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bd3dda2240c844768eaee2d.png)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产生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声明:本方案内容属实。
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填写说明: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
共分五部分,依次为基本信息表、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废物包装运输情况、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及附件。
转移01-49类废物应同时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本方案一式四份,省级环保部门、产生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及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填写要求如下:一、基本信息表1、废物名称:拟转移废物的具体名称(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2、类别编号:拟转移废物的类别编号(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3、处理处置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二、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1、废物产生情况(1)产品及原辅材料情况:产品及原辅材料的名称、主要成分化学名及产(耗)量(2)产品生产工艺情况:致使废物产生的相关产品生产工艺的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示意图(以方框图形式表示)2、废物组分、特性(1)产生工序:废物产生的具体工序,名称应与工艺流程示意图中相一致(2)主要组分:废物中主要组分的名称,属危险废物的,填写主要有害组分名称(3)相应比例:废物中主要组分所占比例(4)危害特性:废物的危害特性(5)形态:废物的形态(固、半固、粉末、颗粒等)三、废物包装、运输情况1、废物包装情况:拟采用的包装物(容器)的名称、材质及规格(容积)2、废物运输情况(1)运输工具名称:拟采用的运输工具名称,如厢式运输车、槽罐车等(2)运输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3)运输路线:包括废物自移出单位至废物接受单位的运输路线,以道路运输为例,需说明途径主要公路及县(市、区)的名称3、废物装卸、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环境风险防范技术管理措施:如运输过程中的加固、防渗漏、防扬散或抛洒等(2)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事故应急联系方式四、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1、接受单位基本情况:废物接受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地理位置、建设规模(能力、占地面积)及经营业务范围2、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技术的文字说明、工艺技术路线(以方框示意图表示)及相关处理处置设施列表(设施名称、能力)五、附件1、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1)废物产生、运输及接受等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2)运输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3)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4)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运输合同或协议2、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表第二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第四部分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9e890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1.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0bfdbd941ea76e59fa0432.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be8ddd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0.png)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在提高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
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指的是由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等参与的危险废物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主管部门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标识,并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三、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许可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的单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质证明。
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发放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交付和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付给经许可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并将计划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运输标准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污染环境。
五、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和设备,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处理单位必须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六、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并将方案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管理部门将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931070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76.png)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1、目的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的转移。
3、实施制度转移危险废物时,我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4、移除危险废物4.1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4.2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4.3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4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规定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4.5核对运输单位及运输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5、接收危险废物5.1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
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苏州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5.2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苏州市环境报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除者。
5.3当接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或者苏州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的移除者。
6、污染事故责任在危险物转移过程中,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以防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二)引言: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法律和规定。
在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将成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2fc1c6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0b.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a94917ccbff121dd368346.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https://img.taocdn.com/s3/m/50ab4e44a5e9856a561260f2.png)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调整,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如下:一、减少申报材料,实施统一受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报材料由原来的12项减少为5项,需提供审批材料如下:(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转出)申请单位在江苏环保网上进行申报;(二)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附件1、2);(三)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附件3);(四)固体(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五)固体(危险)废物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属地职责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程序:本省产废单位在网上申报,并准备5项材料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申请。
管辖地环保部门对跨省转移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在网站进行公示,审核固体(危险)跨省转移申请表,材料中的第四至第六项由属地环保部门存档备查,并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并上报。
省厅根据管辖地环保部门的申请表,向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待外省回函后,省厅作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决定。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程序:外省产废单位在网上申报,外省省级环保部门提供征询意见函及5项申报材料寄我厅;省厅经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及外省函的复印件交管辖地环保部门审核。
管辖地环保部门对跨省转移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在环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审核固体(危险)跨省转移申请表,在收到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接收单位有总量指标考核要求的,应审核接收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指标),并上报。
省厅根据管辖地环保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跨省移入申请,并函复移出地外省。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移入)如实进行网上申报和填报申请表、实施方案等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的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https://img.taocdn.com/s3/m/27b41c60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e.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一、综合介绍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系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体系。
根据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暂行办法将危险废物分为四类:高度危险废物、重点危险废物、一般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全面、有效管理。
三、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妥善保管危险废物,并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四、危险废物运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要确保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和保护措施。
运输途中的事故或泄漏事件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处理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五、监督和处罚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和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让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中来。
七、总结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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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治理方法〔初稿〕一、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 增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本方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生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由、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方法.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治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治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四条〔监督治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治理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治理.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生者责任〕危险废物移生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根底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要求,选择平安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举措,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楚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已由产生者在网上进行了报告, 并根据网上报告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产生者的报告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器材以及相关的人员防护和急救用品;配备有利于环境监管的定位系统、车载监控装置和手持信息设备.〔三〕平安运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预防危险废物丧失、包装破损、泄露.运输路线应当避开环保部门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例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商业中央、公园等.〔四〕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举措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去除举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举措,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由者.〔五〕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产生者在网上报告中指定的接受者.第七条〔接收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收责任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二〕报告责任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生者.〔三〕利用处置完毕告知责任当接受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生者.第八条〔污染事故责任承当原那么〕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承当污染去除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不明或者无水平承当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当责任;托运者不明或者无水平承当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生者承当责任.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因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承当.三、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实施第九条〔实施总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网上报告.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禁止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具在开展运输业务和利用处置业务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第十条〔产生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月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根据利用处置需求,自主选择有资质接受单位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并将经接受单位确认的转移信息进行网上报告.第十一条〔运输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接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接受单位;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自动记录.第十二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运输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核实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第十三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将其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后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者.第十四条〔联运实施要求〕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后一运输者时应在网上报告,后一运输者根据要求核对相关事项后须在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报告.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实施要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生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在网上报告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第十六条〔跨省转移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执行网上报告,不执行的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四、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环境监管第十七条〔监管责任分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追踪、预誉信息通告和运输单位名录治理由管辖地固废治理部门承当, 没有固废治理部门的地区由环境监察部门承当;转移预警信息的处理由管辖地环境监察部门承当,环境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有转移行为的危废产生单位分片治理,责任到人.第十八条〔具体监管内容〕移由管辖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按责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移入和途径管辖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九条〔运输单位的治理原那么〕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对危废运输单位开展名录治理.列入危险废物运输名录的企业运输车辆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系统、摄像装置、手持信息登录设备等便于监管的设备.第二十条〔运输单位的治理要求〕环保部门监督运输单位落实运输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等.运输企业必须执行环保部门的转移过程限制流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标准承运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治理.五、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分级监管〕各管辖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建立督查分级名单,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只要发现一次违法的,将其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增强环境监管;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继续有违法行为的,将其列入限制转移名单中, 限制其转移行为其他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中.第二十二条〔联合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环保法规部门,将其作为环保信用等级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环评部门要限制审批其新增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对运输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要通报运输治理部门, 限制其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要消减其经营范围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第二十三条〔年度督查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督查方案,对转移网上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督查内容包括转移企业不报告或者漏报告情况、网上报告的真实性情况以及管辖地环保部门的日常治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年度督查数量〕各省辖市对所辖地开展转移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源单位,年度督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5% ,省厅督查比例不低于5% ,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比例要到达100% o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不根据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责任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年度通报执法情况〕各省辖市环保局每个季度将管辖区域内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每个季度通报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分情况和违法行为未立案处分情况.第二十七条〔违反网上报告制的执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予以立案查处,不立案处分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报告或者漏报告等行为的;〔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如实网上报告转移信息或转移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接受者存在无处理资质提供和接受危险废物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等行为的.〔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未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报告,仍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二卜〔四〕项行为之一的,根据?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不根据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分;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由单位根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分;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经平安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三〕未采取相应防范举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举措和应急预案的.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需要补充的局部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提纲〕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由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治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二、对于已批复的环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地区的企业,尚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试点地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转移行为进行认可,对转移网上报告制开展后的危废转移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平安处置利用情况进行说明, 提交盖章的书面文件给“三同时〞验收部门.三、对于已批复的环评,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增强环境监管.在转移网上报告制实施阶段,如发现企业网上运转的危废种类或产生量与环评有较大变化,要求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在后评价审查时,提出实施转移网上报告制的治理要求.四、对于创模考核、化工园区考核、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等相关考核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转移考核,对于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请当地环保部门由具所涉及的试点企业清单,试点开始时间及具体转移事项,并提交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开展情况的截图,提交给考核部门.五、对于已经进行转移审批的企业,且核准的转移有效期尚未过期,在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阶段,以上企业实行电子联单;环保部门结合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网上电子联单情况,增强监管,如发现转移有效期内的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危废总量超生转移审批量,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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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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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转移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风险。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庞大且种类繁多。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理这些危险废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实施方案特制定。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合理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体和环境的风险。
2.原则: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公开透明。
三、主要任务1.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3.推动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开展研发创新,提高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水平。
4.健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追溯和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认识和参与度,提高社会监督能力。
四、实施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着手制定《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完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健全管理机制:成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加强对转移企业的准入和监管。
3.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投资力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建立设施运行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应急能力。
4.推动产业发展:鼓励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加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培育危险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新兴产业。
5.健全信息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废物的全程追溯和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367297a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b.png)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废物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3.双方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对废物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废物转移及运输
1.乙方负责将固体危险废物运输至甲方处理设施所在地。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2.乙方应当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废物损失、损坏等风险。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六、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接收方):__________
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以上仅为合同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甲方(接收方):__________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规﹝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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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
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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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环规﹝2015﹞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审批工作程序》),《审批工作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4日
——结束——。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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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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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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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4.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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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1. 引言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危险废物的分类、运输要求、运输限制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3. 危险废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废物可分为6类,分别为有毒废物、易燃废物、易爆废物、腐蚀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不同的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 运输要求4.1 车辆选择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措施。
车辆应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
4.2 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并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相应的标识。
包装和标识应清晰明确,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4.3 装载和固定危险废物在装载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损坏。
装载后,应进行固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移动或倾倒的情况。
4.4 报备和审批危险废物运输前,需要向当地环保、交通等部门进行报备和审批,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同时,还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报备,并获得其同意。
5. 运输限制为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江苏省对危险废物运输做出了一些限制:•限制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制运输数量和运输时间•限制单车装载量和速度•限制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混装运输这些限制旨在减少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6. 处罚措施为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江苏省对违反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可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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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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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已由产生者在网上进行了报告,并根据网上报告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产生者的报告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器材以及相关的人员防护和急救用品;配备有利于环境监管的定位系统、车载监控装置和手持信息设备。
(三)安全运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露。
运输路线应当避开环保部门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例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
(四)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五)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产生者在网上报告中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收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收责任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三)利用处置完毕告知责任当接受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第八条(污染事故责任承担原则)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因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承担。
三、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实施第九条(实施总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网上报告。
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禁止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其在开展运输业务和利用处置业务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条(产生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月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根据利用处置需求,自主选择有资质接受单位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并将经接受单位确认的转移信息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一条(运输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接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接受单位;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自动记录。
第十二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运输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核实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
第十三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将其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后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者。
第十四条(联运实施要求)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后一运输者时应在网上报告,后一运输者按照要求核对相关事项后须在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实施要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在网上报告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
第十六条(跨省转移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执行网上报告,不执行的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
四、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环境监管第十七条(监管职责分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追踪、预警信息通告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由管辖地固废管理部门承担,没有固废管理部门的地区由环境监察部门承担;转移预警信息的处理由管辖地环境监察部门承担,环境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有转移行为的危废产生单位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具体监管内容)移出管辖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按职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移入和途径管辖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的管理原则)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废运输单位开展名录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运输名录的企业运输车辆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系统、摄像装置、手持信息登录设备等便于监管的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的管理要求)环保部门监督运输单位落实运输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等。
运输企业必须执行环保部门的转移过程控制流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承运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管理。
五、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分级监管)各管辖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建立督查分级名单,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只要发现一次违法的,将其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加强环境监管;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继续有违法行为的,将其列入限制转移名单中,限制其转移行为。
其他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二十二条(联合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环保法规部门,将其作为环保信用等级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环评部门要限制审批其新增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对运输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运输管理部门,限制其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消减其经营范围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三条(年度督查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对转移网上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督查内容包括转移企业不报告或者漏报告情况、网上报告的真实性情况以及管辖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督查数量)各省辖市对所辖地开展转移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源单位,年度督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5%,省厅督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比例要达到100%。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不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年度通报执法情况)各省辖市环保局每个季度将管辖区域内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每个季度通报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和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网上报告制的执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予以立案查处,不立案处罚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报告或者漏报告等行为的;(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如实网上报告转移信息或转移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接受者存在无处理资质提供和接受危险废物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等行为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未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报告,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二)、(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需要补充的部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提纲)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出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