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琼府办〔2015〕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4日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到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部署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村庄整治、完善设施、建章立制、确保长效为工作重点,从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入手,大力开展“清洁家园”行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具有海南热带特点、田园风光、宜居宜业、民富村美的农民幸福美好家园,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示范引导。
立足农村经济基础,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布局、乡村旅游,科学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突出地域特色,挖掘文化内涵,通过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引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
充分发挥各地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琼府办[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0]1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实现“生态产业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生态文化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南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南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办)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省生态办实施考核工作,应当从省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省生态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办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相关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考核应纳入各市、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市、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其奖励问责、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体系建设(12分);(二)规划、计划制定实施(13分);(三)生态省建设效果(43分);(四)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2分)。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琼府办〔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8日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践行“三严三实”真抓实干促发展乐东现场会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城市形象,让本地居民和中外游客切实感受到海南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学习乐东等地先进经验,开展全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聚焦环卫保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切实解决城镇发展中的“脏乱差”问题,明显改善我省城镇面貌。
二、目标任务(一)第一阶段(至2015年年底前)。
针对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全省城镇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1.城镇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全省城镇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排、工地乱象、违建乱搭等问题得到基本整治。
2.清洁城镇内河(湖)上漂浮物及水体沿岸垃圾。
根据人流密度情况,在水体两岸配置相应的环卫设施,将沿岸清扫保洁纳入城镇日常保洁体系,及时完成垃圾清理后的绿化工作。
3.提升城镇出入口品质形象。
在做好城镇对外交通(机场、车站、码头等)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加强城镇风貌设计、引导、管控,围绕城镇定位,结合园林绿化、景观塑造、街景立面整治等工作,提升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琼府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原则(一)清理范围: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
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基本原则: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锚定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世界领先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展深度、拓宽广度,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海南样板。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较国家下达目标值多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1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第90百分位数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稳定,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全面消除省控地表水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在99%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整体补齐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短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海南样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琼府办函〔2022〕330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3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二)工作原则。
以完善机制、摸清底数、夯实基础、试点先行为原则,突出海南特色,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与海南省第一批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管控方案;完成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及治理试点;建立健全海南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
以制药、石油化工以及种植养殖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包括重点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逐步摸清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底数。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琼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21〕3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目录(2021年1月20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三章督察对象及方式第四章例行督察及“回头看”第五章专项督察第六章日常督察第七章派驻监察第八章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督察纪律和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牢牢守住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2施行日期2015.07.22文号琼府办〔2015〕123号主题类别大气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2日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海口市和三亚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裸地及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琼府办〔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5日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垃圾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农村污染防治服务体系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为我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
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覆盖率不少于60%,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
到2022年,全省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覆盖,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基本得到处理、达标排放。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农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难易程度,加快完成辖区内全覆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全省农垦农场(居)、林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并纳入治理范围。
三、基本原则(一)落实责任,整体推进。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7•【字号】琼府办[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以下简称“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拟定的《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把“考核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考核体系”的作用。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
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统计局和省水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九月七日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做好我省的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和《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琼府[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琼府〔2011〕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尽快改变村镇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村镇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全面加强全省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配套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改善我省村镇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为改善村镇环境卫生创造条件。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在村镇配套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结合客车停靠站、货车临时停车点,综合建设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布局公共厕所建设;按照建立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需要,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购置清运设备。
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突出抓好文明生态镇(农、林场)和文明生态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进行约定,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采取“户清扫分类、村收集处理、镇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的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科学分类、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三、建立村镇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政府要参照城市(县城)的清扫作业标准,结合村镇清扫作业特点,在村镇配备相应的环卫队伍和清洁工人,做到村镇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置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琼府[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以整脏治乱为切入点,实现全省环境卫生面貌的彻底改观。
现就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广大城乡民众生活环境品质为目的,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环境卫生问题为突破口,大力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全省环境卫生工作以市县城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旅游度假区、各类景区景点为重点,以乡镇为基础,坚持按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要求,以创建文明生态镇、文明生态村为载体,将环境卫生工作逐步辐射到广大农村。
各市、县要继续以“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为载体,并结合卫生城市(镇)和园林城市(镇)等各类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各级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建立起环境卫生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奖罚机制。
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民众的文明卫生意识。
中直、省直单位和驻琼部队的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属地管理,共同分担环境整治责任。
其他各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居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落实环境卫生各项工作措施。
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除配合所在地政府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外,还要结合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环境卫生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在全省的全面实施。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督查的通报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督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督查的通报市、县、自治县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计划,我办于8月13日-24日对全省各市县(三沙市除外)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好的方面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县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强化统筹协调,出台实施系列制度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镇管理得到加强,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全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落实情况。
按照《海南省公共厕所专项规划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3号)明确的任务和相关要求,截至目前,定安、陵水、白沙已完成三年公厕建设任务。
其它市县由于选址困难、资金未落实等原因没有完成(具体完成情况见附表)。
为加强公厕规范管理,海口、儋州、琼海、万宁、屯昌等市县还出台实施了公厕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确保了公厕正常运营使用。
各市县都落实了公厕管养经费,配备了保洁人员,全省绝大多数公厕达到“六无、四净、三通”管理标准,即无泥污、无积水、无蚊蝇、无恶臭、无尿碱味、无粪便满溢,地面、蹲位、隔板、便器周围干净利落,水通、电通、排污管道通。
(二)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1.关于街面路边餐饮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
各市县按要求开展了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
海口市自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以来,一直坚持把街面路边的餐饮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列入整治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
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正>琼府[2008]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总页数】2页(P11-11,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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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J],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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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9〕6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36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5月17日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并考核。
为确保到2020年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除三沙市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36号)。
(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2019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5号)。
(三)各市县(区)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
(四)相关规定和文件。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任务完成量、建设质量、运行维护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2018、2019年度工作情况考核,终期考核是对2018-2020年三年总体工作情况考核。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琼府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
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考核指标的通知(2004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4]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14
【实施日期】2004.02.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琼府办[200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琼府〔1999〕69号)第八条关于“各级政府必须与上一级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
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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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20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改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素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各市、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区、乡镇和属地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各乡镇(农林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自然村的考核,省环境整治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