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启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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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2020年(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4)2术语 (6)2.1 河口线 (6)2.2 外缘控制线 (6)2.3 管理范围 (6)2.4 保护范围 (6)2.5 权属范围 (6)2.6 管理范围线 (6)2.7 保护范围线 (6)2.8 桩、牌 (7)3依据 (8)3.1 法律、法规、规章 (8)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3.4 相关文件 (9)4划界标准 (10)4.1 河道管理范围 (10)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4.1.4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4.1.5 特殊情况 (11)4.2 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11)4.3 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1)4.4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2)4.4.1 124.4.2 12 5洪水分析计算 (15)5.1 一般要求 (15)5.2 资料收集 (15)5.3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15)5.3.1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类型 (15)5.3.2 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 (15)5.3.3 设计洪水位的确定 (16)5.3.4 历史最高洪水位 (16)6测绘技术 (17)6.1 一般要求 (17)6.1.1 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17)6.1.2 坐标和高程系统 (17)6.2 图幅规格 (17)6.3 测绘仪器 (18)6.4 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8)6.5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8)6.6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19)6.7 数据信息化准备 (19)6.8 测绘成果资料 (20)7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1)7.1 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21)7.1.1 管理线桩(牌)设置 (21)7.1.2 告示牌设置 (21)7.2 界桩编号 (21)7.3 桩牌安装技术 (22)7.3.1 管理线桩(牌) (22)7.3.2 告示牌 (24)7.4 桩牌存档 (24)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则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探讨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探讨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探讨作者:陈善祥来源:《名城绘》2019年第04期摘要:下文分为两个部分,对江苏省河流湖泊以及水利项目开展的划界工作进行了讨论,首先,对划界工作开展的要求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工作开展的相关流程进行了简单的论述,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只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期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河湖;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探讨对河流湖泊以及水利项目管理范围实施的划界操作,能够明确的对范围进行确定、让权属清楚的呈现、让河流湖泊以及水利项目开展的管理工作得到落实、让相关的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得到建立,保证了实施划界工作地区在防洪、生态以及供水这三方面的安全。

一、划界工作标准划界河湖以及水利项目的范围是在列入省级骨干河道名录以及省级湖泊保护名录内部的河湖水库、含闸站等不同类型的水利项目,其中涵盖了727条省级骨干河道、137个省级保护名录湖泊的管理范围,国有水管企业管理的闸站和水库[1]。

二、工作开展过程(一)控制测量1、测量区域使用的起始位置的平面控制点,一定要是超过五等的GPS(GNSS)点或是导线点,起始位置的高程控制点一定要是超过四等要求的水准点。

2、全部引用得来的控制点,要存在能够进行追溯的来历,同时达到与之对应的技术标准。

3、使用GPS-RTK这一技术对控制点进行测量期间,要使用可以对所有测量区域范围进行控制,同时实现均匀的分布,平面区域的坐标转换偏差最好不超过±2.00mm。

4、每次开展工作以前,抑或是另外对基准站进行架设操作以后,全部要展开不小于1个等级的已知点展开检核工作,平面区域的坐标出现的偏差不超过±7cm。

5、在对RTK高程进行控制测量工作期间,要达到CH/T2009-2010 RTK技术规范5.3节的要求。

(二)制作工作底图1、划线工作底图最大限度的使用大比例尺地形图,能够使用正射影像图对其进行辅助,最大限度的借助于现存的测绘、水利、国土、规划等这些图件。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河湖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河长办〔2017〕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政办发[1994]33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一)工作原则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3.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

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5.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林业、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宿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宿迁认真落实“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推动“强富美高”新宿迁建设再出发、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我市地处淮河水系中游尾部、沂沭泗水系下游,境内洪涝灾害易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河湖保护压力大,保障农业现代化任务重。

水利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升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为宿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提供支撑和保障。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宿迁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水利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今后五年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循新时期治水思路,紧扣“六增六强”主线,弘扬“三真三实”作风,蹦起来干事业、弹起来守法纪,以河湖长制为统领,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河湖生态保护,强化水利管理,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2012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则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徐玲玲; 周锋; 万骏【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9(039)011【总页数】6页(P49-54)【关键词】河湖; 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划定; 探索【作者】徐玲玲; 周锋; 万骏【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29;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南京 21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2.21 项目背景河湖是防洪排涝的有效屏障、水资源的重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水利工程是实施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抗旱供水、生态调节的重要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河湖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忽视对其保护,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的客观因素,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与水争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认知的提升,人民群众越来越意识到管理的重要性。

如何划定明确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

2014年8月22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全国各地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体系[1]。

江苏省水利厅积极谋划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据此,江苏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启动实施了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江苏省水利厅委托相关部门,从技术层面为整个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支持,从管理层面积极引导、规范操作流程,为整个工作推进保驾护航。

2 基本情况江苏省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下游,分属长江、太湖、淮河、沂沭泗四大水系,境内地势低平,河湖众多,水系复杂。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9.19•【文号】水建管[2014]303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2014年9月19日)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着力推进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总结经验,为各地加强河湖管理提供示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总体目标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下简称《河湖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在2017年底前建成一批河湖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试点县、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河湖管护长效体制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1.以东、中部地区为重点并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以县为主,分两批共选择约100个试点(约80个县、20个地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试点县、市河湖水系较为密集,地方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河湖管理理念较为先进,探索创新意识较强,实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条件较好。

3.试点县、市已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或即将治理,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具有较好的治理基础。

4.、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积极性高,河湖管护经费有保障,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

5.优先考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确定的154个县。

中西部地区中,优先考虑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县。

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经验及对本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意义

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经验及对本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意义

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经验及对本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意义摘要:本文通过对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为本地区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意义;江都区1、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江苏省政府部署开展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本区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2、扬州市江都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现状2.1江都区位于长江下游平原,水系发达,水源条件优越,在江都区境内,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共有15条河道,累计长345.6km,包括:流域性河道6条,依次为长江、淮河入江水道、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境内总长130.3km;区域性骨干河道1条,为卤汀河,境内总长9.8km;重要跨县河道5条,分别为小涵河-小泾河、盐邵河、斜丰港、龙耳河、通扬运河,境内总长138.5km;重要县域河道3条,分别为野田河、白塔河、红旗河,累计长67.0km。

1个省管湖泊,为邵伯湖,另有20个由江都区水务局设立的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主要闸站工程。

2.2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权属复杂,普遍存在与水争地,与河争道,乱占乱建等违法现象,进行划界确权时,纠纷较多,容易激化矛盾。

特别是部分土地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一直由沿岸老百姓耕种,甚至在其上存有居住性建筑物。

另外,个别地段甚至被违法占有,用于工商业,业已形成尾大不掉之势。

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阻力。

3、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工作率先启动按照“依法依规、先急后缓、尊重历史、分级负责、分批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划界工作开展。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范围及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组织形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作业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作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水利水电ShuiliShuidian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曾晓春吴明艳2(1.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甘肃兰州730000;2.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甘肃省在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湖;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存在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TV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97(2019)17-0091-02近年来,由于’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党的十八大以来,特^是河(湖)长制推行以来,中央对加强河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河湖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不仅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水、治水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河(湖)长制“有名”向“有实”转变的有力抓手。

1基本情况1.1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发展饱受缺水之痛。

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缺水问题,夯实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基础,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

据统计,全省有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133条,29564km;堤防8151.6km;常年水域面积1km2以上天然湖泊7处,总水域面积174.4km2;各类水库383座;泵站5650座;水闸6210座;133.33hm2以上灌区430处,渠道长度85887.9km。

1.2划界工作回顾1985年,甘肃省开始了为期3年的以损坏水利工程修复、制止水利工程人为破坏专项整治为重要内容的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叫1989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抓紧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通知》,新一轮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启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7月22日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

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水系特点,决定了我省既有丰富的水资源优势,也是水旱灾害易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矛盾依然存在。

水利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防洪与供水安全,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和社会服务。

本规划是全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水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从2011至2015年。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我省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抢抓机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基本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

水利建设投入达598亿元(其中省级以上投资的水利重点工程投入36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3倍,一大批水利工程建成投入运行,水利减灾兴利能力再上新台阶。

防汛防旱取得全面胜利,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显著加强,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环境恶化趋势有所遏制,水利管理与改革取得新进展,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做法经验与政策建议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做法经验与政策建议

水利发展研究2020・3河湖管理范園划定的做注證验与政策建钗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调研组*(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摘要:为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组成调研组,赴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实地调研,从组织协调、顶层设计、责任落实等方面对两地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据此提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要求;加强河湖科学管理;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时增加河湖管理范围的相关条款等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政策建议doi:10.13928/ki.wrdr.2020.03.007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3-0024・03河湖管理范围是依法依规保护河湖的基础。

1988年出台的《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的《防洪法》,均明确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水利部多次印发文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截至目前,总体进展不平衡,部分省份工作较为滞后。

通过对过去20多年来该项工作的梳理分析,推进较慢的原因主要包括:(1)河湖水域岸线占用严重,很多问题常年积累,矛盾突出;(2)划界确权涉及水利、自然资源、城建、交通、农业、林业等多部门,协调难度大;(3)如何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等技术问题还缺乏可操作的标准规范。

带着这些问题,发展研究中心组成调研组,赴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在总结归纳典型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提供参考。

1工作进展江苏河湖众多,水系复杂,国土面积10.26万km2,其中河湖水域面积1.6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6%;全省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其中省骨干河道723条,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水域面积0.5km2以上的湖泊137个。

2014年,水利部部署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后,江苏制定了全省划界技术标准,做好划定成果与自然资源部门空间规划的对接,将成果纳入“多规合一”管理体系。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宿政办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快推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

宿迁依水而建、因水而兴,全市水域面积为236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7.7%。

列入省保护名录的湖泊3个,省骨干河道70条,长约1810千米,小水库39座,大中型涵闸39座,小型水闸1200多座,机电泵站2860余座,以及逐年倍增投入兴建的大量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由于长期以来河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导致了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利工程等时有发生,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尽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结合属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部署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划界目标任务。

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联系实际,确定本地区的划定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现就开展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水利工程是实施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抗旱供水、生态调节的重要基础设施。

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部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破坏河湖和水利工程
设施、与水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了河湖生态环境。

开展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二、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开展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苏府公〔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开展了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对象七浦塘、西塘河和姑苏区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等8条河道;阳澄湖、独墅湖、澄湖和姑苏区石湖等4个湖泊;西塘河裴家圩枢纽、澹台湖枢纽、娄江枢纽、大龙港枢纽、南庄枢纽、仙人大港枢纽、胥江枢纽、东风新枢纽、青龙桥枢纽、元和塘枢纽、外塘河枢纽、胥口枢纽等12座水利枢纽;活络浜泵站、城西泵站、徐家郎泵站、红菱浜泵站、外板桥泵站、泥点港泵站、祥信桥泵站、长泾塘泵站、新开河泵站、幸福泵站、石渔桥泵站、陈家桥泵站、东虎啸桥泵站、娄葑泵站、外河桥泵站、西郭桥泵闸等16座闸站。

二、划定标准(一)河道。

七浦塘: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10米为界。

西塘河:有堤防的,以外堤脚处为界,无堤防的以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5米为界。

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河口线外5米为界。

(二)湖泊。

湖岸线外20米为界。

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

(三)水利枢纽和闸站。

以现状管理范围为界。

三、其他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相关要求与若干问题思考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相关要求与若干问题思考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相关要求与若干问题思考
张细兵;涂声亮
【期刊名称】《水利水电快报》
【年(卷),期】2023(44)1
【摘要】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河湖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

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实地调研等手段,对河湖划界范围定义、实施主体、工作要求及与其他划界的关系进行了介绍。

结合长江流域河湖划界工作实际,对各地河湖划界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法规与标准、加强河
湖划界管理、研究划定保护范围、强化河湖空间管控等对策建议,可为各地河湖划
界和河湖管理提供支撑和参考。

【总页数】5页(P34-38)
【作者】张细兵;涂声亮
【作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保护与建安中心【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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