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法〔2014〕327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32-37号),作为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粤财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1〕1号当事人:广东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原汕头市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3787310A法定代表人:谢振浩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公塭林园十九巷7号101厂房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包组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8-201028-0102)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参加了“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公司)、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小型企业。
经核实,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均称未向你公司提供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的公章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加盖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九二盐业公司和佳宝公司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两个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例
两个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例案例:7岁孩子玩手游偷偷充值2万多元,孩子:只知道会出来钻石黄女士的儿子轩轩今年7岁,孩子最近迷上了一款叫“龙之岛”的手游,而且从黄女士的支付宝账单上看到,6号到7号之内总共被充值了40多起的消费记录,每一起的消费金额都在88元到648元不等,黄女士说,这些消费金额都是儿子在游戏中付掉的。
而密码是在她一次买东西的时候支付的时候,轩轩记住的,目前在和客服协商退款。
该案例中黄女士的儿子轩轩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实施的游戏充值是无效的,不予认可的,充值的款项应当在证明充值的行为是由轩轩没被黄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类似这种案例最好的证据就是监控,监控能比较清晰明了的说明充值当时的情况。
案例:误以为是复制品合同无效甲继承其父亲遗产一幅字画,误以为是复制品,以3万元价格出卖于乙,乙支付缔约费用2000元,之后,乙以4万元将该画出售给知道甲意思表示错误事实的丙。
1个月后,甲获悉该画系张大千所画,价值100万。
该案例里面,甲低价出售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他对字画是复制品的错误认识,因此甲出售给乙的行为是无效的。
甲对乙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合同及物权变动自始无效,基于物权主张原物返还。
案例:情侣堕胎签百万补偿协议被判无效法院:有违公序良俗阿蕾与小刚于2017年底相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了一场相差十岁的姐弟恋。
2018年10月,阿蕾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小刚得知后却劝说她流产。
2018年11月,小刚陪同阿蕾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
同日,两人签订《协议书》。
协议称,小刚曾在两人相恋期间与其他女性暧昧,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了结关系,小刚愿支付阿蕾100万元作为赔偿。
事后,因小刚未曾支付过任何款项,阿蕾诉至法院。
上海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具有与人身关系相关联的内容,带有人身权利属性,并且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善良风俗相悖,属于无效约定。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目录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52号)指导案例 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指导案例 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指导案例 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 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 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指导案例 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0)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3)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51)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5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0)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4)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68)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7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3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76)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80)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3)指导案例 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86)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0)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92)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6)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09)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0)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2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2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3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37)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4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45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9)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52)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6)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61)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1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3)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99)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1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21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发布指导性案例样式 (221)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会计经验:争议案例-税款追征期的三年和五载
争议案例|税款追征期的三年和五载清远市地税局对伟华公司2006年度至2010年度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9月1日对伟华公司作出清地税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伟华公司经营运动城少缴营业税费、转让物业少缴营业税费及土地增值税、承建市政工程收入少缴营业税费、2006年至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1293057.66元,限伟华公司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除对经营运动城收入的处理决定无异议外,伟华公司不服清地税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理决定,向广东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地税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粤地税行复[20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清远市地税局对伟华公司依清地税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
伟华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本文探讨的是关于清远市地税局向伟华公司追征转让物业税款是否已过期的问题。
申请人伟华公司认为清远市地税局于2011年4月25日向伟华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之日起算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11月10日对伟华公司转让物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核查清算,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清地税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将近四年,超过了法定的三年追征期。
被申请人清远市地税局则认为清远市清城区地方税务局凤城税务分局对伟华公司的申报纳税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该局于2010年11月10日向伟华公司退还部分税费也只是对伟华公司错误适用税目予以更正,而非对伟华公司预征税款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并确认了预征税收事项。
伟华公司少缴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税款的追征期应为五年,而非三年,且应当加收滞纳金。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同基础上形成的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条件下产生的合法的竞争关系。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属于法律上的公平竞争权,不能以公平竞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正文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无讼阅读|从最高法院5个案例解读认定恶意串通要素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从最高法院5个案例解读认定恶意串通要素的裁判规则展开全文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阅读提示】1、实践中常见的是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但除此之外,恶意串通的情形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关键是,对恶意串通如何把握,实属难点,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多持审慎态度。
只有在“恶意串通”这种主观状态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且能够被证据证明时,才可能做出认定。
本文择取几个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从不同视觉查看最高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要素。
2、从主观的角度寻找证据极为困难,想找到当事人之间事先恶意串通的证据,通常是不可能的。
因此,认定恶意串通,应当根据签订合同前后的事实来认定交易双方当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3、恶意串通可从主观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买卖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低价”、买方是否明知卖方存在巨额债务等方面判断,但需注意根据具体案情搜集相应证据。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审理查明:嘉吉公司与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因发生争议,双方《和解协议》中约定嘉吉公司因金石集团将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后因福建金石公司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申请执行。
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
王政良与王晓琪、王晓莉是父女关系,柳锋与王晓琪是夫妻关系。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
王晓琪和柳锋(系夫妻关系)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
福建金石公司不仅未能积极配合嘉吉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反而置双方的《和解协议》于不顾,与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本应抵押给嘉吉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转让给田源公司。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执行•【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时间】2017.09.02裁判规则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正文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基本案情: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某某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某某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裁判结果: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
陈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
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请求。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 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高敬冲、胡健姚与潘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高敬冲、胡健姚与潘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7【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7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军胡怡静卢俊廷【审理法官】马军胡怡静卢俊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敬冲;胡健姚;潘广祥【当事人】高敬冲胡健姚潘广祥【当事人-个人】高敬冲胡健姚潘广祥【代理律师/律所】叶锦芬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锦芬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锦芬李清李欣琦【代理律所】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敬冲;胡健姚【被告】潘广祥【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判决高敬冲、胡健姚向潘广祥支付借款本息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潘广祥主张高敬冲、胡健姚应偿还借款,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收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高敬冲、胡健姚向潘广祥支付借款本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第一条约定在3个月观察期后3天内选择借贷方式或者购买股权方式,2018年8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潘广祥确定选择借贷方式,两份协议内容衔接清楚表明了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2018年5月30日高敬冲、胡健姚收到的涉案款项在双方补充协议中确认为借款,胡健姚此后的转款并未注明偿还款项的性质,高敬冲、胡健姚对潘广祥在微信中表明确认收到的利息也没有提出异议,故高敬冲、胡健姚上诉称支付的150000元应为自2018年8月22日开始确认借贷关系的利息,而不是2018年6月至8月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
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
申广华、李润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广华、李润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广华;李润娴;施雄【当事人】申广华李润娴施雄【当事人-个人】申广华李润娴施雄【代理律师/律所】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崇怡【代理律所】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广华【被告】李润娴;施雄【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
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施雄是否应对李润娴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李润娴向申广华借款发生于2019年期间,施雄提交的离婚证显示施雄、李润娴于2014年11月27日已登记离婚,故一审时申广华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施雄承担连带责任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其次,二审时申广华主张施雄是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但案涉《借款合同》《借条》上均只有李润娴作为借款人签名,一审法院依照合同相对性确认借款关系的主体,并无不当。
再次,经审查,申广华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前述三份判决书不足以证明李润娴、施雄在离婚后长期存在共同举债及共同经营的事实。
吕伟强与刘文军、郑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吕伟强与刘文军、郑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2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伟强;刘文军;郑丽玲【当事人】吕伟强刘文军郑丽玲【当事人-个人】吕伟强刘文军郑丽玲【代理律师/律所】阙光葆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谢静平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李茶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阙光葆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谢静平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李茶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阙光葆谢静平李茶艳【代理律所】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伟强【被告】刘文军;郑丽玲【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刘文军是否应偿还涉案借款的本息;(二)、被上诉人郑丽玲是否应对涉案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否应追加案外人吕XX、刘XX及惠州XX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6年2月22日,上诉人吕伟强与被上诉人刘文军对一份《刘文军借款明细》签字捺印表示确认,该借款明细记载了借款人刘文军签借条日期、借条金额、银行付款日期、银行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等内容,确认了被上诉人刘文军未还款金额为450万元,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上方另有“备注:上述借款已转为吕XX受让惠州XX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中郑丽玲股权(由刘XX代持股份)的对价款。
郭景康与财政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景康与财政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景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当事人】郭景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当事人-个人】郭景康【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景康【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
在法律法规未对送达时间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送达时间符合常理即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
参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行政机关受理后的查处行为系对资产评估行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本案中,涉案评估报告系由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作出,郭景康并非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明确的使用人,亦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财政部门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财政监管过程中应当对郭景康所主张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和考量。
故郭景康与其申请复议的要求江西省财政厅履行法定职责,对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间缺乏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2〕6号)
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2〕6号)【主题分类】会计【发文案号】粤财罚〔2022〕6号【处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328352600110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328352600170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328352700000【处罚日期】2022.03.18【处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处罚机关类型】财政部/厅/局【处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贾*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08 14:53:25粤财罚〔2022〕6号当事人:贾*东身份证号码:420620****03180595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室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
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一、违法事实在对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惠审字〔2019〕第SJ0220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报告。
(一)货币资金余额6,102万元,占资产总额108,393.38万元的5.63%,其他货币资金余额3,834万元,未对其货币资金实施函证,也未说明理由。
对银行存款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达账项未提请被审单位调整,也未作审计调整。
(二)其他应收款余额46,012.32万元,占资产总额108,393.38万元的42.45%。
未选择重要项目作函证,替代程序测试表无资产负债表日后检查内容。
(三)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00万元,占资产总额108,393.38万元的0.28%。
本期发生股权转让6,99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78.33万元,仅复印了股权转让记账凭证和部分收款、银行收款单凭证,未获取股权转让的其他审计证据。
曾亚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曾亚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曾亚星【当事人】曾亚星【当事人-个人】曾亚星【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亚星【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上诉人曾亚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南沙港铁路项目征用其租赁的中山市小榄镇西区石龙东路河边巷10号之一厂房。
上诉人认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的函》(粤自然资(建)函[2019]6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粤自然资(建)函[2019]6号文件。
2020年7月17日,广东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20]28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上诉人上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转让债权执行复议
转让债权执行复议今日主题:转让债权执行复议作者: 李彦文章分类:案例分析文章内容: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
基本案情原告投资 2234中国第一号基金公司(简称2234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股份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简称海洋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由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海洋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2234公司借款本金2274万元及相应利息;2234公司对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在判决作出前的2011年6月2234公司将其对海洋股份公司和海洋实业公司的2274万元本金债权转让给李晓玲、李鹏裕,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李晓玲、李鹏裕于2012年4月依上述判决和协议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随后福建高院向海洋股份公司、海洋实业公司发出(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
海洋股份公司不服,以执行通知中直接变更执行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鹏裕系公务员、受让不良债权行为无效、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向福建高院提执行异议。
福建高院异议审查查明:李鹏裕系国家公务员,其称在债权转让中未实际出资、并于2011年9月已退出受让债权份额。
高院认为:一、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纪要(简称《纪要》)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情形无效,以及公务员法明确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规定,作为债权受让人之一的李鹏裕为国家公务员,其购买债权身份不适格。
李鹏裕称已退出受让债权份额,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未做审查仍列李鹏裕列为申请执行人显属不当。
二、执行通知中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最高院(2009)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简称1号答复)认为: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已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其中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
行复议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裁判摘要】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人与拍卖行对于拍卖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构成恶意。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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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判摘要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人与拍卖行对于拍卖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构成恶意。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八路飞霞大厦311房。
法定代表人:潘志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五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简祖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五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简祖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五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简祖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清偿荔发公司借款160647776.07元及利息,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在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于1998年2月11日裁定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的物业(首层全层;十六层全层;负一层除已售出的110㎡车位的部分;第五、六、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层共71套房产,面积总计18851.86㎡)。
次日,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
同年6月,该院委托的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广丰大厦该部分物业在1998年6月12日的拍卖价格为102493594元。
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
2001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月4日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拍卖。
同年11月初,广东高院在报纸上刊登拟拍卖整栋广丰大厦的公告,要求涉及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或购房业主,于2001年11月30日前向景茂拍卖行申报权利和登记,待广东高院处理。
根据公告要求,向景茂拍卖行申报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金额高达15亿多元,其中,购房人所缴纳的购房款逾2亿元。
2003年8月26日,广东高院委托广东财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原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评估。
同年9月10日,该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整栋广丰大厦(用地面积3009㎡,建筑面积34840㎡)市值为3445万元,建议拍卖保留价为市值的70%即2412万元。
同年10月17日,景茂拍卖行以2412万元将广丰大厦整栋拍卖给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
广东高院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确认将广丰大厦整栋以2412万元转给龙正公司所有。
2004年1月5日,该院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广丰大厦整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龙正公司,“将广丰大厦房产有关买卖、转让、抵押、拆迁补偿等关系及其合约或协议等,概予以解除和注销”,并声明原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包括购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被拆迁人或拆迁户等的权益,由该院依法处理。
龙正公司取得广丰大厦后,在原主体框架结构基础上继续投入资金进行续建,续建完成后更名为“时代国际大厦”。
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对广丰大厦拍卖活动进行调查后认为,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由同一人实际控制,在广丰大厦拍卖中自卖自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对广丰大厦的两次评估结论,相差巨大,委托法院对此疏于监管,导致广丰大厦被低价拍卖,严重侵害已预购房屋的小业主利益等,要求广东高院依法处理。
2011年6月2日,广东高院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认定: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股东均系亲属,存在关联关系。
广丰大厦两次评估价格差额巨大,第一次评估了广丰大厦约一半面积的房产,第二次评估了该大厦整栋房产,但第二次评估价格仅为第一次评估价格的35%,即使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其价格变化也明显不正常。
据景茂拍卖行报告,拍卖时有三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另外两个竞买人均未举牌竞价,龙正公司因而一次举牌即以起拍价2412万元竞买成功。
但经该院协调有关司法机关无法找到该二人,后书面通知景茂拍卖行提供该二人的竞买资料,景茂拍卖行未能按要求提供;景茂拍卖行也未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了竞买。
综上,可以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竞买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拍卖无效,撤销该院2003年10月28日作出的(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
对此,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分别向广东高院提出异议。
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维持原裁定意见,驳回异议。
两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异议裁定和原裁定。
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合并概括如下:对广丰大厦前后两次评估的价值相差巨大的原因存在合理性,且两次评估均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与拍卖行和买受人无关。
拍卖保留价也是广东高院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决定的,拍卖成交价是当时市场客观因素造成的,没有任何人为因素;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景茂拍卖行于广丰大厦拍卖前的2003年10月9日及拍卖后的10月22日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局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另外两名竞买人的资料不违反《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拍卖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的规定,广东高院要求拍卖行提供超过法定保管期限的文件并承担不能提供的法律后果,于法无据;法院将已预购登记的房产作为债权处理系法院过错,与申请复议人无关;拍卖广丰大厦是在广东高院的监督下进行的,拍卖过程公开、公正、合法,拍卖前曾四次在报纸上刊出拍卖公告。
不存在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
没有证据证明龙正公司与拍卖行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其他竞买人参加拍卖。
法律没有禁止拍卖行股东亲属的公司参与竞买,广东高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竞买人与拍卖行存在恶意串通、自买自卖行为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
本案中,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龙正公司与景茂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
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
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
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
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
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
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
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
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鉴于本案拍卖系直接以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的70%之保留价成交的,故评估价是否合理对于拍卖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关系。
对广丰大厦的两次评估价格相差悬殊的问题,申请复议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本院认可广东高院关于第二次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认定。
不论评估结果过低是否为两申请复议人的责任,其对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应属明知。
本案中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总额达15亿多元,仅购房人登记所交购房款即超过2亿元。
而本案拍卖价款仅为2412万元,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明显属于无益拍卖。
且拍卖后广东高院将与广丰大厦有关的所有权利负担一概除去,而将广丰大厦整栋房产移转给买受人,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无法得到依法有效保护,侵害了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景茂拍卖行负责接受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的申报工作,且买受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对上述问题也应属明知。
因此对于此案拍卖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构成恶意。
综上,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及(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金龙审判员于泓代理审判员范向阳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黄丽娟审判长简介黄金龙高级法官:1964年出生,法学硕士。
2000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