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红黄蓝”分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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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水环境现状分析报告

泉州水环境现状分析报告

泉州水环境现状分析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该简要介绍泉州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情况和水环境现状。

可以描述泉州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近年来受到水质污染的影响,水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同时还可以提到本报告的目的和意义,即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了解泉州的水环境问题,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报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泉州市水环境现状进行概述,然后介绍了本篇报告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泉州水环境概况、水质污染现状分析和水资源管理措施三个部分,分别对泉州市水环境的整体情况、水质污染问题及管理措施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结论部分对整个报告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的安排,本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地分析泉州市水环境的现状,为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1.3 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对泉州市水环境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

通过对水资源管理措施的调查与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为泉州市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本报告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水环境问题的重视,激发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推动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力度,共同致力于泉州市水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2.正文2.1 泉州水环境概况泉州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是一个以重要港口为特色的城市。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泉州的水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目前,泉州的水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水体污染严重。

在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下,泉州的水体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受到了影响。

水中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其次,水资源短缺。

虽然泉州有丰富的水资源,但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逐渐凸显。

国务院发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全文)

国务院发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全文)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全文)中国网2月16日讯国务院网站2月16日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我国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同时,我国还将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以下为《意见》全文:国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泉政文〔2017〕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经营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四、城市排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中心受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市区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泉州市:地下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区划及动态管理措施

泉州市:地下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区划及动态管理措施

泉州市:地下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区划及动态管理措施卢友行;张佳孟【摘要】@@ 一、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现状rn福建省泉州市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近100亿m3、人均1272m3,属国际上通称的"水资源紧张区",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年地下水补给资源量为6.0亿m3,年可开采资源量为2.2亿m3.【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0(000)017【总页数】3页(P36-38)【关键词】地下水资源;分区区划;动态管理【作者】卢友行;张佳孟【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水利局,362000,泉州;福建省泉州市水利局,362000,泉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41.8一、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现状福建省泉州市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近 100亿 m3、人均1272 m3,属国际上通称的“水资源紧张区”,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年地下水补给资源量为6.0亿m3,年可开采资源量为2.2亿m3。

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水工程对河川径流的调蓄能力偏低,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相当匮乏,人均水资源量仅有205~417m3,属“绝对贫水区”。

因此,20 世纪泉州沿海大部分地区生活生产用水主要依靠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由于超采已出现海水入侵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泉州市在沿海地区地下水普查、地下水应急水源规划、地下水红黄蓝分区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及总量控制上,结合南方沿海地区特点,积极探索,合理定位,逐步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即通过地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及供水工程建设,逐步改变沿海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地下水的现状;通过地下水应急水源规划,将地下水定位为战略应急水源;结合水资源红黄蓝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地下水限禁采制度。

点评:福建省泉州市针对南方沿海地区的特点,以及泉州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以防止地下水超采引起的海水入侵和建立地下水应急水源地为目标,从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技术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地下水红黄蓝分区管理方案,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和总量控制方案,通过严格的分区管理,科学地保护地下水,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泉政文〔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泉政文〔202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协同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现就我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打造美丽泉州提供有效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导向全面树立,生产生活生态更加协调,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闽政函〔2018〕70号),我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2045.60平方千米;根据《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闽政文〔2017〕457号),我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2401.90平方千米,最终划定范围和面积以省政府发布结果为准。

泉州市水资源综合管理改革探索与实践

泉州市水资源综合管理改革探索与实践

泉州市水资源综合管理改革探索与实践洪泽生【摘要】@@ 从2008年3月起,福建省泉州市相继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保护行动、水资源红黄蓝动态分区管理等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经验.2010年,水利部水资源司将泉州市作为继深圳市之后的第二个全国水资源综合管理试点城市.2010年7月,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在总结泉州市水资源红、黄、蓝动态分区管理试点经验和借鉴深圳等地成立水务局等水务一体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了泉州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作为行政工作机构与市水利局合署办公.【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50-52)【关键词】水资源综合管理;实践【作者】洪泽生【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从2008年3月起,福建省泉州市相继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保护行动、水资源红黄蓝动态分区管理等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经验。

2010年,水利部水资源司将泉州市作为继深圳市之后的第二个全国水资源综合管理试点城市。

2010年7月,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

在总结泉州市水资源红、黄、蓝动态分区管理试点经验和借鉴深圳等地成立水务局等水务一体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了泉州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作为行政工作机构与市水利局合署办公。

按照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和“三条红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动态管理和应急响应,以及水权交易的管理制度,探索出一套结合信息化、对水资源实行“四个统一、两个确保”的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探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模式1.成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泉州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泉州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水资源“四个统一、两个确保”的水务一体化管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泉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一)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的具体分类和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我市不再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已受理的一律停止审查。

市发改委会同市资源规划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精神,组织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面梳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新增围填海开展项目报批工作。

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将围填海申请及报批材料报送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审核。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泉政文[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6]121号)鲤城区、石狮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关于加快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决议》,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泉州市环保局二○○六年四月十八日)2006年1月,泉州市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决议》。

针对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较为严重,群众对泉州湾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一带海域周边环境问题反映强烈。

为此,1月13日,泉州市环保局委托华侨大学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研究编制《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整治范围为泉州湾晋江口南岸至石湖码头连线以内的海域,以及该区域近岸的溪流,沟、渠,主要有:九十九溪、南高干渠、南低渠、砌田沟、普照溪、梧桐溪、缺塘溪、梧桉溪、都宫溪以及石狮市区的东、西排水沟。

2月28日上午,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和鲤城区、晋江市、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等单位对该《整治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参加,市政府王亚君副市长到会并提出了具体的修编意见。

在此的基础上,提出《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水环境现状(一)泉州湾南岸近海汇水区内各地表水体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南高干渠外,其他地表水体水质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质标准,已超过地表水域功能区划标准,超标因子中主要是CODCr、氨氮、总磷。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流域的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所有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与之相关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治理等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是综合防治,依法管理,保护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

第四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建立健全水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九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推广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十三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及时处置水污染事故,减少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的监测,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

第十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建立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泉政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7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3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的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以改善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抓落实,着眼长远谋发展,综合施策见成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全力打造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闽江。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年,闽江流域(泉州段)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6%以上,其中Ⅰ~Ⅱ类优质水比例保持在60%以上,永泰横龙国控断面水质保持在Ⅰ~Ⅱ类。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生态修复稳步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安全保障水平稳固提升;到2022年底,闽江流域(泉州段)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规范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原则市级财政设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考评、奖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近岸海域及入海排水口调查监测、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泉政办〔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泉政办〔2017〕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泉州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决议》,结合《泉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泉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泉州市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泉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现就2017—2021年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牢固树立“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红线意识,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治理到位、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实现全市流域水生态环境精细化保护和管治,为促进泉州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和“五个泉州”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力争到2020年,主要流域Ⅲ类水质达标率100%,全面达到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求;省重点考核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市级、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4.3%以上;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比例达85%以上;基本完成泉州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惠安这个绝对贫水大县的水资源局势更加严峻,如何确保水资源供给一直是政府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文章通过惠安县政府为了水资源的保障采取的一系列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阐述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立以三条控制红线、八项控制指标为主导的管理机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的现实意义。

标签:水资源;严格管理;现实意义;惠安县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惠安这个滨海大县加速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经济与社会事业。

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这使得本来水资源就十分贫乏的惠安供水更加捉襟见肘,同时也制约了惠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为使有限的水资源高效服务于惠安的经济社会,惠安县政府针对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解决水资源的问题纳入全县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建立以三条控制红线,八项控制指标为主导的管理机制,在严格管理的框架下实施一系列工程措施的建设:推进三大溪流和各水库山塘的清淤与除险加固,改造城乡供水管网,实施水厂扩建、境外引水、水库连通等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瓶颈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突破。

以下就惠安的水资源现状问题、严格管理、措施保障等三个方面剖析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1 现状问题(1)水资源匮乏,经济发展用水保障形势严峻。

惠安属于绝对贫水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接近饱和,可进一步挖掘的潜力较少。

目前,全县用水负荷已经达到2.6亿立方米(以2010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接近多年平均频率),遇到p=95%设计频率特大干旱年,供水需求将达到2.84亿立方米,而现状p=95%设计频率干旱年可供配置的水量仅2.58亿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县需水量不断增大,供水保障面临严峻挑战。

(2)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多数河流下游水质状况不佳。

主要溪流下游水环境现状不容乐观,部分河段水质存在不同程度污染,影响周围生态和环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1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1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2014年1月23日泉政办〔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为确保完成2014年度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2014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水利局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考核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并于当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鲤城区2014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泉州市2014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鲤城区“十二五”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下达鲤城区2014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如下:一、水利投资(一)确保2014年完成水利投资600万元。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益10%及时计提到位,并全额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并确保全额用于水利投入。

(三)争取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更大支持;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二、水利重点骨干工程建设支持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按确定比例及时筹措支付建设资金。

三、水资源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一)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中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加强辖区内主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泉政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泉政办〔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4日泉州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农村供水是基础性、长远性、普惠性民生工程。

经过“十二五”“十三五”建设,我市已初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但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逐步显现,部分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偏低、管护工作薄弱,农村供水已成为农村基础设施的主要短板之一。

为全面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农村供水工程为抓手,以创新运营管护机制为载体,以水质水量达标为重点,按照城乡统筹和一体化供水发展要求,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重点推进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建设,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为我市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到2021年底,全面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前期工作,德化县、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开工建设,晋江市、泉港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完成前期工作,争取部分先行工程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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