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详解中证500指数期货交易规则详解一、定义1、期货合约: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期货合约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签订的中证500指数期货合约。
2、中证500指数: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中证500指数公告日的收盘指数确定。
二、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计算1、合约计价:本合约以元为计价单位,小数点后保留3位数字;每手合约数量为200股。
2、合约单位:以每200股为单位进行交易,不接受小数位。
3、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交易最小价位变动为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最小变动价位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500指数期货合约的公告》规定的方法确定。
三、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授信与追加保证金:交易者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和授信额度开立期货账户,其中的授信额度按交易者代理人的规定确定,每笔买卖都要求追加保证金,收取追加保证金的标准按规则确定。
2、追加盯市保证金:当交易方向不是多边增长方向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其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标准按规则计算,有权要求追加仓位控制保证金。
3、交收期保证金:在期货合约交收期,交易者必须按市场情况或者按业管部门要求支付交收保证金,交收期保证金的标准按规定确定。
四、指数期货合约交易日期1、上市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工作日定期开放交易,当收盘之后有可能提前宣布交易日收盘时间。
2、休市:本合约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国家法定假日,在法定假日期间不开放有关交易。
3、终止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本合约交易的,将公布宣布终止本合约交易的日期,也可以在有关交易日之前提前宣布。
五、风险控制1、投资者自律:投资者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不得超出个人及有关经济实力。
2、仓位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有权要求交易者实施仓位控制,仓位控制范围需提前宣布,仓位控制规则将按规定来实施。
3、指数均衡: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将定期按规定的程序,把中证500指数实施均衡,以确保均衡后的指数比基准时刻指数更接近基准时刻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3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结算规则(二)
• • • • 当日盈亏的结算 当日交易保证金的结算 当日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结算 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
结算规则(三)
• 追加保证金: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 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逾期未补足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 交易中追加保证金
结算价的制定规则
出金管理
• 结算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 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 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可出金额应分别计算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交易所可限制结 算会员出金: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
• •
•
成交规则
•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 • 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 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股指期货,期货超低交易手续费:
套期保值(一)
•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 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 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担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交易所审核资格,确定额度,并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 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 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解读
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解读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法规被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就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市场规则。
一、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其功能和责任基本相似。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市场的规则和法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例如,在中国,期货市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监管。
二、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中国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主要对期货交易的组织、交易制度、会员资格、交易保证金、交易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该条例为期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期货公司的合规监管要求,包括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资本要求、内部控制等方面内容,旨在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3. 《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勒令停业等。
该办法为打击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期货市场的政策调控1. 价格限制为了防止期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利益,期货市场可能对交易品种设定价格涨跌幅限制。
例如,在中国期货市场中,股指期货的涨跌幅限制为10%。
2. 杠杆比例期货市场采用杠杆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少量的保证金控制大量的合约价值,但同时也存在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监管机构会制定合理的杠杆比例限制,要求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
3. 业务准入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政府可能对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准入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包括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专业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期货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一、证券指数期货交易规则
1.交易宗旨:满足中国股市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防控与投资组合优化需求,改善股市投资者的投资状况,促进股市的正常稳定发展。
2.交易对象: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预先开放交易的期货证券指数(包括指数期货与股指期货)。
3.交易日:期货证券指数交易规定采用股指期货交易日历规定。
4.交易账户:投资者交易时须开设有期货账户。
5.交易价格:报价交易价格依据报价时的行情报价,价格单位采用元/克,最小变动价位采用元/克。
6.交易结算:现货期结算,投资者在每笔成交时须当即支付保证金,并在交易结算日当日支付款项。
7.风险监测制度:期货市场风险监测制度的设立,对交易活动的实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市场声誉予以针对性的控制和监控。
8.违规处罚:对交易机构与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期货交易监管法令等规定进行处罚。
二、期货证券指数交易结束对投资者的风险保护及优化投资结果
1.风险控制:投资者可通过期货指数价格异动,充分把握市场基本面变动,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控策略,大大降低其所承受的投资风险;
2.双重回报机制:交易品种多样,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组合自身特点及需求调整交易组合,使资本双重回报;
3.价格及技术分析:期货指数价格可依据个股结构和历史变动进行技术分析,进行多空投资决策,使结果更优;
4.协调资金:市场价格变动明显,投资者有权采取协调资金的投资组合,把握投资结果
利多优势。
通过以上了解,期货证券指数交易还是具有较高的风险防护性,且投资者拥有优化投资组合的机会,从而获得理想的投资结果。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首先,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交易准入管理。
期货市场应设立交易准入门槛,以确保交易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还应设立交易资格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交易者的资格和审查交易合同。
其次,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要规定交易行为准则。
交易行为准则包括禁止操纵市场、禁止虚假交易、禁止内幕交易等。
制度应明确规定交易者应遵守的交易行为准则,保证市场公平公正。
再次,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应设立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管,发现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交易风险管理。
制度应要求交易者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交易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制度还应规定交易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最后,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交易纠纷和投资者投诉。
纠纷解决机构要独立公正,快速高效地处理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4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4套(99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4套1.[单选题]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 )。
A)政府债券B)商品证券C)货币证券D)资本证券答案:D解析: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狭义的有价证券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2.[单选题]王某进行融资交易,买入100手甲公司股票,后甲公司股票涨势良好,王某以较高的价格卖出了所持的甲公司股票,顺利归还了欠款并大赚了一笔,这体现了融资交易的( )性质。
A)收益性B)扩大性C)杠杆性D)特殊性答案:C解析:融资交易也能放大盈亏,具有杠杆性。
3.[单选题]M公司将自己拥有的10%的资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剩余的90%用于投资国债,则该证券投资基金为()。
A)偏债基金B)股票基金C)混合型基金D)债券基金答案:D解析: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4.[单选题]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A)0.5万B)1亿C)2亿D)3亿答案:B解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5.[单选题]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7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证券行为,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投资,可以采取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券商)交易单元模式,也可以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
本通知所称交易单元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通过自有交易系统直接向交易所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托管银行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作为服务券商特殊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通过服务券商的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服务券商负责与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托管银行与服务券商进行二次结算的行为。
二、保险机构租用交易单元,除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外,选择的服务券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业务比较全面,能够覆盖证券经纪、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领域;(二)拥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研究范围覆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保障机制;(三)投资银行实力较强,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四)建立相关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完善隔离墙制度,确保研究、投行服务客观公正;(五)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情况的监督,并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报告义务;(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一、引言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对股票市场指数进行投资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回报。
为了规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的相关细则。
二、交易标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标的是特定的股票指数,例如上证50指数、沪深300指数等。
投资者在交易时需明确选择交易标的,并了解该指数的相关信息和市场走势。
三、市场规则1. 交易时间: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开盘前、交易时段和盘后交易三个阶段。
开盘前是集中申报时间,交易时段是正式交易时间,盘后交易是临时延长交易时间。
2. 交易限制:为防止市场异常波动,设定了交易限制。
当指数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将触发熔断机制,停止交易一段时间。
3. 交易费用: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需要支付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投资者应在交易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
四、交易方式1. 交易方式: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可以选择场内交易或者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是通过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场外交易是双方达成协议并进行交易。
2. 交易合约:交易合约是指股指期货合约的具体内容,包括标的指数、交割月份、最小交易单位等。
3. 交易指令类型:交易指令类型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条件指令。
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交易指令类型。
五、风险管理1. 杠杆效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即可控制大额交易。
但是,杠杆效应也意味着风险的放大,投资者需谨慎操作。
2. 维持保证金与平仓线:维持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需要维持的最低资金比例,平仓线是指资金账户达到该线时,将强制平仓。
3. 止盈止损: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制定合理的止盈止损策略。
及时止损可以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提高投资效率。
六、交割与结算1. 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
现金交割是根据合约到期时的指数进行现金结算,实物交割是指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标的进行实物交付。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第26套)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基金运作可分为基金的( )三大部分。
Ⅰ、市场营销Ⅱ、投资管理Ⅲ、后台管理Ⅳ、前台管理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Ⅳ2.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 )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Ⅰ.不动产证券化Ⅱ.应收账款证券化Ⅲ.信贷资产证券化Ⅳ.未来收益证券化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3.下列属于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的有( )。
①发行主体不同②发行申报程序不同③发行期限不同④发行持续时间不同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4.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 )。
Ⅰ.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Ⅱ.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Ⅲ.按超出其持股比例5%以内的数量,优先认购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Ⅳ.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A.Ⅰ、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5.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
A.5%B.8%C.10%D.15%6.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
这一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被称为竞价原则。
这种竞价规则的主要内容是( )。
①价格优先②时间优先③客户委托优先④合同优先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7.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突出表现在( )。
①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突出货币政策调控职能②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日益紧密,相辅相成③强调金融稳定职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④金融政策的制定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③8.关于证券自营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练习题118
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
A.私营合伙企业B.私营独资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D.非法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答案:C[解答] 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故选C。
2.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所建立的是______的运行机制。
A.相互联系B.相互促进C.相互竞争D.相互制衡答案:D[解答]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中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应当监督并积极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样就构成了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故选D。
3. 期货交易有专门的清算机构——结算所,结算所清算实行______。
A.每日限价制度B.逐日盯市制度C.限仓制度D.保证金制度答案:B[解答]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称为逐日盯市制度。
故选B。
4. 依据______不同,证券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A.市场组织形式B.市场范围C.市场参与主体D.市场的功能答案:D[解答] 证券市场是证券买卖的场所,也是资金供求的中心。
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故选D。
5. 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项目资本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是______。
A.QFII制度B.QDII制度C.RQFI制度D.以上都不对答案:A[解答] 题中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项目资本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故选A。
6. 结构化衍生产品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利率联结型产品和商品联结型产品的划分依据是______。
A.联结的基础产品B.收益保障性C.发行方式D.嵌入式衍生产品答案:A[解答] 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结构化衍生产品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利率联结型产品和商品联结型产品。
故选A。
7. 下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论述,正确的是______。
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市场是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在特定场所进行组织交易和价格收容
汇总的市场。
其中,特指经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可以以保证金形式参与多种期货品种交易
的活动性市场。
一、参与期货交易的要求
1、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2、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未经批准,禁止将调用期货投资资金的权利,转移给其他
与期货交易无关的机构或个人。
1、投资者有权了解市场动态,依据其个人评估参与期货交易;
2、投资者有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及其它交易费用;
3、投资者有义务遵守交易规则,严格管控自己的投资行为,以防止衍生品交易对自
己造成损失;
4、投资者有义务积极参与交易所提供的培训,认真学习期货交易知识;
5、投资者有义务按期货市场的规定及时交付合约义务。
1、期货市场经委托方、受托方和交易所共同完成其特定期货合同条款订立和实施以
及业务履行,以保障进行期货交易的正常、合法及有序进行;
2、交易所对委托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受托方的交易风格和业务质量;
3、投资者有义务依照其交易行为承担风险,结合盈利预期及自身风险接受能力审慎
参与投资期货;
4、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进行交易审查;
5、期货交易所将有权根据市场动态修订期货交易制度与规则,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6、期货交易所以保障正常正规进行期货投资交易,将采取信息系统性管理模式,实
行诚信管控机制。
期货的交易制度
期货的交易制度导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为了保证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各国期货市场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交易制度。
本文将介绍期货的交易制度,包括市场开放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所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市场开放时间期货市场具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日盘交易和夜盘交易两个交易时段。
日盘交易通常从上午9:00开始,下午15:00结束;而夜盘交易则从晚上21:00开始,次日凌晨3:00结束。
这样的交易时间设置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时区的差异,同时也能确保市场参与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交易和决策。
交易品种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种类丰富多样,涵盖了各种金融和非金融商品。
常见的交易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
每个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会有所不同的交易品种。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
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交易活动。
不同的交易所会有不同的交易规则,但总体上都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交易所规定了交易的流程、交易的限制、交易的费用以及交易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交易方式期货交易可以通过开仓和平仓操作来实现,投资者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来参与交易。
开仓是指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建立头寸;平仓则是指投资者将已持有的期货合约卖出或买入,结束相应的头寸。
交易者可以通过市价单、限价单和止损单等不同的交易方式来进行交易操作。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市场行情动态,做出明智的交易决策。
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的结算包括日内结算和最终结算两部分。
日内结算是指在交易日结束时,交易所根据各合约的收盘价和持仓情况计算当日盈亏,并向投资者发送结算单。
最终结算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所根据最后的交割价格和持仓情况计算最终盈亏,并进行资金结算和交割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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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自营投资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公司以其他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其另行制定的规则。
第三条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化运作、流程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不断优化各项工作流程,确保每个业务环节均有章可循、便于操作、风险可控。
2、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3、公司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向公司监管机构开放。
4、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规模不超过董事会核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且必须遵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决策,灵活配置资金,争取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部门包括: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风控部、计划财务部和结算托管部。
第六条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投资规模以及审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规模包含在年度投资规模内,即年度投资规模包含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投资,投资规模的计算基础遵循《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规定。
第八条在董事会授权之下,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相关实施细则、投资管理总部的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
第九条投资管理总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主体,在股指期货业务的运作上必须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
投资管理总部主要负责具体执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任命并安排投资经理依据投资策略,实施具体资产配置,制定并实施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等。
第十条信息技术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技术支撑部门,主要负责期货投资相关系统的管理及技术开发等。
第十一条合规风控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股指期货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监管、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控、期货风险提示报告及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结算托管部是股指期货的后台服务部门,分别负责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和清算业务。
第二节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岗位人员进行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衡。
第十四条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岗位有: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投资经理、交易员、系统管理员、风险控制员、资金调拨员和结算员。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负责制定总体股指期货方案,并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任命投资经理具体执行股指期货方案等。
投资经理:负责拟定建仓品种、价位区间等具体交易方案,并下达指令执行股指期货交易。
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风险出具风险提示报告等。
系统管理员: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的系统管理、参数设置等。
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会计核算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相关帐务处理。
结算员:根据股指期货交易记录完成结算工作。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授权第十五条在董事会授权下,投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投资总规模内核定投资管理总部的股指期货交易规模。
第十六条各项股指期货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股指期货方案内执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总部对股指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投资管理总部任命并授权投资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股指期货交易,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投资经理的具体操作无需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三章投资交易第一节投资流程第二十一条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流程包括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的审批、交易、动态跟踪、风险监控和考核等环节:1、投资方案的审批是投资管理总部拟定总体投资方案后,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过程。
总体投资方案包括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2、交易是投资管理总部任命的投资经理根据具体的投资方案下达指令完成投资的过程。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按照当日操作具体情况认真填写交易日志,交易日志上要清楚注明当日成交的品种、买卖数量、实际买卖价格,填写完毕后经投资经理签字确认。
交易日志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门存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连同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交会计核算员进行账务处理。
3、动态跟踪是对投资价值和交易价值的持续跟踪过程。
针对市场形势和建仓合约要素的变化,在投资限制和授权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对超出权限的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直至投资管理委员会,待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投资决议后实施调整计划。
4、风险监控是对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交易主体风险等进行评估、提示、预警和控制的过程。
风险控制员应及时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投资方案,若不符合及时进行提示并书面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
5、考核是在评估绩效的基础上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并落实奖励与处罚的过程。
第二节投资指令第二十二条投资经理根据套期保值方案生成投资指令。
投资经理通过向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期货合约的日常买卖。
投资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投资经理在下达交易指令时,必须明确交易指令的具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及指令类别。
投资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子方式或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记录,以供存档备查。
第三节套期保值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是利用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同向运动的特征,在两个市场上同时进行相反的交易,以此达到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交易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向公司开户的期货公司申报,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套期保值额度自交易所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遵循“交易种类相同、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月份相近、交易数量相当”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流程如下:1、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2、确定套期保值的方向;3、确定套期保值合约的交割月份;4、确定套期保值买卖合约的数量;5、入市建仓;6、动态跟踪并调整;7、结束套期保值并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投资经理在形成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投资方案前应需充分对市场走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通过相关金融工具进行系统性风险测量以确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第三十一条投资经理在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时应明确套保的工具、对象、期限、套保的目标和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套期保值的投资规模,以确定套保期限及选择期货合约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套期保值投资方案通过审批后,投资经理在在执行期货合约交易时,应适当借助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来进行判断系统性风险,审慎选择交易时点。
第三十三条投资经理应保持对建仓合约的动态跟踪,对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调整期货合约,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第三十四条投资经理应对期货头寸的保证金进行规划和管理,督促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的调拨工作,确保持仓或新开仓期货合约的资金头寸充足。
第三十五条套期保值交易效果常常受基差变动的影响,投资经理应对此保持必要的关注;除此之外,投资经理还应关注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投资经理应把握证券市场波动,并在方案中制定应急调整计划。
若判断市场走势出现逆转,可以提前平仓结束套期保值。
当套期保值合约接近到期时或者套保合约价格出现较大有利变化时,投资经理可以选择展期。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三十七条合规风控部负责股指期货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交易编码的申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报备等业务;期货账户及资金账户开户时,合规风控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共同负责办理开户事宜,投资管理总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八条交易编码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交易所开立的专用代码。
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交易所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公司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九条交易编码应在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均应实名,以公司自有名义进行交易,不得出借期货帐户,也不得借用他人的期货帐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的管理,合规风控部负责资金调拨的监控。
第四十二条合规风控部按期货公司的要求开户时填写“投资者期货结算帐户登记表”,计划财务部配合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应的资金调拨员,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第四十三条投资经理应对期货头寸的保证金进行规划和日常管理,督促资金调拨员做好资金的调拨工作,确保持仓或新开仓期货合约的资金头寸充足。
第四十四条投资经理在股指期货投资方案批准后,应通知交易员在交易日的前一天填制付款审批单,报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经审批的投资方案,交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资金调拨员将资金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转款凭证传真至期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