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防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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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怎么办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怎么办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怎么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怎么办法一、背景介绍在上市公司运营中,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大股东占用资金是指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违背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则,伤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违背了公司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以及应对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于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也有相应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大股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善意、诚信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其影响力伤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

根据证券法规定,大股东占用资金属于控制市场、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应受到追责。

3. 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中,也对大股东占用资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并重视大股东占用资金对公司管理的影响。

三、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监管机制1.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投资者维权等方式对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进行监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内部监管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对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应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具体办法1. 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加强公司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股东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

2.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通过信息披露增加公司的透明度,降低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风险。

3. 法律维权:中小股东可以依法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大股东返还占用的资金。

五、本文附件1. 公司法2. 证券法3. 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对公司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组织、公司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投资其他支出。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一、制度背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概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是严重阻碍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绊脚石。

大股东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包括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单位(一般指分公司、子公司)。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任何资产的非法占有,并借此从上市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构成“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大股东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取货币资金,如假借各种名义从上市公司直接借款或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从而达到对该货币资金进行事实上的占有;二是大股东占用的资金不直接表现为货币形态,而是获取上市公司的其他资产后未支付作为对价的货币资金,如上市公司销售产品给大股东,大股东未支付价款。

上述两种资金占用形式在上市公司的财务账上一般表现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

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危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巨额占有会导致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的缺乏,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严重者会造成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甚至退市。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极大地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信心。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要下大力气遏制与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行为的发生。

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防范对策1.优化社会经济环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其必然的社会环境土壤,只有社会经济环境优化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才能被限制甚至被禁止。

针对大股东负担过重、资产质量差甚至资不抵债等,应对大股东进行扶植,增强其造血功能,大股东日子好过了,自然就不会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要剥离大股东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负担不能转嫁给上市公司,如离退休人员全部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承担,大股东的学校、医院等由政府承办。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直接借款、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和防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被占用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盈利能力下降。

其次,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降低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公司的股价和市值。

再者,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那么,如何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

同时,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地做出决策,监督大股东的行为。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规范资金的收支行为。

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也非常重要。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增加透明度。

对于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要及时、如实披露,不得隐瞒或虚报。

加大监管力度是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规的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形成有效的威慑。

另外,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有助于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一、背景介绍控股股东是公司责任人之一,是公司的股权集中控制者。

他们通常拥有公司的关键权益和决策权,并能够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商业合作和资金流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控股股东和他们的关联方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地位,占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

因此,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投资、财务和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监督和控制,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占用资金问题的可能原因和危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可由多种原因导致,如下所示:1.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资金差异进行套利或违法活动。

2.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拨款或财务技巧操作,导致公司资金流失。

3.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票据、信用、供应商等渠道占用资金。

4.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滞留的款项、逾期款项、未缴税费等进行负面活动,损害公司声誉和信誉。

这些问题会给公司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如下所示:1. 对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影响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2. 损害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影响公司与客户、投资者和供应商的信任度。

3. 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影响公司的股价和股东收益。

4. 甚至会引发公司治理危机,威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三、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措施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预防。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 优化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和共享,防止信息和权力的滞留和堵塞。

2.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采取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加强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行为监督,从而有效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3. 提高财务透明度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财务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和公众及时获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信任度。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

浅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防范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直接借款、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和防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例如,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看似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实际上却以不合理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手中;或者利用上市公司为其自身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违规担保,从而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这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状况,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可能陷入财务困境。

其次,会损害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公司的股价和市值。

此外,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大股东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呢?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上市公司应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制衡机制,确保各机构能够独立有效地运作。

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决策和监督作用,对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监事会要加强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大股东的违规行为。

同时,要优化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降低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以减少其占用资金的可能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流程,明确资金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

例如,对于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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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公司禁止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
事、独立董事、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公司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
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公司被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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