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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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统一的规定标准。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防发生废气、固体废物、粉尘及噪声的污染事故。
1、固体废物:主要是矸石、炉渣、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排矸场,煤矸石运至排矸场堆放平整,每3-5米覆盖0.5-1米厚的黄土,防止自燃,炉渣、生活垃圾分别卫生填埋。
2、废水:矿井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工业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除消防洒水复用后多余的水达标排放。
3、噪声:工业场地噪声主要来自风机房、筛分车间、主井皮带等场所内,其消声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确保正常运行。
4、废气:主要是来自工业厂区锅炉房内,锅炉运行前必须先开除尘泵,待水循环正常后方可起火,根据煤质情况,每班定量将高效脱硫剂均匀撒入煤中,保证废气的达标排放。
三、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事先向公司安通环保科申请,由环保科牵头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等有关事宜后方可开工。
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要经环保部门验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工程验收报告》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凡拥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填报污染设施登记表,并报安通科存档。已登记运行的防治污染设施一经投运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岗位操作制度》、《检修制度》,如实填写《设施运行记录》,因故障停运的使用单位应事先向环保办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使用。设施在使用的期间,使用单位应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按要求时间复用。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有污染物产生且必须排放的要上报环保办,由安通科牵头办理相关手续,经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要求排放。
六、各单位对在其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服务的相关单位人员,要严格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司有关环保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到有关环保方面的抱怨尽快妥善处理,无能力或在短期内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环保办。
七、煤炭公司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尽心劝阻、检举的权利。任何单位都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并如实提供各种环保资料、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活动。
八、煤炭公司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凡违犯上述规定对环境造成危害,给企业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酌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考核处罚。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度本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煤矿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已矿长为首、各科室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煤矿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煤矿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矿管理工作中。
5、煤矿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煤矿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废物排放。
6、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7、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7.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维修废物。
7.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7.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
7.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不得转移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9、煤矿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煤矿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0、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1、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12、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煤矿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