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5月备案项目-山西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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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发改委权力清单

1、省发改委权力清单

0100-A00300140000
棉花加工企业 资格证书延期 认定
省发改委
4
行 政 许 可
0100-A00400140000
境外投资项目 和外商投资项 目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部门规章】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 号)第三条 【部门规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五条
省发改委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子项
发改办财 金〔2013 〕1890号 文件委托
行使主体
备注
7
行 政 许 可
0100-A00700140000
企业债券发行 申请材料初审
【行政法规】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
8
行 政 许 可
0100-A00800140000
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核准 或备案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发改委
2
行 政 许 可
0100-A0020014000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

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晋政发[2017]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晋政发〔201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级行政管理权3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

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省级及以上行使、暂不宜调整赋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事项,要简化管理层级,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范文

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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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范文

发改委项目备案的请示该怎么写才干净整洁呢下文是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欢迎阅读!

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将光伏发电项目与现代农业建设相结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满足区域用电增长需求,现就建设慈溪市观海卫镇100WM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慈溪市观海卫镇100WM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业主:慈溪巨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

四、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100MW,一期建设40MW,二期建设60WM,经升压后接入宁波电网。在运行期20xx年的总发电量为275500万千瓦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0000万元,由慈溪巨磁新能源有限公司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特此请示,恳请转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XX年5月5日

发改委项目备案请示二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1304号)及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XX年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现申请20XX年经贸领域中央投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项目名称为“*****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为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洛塘村大边田地段,总投资6400万元。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农产品地下恒温冷藏仓库建设,二是地面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设计的农产品地下恒温冷藏仓库建设面积为20xx0平方米,建设高度为8米,一共160000立方米,采用地下恒温塔式储存方式,每塔设计容量为500吨,总容量为6万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面积为8250平方米,主要配送包括稻谷、大米及蔬菜等农产品,覆盖面为整个珠三角地区。为使项目各项建设顺利进行,特此申请项目立项备案。

发改委(行政许可类)

发改委(行政许可类)

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省经济委员会

2

3

三、省教育厅

4

5

四、省科学技术厅

6

五、省民族事物委员会(宗教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7

六、省公安厅

一、行政许可项目

8

9

七、省国家安全厅

八、省民政厅

10

11

九、省司法厅

一、行政许可项目

12

十、省财政厅

13

14

十一、省人事厅(编办)

一、行政许可项目

15

16

17

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8

19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

20

21

十四、省建设厅

22

23

十五、省交通厅

24

25

26

27

28

十六、省信息产业厅

29

十七、省农业委员会

一、行政许可项目

30

31

32

十八、省水利厅

33

34

35

36

十九、省林业厅

37

38

二十、省商务厅

一、行政许可项目

39

二十一、省文化厅

40

41

二十二、省卫生厅

一、行政许可项目

42

43

44

二十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45

二十四、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6

二十五、省地税局

47

48

二十六、省环境保护局

49

二十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5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反不正当竞争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打破行政性垄断工作,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现对2018年各地查处的16起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

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18

•【字号】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

•【施行日期】2013.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

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

各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以及随项目审批权限一同下放的审批流程2项(详见附表)。为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做好承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

1、高度重视,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局)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各类投资主体。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

2、加快项目审批优化提效工作的实施进度

从9月29日开始,涉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的审批流程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受理。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职,对承接的审批权限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尽快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

需要的资料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

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07

•【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

•【施行日期】2005.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

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改为备案制。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6

•【字号】晋政办发[2012]53号

•【施行日期】201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1

•【字号】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

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晋发[2016]34号)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使景区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价格环境,现就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环境,积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积极行动、主动担当,多深入景区(景点)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景区(景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理顺门票价格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体制机制创新企业

要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本着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格的原则,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工作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工作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由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内容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

一、概述

201X年,本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201X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相关制度规定,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主线,结合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署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一)强化组织机制建设。重新明确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责任分工,成立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省发展改革委201X年政

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XX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任务要求,细化业务标准。出台《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建立舆情监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公开举措落实。把“五公开”要求贯穿到机关办文办会各环节,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专家评审、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建议等环节作为重要政策制定、价格体制改革、政府政策、资金支持项目等重大决策的必要程序,决策前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化解过剩产能等重要决策、改革举措执行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在节能监察等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动态公开部门权责清单、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编制完成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实施清单,通过XX政务服务网上线发布。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

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5

•【字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

•【施行日期】2018.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终端用户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一)电网企业除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过网费和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为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二)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

(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四)电网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11

•【字号】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各县区发改局、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题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

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发展改革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

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2

•【字号】晋发改重点发〔2019〕448号

•【施行日期】201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

件规定》的通知

晋发改重点发〔2019〕4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准入,明确重点工程项目条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

为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引导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严格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准入,确保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分为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三类。

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行业领域的大型项目,技术先进,节能环保,集约利

用土地,循环利用资源,对我省转型升级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是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代码。

四、符合省重点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及规模条件(见附表)。

五、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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