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正文】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它保证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种合同通过支付保费来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人在不幸事件发生时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重要要素构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它法定代表人。
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一方,也是合同中的主体。
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身故或伤残时接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商定或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保险期限是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通常以年度为单位,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身体健康证明等资料。
保险公司在接受申请后,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来评估其风险程度,并确定是否接受保险和具体的保险费用。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保险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该保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任何改变。
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支付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重要作用。
在意外身故或伤残时,保险金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或提供收入替代等。
同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选择不同种类的附加保险和投资政策,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经济增长机会。
然而,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投保人要确保购买合适的保险金额,以满足家庭或个人的实际需求。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甲方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乙方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经济赔偿,减轻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及其指定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方案确定。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
2. 乙方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如有影响保险风险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4. 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方案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及条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或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人身保险合同(三篇)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公司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承担一定风险的合同。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对象,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基本事项。
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三、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以满足投保人特定的需求。
常见的附加条款有豁免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购买附加险种。
四、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况包括自杀、故意伤害他人、酒驾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这些责任免除情况,避免自己在这些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五、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
一般有一次性赔付和分期赔付两种方式。
投保人需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赔付方式。
六、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常见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满、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丧失保险意向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了解这些条件,以免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般有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了解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解决。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赔付方式和解除、终止条件等也需要投保人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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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伤害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此而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约给付保 险金的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超过规定时间(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 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二年不行使),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保险金的 责任。
六、自杀免责条款(保险人除外责任) (一)自杀的要件: 主观上有结束生命的愿望 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二)有关国家保险立法对自杀的态度 德国、日本——不给付保险金 美国—在保险单签发后2年内自杀, 保险人不赔
我国保险法关于适用自杀免责条款的规定 (第44条) 1.适用的险种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适用的期间 ——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之内 ——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之内 3.适用的原则 保险人不赔偿保险金,但应按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适用的例外 ——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六)人身保险关于 医疗费用代位追偿的争论 观点之一:不论何种医疗费,一律不实行代
位追偿。 观点之二:区别对待
定额给付的医疗费(属人身保险)不得实 行代位追偿; 补偿性医疗费用(属财产损失保险),应 实行代位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 (1)死亡保险合同的种类 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以约定期间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 终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2)死亡保险合同签约资格的限制 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无行为能力的 子女投保除外) (3)保险金额的限制 保险金额须经被保险人认可(父母为子女投保除外);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 的限额。 (4)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
五、保险金
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除外责任:(F43-45) :(F43 3、除外责任:(F43-4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 保险金如何处理? 保险金如何处理?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 除权如何行使? 除权如何行使?
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一、种类与特征
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 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定额给付。 2、定额给付。
二、投保
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 更正并补交,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保险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签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人身保险。
2. 保险责任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身故、伤残等风险承担给付责任。
3.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保险金额为XX元。
第二部分:保险费用及给付
1. 保险费用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金给付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给付条款向乙方给付保险金。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双方如需继续保险需重新签订合同。
3.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纠纷解决
保险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以上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
参考答案:
•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本案中的小女孩 与其外公并没有存在真正法律上承认的抚 养关系。法律上承认的抚养关系主要是以 是否有支付小女孩的生活费用为标准,而 且外公一般都是在小女孩父母都去世,无 人抚养的情况下才可能与小女孩形成抚养 关系。但本案中小女孩爸爸尚在且承担小 女孩的抚养费用,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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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合同 • 健康保险合同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合同投保人享有一些的特殊权利, 合同投保人享有一些的特殊权利,主要 有:
• 1解除合同与分期付款。 • 2复效请求权,即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 同恢复请求权。 •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 4转让或者质押保单。 • 5如果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有权利请求保险人退还多收的 保险费。
案例分析:
小女孩王珍, 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在A 小女孩王珍,2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在A城 生活, 岁时上幼儿园, 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 亲承担。 岁时,王珍的父亲再婚, 亲承担。4岁时,王珍的父亲再婚,王珍便与其父 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 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 在王珍离开A城时, 园。在王珍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 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珍到B 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珍到B城后不 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 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珍 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 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以王珍的外公对王珍不具有保险利益 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一种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寿险和健康保险等不同类型。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 被保险人,即享受保险保障的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2. 保险金额,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可以是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3. 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时应承担的赔
偿责任和范围。
4. 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保险费,即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
期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障工具,对个人和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在起
草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和保障要求,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保障内容完善,合法合规。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纠纷。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一、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指的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
1.2 “人身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依照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
1.3 “被保险人”指的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1.4 “保险金额”指的是乙方依约定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障金额。
1.5 “保险费”指的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
二、保险责任2.1 甲方在乙方支付相应保险费的前提下,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负责。
2.2 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额给乙方。
2.3 本合同下所述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祸、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所致的身体伤害。
三、保险责任限制3.1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例如故意自残、犯罪或滥用药物等,甲方将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3.2 若乙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评估与判断出现错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险费支付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保险责任。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5.1 本合同的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日期为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2 如乙方丧失保险标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费用。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附则7.1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经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有效合同副本。
7.3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如有争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拟向甲方投保人身保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特别约定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方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期间。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发生保险条款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保险单载明。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向甲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金的给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或受益人提供的完整资料后,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乙方如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保险金给付完毕或合同解除后终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1. 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寿险等,具体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单。
2.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具体条款详见保险单。
第二条保险金的给付。
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
1. 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2.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满。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保险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保险事宜顺利进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向其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文将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成和解除、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纠纷处理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其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应支付的金额,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二、合同的形成和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形成需要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申请后,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一旦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双方即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核实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金。
四、合同的纠纷处理在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对保险金额有争议。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其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合同的形成需要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支付保险费,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以人的生命、寿命及健康状况为标志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现。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
通常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
其中,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享受保险金的人,也就是经过核保后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并转为具体的保险对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他所承担的责任是将保险费及时缴纳,以使保单生效;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数额权利的人,即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去世时,能够获取保险金的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也有保险豁免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豁免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加重病情时,不再需要缴纳剩余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仍然为其提供保险保障。
在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
同时也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了解条款内容及其针对风险的保障程度,并且应该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投保建议和要求。
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保证条款及其解释可以得到准确的理解和及时的申明,同时要保证自己的信息资料填写无误。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
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进行核保,确定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及综合风险,以此来确定保险费的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保险责任和豁免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考虑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同时也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关于人身保险的合同。
人身保险是一种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安全生活、应对意外风险的重要保险方式。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
一、合同基本条款1.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人员,不包括未列明的其他人员。
同时,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和其在被保险人监护下或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共同生活的子女及父母。
2.保险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日止。
如无特别约定,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有权续保,续保时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10天内与被保险人协商。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恢复保险之前的声明、承担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格审查、依法缴纳保险费等条件,恢复保险。
3.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标准详见附表。
当被保险人和家庭成员之一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保险金。
4.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本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限届满日失效。
如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续签合同时存在分歧,被保险人同意在原合同到期之前继续受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续签或者申请续签未获批准,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缴纳的方式、时间、金额等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详细约定。
如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在本合同合法终止前,解除本合同。
2.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不故意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隐瞒程度和影响程度,认定保险责任的大小。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身体疾病发生后提供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要素、合同解释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人身保险合同有更深入的了解。
保险合同的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身体疾病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即有义务根据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内容要素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和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免赔额、保险金给付条件和方式、合同解释、合同变更和终止等。
这些要素的确切内容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述。
合同解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出现争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将决定解释的依据。
一般来说,合同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即以合同字面的表述为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根据交易背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相对宽松的解释。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则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结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身体疾病发生后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要素和解释原则对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也需要受到充分的重视。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下,才能真正实现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
总结:本文介绍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要素、合同解释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通过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在需要时获得及时的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简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意外事故、疾病、伤残或死亡等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并享有合同权益的一方。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受益人的一方。
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投保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钱数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家庭情况、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数额通常根据投保人的个人风险评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年、五年、十年或更长,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权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随时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和责任;•申请保险金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审核。
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遵守合同的规定并履行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审核保险金申请;•调查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护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响应并处理保险金申请。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一种保险形式,其中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残疾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这些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在意外情况下给予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经济保障的重要保险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的主要要素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合法拥有被保险人利益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险赔付额度。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3. 保险费和保险责任: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残疾时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4. 免赔额和豁免条款:免赔额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前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金额。
豁免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豁免支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导致失业或身体严重受伤。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1.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投保人应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前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 合同的价格和保险费率:人身保险合同的价格和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统计数据来确定的。
投保人应了解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保险费率的设定原则,确保保险费的合理性。
3. 合同解除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合同解除和终止来终止。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终止是指合同期满或合同发生特定情况导致合同终止。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身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基础。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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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1.概念 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 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
2.特征: 2.特征: (1)保险标的具有无价性 投保人可以同时投保几个内容相同的人寿保 险 (2)人寿保险没有代位追偿权 (3)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功能 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将来 生活所需或保障受益人的生活所需
(四)宽限期、中止及复效的规定 1、宽限期 2、中止 3、复效
【案例044】杀人凶手能成为保险受益人吗? 案例044】杀人凶手能成为保险受益人吗? 044 1999年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 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 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 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 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 事拘留。郑子,14岁 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 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 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 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 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 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 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
(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 同意方可生效(第34条) 同意方可生效(第34条) 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三)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投保时,投保人的身份 限制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 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诉称: 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诉称: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 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人。 取,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人。请求法院 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 5000元损失 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承担本 案诉讼费。 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承诺在先,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承诺在先,保险 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 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公证处被追加为第 三人。 三人。 公证处辩称:原来要求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 公证处辩称:原来要求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 并非是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亲笔签名, 并非是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亲笔签名,撤消了该 公证书。 公证书。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①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 险金全数。 ②疾病死亡给付。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③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 所致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④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 残疾,按有关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 (1)
)
寿
险
同 种类 险 故 费 发 ,
险 同 险 :为 :为 险 ) 为 家属筹 家属筹
①终 ( 险费高) 险费高) ② 期 险 险
险 同( 险 故
险 同, 该期 内 短期内从 短期内从
期间为 期间为 同期 , , 险 为给 。 险工 。
(2)
险 同 险 险 故。 : 期 内 达到 年龄时 年龄时
三、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 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 伤残、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 定期保险合同。
(二)团体保险的特点 1.风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个人 1.风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个人 团体保险对风险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 (1)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团体 (2)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3)对被保险人人数的限制 (4)保险金额按同一标准确定 2.投保团体持有保险单,每个被保险人持有一张保险凭证(小保 2.投保团体持有保险单,每个被保险人持有一张保险凭证(小保 单) 3.成本低 3.成本低 4.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4.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5. 保险费率的制定方法 主要考虑投保团体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 记录等。
某年, 某年,4月1日,王某为其9岁女儿在保险公司投保了 王某为其9 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是王某自己。同年, 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是王某自己。同年,8月2日, 王某妻子自杀,携带女儿从15层楼跃身而下, 15层楼跃身而下 王某妻子自杀,携带女儿从15层楼跃身而下,2人当 场身亡。经过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后认定2 场身亡。经过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后认定2 人死亡性质是自杀,不是他杀。 人死亡性质是自杀,不是他杀。 事故发生以后, 事故发生以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在本案中,年仅9 在本案中,年仅9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 年以内自杀,她还是个未成年人, 起,2年以内自杀,她还是个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其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行为能力的人,其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 法庭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 合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 合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金。 10万元保险金 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金。 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 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当 由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领取。 由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领取。 建筑公司领取保险金,既没有法律依据, 建筑公司领取保险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出具虚 假授权委托书, 假授权委托书,应当将保险金返还被保险人李某的 继承人。 继承人。 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书,导致本案保险金错误地给 也有错误。 付,也有错误。 本案参考结论 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2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之女虽仅9岁,但她应该知道从15 层楼跳下,必然导致死亡。所以,随其母一起跳楼,在主观 上具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在客观上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 的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是自杀行为。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杀免责条款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自杀是指,故意实施的,以结 束自己生命为目的行为。王某之女年仅9岁,尚无民事行为 能力,她的智力程度,远不足以辨别自己行为所要造成的后 果,对人生尚无法理解。当时,又是在其母亲的携带之下, 不能认为是主观上自愿的行为。对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简易人 身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 每份保险费一律每月人民币1 每份保险费一律每月人民币1元。总保险金 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每份保险金额按 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每份保险金额按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的投保期限分 别规定。
为 (3)
险 养 两 险 险 故 发 。 险 同,简称两 同,简称两 为 险 险 同 故。
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 投保人按月交纳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 保险合同。 带有储蓄性、“两全” 带有储蓄性、“两全”性。 保险期分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 保险期分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 期和30年期等。 期和30年期等。
其除外责任为: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 为; ②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因被保险人、投 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疾或死亡; ③因疾病所致的残废; ④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 ④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 死亡; ⑤因战争、军事行动所致伤亡。
保险法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分为两节: 本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 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 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定额给付性保险;例外: 医疗费用保险或丧葬 、定额给付性保险; 费用保险。 2. 期限具有长期性。 3、承保的危险具有规律性 4. 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 保利益,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5. 在风险转移的基础上,还具有储蓄性质。
理论分析: 自杀分为:非故意自杀与有意图的自杀。非故意自杀,包括在 精神失常,神智不清时自杀。这些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意图的自杀就是指明 知要发生死亡的结果,故意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 为除外责任。避免被保险人通过自杀的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保 险金。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般认为适用免责条款的自杀, 应当是故意自杀。本案中,被保险人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其智力水平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预见该行 为的后果,所以,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被保险人年仅9岁,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保险金。
(三)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给付申请应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被保险人因病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残废 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