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华医网云南省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全员培训答案
华医网云南省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全员培训答案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是在(A)A.2007年1月1日2.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C)C.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个季度进行艾滋病检测。
3.以下哪一条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艾滋病的义务(A)A.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须定期接受咨询和检测。
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共有(D)D.60条5.以下哪项不是国家《条例》和省级《条例》均有的篇幅(B)B.检测与报告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PITC)政策》解读1.相对国家《条例》,省级立法突破空间不体现在(C)C.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2.以下关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内容不正确的是(D)D.艾滋病防治研究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应当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按照《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推诿,拒接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可以处以(B)的罚款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4.《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分别于()和()起施行(A)A.2006年3月1日,2007年1月1日5.下面关于284号文件的内容错误的是(B)B.不提供HIV检测前信息服务,而是提供检测前咨询服务。
PITC介绍1.关于艾滋病目前疫情的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D)D.疫情呈上升趋势,增长速度加快。
2.以下不属于PIIC特点的是(C)C.被检测一方须对检测做出同意的表态3.VCT的特点是(A) .A:必须有一对一的咨询环境4.按照《云南省2012年防治艾滋病的工作责任目标书》,确诊检测率要达到(C)以上C.80%5.PIIC是(B)的缩写B.Provider-initiated HIV Testing and Counseling。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9年第07期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禁毒防艾基地: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纳入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
艾滋病防治条例ppt
提高技术水平
推广有效的预防措施
加强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广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公众的防护 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治疗和康复工作
积极开展治疗和康复工作,提高治疗水平和康复效果,降低艾滋病患者的死 亡率和生活成本。
05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
防治规划制定与实施
评估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包括防治目标、策略、措施等。
监测与检测
监测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了解艾滋病疫情的流行趋势,为防治工作提供科 学依据。
检测
为感染者、高危人群等提供检测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感染状况。
预防与控制
预防
通过推广安全性行为、减少血液传播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控制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艾滋病疫情在社会上的传播。
治疗与康复
治疗
为感染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缓解病情,提高生活 质量。
康复
为感染者提供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 社会。
04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制定更加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为防治工作提供法 律依据。
严格执法
加强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艾滋病防治条例ppt
目录
• 引言 • 艾滋病的流行现状与特点 •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内容 •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估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引言
背景介绍
• 艾滋病疫情全球流行,我国也不例外 • 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
云南禁毒防艾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与解析
云南省禁毒防艾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请从下面每道题下面的备选答案中点选一个答案,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国际禁毒公约的有关规定,按照药理性质进行分类,毒品可以分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兴奋药品和抑制药品人工合成药品和天然药品2.下列哪些毒品属于兴奋剂类毒品?()麦司卡林摇头丸巴比妥3.下列哪些毒品是新型毒品?()海洛因“K粉”大麻4.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区别是什么?()传统毒品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新型毒品对人体有“镇静”或“镇痛”的作用新型毒品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5.药物依赖性包括()。
心理依赖和生理依赖心理依赖和精神依赖生理依赖和身体依赖6.下列有关世界三大毒源地叙述正确的是()。
“金三角”位于老挝、越南、缅甸三国的接壤地区“金新月”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的接壤地区“银三角”位于南美洲的哥伦比亚境内7.世界上哪个国家生产的鸦片类毒品最多?()缅甸阿富汗哥伦比亚8.云南省戒毒工作的“四个层次戒毒”的第三个层次是指()集中戒毒劳教戒毒强制戒毒9.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再次强制戒毒送劳教戒毒交由家庭处理10.什么是“无毒社区”?()没有吸毒、没有贩毒、没有种植原植物和没有制造毒品的社区没有一切毒品的社区没有吸毒人员的社区11.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
2005年7月1日2006年1月1日2005年5月1日12.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6月26日12月26日10月26日13.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是()。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61公约》14.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
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究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毒品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个。
131l1216.非法持有海洛因或“冰毒”()克以上构成犯罪。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科技、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的开发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一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协调、考核、监督机制,推行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其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卫生健康、财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等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计划,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关怀救助、志愿者活动等工作。
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实施方案
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禁毒防艾事关边疆稳定、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实施方案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第四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XX-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我省再次向艾滋病发起宣战。
《方案》的发布,为我省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防治艾滋病工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与蔓延指明了新的目标。
打赢第四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云南蓄势待发。
“云南防治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传染病。
XX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连续开展了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
第一轮从XX到XX年,使得艾滋病传播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第二轮从XX 年到XX年,艾滋病疫情防治取得显著成效;第三轮从XX年到XX年,使得艾滋病防治战争由攻坚战变成了持久战。
第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评估显示:XX年与XX年相比,静脉注射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率从%下降至%;暗娼人群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率从%下降至%;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产妇所生婴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下降至%;治疗病人的病死率从%下降至%;检测阳性率从XX年的%下降到XX 年的%,报告的感染者占全国的比例从XX年的%下降到XX年10%。
与此同时,第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以来,我省新增艾滋病确诊实验室57个、筛查实验室179个、检测点2371个、CD4实验室84个,检测人数万人次;推广使用安全套27813万只,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68个,拓展服药店103个;开展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咨询检测万人次、孕产妇检测万人次,母婴传播阻断覆盖率达100%;抗病毒定点治疗医院由XX年的161个增加到232个。
通过实施第三轮防艾人民战争,“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格局更加稳固和强化,省、州、县、乡、村防治网络更加巩固和完整,功能齐全、运行畅通的“云南防治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曾经的艾滋病重灾区已转变为综合防治示范区。
艾滋病防治条例(2)
《艾滋病防治条例》
总则 宣传教育 预防与控制 治疗与救助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检测\监测
宣传教育
治疗和救助
行为干预
(一)总则
明确目的
方针机制措施
组织领导
反对歧视
科学研究
表彰奖励
补助抚恤
(二)宣传教育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 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 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三免”:
➢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 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 剂.
(四)治疗与救助:
➢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 病人遗留的孤儿和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未成年人减免相应 的教育费用。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 策:
“四免”:
➢ 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 上学费用.
(四)治疗与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 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 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 助。
(四)治疗与救助:
➢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 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 断和治疗服务。
➢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 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 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 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 服务。
(四)治疗与救助:
➢ 对农村艾滋病病人和 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 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 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 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艾滋病病人适当 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 疗药品的费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云政办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4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 2010年)》,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原则,扎实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关怀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万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16个州(市)及129个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16个州(市)建立确证实验室。
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云医保〔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的通知云医保〔2021〕68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做好艾滋病防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管理,需使用医保药品目录中非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具体人员名单由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保障范围患者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按照国家现行的艾滋病诊疗规范进行抗病毒治疗时,剔除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费用后,属于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内医保药品目录中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特殊病政策报销。
三、保障水平各统筹区要按照77号文件关于门诊特殊病的待遇规定,参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增补门诊特殊病待遇参考表》,坚持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相挂钩,合理确定待遇水平。
(一)职工医保。
根据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级别,参照参保统筹地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每年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即起付线)金额,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与统筹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我省防治艾滋病的“一办法、六工程”
我省防治艾滋病的“一办法、六工程”
佚名
【期刊名称】《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200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共26条。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医疗卫生、采供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公民提供服务;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切实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 [J],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艾滋病防治六项工程的通知 [J], ;
3.工程价款结算新办法出台防治工程欠款有法可依——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J], 宗边
4.贯彻实施《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 [J], 黄祖瑚
5.王陇德副部长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上指出——艾滋病防治尚存六大难题[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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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艾滋病防治条例》全文
最新《艾滋病防治条例》全文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最新《艾滋病防治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艾滋病防治条例_PPT幻灯片
艾滋病
资料与救助
❖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 务。
❖ 2.医疗卫生机构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 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婴 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
内容
总则
❖ 1、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 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 例。
❖ 2、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实行综合防治。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预防与控制
❖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 3.对卫生技术人员和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
保障措施
❖ 1.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 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 防治专业队伍。
❖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提供防治经费。 ❖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
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质。
法律责任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内容?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总则?1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 施行。
Hale Waihona Puke ❖ 总则 ❖ 宣传教育 ❖ 预防与控制 ❖ 治疗与救助 ❖ 保障措施 ❖ 法律责任
防艾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33、我国目前公布的艾滋病感染者最主要的感染途径是( A )
A、静脉注射毒品B、非法卖血C、性途径D、母婴传播
34、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 B )
A、免疫缺陷综合征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C、先天性免疫缺陷综合征D、继发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14、南华县当前艾滋病防治的首要措施是:
答:对各类人群开展防艾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增强他们的防艾意识是首要措施。
15、南华县第三轮防艾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工作原则
答:(1)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2)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注重监管
(3)扩大覆盖、强化保障、综合服务
(4)整合资源、重点突破,确保成效
3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 D )
A、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且已经出现AIDS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人
B、接触过艾滋病病人的人C、接触过艾滋病病毒的人
D、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还没出现AIDS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人
36、1981年,哪个国家首先报道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 C )
A、中国B、泰国C、美国D、南非
37、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现状正处于哪个时期?( C )
C、蚊虫叮咬D、母婴垂直传播
30、下列哪项是预防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有效措施:( A )
A、坚持使用安全套B、拒绝毒品C、到正规医院拔牙D、不与人共用牙刷
31、艾滋病毒不可以通过下列哪种方式传播(C)
A、共用针头或注射器B、性接触C、日常生活接触D、母婴传播
32、下列哪项检查能够最终确定病人感染了艾滋病毒:( D)
A、是B、否
9、南华县干预男性同性恋人群建立( A )工作室。
A、野菌飘香B、爱心家园C、男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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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工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诊断试剂、疫苗的研究开发与临床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和教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宣传、卫生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印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设置专题、专栏和开播公益性广告,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骨干教师的培训,保证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课程的开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并保证课时,提高学生防治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有关人员和社区组织的艾滋病咨询人员进行培训。
工商、公安、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文化、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开张贴、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品,对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流行情况,制定针对不同人群的行为干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推广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支持行为干预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服务;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在机场、码头、车站、工地等人口集中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其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
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为自愿进行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咨询、筛查检测等服务;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咨询,并指导其到医疗机构诊治。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艾滋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通报教育部门。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供血的管理,预防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传播阻断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咨询、检测、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婴儿喂养代乳品及指导,并对产妇和婴儿进行随访。
第二十五条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推广吸毒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的使用。
吸毒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
第二十六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和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医疗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艾滋病防治研究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科研机构等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采取防护和救治措施。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暴露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三十条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将艾滋病传染他人。
第四章监测与报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省筛查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进行随访。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疫情。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通报和公布艾滋病疫情。
第五章医疗救治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和社区关怀服务网络,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艾滋病临床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服药服务网络,培训服药监督人员,保障治疗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治疗、咨询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求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接诊。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医疗器材应当进行消毒处理,防止医源性感染、实验室感染的发生。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
省财政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给予补助。
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和艾滋病职业暴露高危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其经办机构,应当纳入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