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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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哪些

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哪些

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在当今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有别,当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内在或外在、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商事争议。

为了促进和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

一、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际民商事争议作如下几种主要的分类:
1、主体不同
其一,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争议等。

实践中,私人之间的争议最为普遍,后几类争议较为少见,通常
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本应都是平等的,但在国家、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它们有进处于特殊地位。

争议主体地位不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均有影响。

2、性质不同
其二,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基于所谓“民商分立”的主张,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

在一些国家,这种划分常常关系到一项争议可否提交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可否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当然,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分别还可作进一步的分类。

3、起因不同
其三,根据争议的起因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契约性争议和非契约性争议。

前者是指直接基于契约所产生的争议,而后者是指非直接基于契约所产生的争议。

争议的起因不同有时导致争议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二、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参考答案:A,B,D参考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ABD正确[单项选择题]2、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

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3、西班牙公民A在我国法院起诉某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在审理中,A可以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

A.西班牙律师BB.美国律师CC.其兄西班牙公民D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D.中国律师E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4、我国某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某外国法律时,应当适用其何种规范?A.冲突法规范B.实体法规范C.准据法规范D.程序法规范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5、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A.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持有异议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参考答案:A,B,D[多项选择题]6、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A.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B.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D.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参考答案:A,D[多项选择题]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进行()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法定继承;婚姻效力。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决定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是否有效、可否撤销等,通常适用婚姻当事人 的属人法。
离婚的法律适用
跨国婚姻的离婚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 中一方的属人法。
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01
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通常适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有权;合同缔结形式;履行细节问题;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03
冲突规则
识别与反致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 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 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反致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反致(2)间接反致(3) 转致(4)双重反致(5)完全反致(6)狭义反致。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选择应合理且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
最密, 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法律支配。
跨国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
跨国侵权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商事争端也日益频繁。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商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领域,存在着多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和公正,帮助双方商业争端达成协议的解决方法。

调解的过程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关系,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同时,调解还可以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

然而,调解的结果并非强制性,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不接受调解结果,转向其他解决方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组成,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论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度专业化和保密性。

仲裁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此外,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仲裁过程相对繁琐,费用较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三、国际商事法院国际商事法院是一种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法院。

与传统的国内法院相比,国际商事法院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

国际商事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国际商事法院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然而,国际商事法院的成本较高,只有少数国家设立了此类法院,因此并不是所有商业争端都适合通过国际商事法院解决。

四、专业争端解决机构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存在一些专门处理特定领域商事争端的机构。

比如,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院、国际海事仲裁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常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这些机构,以期在特定领域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专业性的限制,这些机构只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商事争端。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三)★★★★★国际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提出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例题·多选题】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2004-1-72)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答疑编号2766030301]【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域外送达及涉港澳台送达(1)我国向域外送达之一般规定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可留置送达)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

A.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出现,可直接送达;B.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对方国家不禁止、已收悉。

**其他规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不能送达之判断——6个月;合法送达之认定:受送达人书面提及内容/受送达人已按文书内容履行/其他。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

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7题,单选)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

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2.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成为了现代商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构建自己的权利主张,因此,法律认可成为争议解决中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以下原则应被遵循:1.国际公法优先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法,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都是所有国家公认和遵循的,应当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渠道。

2.自治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进行权利主张,自主选择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公平和平等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法律的适用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避免根据国家和人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二、救济方式的分类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救济方式是指解决争议之后赔偿受损方的方式,通常分为如下几种:1.管辖权执行。

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即当一方出现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权利主张,并通过法院裁判强制执行,以维护其权益。

2.仲裁。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国际商事争议涉及多个国家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签署的仲裁协议,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进行执行。

3.协商和调解。

相对于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协商和调解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通常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希望通过和解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的场景下。

三、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两种解决方法-兼析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相关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两种解决方法-兼析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相关制度及其完善

平 行 诉 讼 分别 具 有 上 述 三种 形 态 , 有 重 复 诉 讼 , 有 对 抗 诉 讼 , 有 平 行 共 同 诉 讼 或 平 行 集 团 诉 讼 。 既 又 还

国 际 民商 事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是 由 于 各 国 民商 事 诉 讼 立 法 及 各 国 民商 事 管 辖 权 确 立 依 据 的不 同而 产 生 的 。 般可将 其分为两 种类 型 : 、 辖 权的积极 冲突 , 1管 即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对 某 一 国 际 民 商 事 案 件 主 张 管 辖


国 际 民商 事 诉 讼 竞 合 是 指 相 同 当事 人 就 同 一 争 议 基 于 相 同 事 实 以相 同 目的 ,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同 家 的法 院进 行 诉 讼 的现 象 ㈨。 过 , 同 当 事 人 提 起 诉 讼 的 时 间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个 概 念 显 得 不 很 恰 当 。 者 不 不 这 笔 以为 , 更 恰 当 的 表 述 应 该 是 : 同 当事 人 就 同 一 争 议 基 于相 同事 实 以相 同 目的 , 时 或 先 后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其 相 同 以上 国 家 的法 院进 行 诉 讼 的现 象 。 讼 竞 合 也 称 为“ 行 诉 讼 ” “ 重 起 诉 ” “ 事 两 诉 ” 一 般 而 言 , 据 其 诉 平 、双 、一 。 根 不 同 的表 现 形 态 , 以 下 几 种 表 现 形 式 : 、 复 诉 讼 。它 是 指 一 方 当事 人 作 为 原告 在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国 家 的 有 1重 法 院 就 同一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2 对 抗 诉讼 。它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作 为 原 告 在 甲 国法 院 以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告 提 起 、

国际贸易纠纷与争端的解决(PPT30张)

国际贸易纠纷与争端的解决(PPT30张)

第一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之间无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 正式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正式递交了起诉书; 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符合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诉讼时,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 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 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未经我国 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 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开庭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庭外自行和 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申请撤销案件。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 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程序
第一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 外国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全国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 特定行业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 点市场协会、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北京,深圳 、上海等地设立分会。 适用统一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是2002仲裁规则。采用统一仲裁员名单。裁决 具有终局性。分会的设立只是为了便于就近处理有关国际经贸仲裁案件。 在国际上赢得良好声誉,越来越多中外当事人愿意订立在该会仲裁的条款。

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关于措施方面,“英国仲裁法”第 44 条规定,如果法院获得证据并持有 财产的照片或照片,法院具有支持仲 裁程序的相同诉讼权利。在紧急情况 下,如果仲裁庭暂时无法采取措施,法 院应行使这一权力。在非紧急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并经 仲裁庭同意采取措施。当仲裁庭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不再有权采取 措施。仲裁庭应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 因此,法院协助仲裁庭。“联合国仲裁 法”为法院颁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 条件和有效性。它保护仲裁庭的权力, 并尽可能保护仲裁活动免受仲裁程序 的干涉。
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徐惠永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金层不 断的加快,贸易中的摩擦一不断地 额增加,在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解决 的时候,出于仲裁的便利性和高效 性,很多的当事人都会选择仲裁的 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制度在民事纠 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并且, 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 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中的重要方 式,对当事人的权利起到很大的保 护作用。对社会中的仲裁措施没有 统一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执法系统。如果仲裁中的问题和措 施无法解决,有关各方的利益就无 法得到保障,仲裁裁决也无法得到 有效执行。中国的仲裁制度过于简 单,这不仅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交流 中面临更多风险,而且使中国在对 外贸易中失去一些主动权。针对这 一问题,本文分析了仲裁条款和措 施的实施,国外仲裁措施的现状及 其对中国的借鉴,并根据中国的实 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商事仲裁措施 的建议。
关于这些措施在实际中的执行情 况,联合国“仲裁法”第 2 条第 3 款 规定了这一点。如果仲裁或强制执行 地点不在英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承 认并执行该措施 ; 如果法院认为域外措 施破坏了国家的管辖权,它可以撤销 域外措施。可以看出,随着英国仲裁 法的迅速发展,仲裁庭在法院的协助 下,是制定仲裁措施的途径。法院措 施的颁布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对于 域外措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

试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试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讼 的相关 权利 , 法 院管辖 上存 在积极 的国际 司法管 在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中的当事人是指 因民商事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纠纷 , 自己 的名 义 进 行 诉讼 , 以 案
件 审理结果 与其 有法 律上 的利 害关 系 , 受人 民法 院 并 裁判 拘束 的人 。这 里 的 “ ” 即 国 际 民 商 事诉 讼 当 人 , 中的 当事人 , 不仅包 括 原告 , 包括被 告 , 它 还 以及共 同
辖权 , 因而给予 争议 当事人 一定 的主 动权来 选择 管辖
法 院 ; 主观方 面讲 , 从 当事 人 主 观能 动性 的发 挥 还基 于如 下原 因 : 一 、 了获 得 更 高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 第 为 第 二 , 了使 对其有 利 的方便 的法 院得 以管辖 ; 为 第三 、 为
思 自治权 的运用 和发 挥 , 它对 案 件 的及 时 解 决 , 实 事
的认 定 以及 当事人 自身权 利 的维护 等 方 面 产生 了很
大 的影响 。在 国际民商事 诉讼 中 , 促使 当事 人主 观能
动性 的发 挥 原 因, 者认 为 有其 客 观 和 主 观 两 个 方 笔
面 : 客观 方 面讲 , 国法 律 都 规定 有 当 事人 提起 诉 从 各
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
试 论 国际 民商 事 争议 解决 中 当事人 主观 能动性 的发 挥
孙 尚鸿

张超 汉
要: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是受案法院和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法律体 系下相互左右的结果。
争议解决过程 中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争议案件 的各环节及结果有着直接 的影响, 有关争议案 件性 质及 诉 因的识 别 、 管辖 权 的确 定 、 准据法 的指 引以及 外 国法 的查明等 问题 的 解决都 离不开 当事人

了解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和其他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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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和其他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及其职能和作用国际商事调解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务交流和跨境贸易发展而设立的专业调解机构。

其中,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一,它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职能和作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致力于为各国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

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调解的实施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通过建立调解规则和程序等,推动调解的实施。

调解是一种灵活、迅速和相对廉价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纠纷引发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 培育专业化调解人才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致力于培育和推广国际商事调解人才,为全球各方提供高水平的调解服务。

这些调解人才需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优秀的沟通、协商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3. 提供调解场所和设施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提供高品质的调解场所和设施,为各方提供舒适和便捷的调解环境。

良好的调解环境可以促进各方的合作和沟通,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4. 保护商事秘密和调解结果在调解过程中,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致力于保护商事秘密和调解结果的机密性。

各方可以信任调解中心对相关信息的保密处理,从而更加放心地参与调解活动。

二、其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除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共同构建了完善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

1. 聚集资源和经验其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通过聚集各方的资源和经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

不同的调解机构在不同的领域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各类商务纠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通过合作和交流,促进了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和合作。

它们可以共同制定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和规则,推动调解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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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概述(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民商事争议: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2.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即它是一种国际性争议国际民商事争议为国际私法争议,如在婚姻、继承、合同、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过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国际民商事争议机制来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属法院的仲裁以及简易陪审团审判等。

二、国际商事仲裁(一)概念和特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是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有时也称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涉外仲裁、国际仲裁或跨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1)国际性或涉外性(2)自治性(3)民间性(4)中立性(5)专业性(6)保密性(7)准司法性(8)终局性(二)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地点、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组织。

★国际常设和国内常设仲裁机构的区别:不是看受理案件是国内纠纷还是国际纠纷,而是看设立主体和依据。

国际常设: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国家,通常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和设立在一个国际组织机构之下。

国内常设:是根据一国国内立法设立在一国内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1)相互承认与国民待遇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执行时不应再实质上比承认与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琐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2)我国的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根据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在一个国家作出的而在另一个国家要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只要该裁决是因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冲裁裁决。

公约并不要求该裁决作出地国是公约缔约国,这就意味着对来自非缔约国的裁决,缔约国也有义务适用公约承认执行。

而我国只希望对在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因为这样我国的裁决在那个国家承认与执行也可以适用该公约,所以我国提出了互惠保留。

这就意味着非缔约国的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我国不负有适用公约的义务。

,2,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

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

如离婚协议、家庭事宜等方面的问题所作的仲裁,或就国家间的争端所作的仲裁等,不适用公约。

2.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及执行执行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拒绝承认及执行的理由A 没有仲裁协议,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B 未得到仲裁通知或者进行仲裁程序通知,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C 仲裁庭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D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F 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违反本国公共政策不予执行的上报制度:人民法院在受理在定有仲裁协议的涉外争议的当事人起诉之前,以及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将其审查意见报告所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高级法院也同意下级法院的做法,则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最高法院未做答复前,有关下级法院暂不予受理相关起诉或不发出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做出裁决的制度。

A 关于涉外仲裁协议法院认为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前,必须报本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法院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B.关于不予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仲裁执行申请,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具有不予执行理由的,在裁定不予执行前,必须报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的,应当将其意见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C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前,应当报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高级法院同意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应将其意见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拒绝承认与执行。

不予执行的救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外国裁决在我国的执行①执行依据:A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互惠保留,只承认和执行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B双边条约,包括司法协助条约、投资、贸易条约C互惠原则②管辖法院:中级人民法院,(1)自然人住所地、居所地(2)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③执行期限:2年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报告制度(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裁决,不能撤销外国裁决。

2.申请的期限及机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3.撤销的法定理由:没有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的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冲裁机构无权仲裁4.撤销的逐级上报: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5.撤销后的救济: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际民事诉讼:(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但为了保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各国一般都规定在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国民待遇时,以互惠或对等为条件,即该外国人本国对内国人也应在民事诉讼地位上给予国民待遇。

2.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原则--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诉讼代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如何委托代理人?(1)律师代理: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2)一般公民代理: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领事代理: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4)外交代表代为委托代理: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国国民在我国聘请入世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5)授权委托书: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 诉讼语言文字: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将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自己负担。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又称为领土管辖原则或地域管辖原则,是指采用一些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权3.协议管辖原则:又称为合意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共同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来确定管辖权,即当事人合意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一国主张其法院对某些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

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一般将关于不动产、身份、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

5.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各国主要是依据属地或属人原则,同时采用平行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原则。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普通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2.特别地域管辖: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4.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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