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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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中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政府[1994]4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政府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在提高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

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指的是由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等参与的危险废物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主管部门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标识,并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三、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许可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的单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质证明。

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发放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交付和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付给经许可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并将计划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运输标准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污染环境。

五、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和设备,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处理单位必须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六、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并将方案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管理部门将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2005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 —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废物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出厂日期: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2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 —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废物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出厂日期: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2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江苏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江苏法规
污染物排放限值
法律、法规号 苏环办2019 3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71号 DB32/1072-2018
生效日期 2019/9/24 2018/5/1 2018/5/6 2018/5/1 2018/11/23 2018/5/1 2021/5/1 2011/5/1 2004/7/1 2018/12/31 2011/2/1 2015/3/22 2020/6/1 2021/9/29 1993/9/6 1997/9/1 2018/5/1 2018/6/1
備注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江苏法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环保法律、法规的名称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能源节约条例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70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一、管理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生产、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命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江苏省将危险废物分为四个大类,即I类、II类、III类和IV类危险废物。

对于每类危险废物,都有相应的命名和编号规范。

三、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储存和处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的密封、防漏和防火,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过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处置。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运输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运输规则进行操作。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避免污染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和不散落。

若发生泄漏或散落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

五、危险废物的报告和登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报告和登记。

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和转移情况。

个人处理危险废物也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登记。

六、监督和执法江苏省将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有关部门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公布。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甚至经济赔偿。

结论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提升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共同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 —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类别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2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施行日期】1997.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

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

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区域,是中国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废物问题也逐渐突显。

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制定了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以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目标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1. 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2. 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市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3. 加强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4.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测和监管,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倾倒和处理。

三、政策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江苏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和责任义务;2. 建立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完善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制度;3. 拟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业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管理要求;4. 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5.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推广;6. 建立监测和监管系统,加强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7. 加大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政策效果自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高;2.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不断创新,处理效率和环保水平明显提高;3.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4.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理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显著降低。

五、展望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大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和监管,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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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23号∙【颁布时间】1997-12-1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回收利用并承担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防治责任。

不具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弃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消除污染危害及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建设集中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采取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焚烧后的残渣,应当采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处置,不得使其成为新污染源。

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

使用化学方式或者生物降解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使用其他方式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在停止使用时,必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将受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凡未经处理的,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从国外转移到本省处理、处置。

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评价、审批、报验。

第二十条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场所和设施,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区域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活动的;(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重大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固体废物”是指各种固态废物、液固态混合废物、粘稠状液态废物和其他高浓度液态废物。

(二)“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把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五)“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其数量或者体积,降低或者消除其有害性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无害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七)“弃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排入或者倾倒、堆放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环境中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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