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复[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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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
闽人复〔2006〕156号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
工龄计算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者工资问题的请示》(检人函〔2006〕01号)收悉。

你局2005年新录用的公务员蔡炳江同志,系2004年度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在三明市大田县农业局植保站从事1年的支农等志愿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到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报到正式工作之日为准。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
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以及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通知》(团闽委联〔2004〕28号)的有关精神,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三、根据闽人薪〔1995〕1号文的规定,1993年10
月1日以后新录、聘用的干部,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可直接定级。

鉴于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服务期为1-2年,
且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直接执行转正定
级工资标准。

此复。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资工龄计算函
抄送: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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