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罪名1、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百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度。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版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权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2、如何认定为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度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知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回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答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相关的罪名/law/main/2005042003.htm4、刑法中有几种刑事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根据主客观条件不同,可能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5、安全生产事故八种罪2条回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百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
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度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问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答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回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答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相关的《刑法》的十三宗罪,你都知道吗?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入罪门槛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 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 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 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后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比较新近出现的一类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公共安全。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致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意外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
第二,犯罪过失。
刑法安全生产罪属于犯罪过失范畴,即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第三,严重后果。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这是区分普通事故和刑法安全生产罪的重要标准,只有满足了严重后果的要求才能构成该罪。
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给个体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量刑标准严格。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也可以适用附加刑、没收违法所得等。
总之,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在法律的制裁下严厉打击。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企业和个体的安全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安全生产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对安全生产
刑法对安全生产刑法对安全生产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力度,意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以下是对刑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的详细阐述。
首先,刑法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予以明确规定。
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破坏、停产等手段,致使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其次,刑法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尤其是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再次,刑法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犯罪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虚报、隐瞒职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惩处,如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刑法还规定了对于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违法规定造成事故,致人死亡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同时,对于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犯罪行为致使工作人员死亡,影响公共安全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刑法对安全生产有明确规定和制裁力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和相应刑罚的设定,刑法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犯罪行为的打击,从而全面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引以为戒】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的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强迫工作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以下将对每个罪名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职务侵占罪常常表现为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占或擅自使用公共设施、经费等。
二、强迫工作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强迫工作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工作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强迫工作罪通常发生在劳动者被迫从事高风险作业或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毁坏生产经营设施、工具、设备等财物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破坏生产经营罪常发生在为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等,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中断。
四、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阻碍、侮辱、殴打、暴力侵犯、威胁、诽谤等方式妨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妨害公务罪常见于对相关执法人员施加暴力、威胁、攻击等,阻碍、抗拒执法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常见于行为人通过违法操作、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罪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安全生产罪名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情况。
直接责任是指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这些人可以是企业主、经理、业务主管、安全管理人员等。
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管理失职,导致重大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
间接责任是指能够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人。
这些人可以是监督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如安监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
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为存在严重怠于履职、漠视职责或者受贿失职等行为,导致重大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
安全生产罪名的刑事责任以故意犯罪为主,也包括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但故意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具体意图造成重大事故,但由于他们的疏忽失职、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安全生产罪的条件包括:一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使用低质量的原材料、不合格的设备、违规操作、以次充好等;三是因违规行为或者管理失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构成安全生产罪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罪行轻重将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当前社会,安全生产已成为各个行业和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只有以安全生产为重心,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安全生产罪犯,司法机关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在一些企业中,由于贪图利益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刑事责任。
第一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谋取私利,造成事故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刑事罪名1.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通过危险方法工作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3.故意重伤罪:对于以暴力、虐待或其他手段,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重伤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故意重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重伤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4.工程质量事故罪:对于在建设工程中违反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置,后果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一、罪名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罪名,以期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二、罪名一:忽视安全意识1. 缺乏安全培训•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缺乏安全培训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忽视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导致员工对安全规定不重视,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罪名二:缺乏安全设施1.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使得事故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和后果不堪设想。
四、罪名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罪名四:无视安全检查1.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企业无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忽视安全操作检查•企业无视对员工安全操作的检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环境,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安全条件、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后果严重等。
首先,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例如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安全评估等。
其次,破坏安全条件也是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
破坏安全条件是指企业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落实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不配备安全设施、不进行安全维护等。
再次,发生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安全事故可以是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坍塌等。
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企业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而造成。
最后,后果严重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安全事故的后果严重主要体现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后果严重是指因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的死亡,或者10人以上的重伤,或者30人以上的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总之,安全生产罪名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环境,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只有当满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安全条件、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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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涉及刑法罪名解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
(二)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