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第102号,1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
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培、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了以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时交付验收手续、并收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8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六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按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信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信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务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 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高水平注明监理单位;2. 结构类型;3. 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 配电负荷;8.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精选-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word范文
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武开管办[2019]第040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提高商品住宅质量,明确商品住宅的使用维修责任,现将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参照我办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并报我办备案。
?三、各单位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部、配件供应等相关的质量责任,使住宅建设的质量贯穿落实到商品住宅的建、供、销各个环节,真正让老百姓买到满意的住房。
?附件:一、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一?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篇一: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是指由开发商为了销售而建设的住宅建筑物。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对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这两项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住宅的建设和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两项制度的规定。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住宅的质量和性能作出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以确保所购住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建筑质量、主要构件材料、设备设施等内容。
购房者在收到住宅质量保证书后应认真核对,如有疑问可以向开发商进行咨询。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将住宅质量保证书视为重要参考依据,确保自己购买到的商品住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除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外,开发商还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为了告知购房者关于商品住宅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信息,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使用所购住宅,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商品房的空间布局、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介绍,同时要注明有关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
购房者在收到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应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以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综上所述,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住宅的建设和销售行为。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要认真核对并遵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为购房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住宅和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
让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更加放心,居住更加舒适。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是由建设部颁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商品住宅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该规定包括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制度。
根据规定,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不良施工质量的行为,确保购房者购买到的是具有良好质量保障的房屋。
其次,规范了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
根据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房屋的使用和维护事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使用方法等内容。
购房者在收房时应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这份使用说明书,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正确维护和使用房屋,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另外,规定了开发商在设计、施工和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比如,开发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计和施工房屋,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稳固;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真实告知购房者房屋的质量、使用情况和相关服务等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此外,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建设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开发商严格遵守规定,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建设部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为建设部在加强商品住宅市场监管、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商品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议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购房环境。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颁布时间:1998-5-12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收藏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业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相配>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二、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业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时交付验收手续、并收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防⽔3年;墙⾯、厨房和卫⽣间地⾯、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空⿎开裂、⼤⾯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户⾃⾏约定。
4、⽤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验收的住宅交付⽤户使⽤之⽇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续,并由⽤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签字认可。
⽤户验收后⾃⾏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户⾃⾏承担维修责任。
第⼋条《住宅使⽤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注意事项,⼀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下⽔、电、燃⽓、热⼒、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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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
规定》的通知
建房[1998]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1998年5月17日
附件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
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