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法律法规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的通告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8号)为进一步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确保供暖质量和运行秩序,根据《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一、凡在城市范围内的采暖用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采暖用户不准擅自拆除、移动、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不准擅自动用或毁坏控制阀门;不准私自安装水嘴及其它放水设施。
三、采暖用户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暖办公室予以处罚:(一)对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移动、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的,责令限期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控制阀门,造成事故和影响供暖运行的,除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私自安装水嘴及其它放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每安装一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和挪用。
五、对拒绝、妨碍和阻挠供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供暖主管部门和供暖单位做好供暖工作,创造良好的管护环境,确保我市冬季供暖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采暖费收缴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
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居民的采暖费贴补。
第八条城市供暖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九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改变职工采暖费的贴补方式,逐步实行“暗补”变“明补”。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正文:----------------------------------------------------------------------------------------------------------------------------------------------------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日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四章采暖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供热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7]60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修改造技术水平标准,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并结合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关于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标准应按照《指导意见》严格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测算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资〔2017〕5号)要求,驻我市中央企业、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使维修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不含临时建筑和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二)征收对象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一)征管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是配套费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
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二)征收方式配套费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划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在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清,多退少补。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52号【适用区域】本溪市【发布时间】2010-10-28【生效时间】2010-10-28【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房产、财政、民政、物价、审计、人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供热协调机构,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供热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纠纷事项调解、用热居民投拆事项的上报、供热事件的协调等具体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各社区协管员的联系,指导、支持协管员工作,并定期组织供热协管员开展供热管理工作培训。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本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强化依法征收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均为非税收入,其中包括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收入,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有关单位的下列收入要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取得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企业(中心)性质的单位,依靠政府权力,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3
•【字号】本政办发[2007]117号
•【施行日期】200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
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1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民生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工作”精神,切实解决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冬季采暖费不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全市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应交纳的采暖费,由市、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社区分别承担25%、50%、25%,其中市财政承担25%的资金,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社区居委会承担25%的资金,可从本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中列支。
二、各区政府要把分级承担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冬季采暖费作为推进民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每个社区居委会安全温暖过冬。
三、两县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冬季采暖费问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9日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7件,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4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3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0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0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1、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2、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3、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4、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5、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6、本溪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7、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删除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劳动量,折算2个工作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经营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供热协调机构,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供热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纠纷事项调解、用热居民投诉事项的上报、供热事件的协调等具体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完善供热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全市(不含本溪县、桓仁县)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和单位。
二、考评原则以市政府提出的“明确一个目标、做到两个确保”的供暖工作要求为指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参与,确保考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客观、全面地反映各供暖单位实际供暖水平,兼顾企业规模的可比性,对我市大中型(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和小型供暖单位(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实行统一考评,分别排名。
三、考评时限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1.供热准备考评期:4月1日至10月31日。
2.供热运行考评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实际供热时间为准)。
3.供热服务考评期:收费服务5月1日至10月31日,维修、诉求等服务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4.社会评价时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媒体评价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
四、考评办法实行部门日常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评单位进行综合评议,采取百分制确定被考评单位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实行奖优罚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溪市城市供热的管理,提高供热水平,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三条所有从事城市供热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供热价格,并及时向用户公示。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供热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应当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减少能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条供热设施的维护养护应当及时有效,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用户在供热服务中享有诚信、公平、安全、优质的权益。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合法的供热需求,不得擅自停供或降低供热质量。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了解供热价格形成和调整的相关信息,以及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供热企业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其合规运营。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和处理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用户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的供热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供热资质。
第二十条如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已存在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所有。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12修正)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12修正)【发文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03年6月1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2003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
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本溪市城市供热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范围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和特殊区域。
三、供热主体责任1. 市政府负责城市供热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供热政策和技术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
2. 城市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居民对供热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负有义务,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供热费用收取1. 城市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价格指导价收取供热费用,并向居民提供相应的发票。
2. 居民须按时缴纳供热费用,未缴费的居民将暂停供热服务。
3. 对于生活困难的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供热补贴。
五、供热设施维护管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定期清洗供热管网,防止管道堵塞和污垢积聚。
3.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的及时修理,确保居民的供热需求。
六、供热服务质量监督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经常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城市供热企业应设立投诉与维修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报修。
3.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供热事故应急处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2. 发生供热事故时,城市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抢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汇报事故情况。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因供热设施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城市供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
取暖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4
【实施日期】2018.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计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8〕1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计划
2018年是辽宁省全面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构建节约、高效、协调、适用清洁取暖体系的起步之年。
为确保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我市各项任务指标如期完成,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清洁取暖工作,在城市建成区优先推进热电联产、达标排放集中锅炉、工业余热取暖,不断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
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本政办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0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自2008年供暖期开始,我市采暖费收缴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市政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调整标准收费(一)我市冬季供暖收费计费方式,自2008年供暖收费期开始,由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类供暖28元/平方米,非居民类供暖32元/平方米。
(二)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单位执行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居民自用车库、仓库供暖收费按非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需要外部转供和维修的,其转供费按建筑面积拨付给转供单位,标准为有泵房的4元/平方米,无泵房的15元/平方米。
(四)居民类供暖与非居民类供暖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二、积极补交采暖费,确保持续稳定供暖鉴于供暖期已经开始,要根据居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分类交缴采暖费。
一是公建用户要在年度内补齐采暖费;二是财政统结采暖费、有能力交纳和有能力报销的单位(个人),要在本年度内交纳和报销职工采暖费;三是本年度内交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用户,补费期限可延缓至明年供暖期前;四是享受供暖救助政策的城市困难居民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补齐不足部分。
三、加强收费管理,严肃采暖费交缴政策(一)采暖费计费面积一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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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