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检测实验室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管理。
2、责任部门中心化验室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并送至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质保室负责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的接收及转运出库。
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3.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3.5《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4、名词术语4.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4.2危险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检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清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归属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包括: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环境检测实验室危险废物清单6、危险废物管理办法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需收集后送至公司的危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转运处置。
6.2在**公司内部按以下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保存和转运。
(1)化验员在检测过程中按照表1中对应的类别对各类废液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容器中;(2)化验室的暂存容器达到容积的80%时,将容器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公司危险暂存间,并做好交接记录。
(3)质保室主任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和维护。
(4)质保室主任负责联系有资质(可处置类型为HW49)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并负责定期(暂定为至少一年一次,危险废物暂存期不得超过一年)同处置单位联系将危险暂存间内的危废进行转移,并负责申报转移过程中的转移联单等,并做好存档登记。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减量化处理。
2: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的替代品或工艺。
3:强制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和储存。
4: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识别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物理形态进行分类,包括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感染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第五条各类危险废物应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识别,确保正确分类和正确处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特性,在容器和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记,以提醒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八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经过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破损。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采取科学、环保的方法,确保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监控和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废物泄漏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废物生产、运输和处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危险废物分类标准附件二、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标准附件三、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环境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5篇
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5篇书目第1篇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2篇某公司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3篇公司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4篇危急废物管理方法范本第5篇某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某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试验室危急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阔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急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sd高校试验室平安和环保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中所称的试验室危急废物,是指试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平安隐患的物质,包括试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试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废物特性的废物。
产废单位是指有试验室危急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相关试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急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削减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急废物处置压力。
详细要求:(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急废物处理;(二)应尽可能对大量运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运用的试剂应主动进行调剂。
其次章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第四条学校试验室平安和环境爱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试验室危急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日常详细工作由设在资产与试验室管理部的试验室平安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急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分类管理,优先推广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方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性程度和产生源头的不同,分为四类:(一) 危险废物I类:剧毒废物,包括对人体或环境具有高度毒性的废弃物。
(二) 危险废物II类:有害废物,包括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三) 危险废物III类:易燃废物,包括能够燃烧的废弃物。
(四) 危险废物IV类:其他危险废物,包括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危险性、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标识,并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一) 危险性标识:根据废物的危险性进行标识,包括毒性标识、腐蚀性标识、爆炸性标识等。
(二) 性质标识:根据废物的物理性质进行标识,包括易燃标识、腐蚀标识、感染标识等。
(三) 来源标识:标识废物的产生源头,包括医疗废物标识、工业废物标识、建筑废物标识等。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储存第八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集中存放区域和集中存放设施,定期进行危险废物的清理和处理。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进行标识、装箱、密封和封存。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集中存放区域和集中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效地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能力;(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条件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设施所在地点;(三)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经营期限;(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一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各方。
二、定义1.危险废物指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淤泥、污泥等物质。
2.收集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场所或储存场所收集到废物转移站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3.转运指将危险废物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置场所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4.处置指将危险废物加以处理,达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
5.监管指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管、检验、评估等管理措施。
三、管理要求1.收集要求(1)危险废物应在产生或储存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包装、标识。
(2)危险废物的收集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不得泄漏、散落、外溢。
(3)收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收集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2.转运要求(1)转运前应查验车辆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废物是否符合分类、包装、标识要求。
(2)运输途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车辆稳定,避免发生泄漏、散落、外溢等情况。
(3)应急预案要及时完善,如遇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处置要求(1)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含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废弃物处理工艺规定,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修缮。
(3)应对处置过程中的污染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四、执法监管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应受到切实的执法监管。
2.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处以相应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附件:1.…2.…法律名词及注释:1.…2.…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2.…。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的管理,关系着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对南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其性质、形态和来源等因素,通常分为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农业危险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等多个类别。
二、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责任在南京市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主要责任: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设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流失、扬散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收集。
2、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途中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危险废物。
3、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危险废物的贮存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具有防雨、防渗、防漏等功能。
2、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贮存,不得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3、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1、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但利用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以及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1.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明确成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废物,并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管理,组织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1.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分为高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多种类型。
2.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时进行标识,包括标注其名称、危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时间等信息。
3.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时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1.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并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1.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专门的容器或者车辆,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发、不污染。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1.危险废物的贮存应当采取专门的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选择符合其危险性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方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中的责任和违法行为1.企业、从业人员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各个环节。
3. 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2. 职责分工(1)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①制定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针、政策和目标。
②审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重大事项。
③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①制定和完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负责企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③组织开展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④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⑤协调处理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各部门职责①生产部门:负责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移交危险废物管理部门。
②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处置符合环保要求。
③仓储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④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⑤财务部门:负责保障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
三、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收集1. 产生环节管理(1)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2)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和分类,确定其危险特性和管理要求。
(3)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去向等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活动,并适用于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
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来源、特性和危险程度分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五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其环境影响,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给相关行政机关,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运输。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储存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储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隔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附件:《危险废物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废物:指因含有或被附着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或被附着有病菌、等生物医学废物,具有潜在危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固、液、气形废物。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编制的,针对项目或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报告。
3、收集和运输车辆:是指专门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的车辆,包括垃圾车、危险品运输车等。
4、储存场所:是指专门用于危险废物的储存的场所,包括仓库、库房、储罐等。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概述危险废弃物是指含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性质或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三、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1.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如废镉,废酸等;2.危险化学品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如氯化氢废水、氰化物废水等;3.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含有油脂的污水、废矿渣等;4.医疗卫生废品,如医疗废水、化学药品剩余物等。
四、危险废弃物的管理1.危险废弃物的产生(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2)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管理体系,确定责任人,并设立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
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1)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收集和存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职工的健康造成影响;(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应当具有分类、标识、包装、封存、盘存等措施。
3.危险废弃物的运输(1)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节能、环保的原则。
(2)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选择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并在运输中设立有危险废弃物标志、企业名称、联系人等信息的标识。
4.危险废弃物的处理(1)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禁止采用未经安全论证的处理方法。
(2)危险废弃物的具体处理方法,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处理设备或场所。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危险废物名录》;2.企业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场所规范;4.危险废弃物运输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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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
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
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
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
批准:
日期:
附:
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排查,本公司在服务作业施工、设备维修、办公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1、编号HW08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带这些油类的废棉纱、揩布、手套等);
⒉编号HW09设备清洗用废乳化液
⒊编号HW10电力设备用绝缘油、冷却油等(含多氯联苯废物)
4、编号HW11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废油桶等);
5、编号HW12含有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墨盒、废漆桶等)
⒍;编号HW13用溶剂、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来的树脂状稠杂物
7、编号HW16感光材料废物(废光盘、废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等);
8、编号HW25含硒废物(废硒鼓等);
9、编号HW26含镉废物(废镉电池等);
10、编号HW29含汞废物(废萤光屏、废萤光灯管等);
11、编号HW31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等);
12、编号HW35废碱:
管道、设备清洗、出光、碱蚀、除锈(油)时产生
13、编号HW36石棉废物(废车辆制动器衬片、废石棉绳/纤维等
14、废电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