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州卫生计生委
附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申请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县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三、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县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日期:年月日申请再次鉴定理由申请人(签字/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市级鉴定的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上报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市级)市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五、申请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市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一篇: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一、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XX〕67号)二、核准条件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三、核准程序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四、核准时限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级: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并发症评审制度
并发症评审制度
一、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四、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五、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并发症新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手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手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的。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失,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代偿;5、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6、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简介20119
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 、方便人民群众、符合基层实际、清晰可操作 作为遵循的原则。
重点介绍明确的问题 制定新办法的宗旨?
: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 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总则第一条
(保护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建立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本 地具体情况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专家库。专 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 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 、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3年以上高级医学专 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25
关于组织鉴定?
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关于逐级鉴定?
并发症实行逐级鉴定制度。当事人一方对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32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 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的并发症监督管理工作。5
需要坚持哪些原则?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 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程序合法。6
如何预防与处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 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按照批 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和手术常规,对 受术者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7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相关推荐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鉴定管理对象为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作为本办法鉴定管理对象:(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三)本人与不法分于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四)本人或家属在接受节育措施前有意隐满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五)在节育手术或在诊治并发症过程中因手术、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第四条盛地、县三级应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第五条盛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第六条各级鉴定小组除应设组长(一般由计划生育部门人员充任)、副组长二~三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地、县级办公室可设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省级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或科研所。
第七条各级鉴定小组入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
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各级鉴定小组向同级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管理小组和鉴定对象负责,第九条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条负责对要求鉴定的对象进行临床检查与诊断。
第十一条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
该项工作由鉴定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负责将同受术者或其家属有争议的病例,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附件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并发症(一)子宫穿孔子宫穿孔分单纯性及复杂性子宫穿孔。
复杂性子宫穿孔指子宫损伤面积较大或多处损伤、肌壁间血肿、并发腹腔内出血、阔韧带血肿及脏器损伤等。
诊断要点:1、施术者在手术操作中有“落空感”或“无底感”、或手术器械进入深度超过宫腔深度。
2、受术者感到下腹部剧烈疼痛,疼痛部位较为明确。
3、伴有腹腔内出血,检查腹部有压痛、反跳痛、肌紧张。
内出血量多时,腹部可叩出移动性浊音。
4、有阔韧带血肿时,妇科检查发现子宫偏向一侧,另一侧可触及包块,局部压痛明显;有肠管损伤时,除腹痛外还有进行性腹胀,腹部叩诊可发现肝浊音界消失。
5、出现异常组织,如脂肪组织、网膜组织、肠管组织、输卵管组织、卵巢组织等。
6、B超检查提示子宫浆膜层缺损,盆、腹腔积液或阔韧带血肿。
7、开腹或腹腔镜检查科直视子宫穿孔部位、损伤程度及内出血等情况。
(二)术时出血诊断要点:术后24小时内出血量超过100ml或内出血超过100ml 者,或术后少量流血于数天后出血量增加超过100ml。
(三)术后感染诊断要点:术前无生殖器官炎症,于放器后一周内发生子宫内膜炎、子宫肌炎、附件炎、盆腔炎、腹膜炎或败血症者。
(四)宫内节育器异位诊断要点: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钳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子宫外,包括盆腔内、腹腔内、阔韧带内、腹腔外等。
1、病史询问放器时间,IUD类型和大小,放置顺利程度,放置时有无腹痛,置器后有无取器困难等病史。
2、妇科检查(1)窥视:如有尾丝的IUD,发现宫颈口未见尾丝需考虑IUD异位可能。
(2)妇科双合诊:检查盆腔有无包块,子宫直肠陷凹、前后穹窿处有无压痛及异物感,子宫大小、形态、有无压痛等。
必要时三合诊检查。
3、辅助检查(1)B型超声检查:是较好的IUD 定位方法,应作为首选。
(2)放射线检查:X线直接透视或摄片,CT检查可对IUD作三维定位诊断。
(3)宫腔镜检查:能直接观察、检查宫腔内IUD情况。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级: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法规类别】诊断标准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3.12.19
【实施日期】198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卫生部发布)
一、脏器损伤
因节育手术造成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穹窿部裂伤,附件、膀胱、肠管、以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部分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
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超过100毫升,人流吸引术时超过200毫升,人流钳刮术、引产过程中或引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达400毫升以上)或内出血、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及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等。
三、感染
节育手术后2周内出现与节育手术有关的子宫内膜、附件、腹壁切口、腹膜、盆腔炎症或局部脓肿及全身感染、中毒性休克等。
四、人流不全、胎盘残留
吸宫钳刮及引产术后阴道流血不止,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不包括蜕膜残留),必要时经病理检查证实者。
五、羊水栓塞
在人工流产、引产、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及体征者。
六、漏吸、漏刮
指人流时未吸着或钳着胚胎而继续妊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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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
断标准试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一、脏器损伤
因节育手术造成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穹窿部裂伤,附件、膀胱、肠管,以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部分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
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超过100毫升,人流吸引术时超过200毫升,人流钳刮术、引产过程中或引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达400毫升以上)或内出血、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及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等。
三、感染
节育手术后2周内出现与节育手术有关的子宫内膜、附件、腹壁切口、腹膜、盆腔炎症或局部脓肿及全身感染、中毒性休克等。
四、人流不全、胎盘残留
吸宫钳刮及引产术后阴道流血不止,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不包括蜕膜残留),必要时经病理检查证实者。
五、羊水栓塞
在人工流产、引产、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及体征者。
六、漏吸、漏刮
指人流时未吸着或钳着胚胎而继续妊娠者。
七、宫颈管及宫腔粘连
人流或人流不全、引产残留、刮宫后出现周期性下腹痛或子宫增大,积血或经量显着减少、停经、闭经,经宫颈、宫腔探查或X线造影摄片、宫腔镜检查证实者。
八、气体栓塞
人流吸引时负压变成正压吹气,或腹腔镜绝育时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的气体栓塞。
九、烧灼伤
腹腔镜电凝绝育、电凝止血时误灼伤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如烧灼损伤肠管,造成肠管坏死穿孔,出现腹膜炎症状、体征者。
十、药物腐蚀伤
药物粘堵绝育时,药物腐蚀伤及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
十一、误用药物
节育手术过程中误用药物所造成的并发症。
十二、异物遗留
异物遗留腹腔而造成感染、肠梗阻等,或纱布填塞阴道未及时取出而造成严重感染者。
远期并发症
一、节育器异位
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嵌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腹腔、阔韧带内。
二、节育器断裂
因节育器断裂、接头处脱开而产生临床症状者。
三、肠粘连
绝育术前、后无腹部手术史,亦无腹膜、腹腔内脏器炎症史,绝育术时亦未见腹腔内有炎症粘连,而于手术后出现典型的不完全性或完全性肠梗阻症状,经X线检查证实,或经腹腔镜检查、剖腹探查见有肠粘连者。
四、大网膜综合症
绝育术时未见腹腔内有炎性粘连,术后出现恶心、呕吐、剑突下不适、躯干不能伸直,站立时有定点牵引痛感,经腹腔镜检查或手术证实大网膜与腹壁切口或盆腔有粘连者。
五、盆腔郁血症
输卵管结扎时累及系膜血管或节育手术后盆腔感染、粘连而造成血液回流障碍,盆腔静脉曲张,术后出现下腹部疼痛,久立或性生活时症状加重,经腹腔镜检查、盆腔静脉造影或手术证实者。
应排除盆腔炎症及子宫肌瘤等。
六、慢性盆腔炎
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短期内(一个月内)曾出现过急性炎症,因治疗不彻底使症状、体征持续存在或病情反复发作,妇科检查存在阳性体征者。
七、闭经
因刮宫过度造成子宫内膜再生障碍而致的闭经。
八、切口疝、慢性炎性包块或腹壁瘘管,子宫内膜异位症及术后宫外孕。
节育术后腹部发生切口疝;慢性炎性包块或腹壁瘘管;剖宫取胎术后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人工流产加绝育术后引起的以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输卵管结扎术后发生宫外孕。
对放宫内节育器引起宫外孕,因机理不清,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地区原规定办法执行。
九、因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所引起的并发症。
十、神经官能症
绝育术后神经官能症与手术无直接关系。
术前受术者神经精神系统正常,确因节育手术引起思想疑虑、恐惧等精神因素诱发,经妇产科、精神病科等科会诊,确认为神经官能症者,可参照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附注:
1.此诊断标准只限于与女性节育手术是否有关的诊断,并非医学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
2.节育手术后出现月经紊乱、腹腔镜绝育术时因CO2气腹、器械刺激或人流手术引起的综合反应等均列为副反应,不作并发症论。
3.凡并发症治疗后半年不复发为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