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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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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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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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四、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一旦取得物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进入了物权法律关系,成为了物权人,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义务人,因而产生了对特定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这是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其实就是物权的转让。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

相对丧失是物权的支配关系也就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效力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绝对丧失是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的灭失,因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人丧失了支配事实从而使物权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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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

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
(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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