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有限公司自有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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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竞价交易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注册成为交易中心正式会员后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委托方(以下称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与竞买。

交易公告中对参与交易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资料,领取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并确保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年审与CA 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交易会员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于自身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需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在账户上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买方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其可交易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需按照交易公告中买方应提供的资料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在正式交易前提供交易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交易清单,以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竞价交易相关的资料。

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开始前通过网络等相关方式发布《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

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精选5篇)

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精选5篇)

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精选5篇)粮食竞价篇1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甲方(购方):_________乙方(销方):_________甲方受_________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

甲、乙双方按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二、生产年限:________年产,新粳稻谷三、质量标准:国标(gb1350-1999)三等以上(含三等)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g100g。

五、数量:_________万吨整。

(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_________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注: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_________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_________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a;ge;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_________元市斤。

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

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g100g,大于25.0g100g 的稻谷拒收;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a;ge;60.0%;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8、稻谷必须是________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底。

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卖方:合同编号:承贷库:承储库:买方:商户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策性粮食卖方,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承贷库代行签订合同,承贷库作为卖方代表具体负责粮食交货、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承储库为中标标的号对应粮食的实际存储库点,具体配合承贷库做好粮食交货、商务处理等工作。

第一条交易标的号、仓号、品种、数量、单价、价款:第二条质量与看样:2.1交易标的质量指标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执行。

2.2买方在竞价成交前,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实地查看、确认粮食实物质量和出库条件等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

卖方承储库须将其库点内部及周边道路状况、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如实告知买方。

买方放弃在竞价成交前实地看样的,视同认可交易清单所列挂拍标的质量和出库条件等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条包装物标准及费用承担(含打包、上车费用):按照《交易规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四条付款及交(提)货期限:付款及交(提)货期限按照《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条交(提)货地点:交易标的号对应粮食的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仓内。

第六条货物交割及货款结算:按照《交易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七条违约认定:7.1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构成买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并通过开具《出库通知单》或其它方式确定用于支付本合同货款,对其中未确定的部分;(3)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4)除因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未在出库截止日20天之前通知卖方出库并协商出库计划,导致出库无法按期全部完成,对其中未完成的部分;(5)拒绝接受省级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6)其他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013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

2013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

2013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升,粮食的生产和销售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

为了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以及促进农民的利益,2013年发布了《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

本文将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目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是由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旨在规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行为,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文件的发布是为了解决过去粮食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价格不透明、交易不规范等,进一步提高粮食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交易主体和资格要求根据该文件规定,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的主体包括粮食生产企业、经营者、经纪人等。

这些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如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等。

同时,还要求交易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三、交易方式和流程根据文件规定,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线上交易是指通过电子平台进行,而线下交易是指通过场地拍卖等方式进行。

交易的流程也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报价、竞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由选择交易方式和流程,以达到最佳的交易效果。

四、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文件明确规定,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情况确定,不得存在垄断或操纵价格的行为。

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支付方式也应当灵活多样,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五、交易风险和监管措施文件对交易风险和监管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交易双方需要充分了解交易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挑战,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同时,国家粮食局和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六、交易的影响和意义《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件》的发布对于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提高交易效率,可以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采购销售)交易细则

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采购销售)交易细则

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采购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同意,AA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交易的具体工作。

根据《AA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AA 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2019年AA省省级储备稻谷优粮优储轮换试点方案》,现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承储库点(以下简称“库方”)作为交易活动的代表,具体负责出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加交易的销售、采购稻谷方(参与竞价的供货方和购买方必须是同一企业,以下简称“交易客户”)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以前AA省政策性粮食购销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会,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销售采购委托书》、轮换清单(采购、销售)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参加交易的交易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交易客户交易前须向批发市场交纳保证金28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2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60元/吨),合同成交后保证金冻结,不可冲抵货款。

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

批发市场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单位名称:AA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AA省农发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账号:2033 4140 0101 0000 0032 291第六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等相关资料。

报价时,应正确填写交易代码。

第七条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www.*************)、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XX省临时收储小麦竞价交易细则

XX省临时收储小麦竞价交易细则

XX省临时收储小麦竞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2018年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工作,根据《关于做好XX省2018年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处置工作的通知》(皖粮明电〔20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受XX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省分行委托,XX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XX省2018年临时收储小麦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承储库点作为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五条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竞价交易清单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交易客户须向批发市场按照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预交保证金,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确认。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批发市场保证金结算账户:开户银行:XX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户名:XX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帐号:XX第七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

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www.*************)、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第九条交易地点设在XX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第十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至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

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

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一、引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粮食交易方式,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粮食的买卖价格。

该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粮食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竞价销售交易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平对称,所有参与者能够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价。

2. 自愿交易原则:参与竞价销售交易的各方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要求,自主决策。

3. 公平竞争原则:竞价销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经营等不正当行为。

4. 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竞价销售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性行为。

三、竞价销售流程1. 报名参与:参与竞价销售的买卖双方需提前报名,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竞价保证金。

2. 竞价规则公布:交易平台需提前公布竞价规则,包括竞价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等。

3. 出价竞价:在竞价开始后,参与方按照竞价规则提交出价,出价应明确、具体。

4. 竞价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交易平台公布最高价买方和最低价卖方,并与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结果。

5. 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根据竞价结果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付方式等细节。

6. 履约交割:按照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并办理相应的交割手续。

四、注意事项1. 资质要求:参与竞价销售的买卖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信用评级,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 信息披露:交易平台应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包括商品品种、质量等,以便参与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交易保证金:参与竞价销售交易的各方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的担保。

4. 市场监管:交易平台应加强对竞价销售交易的监管,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 纠纷解决:对于因竞价销售交易引发的纠纷,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019年山东贸易粮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19年山东贸易粮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19年山东省贸易粮(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19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山东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2019年山东省贸易粮(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会(以下简称:专场竞价交易会)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专场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的通知(国粮办发[2016] 6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本次专场竞价交易会活动。

第二条、本次专场竞价交易会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山东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作为买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卖方为山东省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买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卖)。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采购。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①每吨5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45元的履约保证金。

前述保证金应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

经批准组建的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交易中心”)承担辖区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卖方,中储粮总公司可委托具体承贷库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地方政策性粮食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卖方。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贸易粮由粮权所有人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省内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仓单管理,保障贸易粮(含食用油,下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粮食现货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交易中心”)、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交易中心”)、会员、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等单位,通过交易平台的电子仓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三条交易平台粮食现货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仓单,是指会员(交易平台成交合同的买方,以下同)按照交易平台规定提交注册申请,经交收库审核确认、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粮食现货权属、数量、质量等信息的有效凭证;现货仓单标的物均为非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一律不得作为现货仓单标的物。

第二章仓单的生成第五条仓单生成包括交收预报(入库申报)、粮食入库、验收、会员提交申请、交收库审核确认、武汉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等环节。

第六条会员通过交易平台填写《交收粮食预报表》提出申请,交收库根据仓库实际条件,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准许入库。

第七条交收库准许入库后,会员与交收库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平台交纳交收预报金,并与交收库签订《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后组织粮食入库。

第八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预报表》完成粮食入库确认后,交收库与会员签署《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明确到货日期、货种、产地、生产年限、入库数量、入库件数、货位号、质量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会员在有效期内按照交收预报完成粮食入库的,交收预报金可按规定予以返还或充抵仓储费用。

第十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在1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上对已入库粮食进行信息登记。

2024小麦购销标准化协议样本

2024小麦购销标准化协议样本

2024小麦购销标准化协议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小麦品种及质量标准1.3 数量与计量单位1.4 交货地点与时间第二条购销数量与价格2.1 购销数量2.2 价格条款2.3 价格调整机制第三条质量与检验3.1 质量标准3.2 检验程序3.3 质量异议与处理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方式4.2 运输责任4.3 运输时间与方式第五条支付方式与结算5.1 支付期限5.2 支付方式5.3 结算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6.3 违约赔偿金额计算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终止情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二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2.1 签字盖章的要求12.2 签字盖章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副本13.1 副本数量13.2 副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附录内容14.3 附件的补充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小麦品种及质量标准1.3 数量与计量单位1.4 交货地点与时间第二条购销数量与价格2.1 购销数量2.1.2 乙方应保证所供小麦的数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2.2 价格条款2.2.2 价格适用于整个购销数量,且不作调整;2.3 价格调整机制2.3.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2.3.2 价格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如下:(此处详细列出价格调整的具体条款和计算方法)第三条质量与检验3.1 质量标准3.1.1 小麦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1.2 乙方应提供小麦质量检验报告;3.2 检验程序3.2.1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小麦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3.2.2 甲方应在收货后对小麦进行复检,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3.3 质量异议与处理3.3.1 如甲方对小麦质量提出异议,应在异议期内书面通知乙方;3.3.2 乙方应在接到异议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方式4.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和时间交付小麦;4.1.2 交付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货物出库单和质量检验报告;4.2 运输责任4.2.1 运输费用由(承担运输费用的当事人)承担;4.2.2 乙方应对运输过程中的小麦损失和损坏负责;4.3 运输时间与方式4.3.1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运输;4.3.2 运输方式为(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海运等;第五条支付方式与结算5.1 支付期限5.1.1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5.1.2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5.2 支付方式5.2.1 甲方支付价款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定金;5.2.2 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5.3 结算程序5.3.1 甲方支付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结算完毕;5.3.2 乙方应在结算后提供完整的交易凭证和财务报表;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2.1 如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地点为(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为(仲裁机构名称);8.2.2 仲裁语言为(语言),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3 法律适用8.3.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8.3.2 本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1.2 本合同的生效不代表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放弃诉权;9.2 合同变更程序9.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9.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附件;9.3 合同终止情形9.3.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均应予以保密;10.1.2 保密信息不包括公众领域的信息或甲方合法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10.2 保密期限10.2.1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10.2.2 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10.3 泄密责任10.3.1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0.3.2 赔偿金额可根据对方损失的实际金额计算,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1.1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1.2 附件包括(附件名称列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图纸、清单等;11.2 附件的有效性11.2.1 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1.2.2 附件的修改和补充不得与合同相抵触;第十二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2.1 签字盖章的要求12.1.1 本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12.1.2 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签字盖章的效力12.2.1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2 签字盖章代表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合同的副本13.1 副本数量13.1.1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13.1.2 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合同副本,不得对外泄露;13.2 副本的法律效力13.2.1 各方持有的合同副本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2 如各方对合同正本的内容有争议,应以副本为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1.1 如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附加协议;14.1.2 附加协议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与本合同相互补充;14.2 附录内容14.2.1 附录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包括(附录内容列表);14.2.2 附录的内容不得与合同相抵触,如有抵触,以合同为准;14.3 附件的补充说明14.3.1 附件的补充说明应由双方共同制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4.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小麦品种技术参数表详细列出小麦品种的名称、特性、产量、成熟期等信息,以便双方明确品种的具体要求。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粮食安全,规范粮食销售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主体,包括粮食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

第三条粮食销售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不得违法违规销售伪劣产品。

第四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二章粮食质量管理第五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粮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对经营的粮食进行质量检测,并留存相应的检测记录。

第七条发现销售的粮食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八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垄断行业。

第九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恶意倾销。

第十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公开销售价格,不得偷税漏税,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合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十三条粮食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粮食销售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粮食销售主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犯罪的粮食销售主体,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是《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的内容,希望全社会遵守该规章,共同促进粮食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粮食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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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有限公司自有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AA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自企业有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交易的买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竞价交易清单等相关文件,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交易客户须向批发市场预交保证金5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45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批发市场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户名: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帐号:2033 4140 0101 0000 0032 291
第六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

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www.*************)、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大厦3楼交易大厅)。

第九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批发市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批发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价,卖方仓口汽车板散装交货,买方需另支付20元/吨的出库费用。

第十六条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及网上计算机竞价的方式进行。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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