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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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
的意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闽司[2008]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的意见
(闽司〔2008〕16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
为切实开展好“结对子”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律师行业服务海西建设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结对子”活动的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履行“三维护”职责使命的基本组织。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承担着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开1 / 2
展依法行政等重要职能。
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是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律师法律服务三进”工作常态化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措施。
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有利于推动律师工作进一步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将律师法律服务向基层拓展延伸;有利于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并进一步推动其各项业务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队伍法律素质高、政策水平好、业务经验精、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和司法所情况明、人员熟、距离近、信息灵的优势,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合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努力实现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之间优势互补、资源优化、互助双赢,对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的自身建设,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结对子”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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