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务主任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学校内的食堂向教职工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和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司马初中1、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教委、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司马初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责职。
3、加强对师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4、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对食品的采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每天晨检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8、食品供应场所及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整洁、干净。
司马初中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1、食品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2、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有害有毒、未经校验或检验不合格、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严格食品验收过程,对采购食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有关证件、感官性状逐一检验,并每日做好验收记录。
4、食品储存库房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
5、食品保存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并标明进货日期,先进先出。
6、食品加工按规范进行:荤素食品清洗切配分开;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烹饪时烧熟煮透;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1. 学校食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责任追究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学校食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预防措施1. 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十堰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首遇有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
民办幼儿园由办园主体负责,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监管,同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方针,做好教育、预防、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做到“有教材、有教师、有教案、有作业、有考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条各学校应结合“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制定年度和学期安全教育计划,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应急演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技能。
并将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作为“安全教育周”,集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要聘请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对师生进行至少一次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计划,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
第三章安全工作责任第八条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校长是本辖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为本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主要包括: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湘教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120号)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湘政电[2004]46号),认真做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学校食物中毒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幼儿园)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所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为:一般事故为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重大事故为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特大事故为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精选6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指导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编制本应急处置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
(三)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传普及食品安全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食品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内的食品卫生安全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四)适用范围xx市xx职业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行本预案。
(5)响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组织机构xx职业学校成立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处置组下设现场处置组、救治协调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息组四个工作组。
xx职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本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行动,保证应急任务的完成。
1、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校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 学校食 品卫 生管 理 ,预防学 校食 物 中毒事故 发生 ,落 实管理 责任 ,保 护学校 师 生身体 健康 和生命 安全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卫 生法 》 突发公共 卫 生事件 应急 条例 》 国务 院关 于特大 、《 、《 安全事 故行政 责任 追究 的规定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食 品安全 工作 的决定 》 学校 食堂 与学 生集 、《 、《 体用餐 卫生 管理规 定 》 食 物 中毒 事故处 理 办法 》等规定 ,我 们制 定 了 《 、《 学校 食物 中毒 事故行 政 责任 追究暂行 规定 》 ,现印发 给你们 。请 遵 照执行 。 卫生 部 教育 部
二o o五 年十一 月二 日
附件 :学 校食物 中毒 事故行 政责 任追 究暂行 规定 第一 条 为 加强 学校食 品卫 生管理 ,预 防学 校食物 中毒 事故 发生 ,落 实管理 责任 ,保 护学校 师生
身体健 康和 生命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卫生 法 》 突 发公共 卫生事 件应 急条 例 》 国务院 、《 、《 关于特 大安 全事 故行政责 任追 究 的规定 》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 步加强 食 品安全工 作 的决定 》 学校 食堂 、《 、《
( )实行食 堂承 包 ( 二 托管 )经 营的学 校未建 立准 入制 度或 准入 制度未 落实 的 。 ( )未 建立 学校 食 品卫生安 全管 理制度 或 管理制 度不 落实 的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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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条 本 规定 中 的食 物 中毒事 故按 照严重程 度 划分为 :
( )重大 学校食 物 中毒事故 ,是 指一 次 中毒 1 0人 以上并 出现死 亡病 例 ,或 出现 1 一 0 0例及 以上死 亡病例 的食物 中毒 事故 。
一、学校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作为校...
一、学校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作为校医你如何处理:答: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作为校医的我,会这样处理:1、校医应立即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中毒学生人数,中毒症状,中毒餐次,疑似中毒食物等,并立即电话告知学校领导,协助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联系周围最近的医疗单位,并护送中毒学生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协助班主任联系学生家长前来。
3、做好中毒学生和就餐人员的登记工作,协助上级疾控机构排查疑似中毒食物,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报告。
4、做好中毒学生的追踪随访,学生住院治疗期间,我不会擅离职守。
5、做好此次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工作,事后作出调查报告供学校领导审阅。
6、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学校食堂卫生检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二、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校医?答:答:1、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校医,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
同时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关键时刻要挺身而出,譬如说抗击非典。
2、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一视同仁,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师生有疾病,要随叫随到,医德要高尚,服务要热情,态度要和蔼。
3、服务要细心热情,不厌其烦,诊疗要全面、突出病患,临床用药要慎重对症、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4、要学会理解,多为他人着想,急病师生要及时处理及转送医院,并且进行跟踪回访。
5、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医疗知识和业务水平,努力当一名称职的校医,当一名合格的医生。
6、校医要服从领导的安排,能够和同事们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一切从大局出发。
总之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校医,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
三、学校出现传染病爆发流行,你如何处理?答:学校是人口高度密集地区,是麻诊、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高发地区,身为校医的我,遇到学校传染病爆发流行,我会这样处理的:1、我会马上了解情况,包括患病的年级、班级、人数,患病的时间、严重程度、有无继续上学等,同时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国家传染病监控网并及时告知学校领导和市CDC等。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篇一】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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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
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本通知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通知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四)未及时维护、更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操作流程、设备布局和用途的;
(六)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七)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八)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
(九)向未经许可的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订餐,或者采购的集体用餐不是当餐加工的、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或冷荤凉菜食品的;
(十)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十一)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开展人员抢救和现场保护工作,致使食物中毒调查取证困难或事态扩大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追究学校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及以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领导责任。
发生一般以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视情况,区分责任,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管校长、校长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