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一稿)征求意见稿
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山西省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注册并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行社,以及从事与旅游经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细则的主要任务为:1.加强旅行社质量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2.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3.推进旅游市场竞争,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注册条件旅行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业务范围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其注册登记所申报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条件,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合规、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设施条件旅行社应当拥有适合从事旅游活动的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条件,同时应当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和条件的安全、卫生、有效性和正常运作。
第三章旅游活动安排第七条安排活动计划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活动的性质、目的、质量要求和参加者的要求,合理安排旅游活动计划,并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提供必要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
第九条制定安全措施旅行社应当制定旅游活动的安全措施,对自然环境、气候、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第十条安全提示和警示旅行社应当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对参加者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提醒其注意旅游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旅游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旅游合同标准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的内容、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并在旅游活动开始前,与参加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执行合同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活动结束后,认真听取参加者的反馈意见,确保服务质量。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晋政办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6日“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实施方案为保护、传承和弘扬我省优秀历史文化,以文促旅、以旅彰文,推动文旅融合,建设文旅强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游山西·读历史”活动。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我省优秀历史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抓手,通过深入开展“游山西·读历史”活动,推动山西历史文化资源整理和内涵挖掘,以山西深厚的历史文化比较优势,丰富优化游客体验,提升山西旅游吸引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全力塑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品牌,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1年,打造10条成熟的主题旅游线路,建设20处国宝级文物活化利用试点,培育30个研学实践教育示范基地,改造提升60个历史文化景区,完善一批文化文物场所软硬件设施,开发一批有影响的创意产品和宣传产品,提升一批历史文化品牌节庆活动,在全省旅游场所全面开展活动;到2023年,把“游山西就是读历史”培育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品牌,构建完整的文化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体系,有力提升山西文化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入晋旅游,使人们在旅游中感悟三晋文化、增强文化自信。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 (1)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为发行行为处罚设置的不同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指引和规范作用,二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
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各地旅游业内人士都积极学习新的旅游法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经营方式。
因此,解读新旅游法和现行旅行社条例的不同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不同之处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要明确认识到《旅游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旅行社条例的,踏实通过主席令颁发的,而《旅行社条例》则是通过国务院令颁发的。
因此其法律性和适用性是远远高于旅行社条例的。
这是比较二者不同的基础。
《旅游法》中的第四章是集中对旅游经营进行规范的,它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行为以及景区开放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而《旅行社条例》主要是针对旅行社的各项行为规范做出了要求。
相对而言《旅游法》考虑得更为严谨细致。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对于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当中的,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责任。
处理上与过去相比,也有了必要的调整。
一、宏观方面的调整1.就旅行社角度而言,将现有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企业有管理职能、执法权及执法义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
2.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旅游法》较原版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条第二款)。
因此,当出现前述情形时,导游(领队)应在现场尽力代表旅游者与供应商交涉维权,尽量避免将纠纷带回公司处理。
3.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告知义务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要求《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山西省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山西省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和改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分类推进、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搜集整理传统文化、开展挂牌保护、组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推动活化利用、建设项目库和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出台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认定、检查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制定保护导则和活化利用方案,开展调查、申报、审查、传统工匠认定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人职责】传统院落、传统建筑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保护传统院落、传统建筑的日常安全,配合做好维护和修缮。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支持建议,参与调查、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
建立省级专家定点联系制度,定期开展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调研指导、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发言材料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发言材料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和亲爱的观众:我是XX,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发表关于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发言。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想强调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重要性。
旅游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传统的旅游模式往往局限于某一景区或地区的开发和推广,难以实现全域旅游的目标。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能够推动不同地区、景区之间的合作与联动,实现资源的互补和共享,提升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
其次,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现阶段,旅游业发展过快、过程中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将引导旅游企业从追求数量和规模的扩张转向更加注重品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通过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和体验感,满足游客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协调。
第三,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旅游业的创新发展。
传统的旅游模式在满足游客需求方面存在着局限,不能满足现代人对于旅游体验的多元化需求。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创新化的发展,将引导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加强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为旅游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最后,我想强调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全域旅游发展的合力。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全域旅游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企业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
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宣传全域旅游的理念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为推动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促进我省旅游投资和消费管理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消费环境(一)着力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
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宾馆饭店、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县、重点旅游县及4A级以上旅游景区探索建立“旅游警察”,加强景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可以增设人民法庭或设立审判点,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加大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游、非法“一日游”等旅游市场顽疾,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制度,完善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推动全省各类景区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激发旅游消费热情。
大力弘扬文明旅游风尚,提高游客素质,提倡文明出游。
(二)完善城市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
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车站、机场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
鼓励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游客集散中心。
对山西文旅的建议
对山西文旅的建议山西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悠久的省份,这里有着许多古老的文化和历史文物,这些资源都有着极高的价值,对于旅游业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山西的文旅产业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我们共同来进行探讨和建议。
一、加强文化保护,弘扬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省份,山西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弘扬传统文化和加强文化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如今的山西文旅市场上,一些传统文化元素被忽视或者淡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游客难以真正地感受到山西这个古老文化的魅力。
因此,在文旅产业的发展中,需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弘扬。
例如,建立相关文化机构,组织和实施文化传承计划,每年开展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活动等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山西这个文化名省,提升文化旅游的质量和水平。
二、星级酒店提升服务质量在文旅产业中,酒店是游客的休息和居住场所,因此,提升星级酒店的服务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在山西文旅市场上,星级酒店的设施和服务还不是很完善,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提升。
例如,酒店的餐饮服务需要更加优秀,提供更加丰富和有特色的食品,同时加强客房管理,确保客人可以有一个更加舒适和安全的住宿环境。
要想提高文旅市场的竞争力,必须在服务质量方面有所提升。
三、营造优秀的旅游生态环境在文旅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把生态环境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为此,我们应该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卫生和安全的旅游生态环境。
在山西的一些旅游景点中,由于游客数量过多而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比较明显。
为了减少这样的影响,当地政府应该在旅游管理上下工夫,加强对游客数量的控制,同时也要加强景区的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和景观的完好。
四、优化旅游路线和交通设施在山西文旅市场中,优秀的旅游路线和交通设施都是非常必要的。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太多自由时间的游客来说,他们通常会选择跟团旅游,这也就需要我们优化旅游路线和交通设施。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路线设计,让游客在有限的时间里,可以尽情地领略山西的文化和风土。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晋发[2016]34号)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使景区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价格环境,现就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环境,积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积极行动、主动担当,多深入景区(景点)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景区(景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理顺门票价格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对体制机制创新企业要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本着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格的原则,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严格执行《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法字[2015]295号)明确了旅游景区政府定价内容,即除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区间班车、缆车、索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旅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XXX备案工作;(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导游政策法规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在旅游消费升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全域全时全季旅游、高科技及创意元素渗入等大趋势和各种利好政策推动下,各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迅速,与先进地区相比,山西文化旅游产发展的观念还比较陈旧、发展步伐还不够快。
在各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态势下,如何破除“资源即市场、管理即服务、规划即策划”的旅游产业发展理念、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是山西实现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山西文化旅游产业的现状山西文化旅游产业资源丰富、开发早,但发展较为缓慢。
从历史地理条件来说,华夏5000年文明看山西,从上古时期至今,山西很多地区曾作为历朝历代都城或重要城镇,太原在最繁盛的唐朝曾是仅次于长安第二大都城,险冲之地和军事重镇众多,历史文物资源及其丰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452处,居全国第一。
山西名山河流遍布、地形地貌和气候植被种类众多,自然资源丰富,也是农耕文明、草原文明的碰撞交流区,集聚人文旅游风情。
从文化旅游资源来说,山西拥有宗教文化、边塞文化、红色文化、古建筑及民俗文化五类资源,形成晋北佛教古建、晋中晋商民俗、晋西黄河风情、晋南根祖文化、晋东南太行山水五大文化旅游集聚区,并拥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在资源型经济结构调整纵深推进中,2017年山西将文化旅游业确定为山西转型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山西省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布,推动着山西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逐渐完善、发展更有活力、增速逐年提升,2010-2018年山西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速达到25.64%,高于同期全国年均增速5.51个百分点。
二、山西文化旅游产业的问题分析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一些先进地区相比,山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还存在诸多桎梏,表现为观念和创新的落后、配套服务不足、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景区策划宣传不足及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
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
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
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
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五台山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维护自然地貌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确保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制定保护措施。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繁峙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佛光寺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月30日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并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现行《办法》是为贯彻《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1月,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条例》等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定向修改,明确了允许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幼儿园周边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为贯彻落实此要求,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效后,取消了“取缔”的表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无法继续援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既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线执法人员反映强烈。
据此,我们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专门召开了《办法》修订论证会,征求吸收部分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法律和娱乐行业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草案共对《办法》作出五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主要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修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符条款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队伍形象。
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弘扬导游队伍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
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业组织,是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行业组织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和提供交易机会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通过平台经营者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法人。
第四条【应急机制】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第六条【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二章运营第七条【实际经营许可】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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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一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旅游安全第六章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内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山西省文物资源和文化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地方特色,坚持全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级人民政府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及处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六条【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可持续开发自然生态和人文资源为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文化特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自然和人文规划相协调。
林业、水利、城建、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在依各自职权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编制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跨区域规划】对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专项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社会参与】组织编制旅游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监督执行】经批准的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旅游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督。
第十二条【编制委托】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乡村旅游的规划编制】乡村旅游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市、直管县科学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政策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协调区域间旅游合作,逐步形成地方特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体系,促进各地旅游产业优势互补。
第十五条【产业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旅游产业,扶持具有典型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医疗旅游、购物旅游等新业态和特有旅游产品及工艺品,积极推动旅游与文化的有机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各类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申报工作,不断提升旅游资源品牌效应。
第十六条【政府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旅游资源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用于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产业培育、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水电气、信息化、通讯、安全等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旅游项目开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园艺、收藏、餐饮、才艺及其他条件发展旅游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乡村旅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乡居民利用乡村的农业、牧业、渔业、民俗等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乡村旅游点实行资源重组、集约化经营管理,实施规模化、品牌化建设。
第二十条【优化土地利用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工厂闲臵土地、农村荒地荒山荒坡荒滩和垃圾场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排污和垃圾处理价格。
第二十二条【旅游信息化建设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智慧旅游的顶层设计与应用创新,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旅游形象推广与宣传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加大旅游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宣传营销规划,确立当地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方式,积极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鼓励旅游企业和社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开展旅游推介和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旅游职业教育与旅游人才引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省属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学科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在职继续教育,多渠道、多方位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体系】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
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旅游主管部门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的项目,不得批复通过。
旅游项目建设对周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景区(点)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不得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或者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或者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非法采石、开矿、挖沙、伐木、填塘平湖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产品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发展新兴旅游业。
第二十九条【创新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应当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水利、林业、住建、旅游、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制定实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措施。
省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旅游景区应当实行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积极引导大中型煤炭企业转型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具有世界先进管理水平的旅游专业企业。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臵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三十条【旅游商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俗特点、景区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