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徐汇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徐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从2003年起,徐汇区积极启动并持续推进建设健康城区行动,尤其是最近三年,全区各部门和单位抓住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契机,广泛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家园爱国卫生活动,全面推进健康场所建设,大力推广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健康城市行动机制,积极促进社会、环境和人群的健康协调发展,城区环境卫生面貌和管理水平显著改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历史较低水平,市民健康自我管理技能和健康素养不断提升。
但本区各类人群健康危害因素依然不可低估,与其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逐年上升且发病人群呈年轻化趋势,不但已成为主要死因,更是影响健康期望寿命的主要原因。
大量科学研究证明,健康问题只通过医疗服务不能全部解决,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改变环境和个人行为来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从生活方式入手,干预影响人群健康的危害因素,是当前和今后本区建设健康城区行动的重要任务,符合本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
现根据《上海市建设健康城市2012年—2014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继续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动员、市民参与”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和机制,进一步推广全民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环境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环境、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徐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21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于2014年9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及形式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等形式。
第三条提请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本区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后的调整方案;(四)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的有关重要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徐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完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居住小区“急、难、愁”问题为目标,运用“统筹、协同、协调、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区公众的满意度。
二、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本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面貌。
通过旧住房综合改造,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保障。
三、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住房成套改造(以下简称“成套改造”)、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以下简称“平改坡”)、旧住房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
旧住房家庭卫生设施改造(以下简称“家庭卫生设施改造”)、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范畴。
四、组织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设立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负责建立项目实施的相应管理机制,加强对区域内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徐府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城中村”是城区建设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福于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城区运行安全的紧迫任务。
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强和改善“一地两管”地区管理的若干意见》(徐府发〔2004〕37号)的要求,本区建立了属地管理、责任分担的“城中村”地区管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社会治安、市容环境、消防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城中村”地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升城区综合功能、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为核心,紧紧抓住城区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全面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优化城区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着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区整体形象。
(二)工作目标加快“城中村”地区综合改造工作,2012年启动7个成片“城中村”旧改工作,争取“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城中村”地区旧改任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徐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24〕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1日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年,徐汇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全力推进对标改革、为企服务、监管执法、区域功能、要素保障“五大提升”,全方位提高企业满意度、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上海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徐汇范例。
一、对标改革提升1.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制定区级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推进住所登记材料精简化,推动区“住所云”4.0版扩容升级。
结合街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持续拓展“企业码+政务服务”2.0版应用场景,推出更多惠企应用。
2.获取经营场所。
聚焦工程建设项目的重点领域,深化一体化改革,继续推动桩基先行、分期验收改革举措落地。
巩固规划资源“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和不动产登记改革成效。
试点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消防审验领域对一般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上海市徐汇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二)划转的职责市场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和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职责,划转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2.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区域性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编制区域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开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年度发展目标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维修维护类项目,主要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徐府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通知徐府办发〔2020〕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徐汇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为有序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求,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第3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制度。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共同实施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徐汇区关于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笫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五条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障公众参与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意见征求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徐府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2〕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区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十一五”规划工作分解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十一
五”规划工作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6.04.11
•【字号】徐府办发[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6.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十一五”规
划工作分解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6〕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十一五”规划工作分解》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徐汇区“十一五”规划工作分解》(详见附件)明确的工作责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各项目按时完成;
2、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时间进度和节点目标;
3、在开展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徐汇区“十一五”规划工作分解》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确保落实预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徐汇区“十一五”规划工作分解(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4]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徐府办发〔2014〕24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拆违办制订的《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行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行规程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9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沪府办〔2014〕6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暂行规程》,具体如下:一、拆违部门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是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各街道和华泾镇(以下简称各街镇)是辖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拆违办负责全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计划总结和督办考核。
区城管执法局职责:(一)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违法建筑的拆除。
1、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
其中,“其他场地”指除公共绿地、道路范围外的各种室外公共场所和场地(指向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如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等。
2、建筑物本体内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
(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违法建筑的拆除。
1、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带内的;2、位于现有铁路、地铁、轻轨、隧道两侧安全保护区内的;3、位于高压电走廊保护区的;4、压占地下管线和位于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5、位于河道范围内的;6、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7、阻塞消防、地下防空通道的;8、位于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及规划核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区域内的;9、位于城市高架道路桥孔桥梁引桥和桥面投影线下的(为高架和桥梁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10、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的;11、对在道路、河道、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构成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依法实施立即代履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徐府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为提高区域居民整体文化素质,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徐汇区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社区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学习型城区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切实推进国家教育部“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各项工作,创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率先建立和完善适应社区建设和居民学习需求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体系框架和活动模式,满足区域内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和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文)的精神,本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统筹管理、形成合力,沟通衔接、共建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完善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学习型城区为标志、开放多样的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形成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创建学习型城区,构建徐汇和谐城区。
二、工作目标以国家教育部“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为抓手,至2007年,充分利用区域内的优势条件,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区负责,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经费统筹、成本分担、资源共享、合作共建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基本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社区教育格局;基本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开放式的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文化活动平台,使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教育和学习型活动的比例达到60%,促进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创建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徐府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8〕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抓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2.坚持正面导向。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强化重大主题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传播正能量,凝聚社会共识。
3.坚持服务群众。
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以主动服务、便民快捷为要求,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着力解决工作难点和瓶颈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徐府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为进一步巩固2004年本区公共政府建设成果,推进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工作,继续夯实基础,不断开拓创新,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元月四日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按照“透明、高效、职业化”的公共政府建设核心理念,在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既要巩固和加强,又要不断创新;既要加强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又要完善政府为社会和公众的服务体系。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政府职能不断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真正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总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妥善推进,克服形式主义,力求取得工作实效。
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在区委领导下,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顺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提高政府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
通过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2、坚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为社会和公众的服务。
政府工作的一切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创业环境。
围绕公共政府公共性这一特征,要不断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使政府职能更多地转到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上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徐府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徐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强化“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区创建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的颁布,是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而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持上海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形势下,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着力推进本区各项工作向依法执政、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方面转变,通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措施和职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1.03•【字号】徐府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9〕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作部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工作部门;(三)华泾镇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发[201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3【实施日期】2012.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府发〔2012〕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五届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沪府发〔2005〕19号文)的总体精神,结合徐汇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着力强化城区管理和安全运行,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努力实现把徐汇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着力提升区政府“整体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4【实施日期】2009.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9〕2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四日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本区法制、监察、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3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3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强为老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一五”期间,徐汇区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快趋势。
至2010年,全区预计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万人,老龄人口高龄化、纯老年人家庭高比例发展等现象也将对为老服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满足老年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为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效投入和对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激发全社会发展为老服务事业的活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为老服务体系,做到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基本生活保障有力,日常照料安全便捷,文化发展健康愉快。
至2010年实现:--进一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
深化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提高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
2010年,在2.5万居民范围的居民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点;全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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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徐汇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徐汇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府发〔2012〕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关于推进徐汇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徐汇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期间,本区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累计下降20.06%,顺利完成能耗下降刚性目标。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十一五”期间,本区工业能耗占全区总能耗比重由33.3%下降至23.1%,而第三产业能耗所占比重由66.7%上升至76.9%,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在本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比重呈逐步上升趋势。
为切实加强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计划今年起在全市开展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为此,徐汇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成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加强建筑节能基础工作,提升本区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及用能效率。
对本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及联网。
到2015年,建成基本覆盖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体系,为构建“全市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支撑。
(二)阶段目标
2012年年底前,建成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实现市区两级建筑能耗监管平
台数据交换;完成50%(约70幢)的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及联网。
2013年年底前,完成其余50%(约70幢)的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及联网工作;为区节能办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提供其分管领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查询及其它功能应用;进一步开发本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拓展性应用功能;逐步将区重点工业、餐饮单位、区属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建筑能耗监测范围,合计达到200家以上的实时监控规模。
2014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基本覆盖,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管理基本实现数字化;完善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的能耗监测、用能预测、节能项目跟踪、节能评估等功能。
本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要同步安装与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组织专项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重点工作
(一)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建设
1.责任主体
区级分平台的建设,由区节能办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机管局负责。
2.资金来源
区级分平台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安排。
3.推进进度
2012年,完成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建设。
2013-2015年,进一步完善区级分平台的应用功能。
4.工作内容
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面向区政府、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对我行政管理区域内所监测的建筑能耗数据进行采集并存储,并对数据进行监测、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为区节能办及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提供其分管领域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效评估、监测管理等应用功能。
根据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向其提供本建筑用能状况查询、分析等基本功能。
在获得能耗监测平台数据的基础上,区级分平台还将为区节能办及各成员单位提供各自权限范围内,基于采集数据所推算的全区用能预估、被监测单位全年用能预测、全区用电超额报警和预警、节能工作考核管理等拓展性应用功能,进一步开发工厂、商场、楼宇等分类用能管理子平台。
区级分平台在汇总相关数据后,按照每小时一次的传输周期,通过互联网将能耗数据传输至市级平台。
区级分平台也将接收市级平台的能耗分析数据,得到市级平台所获得的大型商场、办公建筑、宾馆酒店等分领域各项建筑用能数据和分析。
徐汇区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筹建约100平方米的平台数据中心;平台专用服务器及展示平台建设;开发用电分项计量采集系统、计量数据传输管理系统、计量数据分析系统、计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