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依托,构建覆盖市、县(区)两级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
加强银企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对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
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8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确保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按期完成,加快推进南芬经济区及桥北工业园区发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市交通局负责全部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以及电力电讯的动迁和补偿工作。
(二)平山区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起步区C地块征地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71号)要求,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辖区内土地、林业、企业、房屋及所有地上附着物的征迁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信访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南芬区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思山岭新城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南政发〔2012〕10号)要求,同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7
•【字号】本政办发[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5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条例》、《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现役义务兵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予以门票优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现役义务兵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水洞风景区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游览关门山风景区、铁刹山森林公园、五女山风景区和市内其它旅游景点,凭证可免门票。
二○○六年六月七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本政发[2010]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土地面积占原土地面积5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组织实施、资金落实和监督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具体业务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的核准工作。
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的核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应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本政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5〕1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驻溪各部队:市政府、本溪军分区同意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2015年4月30日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随军随队手续,且户籍所在地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驻溪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的原则,根据本人安置意愿,由户籍所在地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安置。
三、安置办法(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核。
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经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本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1〕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主要教学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继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安排学法计划,统一组织学习。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本政办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9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消除免疫空白,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一)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卫生、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生、宣传和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宣传及妇联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是流动人口管理最重要的两个环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全市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本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06]1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1999年以前应征入伍的本溪籍农村荣立三等功以上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由市、县政府安置部门按规定接收安置。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到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到2006年5月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本政办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救助管理办法》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本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一)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查明情况,履行必要的手续,给予适当帮助。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本政办发[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4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保障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支持和鼓励部队干部安心服役,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双拥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意见》(辽拥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是: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且户口迁入我市、未实现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发放条件同时符合下列六项条件的驻溪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1.已办理随军手续;2.户口已迁入本溪市;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5.未享受过一次性劳动保险或领取有偿安置费用;6.正在部队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三、发放标准及时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差,使其领取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总和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本政发[2007]5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意见(本政发〔2007〕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驻军各部队:为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现军地优势互补、双向促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巩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军地双方优势,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拓宽优质服务领域,为军人家属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维护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不断开创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门要将辖区内驻军部队官兵、军人家属、女职工和营区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双管双助”管理和服务范畴,定期承担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职能。
2.免费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扩大免费服务范围,为部队官兵、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
3.总结创新。
积极探索军地“双管双助”工作特点及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领导小组作用。
完善政策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覆盖全市的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建立融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为一体的主体多元、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的“双管双助”服务体系,使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院校体育【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5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1【实施日期】2010.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2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我市学校体育工作,有效提高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发〔2007〕7号文件和辽委发〔2007〕22号文件制定的符合我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实际的可操作性措施,是规范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有效增强学生体质的指导性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由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和增强学生体质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0【实施日期】2008.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9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
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6]103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03号)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6号)、《关于沈本线响山子-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本发改发〔2015〕96号),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公路建设工程起点位于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响山子村,与国道304线相接,路线经过火连寨街道办事处高程村、下堡村、火连寨村,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三会厂村、新兴村、新合村,止于滨河南路,全线总长18.078公里,全部在溪湖区境内,沿线经过火连寨街道办事处和东风街道办事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人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人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2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3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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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7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精神,结合《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0〕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残疾军人以本人上季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经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含退休)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比例缴纳,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同级财政安排缴费资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缴费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现将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8〕30号)修改内容如下:将“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中“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修改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将“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十、宣传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2.《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8号)修改内容如下:将“二、扶持政策”中“(一)‘个转企’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0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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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
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