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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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本委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
(本委办发〔2016〕20号)
各自治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决策公开
1.推进公众参与。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再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意见征集及重要意见采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或公布。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组织专家论证。

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

同时将专家论证结论以及采纳情况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开展风险评估。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融资情况、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廉洁性或者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实施合法性审查。

全面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要件和最
终审查意见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最终审查意见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决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5.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除涉密事项外,讨论决定事项以及后续执行情况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6.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通过开设政府网站专题专栏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还可通过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深化执行公开
7.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制度。

市、县区要对依法立改废释和因机构职能调整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纳入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规范透明运行。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8.公共资源交易公开。

市、县区要编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所有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除涉密信息
外均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向社会公开。

及时公布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信息,公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

及时公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公开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9.重大建设项目公开。

重点围绕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公开。

全面公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10.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

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重点公开城市改造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

征地批文及转发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两公告”等土地征收信息,在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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