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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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指的是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这些犯罪进行分别量刑,但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在合理的刑期内接受惩罚,同时避免将刑罚累加过多,使其超出法定刑期所规定的限度。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在对同一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时,首先需要确定他所犯的各项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将会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对每一项犯罪事实的了解准确和充分。

第二步: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对于确定的犯罪事实,法院将会根据刑法规定,判断每一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会被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例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等。

通过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可以为后续的刑期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步:分别量刑在确定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后,法院将对每一项犯罪进行分别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院将会参考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第四步:刑期决定在分别量刑后,需要对各项犯罪的刑期进行决定。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法院将会对每一项犯罪确定的刑期进行比较,选择其中刑期最长的犯罪作为总刑期。

其他罪名的刑期将会作为并罚部分,根据被告人在各项犯罪中的责任大小、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减轻。

第五步:总刑期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过度叠加,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将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总刑期进行限制。

总结而言,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包括确定犯罪事实、判断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分别量刑、刑期决定以及总刑期限制。

这种方法的使用能够确保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刑罚,既满足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有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对这些罪名进行量刑的方式。

刑法通常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包括罪名数、认定数罪、量刑范围、量刑基数、罚金合并、最高刑和量刑限制等。

罪名数:数罪并罚的基本前提是一个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

这些罪名可以是相同种类的罪名,如多次盗窃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数罪并罚的计算中,各个罪名需要分别考虑和计算。

认定数罪:为了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法庭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多个罪名。

这一步骤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包括案发时间、行为手段、目的等因素。

对于多个罪名的认定,应该在合法比例限度内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范围:针对每个罪名,刑法规定了其相应的量刑范围。

这个范围通常是一个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区间。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选择在其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量刑基数:量刑基数是指法庭在数罪并罚计算中最初确定的量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基数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一个相应的刑罚水平。

罚金合并: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在多个罪名中被判处罚金,法庭可以考虑将这些罚金合并为一个总数。

这种合并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负担。

最高刑和量刑限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规定了每个罪名或数罪并罚的刑罚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通常是最高刑,即一些罪名的最高刑度。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应当确保总刑罚不超过最高刑的限制。

在实际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时,法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同时,法庭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刑罚的期望。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法庭应当确保刑罚的目标是公正和合理的。

这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本质,展现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是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法条,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刑罚应当根据罪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来确定,以实现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在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上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主管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行为,减轻了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自首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犯罪分子犯罪自首,积极赔偿损失,有法定和自愿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内容:主动赔偿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犯罪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对主动赔偿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觉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判刑参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可以判刑。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普遍难以意识到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论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都不能被判处刑罚,而应该由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时,法院可以对其数种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该原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的名词解释如下:1. 数罪:指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这些罪行可以是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也可以是不同罪名的不同行为。

2. 并罚:指法院对数罪进行综合考虑,将多项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而不是分别对每个罪行进行单独判决和处罚。

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特定性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任何人不得因行政性规定或其他非法律依据而受到刑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罪行进行判决和处罚,而不是凭主观判断。

2. 刑法特定性原则:指刑法对特定行为的犯罪构成要素、责任与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项罪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判决和处罚,确保罪行得到恰当的惩罚。

实施数罪并罚具有以下好处:1. 提高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程度被真实反映的程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同一案件中的多个罪行综合考虑,更全面地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程度,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2. 增加了对犯罪人的制裁力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多个罪行的刑罚综合起来,形成更加严厉的刑罚,提高对犯罪人的惩罚力度,达到警示作用,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

3. 优化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数罪并罚可以减少因为同一人犯罪而产生的多次审理和处罚过程,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司法效率。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为了增加对犯罪人制裁力度、实现对罪行的公正判决和提高司法效率而设计的法律原则。

它使得罪行得到恰当的处罚,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

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 计算时要善于使用集合的加减

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 计算时要善于使用集合的加减

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适用范围只能是同种的有期自由刑)3、并罚的具体运用: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导读: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同一犯罪分子存在多种犯罪事实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依法进行并罚处理的等,其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判决时存在两种以上犯罪事实并进行判刑的、判决后发现漏罪的、判决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等。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

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具体情况如下:1.《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法例,各国所采⽤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采⽤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由⼀⼈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指以上述⼀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法。

鉴于上述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某⼀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多数国家采⽤折衷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多种原则的作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综合发挥统⼀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采⽤的数罪并罚原则,全⾯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的各种原则均⽆普遍适⽤效⼒,每⼀原则仅适⽤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于死刑和⽆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由刑;并科原则只适⽤于附加刑。

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在法律上,对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多项刑罚时,综合考虑各项刑罚的情节,综合发挥各项刑罚的效果,对罪犯进行集中管束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算总刑期和确定执行情况两个方面。

一、计算总刑期计算总刑期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多项刑罚进行量刑后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犯罪行为应受的刑期。

计算总刑期的基本原则包括:1.单罪刑期定则:每个罪行都要进行单独量刑,刑罚不能重复计算。

2.同罪行刑期定则:同一罪行的刑期要依法按照适用刑罚的准则量刑。

3.不同罪行刑期定则:不同罪行的刑期计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组合。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一般按照以下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互不重叠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不重复计算。

2.并罚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的刑事责任进行累加计算。

3.交叉计算原则:当多个罪行之间相互影响时,根据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对每个罪行分别量刑后再进行综合、权衡和计算。

根据以上的原则,计算总刑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按照单独罪行的法定刑规定,对每个罪名进行独立量刑。

2.然后,根据互不重叠原则,将不同罪行的刑期按照并罚原则进行累加计算。

3.最后,根据交叉计算原则,根据各罪行的事实和结果,综合、权衡各罪行的刑期,按一定的方式确定总刑期。

二、确定执行情况确定执行情况是指对数罪并罚后的刑罚进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和顺序的规定。

确定执行情况的原则包括:1.基本原则:刑罚法定、程序正当、量刑公平、刑期确定。

2.平等原则: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应当平等受到对待。

3.适用原则:对具体情况适用刑罚执行制度。

在确定执行情况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书上的判决情况确定刑罚类型、刑罚名称和刑罚执行地点。

2.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罪行情节确定刑罚执行的方式,如缓刑、免刑、暂缓执行等。

3.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刑罚执行的顺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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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D)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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