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差异
浅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浅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出租、增值或者资本回报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其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和相似点。
本文将就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及不同之处。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IFRS,投资性房地产应被作为非流动资产分类,并按成本或公允值计量模型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应按照成本模型进行后续计量,即按照成本减少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计量。
计量方法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中,采用的计量方法主要有成本模型和公允值模型。
•成本模型:按成本减少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且一般适用于企业的长期投资策略。
采用成本模型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以购入成本进行计量,不受市场变动的影响。
•公允值模型:按公允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的短期投资策略,将房地产的公允值作为计量依据,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调整。
采用公允值模型的企业,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应重新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值,并将改变反映在利润表上。
盈利与投资回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通常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
企业通过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增值收益或资本回报获得盈利,但在税务处理中,这些收益可能会被纳税所得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法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根据国家税务法规进行的。
根据税务法规,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收入通常被视为企业的经营收入,应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费用抵扣与减免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经营中可以抵扣相关的支出和费用。
这些支出和费用通常包括租金收入的管理费用、房地产的维护费用、贷款利息等。
企业通过合理的费用抵扣和减免,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性质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处理受到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影响。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分析.doc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摘要:新会计准则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中,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两种不同模式的计量其会计核算与税法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解决暂时性差异最好的方法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关键词: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会计核算;税法差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对有关的房地产或物业项目进行投资渐成一种时尚。
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其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创新与突破。
一、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规定,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确认和计量,与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所不同,区别如—。
1.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对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要求专门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
2. 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在有数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浅析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
《浅析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摘要: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差异尤为突显,不仅仅是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且各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也很大,那么会计与各税种之间的主要差异都有哪些呢,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未达交付条件,该企业所在地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25%,综上所述,会计上确认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和税收上确认的增值额差异是很大的【摘要】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地在增加和变化,与企业会计制度越发地渐行渐远,差异越来越明显。
而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此类差异也越来越困惑,不知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既符合会计制度,又要同税收政策相接轨。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的分析,究其原因,寻其不同之处,找出切入点,使得会计人员知道该在何时进行账务处理,何时缴纳相关税金,从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使得会计工作变得轻松而又简便。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税收差异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亦不论是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始终是存在的。
弥合了某些方面的差异,可新的差异又接踵而至,因此会计与税收差异也始终是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感到头痛的问题。
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差异尤为突显,不仅仅是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且各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也很大,那么会计与各税种之间的主要差异都有哪些呢?一、会计与营业税的差异会计与营业税的差异主要在于收入的确认问题。
一般来说,有了收入才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如成本、税金等。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主要有五个条件:一是销售企业需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二是销售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销售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上如果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这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009-5-715:2尹磊【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根据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出,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一、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投资性房地产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的和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金额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为防止资本弱化,新税法第46条和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外购或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借款费用,若已按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但仍存在新税法和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会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按计税基础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按会计基础计算的差异,需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处理。
(二)购买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企业通过购买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有时会采取超过正常的信用条件购买投资性房地产,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投资性房地产,使投资性房地产的购进具有融资租赁的性质。
按新准则规定,该方式下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不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是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两者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并提出解决办法。
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常见问题如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都会影响税法规定的要求。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收入、成本、税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文章还探讨了如何有效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建议制定更加明确的会计政策和加强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合作。
文章总结了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影响,提出未来发展建议,并展望了相关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在会计与税法管理方面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税法差异、分析、解决、影响、发展建议、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房地产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会计核算和税法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房地产企业作为盈利性企业,其会计核算和税法涉及的内容庞杂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泛,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依据和税收政策等方面,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纳税申报,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风险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深入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探讨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差异,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差异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深入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其影响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会计和税法规定,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减少因为规定不清而产生的财务纠纷和风险。
通过分析差异,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合规的财务策略和税务规划,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减少税负,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作者:徐敏军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期徐敏军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扣除的差异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确认条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具有可靠性。
在税负处理方面,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又分为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而会计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房屋建筑物。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建筑物已经以经营的方式出租,则确认是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但是如果房屋建筑物在出租之前已经完成足够的折旧,则不能再重复进行。
在会计准则中已经确认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所有权,在税法中,对已经以经营手段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是无形资产,在税前扣除摊销,但是如果企业已经获得增值,然后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无形资产范围。
2.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在会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需根据成本实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的价格、该资产涉及的其他支出、相关税费等;如果是自行建设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其成本由建设该项目并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新会计法则的规定,与其相关的后续支出,且在确认条件范围内,则计入成本中,若不满足确认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则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历史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获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实际支出的金额。
在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发生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除了根据税收可以确认为损益之外,不能随意调整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如何划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来确认计税基础,遵循以下两原则:(1)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应该按照买入的价款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企业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根据竣工结算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为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从租赁生效之日起,其公允价值和最低租价付款额的现值较低项目,再加上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基础;通过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获得的房屋建筑物,根据资产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差异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差异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都是对企业在财务报表和税收方面所遵从的规范和要求。
然而,这两者的差异是存在的,下面将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1. 会计制度(1)计价原则不同:会计制度的计价原则主要包括成本计价原则、市场价值计价原则、收益计价原则等。
在房地产企业中,采用的主要是成本计价原则。
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比较大,且资产的使用寿命长。
因此,采用成本计价原则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2)运用账务方式不同:在会计确认某笔费用时,房地产企业采用进项减税抵扣的方式。
而一般企业采用借记费用、贷记应付账款或现金账户的方法。
进项减税抵扣的方式是指企业在购买有关开支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后,将其消费税之和作为本期的应纳税额进行抵扣。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的主要是直线折旧法。
而一般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或减少余额法等多种折旧方法。
2. 税收制度(1)增值税制度: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增值税税率比一般企业要低很多。
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时,涉及的销售环节比较多,税负相对较高,为了避免降低企业竞争力,政府会对其进行税收减免。
(2)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贡献比较高。
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土地内,往往有一定的开发价值,因此企业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而一般企业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税。
(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税率比一般企业要高,但是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的递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一定的比例冲减企业净资产即可。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两个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虽然与一般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在财务和税收方面提供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出于长期投资、资产租赁或资本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探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之间的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企业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时,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以下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主要要点:1.记载方式: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计量,并在会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报告。
2.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在初始确认后进行评估,包括确定公允价值、重估和摊销。
3.公允价值变动:任何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都需要在损益表中确认。
4.摊销: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有限定使用寿命,应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5.资产减值:如果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发生减值,应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时,需要遵守各国税法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要点:1.企业所得税税基: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通常是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基。
2.税基确认时机:企业所得税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有规定,根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确认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纳税义务:企业需要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所得计算纳税义务。
4.税务抵扣:企业在纳税时可能可以享受某些税务抵扣,如利息支出、折旧费用等。
5.国际税收影响:跨国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时,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下面是两者之间的比较:1.记载方式: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中通常以公允价值进行记载,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可能存在其他税基的确认方式。
2.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方式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可能存在差异,会计中通常按照公允价值评估,而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能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税基。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长期投资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租金或资本增值。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税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方面的处理上。
本文将探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货币衡量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充分交易的价格,通常通过市场比较方法、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估计。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的。
2. 价值下降准备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下降会计准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抵消其价值下降的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价值下降准备是不能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3. 摊销与折旧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一般会按照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将房地产的成本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分摊到该期间的成本中。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是可以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4. 资产减值测试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出现明显下跌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资产减值测试并不影响税前收益的计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税基计算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一般是以成本减除折旧和摊销费用为基础的。
税基是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准。
而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与其会计核算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2. 税收抵免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抵免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利息、租金等收入可以抵免房地产所得税,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然而,在会计上,税收抵免不会直接影响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并从扣除确认、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转换三个方面分析了两者的差异性,最后就协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间的差异,促进两者衔接协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性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概念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确认及其有关信息的披露。
会计准则定义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以赚取资本增值或者租金,或两者兼具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可以单独出售与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包含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且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自用房地产,是为提供劳务、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所拥有的房地产。
存货的房地产,则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
按照税法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分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其中,建筑物、房屋属于固定资产。
计算纳税所得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11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且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
计算纳税所得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12条,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且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一)两者在确认扣除上的差异在新的会计准则当中,规定性的投资性房地产须具备以下几个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流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必须可靠。
在税负的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分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两种形式,然而,在会计确认的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只有房屋建筑物一种形式。
按照税法规定,若房屋建筑物出租,且采取的是经营的方式,就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税前就扣除计提折旧;但若房屋建筑物在出租前就已完成了折旧,就不可以重复进行折旧。
【老会计经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财税差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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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
一、准则亮点
1、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就是要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这是与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区别的关键点。
2、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谨慎使用公允价值。
3、投资性房地产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但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反之,作相反的分录。
这就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运作空间。
房地产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区别
房地产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区别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差异及成因(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差异1.收入方面会计核算所使用的收入是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各个方面。
而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是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就与会计收入有一定的差别。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周期较长,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建筑合同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2.资产负债方面会计核算中的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经过交易、事项成为了企业能够操纵或者拥有的资源,这种资源会给企业带来利益;会计核算中的负债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义务,履行这种义务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流出。
而所得税计算中对于资产和负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两者之间在对于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计算中存有很大差异。
3.成本费用方面会计核算中的成本费用采纳据实扣除的方法,会计利润就是指实现的收入减掉各项支出后的余额,也就是在计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
计算所得税要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又不同于会计利润。
计算所得税采纳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相关性和配比的原则实行计算。
房地产企业中的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的会计计算就存有差异,按照会计准则,基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可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试运营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并且征收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差异产生的原因1.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实现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目标,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股东、债权人等,提供完整的企业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而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调节经济社会进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单从目标这个角度来说,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就分别存有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中。
税法要求按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因为产品周期较长,前期费用可能计算不完全,造成前期所得税较高,整个项目计算后可能没有所得税。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不管是哪种后续计量模式,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按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因及项目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资产评估造成的持有损益,按会计准则的要求,一方面要调整资产的账面成本,另一方面将持有损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分析2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分析(2)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所以,上面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只有等待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才能将可抵扣的暂时l生差异全部转回。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说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企业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本钱”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并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根底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达在两点:(1)税法上仍可以照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于税前扣除。
(2)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作纳税调整。
例2:某上市公司自建房地产一幢,造价5000万元,于xx年12月31日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天对外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至xx 年12月31日。
该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假设该房地产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净残值率为10%,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二十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有关资料及相关财税处理如—(1)xx年12月31日该房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 50000000贷:在建工程50000000(2)xx年12月31日,假设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58oo~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800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000000税务处理:xx年税法计提折I13=5000*90%+20=225(万元)。
因此,本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225=1025(万元)。
此时,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580O万元,计税根底为4775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25万元,应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账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250000*25%)25625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投资性房地产(10250000*25%)2562500假设xx年会计利润为38007J"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11xx年当年应交所得税为:当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额税率= (3800—1025) 25%=693.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当期所得税费用69375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6937500那么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693.75+256.25=950(万元)(3)xx年12月31H,假设该房地产公允价值降为570o万元,那么: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贷:投资性房地产一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税务处理:xx年税法计提折旧仍为225万元。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摘要】在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导致了税法风险的产生。
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出发,分析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探讨了存在的税法风险及应对策略。
通过研究发现,合理整合会计与税法是房地产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建议加强会计与税法的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企业对税法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强化内部审计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也是降低税法风险的有效手段。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法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税法、差异分析、风险、应对策略、整合、知识培训、内部审计、协调沟通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涉及到土地开发、建筑工程、销售管理等多个环节,会计处理涉及到资产计价、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等方面,而税法规定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可能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
深入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探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税法风险及应对策略,对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其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税务申报的影响,进而找出存在的税法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详细比较,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关系,避免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本研究旨在指导房地产企业建立合理的会计与税法整合机制,提高公司内部税务合规意识,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从而促使企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通过深入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影响,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为实用的管理建议,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2. 正文2.1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成本的分摊和确认、收入的确认等内容。
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
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一、前言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如今,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当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房地产业在资金的流转中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和充满不确定性等特点。
近几年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由于会计和税收在很多面都存在差异,很多损失也是由这些差异造成的,这既包括企业损失和国家税收损失。
所以正确认识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满足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政府和有关单位相继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措施来促进我国的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点首先,房地产业具有高投资的特点。
在前期开发,将投入大量资金来保证工程的进行,在施工结束后,还需要大量资金保证后期的销售等各个环节;其次,房地产是典型的资源密集型和人员密集型的产业。
在整个工程进行中,有大量人员参与建设施工;最后,房地产业的发展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融资渠道较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严重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离不开单位会计控制的作用,房地产企业要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现状,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系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统,培养专业的会计人才,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使管理系统得到优化,促进房地产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与相关款项的差异分析(一)与预售款项的差异。
在工程完成过程中的预付款,会计制度规定不能计入收入,并且不能转让。
按照税收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的收入时,应当先扣除企业运营期间的相关费用,营业税以及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施工周期长,并且只有在产品开发完成后才能确认收入,所以在工程未完成时,在同一时间,所有费用应当计入损益,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里净利润是负的。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差异分析
作者: 刘芳
作者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沙410005
出版物刊名: 商业经济
页码: 32-33页
主题词: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摘要: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拥有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兼而有之的房地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并规范了其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但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这一概念。
二者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正确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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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千明 ( 津津滨发 份有限 天 展股 公司
摘要 :0 7 1月 1日 20 年 财政部颁布 了新 的《 企业会计准则》 在上市公 司 42 采 用 成 本计 量模 式 的会 计 处理 与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部 分 一致 . 率 先执行 , 新准则体系引入 了公允价值模 式 , 鲜明地体现 了新准则体 系这一 421 没有减值迹 象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 .. 重要特点, 文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核算 中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差 异 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 当按 照《 本 应 企业会计 隹则第 4号—— 固定 资产》 进行简述。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 无形资产》 的规定 , 对投资性房地产进 关 键词 : 资 性 房 地 产 会计 核 算 企 业所 得 税 差 异 投
行计量 , 计提折 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 , 采用成 本计量模式的 1 投资 性 房 地产 的定 义 及 计量 模 式 会计 处理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基 本 一 致 。 投 资性 房 地 产是 指 为 赚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值 ,或 者 两 者兼 有而 持 422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采 用 成 本 计 量 模 式 的 会计 处理 与企 业 所 .. 有 的房 地 产 , 要 包 括 : 主 已出租 的建 筑 物 、 出租 的土 地 使 用 权 、 有 已 持 得税 处理 不一 致, 当按照《 应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8号—— 资产减值 》 的 并准 备 增 值 后 转让 的土 地 使用 权 。 规定 进 行 处理 。 要对 其 账 面价 值 进 行 复 核 , 根 据 需要 计 提减 值 准 需 并 投 资 性 房地 产 的计 量 方式 有 成 本 模 式和 公 允价 值模 式两 种 : 备 , 具 体做 法 与 固定 资产 准 则 和 无 形 资产 准则 的规 定 一致 。 其 1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与核算 , . 适用《 企业 会计准则—— 固定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规 规 定 :对 固定 资 产 和 无形 资 产 计 提 的减 值 产》 日常核算仍然计提折 旧与减值 ; , 采用成 本模 式计量的土地使用 损 失 不允 许 扣 除 。 权 的后续计量, 适用《 企业 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日常核算仍然进 , 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会 计 处 理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的 比较 及 差 行 摊 销 及减 值 的相 关 处理 。 异分析 12 采 用 公 允 价值 模 式 计 量 与核 算 , 同 时符 合 两 个 条 件 : 资 . 应 投 51投 资性房地产转换 为一般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 . 性 房地 产 所 在 地 有 活 跃 的房 地 产 交 易市 场 ;企 业 能够 从 房 地 产 交 易 务处理 的比较 企业将 原采用成 本计 量模 式计价的没有提取减值准 市场上取得 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 关信息 ,从而对 备 的投资性房地产 , 转换 为一般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时 , 会计和企 投 资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价 值 做 出科 学 合 理 的 估计 。 业 所 得 税对 资产 的计 价 基 本 一致 。 已提 取 减 值 准 备 的投 资 性房 地 产 ,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认 与 初 始 计 量 会 计 处 理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转 换 为 一般 性 固定 资 产 或 无形 资产 时 ,会计 和 企 业 所得 税对 资 产 的 的 比较 计 价 不 一致 。 21 新 企业 会 计 准 则 规定 投 资 性房 地 产 , . 是指 为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新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定 ,转 换 前 采用 公 允 价 值计 量模 式 的 投 资性 本增值 , 或两者兼有而持有 的房地产。包括① 已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 ; 房地产转换为 自用房地产时 ,应当以其转换 目的公允价值作为 自用 ②持有并准 备增值后转让 的土地使用权 ; 已出租 的建筑物。 ③ 房 地 产 的账 面 价值 。 ・ 22 企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纳 税 人 的 固 定 资 . 52 自用房 地 产 或 存 货 转换 为投 资性 房 地 产 会 计 和 税务 处理 的 . 产 , 指使 用期 限超 过 一 年 的 房 屋 、 是 建筑 物 、 器 、 械 、 机 机 运输 工 具 以 比较 及 其他 与 生产 、 营 有关 的 设 备 、 经 器具 、 具 等 。 形 资产 是 指 纳 税 人 工 无 521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新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自用 房 地 产 或 存 货 等 -. 在 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 的资产 , 包括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土 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 ,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 地 使 用权 、 非专 利 技 术 和 商誉 等 。 在 将转 投 资性 房 地 产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 其 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 转换后采用成 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 , 换前资产 的账面价值直接作 为转换后 的投 资性房地产 的入账价值。 中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 产 的房产 ,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 在转换 后采用公允价值模 式进行计量的 ,按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定 资产 , 会 计 上确 认 为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土地 使 用 权 , 企 业所 得 税 在 在 价 差 额 计 人 当期 损 益 ; 其 上确 认 为无 形 资产 ,二 者 应 按 固定 资 产 与 无 形 资产 的相 关 规定 进 行 转换 当 日的公 允 价值 大于 原 账 面 价 值 的 ,其 差 额 作 为 资本 公 积 计 入 税务处理。 所 有者 权 益 。 3 投 资 性 房 地产 发 生 后 续 支 出会 计 和 企 业所 得 税 处 理 比较 522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 _. 开 31投 资 性房 地 产 后 续 支 出 新 会 计 准 则 的 规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规 定 , 资 性 房 地产 发生 后 续 支 出 时 , 投 如果 该 支 出将 会 引起 相 关 的 经 发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转作 固定 资 产 应视 同销 售 ,于 开 发产 品所 有权 或 或利润) 的实现 。 济 利 益 很 可 能流 入 企 业 而且 该 支 出的 成 本 能够 可 靠 计 量 ,就 应 该 将 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523 会计 处理和税务 处理 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开发 _. 其资本化 , 计入投 资性房地产 的成本 ;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 的, 应 产 品 转 作 固 定 资产 ( 资 性 房 地 产 )无 论 企 业 采 取 成 本 计 量模 式 还 投 , 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3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 _ 符 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 ,企业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