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上市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一、一般公司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8一、公司类型定义➣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2.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2.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2.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6 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3.1 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3.1A 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2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B 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介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然而,由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办法:1. 投资准入管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我国采取了准入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我国上市公司前,需要履行一定的准入手续。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战略投资。
这也是为了控制外国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内市场稳定。
2. 投资限制与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比例进行了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关键领域的战略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限制。
例如,在金融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9%。
此外,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如国防、能源等,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3. 投资行为监管为了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我国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行为的监管。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战略投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操作。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监督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收购、持股比例变动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4. 投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定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及上市——访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杨剑庭先生
上市 申请前独 立运行 期间如何确定, 及编制会计报表 过程 中与新会计准 则 《 业会计 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企
按 相关规定, 拟上市 的企 业应 以现 有的企业架构为基准,按照 《 企业会计
期 会计报表重编厦审计应 按新会计 外 商投 资企 业会计 制度》有较大差异,
准 则和制 度编制 。 企 业会计 制度》 与
朗
记者 : 中国证监 会对拟 上市公司 涉
及财务信息的审核要 点有 哪些?
国的上市公司会产生一定 的压 力, 而 反 能激励他们改善 自身的管理 来赢得股 民 的支持. 增强股 民投资的信心 。 同时, 外
企在 中国上市 也会带给中国股民更多的
选择 。
扬 剑磨 ; 根据中国证 监会 证监发
外 比起来还显得较 不成熟,我相信如果 股 市 中外商投资 企业逐渐 多起来 以后, 也会促进监管措施 的逐步改善 。 现在 中
国证监会也引进了香港 的专业人 士来协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将影响 财务报告
的内容包括:资产减值 ,坏账准备 、存 货跌价准备 、长短期投资减 值准备 固 定 资产及在建 工程减值准备 , 无形资产 减 值准备 开办 费一次 计A当期损 益、 税 务调整 。
制度 》编制不少 于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 加上到改制基准 日止的最近一期 的财 务
助股市的规范监管与 治理 ,这也 是很 多 国家在规范 以及发展股市 中必须经历 的 过程 。 外商投资企业在 中国上市 也不单
是对监管思想的成熟有帮助,而且对中
报告 ,并需聘请具有证券 、 期货从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三年又一期”
的财 务报 告 . 并出具审计报 告。同时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资上市的条件
外资上市的条件上市,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但是外资公司要想上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接下来一起看看外资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内容吧!外资上市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证监会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还应符合:“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外资投资法律限制
上市公司外资投资法律限制近年来,我国的上市公司外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外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外资投资也面临一些法律限制。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外资投资法律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上市公司外资投资的法律基础上市公司外资投资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
其中,《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则对上市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和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在我国的股市中,外资持股比例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外资对于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而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能源等,外资的持股比例更是有严格的限制。
三、外资投资的行业限制我国对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将外商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
其中,鼓励类行业外资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限制类行业外资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禁止类行业则是不允许外资投资的。
四、外资投资的安全审查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国对于外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
外资投资涉及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这也为我国的外资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外资投资的治理要求对于外资投资的上市公司,我国也对其治理做出一定的要求。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外资在投资上市公司时,需要履行相应的股东权益和职责,参与公司治理,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外资投资退出的限制外资在投资上市公司后,退出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资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此外,《外商投资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也对外资退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外资投资在我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限制。
从外资持股比例到投资行业的限制,再到安全审查和治理要求,都对外资投资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上市
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中国上市:——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
并上市交易 ( 如外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 , 参与债券的 业在本 国 资本 市场上 市融 资 总 的说来 , 即将统~ 的 上市交 易 ) ;中国还将 允许 占少数 的 、外 国人 拥有 的 标 准 适用 于所 有 的企 业 。 当然 资本 市场 开 放 应是 一
合资公 司参 与基 金管 理 , 条件 与 中国公 司相 同 ( O 个 动态过程 , WT 而非 某一 固定标 准 或时点 , 理想化 目 其 协议 中关 于金 融 服务 贸易谈 判 中的 两 个重 要 原 则 , 标 是全世 界 资本市场 完 全可流动 , 用一 个全球统 一 适
就是 市场 准八 原则 和 国民待 遇原则 ) 。
的游戏规 则 。 具体 到我 国 , 资本市场 的对 内开放 已在 加速进 行
可 以看 出 , 国八世 仅仅 是个开 始 , 享有全球 中 在
表现 在 民营上市公 司的 比重逐渐增 大 , 上市制 开放 待遇 的 同时也必 须承 担 一定 的义务 ,即有步 骤 、 之 中 ,
当局的监管经验 , 为外 国资本最终进入 中国市场 , 、 会公 众 的投 资增 加 了选 择 的余 地 。与 国有 控 股上 市 A B股 合并 打好基 础 。 公司相比, 外资企 业具 有 产权 明晰 、 营管理 规 范 、 经 技
对 外 贸易 经 济合 作部 在 日前 发 出的一 份 通 知 中 术 先进 、 重 回报股 东等 方面 的优 势 , 注 因此 它对投 资
渐 进 地 开 放 中 国资 本 市 场 。这 既 是 1O协 议 的要 度也 由额度 制变 为核准 制 , r r 审核 标 准透 明化 。而 要达 求 ,也 是 中 国参 与公 平 竞争 并增 强 竞 争 实力 的必 由 到 资本市 场 的完 全对外 开放 则任 重而道 远 , 中资 本 其 之路 。解 决 了中国必须 逐步 开放 资 本市场 的问题 后 , 项 目下人 民 币可 自由兑 换 ,A、B股 市场 合并则 是达 问题 的焦 点就集 中到资本 市场 开放 的战 略次序 上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发行股票的意义、问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 7.4 2 9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7 78 (0 20 一o 3一O 1O— 6520 )3 o 7 4
20 年 1 01 0月 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 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 ,
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一大障碍 。 00 2 0 年中国证 监会取 消上市的额度限制, 以核准制代替行政审 批制 , 为外资企业上市扫清了障碍。 0 1 7 20 年 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 出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 通知 》 指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上市发行
职责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 因此上市额度是
协议收购国有股权控股内地上市公司的途径被截 断。2通过定 向增发 B股的方式, ) 使外商投资企 业参与进来。3合资方式 即由外方通过与上市 ) 公司组建 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 然后通过合资
公司反 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 , 从而实现间 接上市 目的。 这种方式的适用范 围是有限制的 , 当
个信号。
十年的历史了, 但总的来看 , 我国的上市政策是明
显偏爱 中外合资企业的 。在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 司中, 中外合资企业就超过了 7 。 6 家外资 O 在 6 上市公司中, 只有 闽灿坤 B和深大通 A两家是 由
二 、 要 意义 重
原来 的外商独资企业改制而来的. 其中闺灿坤 B
改制上市时所有发起人均 为外方投资者 , 可谓开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 内上市不仅是我国资本市 场的大事 , 也是我国利用外资领域的突破 , 因而在 这两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就资本 市场而言 , 一) 这一意 义表现 在: 第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是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行为。
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地点不断增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直面外商投资企业入市的八大潜在问题
族企业上了关于商业风险的深刻一课; 另一方面, 改革 开放 2 多年来 0 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在抢滩中国市场的 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归纳起来, 主要
许多方面有着绝对优势. 比如良好的 债权债务、 雄厚的
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理不会把股票市场的新融资进 行真正的投资.而只是保存为现金或者投资于资本市 场中其他有利可图的 证券。因为在广大投资者非理性 亢奋情况下,投资者认为外商上市公司 将要实施许多 投资项 目 ( 这些投资项 目 的净现值为正) 而外资 , 公司 的经理的通常做法则恰惰与此相反——要避免进行真
有 下几点:
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天然存在, 境内投资者获取外资企
首先,内地消费者权益与国际投资者利益存在冲 突,外资企业境内上市可能使有关管理部门陷 入两难 境地。手机单向收费本来是内地民间呼吁已久的改革
业信息还需克服额外障碍, 通过境内上市强化外资企业
监督激励机制的目 的可能落空。“ 中科事件” 庄家吕 中, 梁操纵的康达尔( 后改名 “ 科创业”股票曾人选道 ・ 中 ) 琼斯中国指数成分股; 上市香港“来多年是香港投资者 宠儿的科龙公司,00 20 年陡然出现巨 额亏损, 都是典型 范例: 由于中外地缘、 文化及法律制度等差别的 存在, 外 商企业的过度投机之风相当炽烈. 一些投资银行也在其
中推波助澜, o .o 上市时的超额认购、 Tm c n r 百富勤当初
措施, 却两次引 起中国通信类股票价格暴跌, 信息产业
部部长不得不赶赴香港救市, 而手机单向收费改革也
就此打八冷宫 . 实际上是运用政府力量向海外投资者 提供了超国民待遇。 随着外资企业上市, 特别是基础产 业、 基础设施企业的增多, 类似利益冲突将在境内 有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证监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B股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19日发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从事B股投资。
二、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
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的一致性问题公司法于2006年修订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一些法规、规章需要同步进行修订。
起关键作用的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改制前需要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等规定,导致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
同时,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外资企业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的是事前审批还是事后审批、外资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
【小兵补充:1、商务部95年1号令好像没有要求发起人5人以上的规定。
最近在做的一个外商独资企业改制,引入了境内法人,符合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国内,但整体变更时股东未达到5人,商务部已经批准了。
2、中国自然人是肯定不能成为发起人的——至少目前现实操作中是这样;但是符合06年外资并购规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另外还有这样的说法:如果原为国内自然人成立的公司,运行1年以上的,可以引入外资,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如果中国自然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不行;外商投资公司也不能引进中国自然人增资进去。
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3、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肯定是事先审批(报当地外资局或商务部);4、对于发起人股份锁定期,与内资企业上市锁定期是一致的。
外资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如果不是控股股东,也是锁12个月,如天津普林、梅花伞等。
5、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须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也已经有所突破。
前几天看到一家过会的公司,就是06年引进外资07年改制为股份公司。
】二、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上市问题1、募集资金项目投向问题。
传统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投资,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
但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募集资金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故难以形成“确定性”的信息披露,与“详尽披露”的刚性审核要求有一定矛盾。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新的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判断,例如对于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投资的情况,需要穿透审查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其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切实的价值提升。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低价转让、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投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提高审批效率,为合法合规的投资提供便利,同时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上限。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可能需要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而对于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
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战略投资后,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后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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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0月8日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一)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战略投资方案(格式见附件2);(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书;(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