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人和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意见》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修改意见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意见第六十六条改为: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签订合同无需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无需授权委托书,这是由法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决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组织。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授权委托书的作用。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合同事宜的书面文件。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授权委托书主要用于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签合同的权限。
然而,对于法人而言,授权委托书并非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那么,为什么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无需授权委托书呢?原因如下:1. 法人的独立性。
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实施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需授权委托书即可代表法人行使合同签订权。
2.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需授权委托书即可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3. 提高合同签订效率。
在实际业务中,法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会增加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时间。
这不仅影响了合同签订的效率,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无需授权委托书,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4. 保障合同签订安全。
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无需授权委托书,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随意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监督,确保合同签订的安全。
总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无需授权委托书。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一、法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公民法人、法人法人和其他法人。
1、公民法人:公民法人是由法律认定的由若干公民组成的,通过共同利益支撑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其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的活动为了实现公众利益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一节列明了公民法人的特征,事实上,公民法人主要指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组织,比如学校、医院、文化组织等。
2、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是利用公司或其他法律手段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以资本方式经营经济活动,能独立行使民法、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且业务活动以谋求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二节规定,法人法人有公司、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法定程序登记的经济组织的分类。
3、其他法人:《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三节规定,其他法人是指经依法行使主体原始及委派职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但不属于公民法人和法人法人的法人组织。
典型的其他法人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二、法人的意义1、保护法人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法人向法人成员提供保护,确保其法律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为法人会员提供经济安全和信息便利。
2、明确法人成员之间的义务。
法人按照法律赋予的义务,对法人成员的义务进行认定,由此推进法人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功臣。
3、使法人成员更好地共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是一个实体,由其与外部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减少社会中一些不公平行为的发生,避免滥集金钱,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公平和公正。
4、加强法律保护法人的主体权利。
法人的存在,使除法人成员外的第三方尊重法人的主体权利,不得有侵害法人权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法人的正常运行和生存。
总之,法人的存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活力,上述每一种类型的法人都在自己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二)工业;(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四)建筑业;(五)交通运输业;(六)邮电通讯业;(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九)物资供销业;(十)仓储业;(十一)房地产经营业;(十二)居民服务业;(十三)咨询服务业;(十四)金融、保险业;(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请人登记:(一)公用事业;(二)卫生事业;(三)体育事业;(四)社会福利事业;(五)教育事业;(六)文化艺术事业;(七)广播电视事业;(八)科学研究事业;(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民法典适用大全
民法典适用大全民法典适用大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以下是民法典适用大全,以供参考。
第一条适用范围民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
第二条定义民法典中所用的术语,除非有相反说明,应按照下列含义解释:(一)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为实现其组织目的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的除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人身关系: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有关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五)财产关系:指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或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有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非财产关系:指依法产生的除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外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特别规定的适用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民法典适用于下列法律事实:(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民事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产生的,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民事关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其他民事关系。
第四条等同适用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但与民法典规定的为同一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条优先适用原则如果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抵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
以上就是民法典适用大全,这些规定对于我们了解和贯彻民法典,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把企业治理权有条不紊的统一管理的制度形态。
它主要包括:国有股权持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组织三部分。
一、国有股权持有人国有股权持有人之间通常成立一个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它是一个具有重大决策权的权力机构。
在投资和重大决策上,其最终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来进行协商,如果有必要,将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确认以达成一致意见。
二、董事会董事会是一个代表股东利益的运营性管理机构,由国家的领导部门和或授权的代表领导部门或下属部门指定或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审核、批准、控制和监督企业的策略性发展和经营管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开放式方式招聘一些审计、财税、经济、技术、行政等非董事的外部专业专家。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由国家的领导部门指定或选举产生,其职能是以监督的方式参与到全面的把关管理、企业内控和组织运营的工作中来。
监事会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和考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遵守��章规定;审查财务报告;定期监督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活动;讨论重大事项及外部审计报告。
四、经营管理组织经营管理组织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组织的,由总经理担任首席执行官,负责实施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经营管理、资金管理、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组织最高机构由董事会负责设定,由经营管理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制定的一套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它以有序和规范的办法规范管理国有企业,保障国家资产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主要依靠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杜绝了个别势力的凌驾,为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
1.2.2.2、立面效果图
1.2.2.3、详细参数 1.值班床:2000*900*900mm
(1)★边立柱:边立柱≧70*70mm,厚度 1.2mm,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弧形
管”外圆内方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上拉环采用≧70*70mm,厚度 1.2mm,高频 焊接封口型材管“弧形管”外圆内方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弯头转角连接。下拉换 采用≧40*30 壁厚 1.2mm 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 (2)★后床厅:≧72mm×32mm,厚度 1.2mm;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整体稳 固美观,后床厅通过膨胀镙丝固定在墙上。 (3)★前床厅:≧80mm×40mm,厚度 1.2mm;高频焊接封口型材管.床换采用 30*20*1.5mm 矩管。 (4)以上所有钢材需经酸洗、磷化抛丸等工序处理,除油、除锈后经高温静电 喷塑高温恒温烘烤,喷塑层厚度在 120-200μm 之间,锤纹颗粒均匀,表面硬度 ≥4,涂层耐腐蚀 100h 以上,附着力不低于 2 级。 (5)床头板采用≧15 ㎜厚度的 E1 级三聚氰胺饰面颗粒板制作。 (6)床板:采用 15mm 实木板,干燥处理,四匹加强筋,均匀排布,双面光滑, 单面刨光无缝拼接。
一、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 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实质性响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实行依法为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必要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达到法定目的的必要手段;(三)程序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求;(四)适当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五)比例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制措施应当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合用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听证调查等程序。
……51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表格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三:表格二——行政处罚决定书……512.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另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非营利性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
而法人代表则是一种错误的提法,法律规定里并没有这个词语。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
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人作品权利归属声明
法人作品权利归属声明尊敬的各位相关方:为了明确法人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出如下声明:一、法人作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二、本法人作品的创作背景本法人作品系在我司(_____)的业务范围内,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等目的而创作。
在创作过程中,我司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了内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权利归属1、著作权归属本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我司(_____)所有。
我司依法对该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署名权的行使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将按照我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以体现我司作为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
3、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我司有权自行或者许可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本法人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但在行使权利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1、任何未经我司书面授权,擅自使用、修改、传播、复制本法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我司著作权的侵犯。
我司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我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声明的效力和适用范围1、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声明适用于本法人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权利归属和保护。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关于本法人作品权利归属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司联系: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人:_____七、其他事项1、本声明的解释权归我司所有。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相关法条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相关法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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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学习强国》四人赛新题
2023年6月《学习强国》四人赛新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____共有。
A.按份B.共同正确答案:按份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____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____责任。
A.民事B.刑事正确答案:民事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____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5.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____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____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A.合并前正确答案:合并后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____承受。
A.法人B.法定代表人正确答案:法人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____所有。
A.国家B.拾得人正确答案:国家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____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____责任。
A.民事连带B.刑事按份正确答案:民事连带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____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规范公司设立和管理;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间经过了5次修正。
现行《公司法》共有13章218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规定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包括法人财产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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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美国经济发展模式体制、政策与实践【文】南京大学商学院刘厚俊美国经济在20世纪全球经济的表现中是最为突出的。
无论是从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还是从现代化内涵的广度和深度上看,美国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美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有其独自的特点。
它是由美国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美国经济自身结构特性以及社会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一、市场体系与企业制度美国经济的发展是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分不开的。
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实行自由企业制度;(2)遵循平等竞争原则;(3)大中小企业并行发展;(4)产业结构优化,地区分工合理;(5)国际化的市场经济;(6)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7)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
关于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是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二是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
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成为美国市场经济模式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美国的市场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
它既包括一般商品市场,如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也包括各种特殊的商品市场,如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
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美国市场体系中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度现代化、知识化,信息市场突飞猛进,成为美国市场经济中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
健全的市场体系为美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反过来,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则是美国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
美国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企业制度。
与西方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其经济自由的特点尤为突出,自由企业制度成为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核心。
它的形成既与其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同时,由于美国幅员广阔,早期的自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经济自由。
美国所谓的经济自由,实际上就是经济资源私有,企业自由生产,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
每个经济行为主体的利己之心,构成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每个行为主体的决策是高度分散的,它们依靠市场价格信号进行协调。
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从两个方面保证了市场的竞争性:一是从所有制方面,二是从企业的市场结构方面。
美国的市场体系与企业制度互为因果,相互适应,相互统一。
成熟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各运行主体的联结纽带,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保证。
市场引导企业,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经济信息和决策依据,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自由企业制度是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美国市场经济的灵魂。
二、市场竞争与科技创新美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为企业竞争提供了制度环境。
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
技术不断创新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的出路。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世纪之末总结美国市场竞争机制的时候,可以发现他既有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共性,也有美国市场竞争的个性。
共性表现在它具备市场竞争的三大基本内容,即争夺内部资源、合理配置资源和跨国竞争。
就市场竞争的个性而言,美国市场竞争的突出特点就是政府的干预程度很低,市场竞争的自由化程度较高。
市场竞争有两面性,一方面是残酷的和具有破坏性的;另一方面则是通过适者生存和优胜劣汰而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在美国,只要肯奋斗,就有发展的机遇。
当美国完成工业革命的时候,它的科学技术并没有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是落后于欧洲国家。
美国的科技是在战后才发展起来并迅速超过欧洲的。
促进美国科技飞速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政府的大力扶持。
1993年11月,美国在历史上首次在白宫内设立国家科技委员会,该委员会与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并驾剂驱,由总统亲自领导,政府主要人员参加,定期讨论美国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涉及的重大问题,并由政府制定计划,组织攻关。
美国大多数科技进步和发展,是依靠政府部门的有组织的研究和开发所创造的。
在R&D 的全部支出中,政府直接使用的约占1/4。
其余大部分都是由政府拨给企业、学校和其他非盈利机构使用。
其中学校和非盈利机构R&D的大部分来自政府。
从美国大学生所获的学位上,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导向。
例如,美国和日本授予科学和工程学位人数所占的比例大体相近,但日本85%的学位属于工程系列,15%属于科学系列。
而美国工程系列只占40%,,科学系列却占60%。
以上对比说明,美国政府在基础研究上担负着主要的责任,,而应用特别是开发则主要依靠企业受市场力量的推动来进行。
在高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美国也形成了世界上最多的、水平最高的科技人员队伍。
归根结底,高科技发展要靠人。
人是科技知识的创造者、发明者,也是科技知识的载体。
1985年美国从事R&D的科技人员超过日、德、法三国总和,到90年代又超过日、德、法国、英四国的总和。
在诺贝尔获奖者中,美国人是最多的。
通过激烈的国际竞争,战后以来,美国在以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海洋工程、空间工程等各个领域,均保持着世界依靠的地位。
高科技的发展是美国经济最有力的支撑点,也是下一个世纪国际竞争的最有利的因素。
三、对外扩张与经济增长美国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同时又是对外扩张的过程。
二战结束以后,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
70年代是美国对外投资快速增长时期。
1970-1980年间共增长308.4%,平均每年递增率达11.9%。
80年代,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因至少美元汇率下跌使对外投资成本提高这两大不利因素的影响,美国对外资本增长速度有所下降。
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市场越来越开放,美国的海外经济扩张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继续保持着全球最大资本输出国的地位。
例如,1997年美国各种形式的资本输出为4780亿美元。
占当年GDP的6.6%。
美国的对外证券投资同样扩张很快。
1970年美国对外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为210亿美元,1980年达到621亿美元,1990年猛升到3423亿美元,到1997年则更增至14463亿美元。
美国债券投资对外扩张急剧扩大的主要原因是80年代后主要发达国家实行了有效的控制通胀的措施,使实际债券利息有所上升。
同时,全世界金融业蓬勃发展,世界各主要股票市场的行情日益上涨,增加了国际上对金融资产的吸引力。
同时,由于美元汇率下降,美国投资者为减少风险,改持有美元单一货币而转为对外证券投资。
加上现代通讯技术和电脑网络的发展提高了金融国际化的程度,使从事国际证券投资在手段上非常方便,这些都促使美国私人抓住机会,不失时机地对外扩张。
70年代以后,美国跨国公司发展很快。
跨国公司已成为当代资本输出的最主要手段。
到世纪之末,跨国公司已成为美国对外扩张的主要工具。
美国跨国公司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外扩张除了表现为资本扩张以外,还表现为商品市场的扩张。
美国是全世界最大的贸易国,进出口量长期都位于世界第一。
如战后初期的1948年,美国商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额的21.8%,在1998年,该比率为12.7%。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经济扩张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扩张。
20世纪美国政治上的对外扩张经历了一个过程。
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初期,美国都以“中立国”的姿态出现。
实行这种政策不仅可以减少参战的代价,而且还可以通过对交战双方国家销售武器的途径,迅速积累、壮大本国的经济和军事力量。
二战中,美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参战,同英国和苏联一起,形成了世界反法西斯政治力量的三巨头之一。
战后的“雅尔塔协议”构成了新的世界政治格局。
美国的政治势力也已扩展到世界各地。
战后,在意识形态上唯一能够与美国抗衡的是苏联。
美国对苏联实施了“冷战”政策。
为了遏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政治力量,美国于1949年4月建立了以它为首的北约组织。
90年代以后,东欧巨变,苏联解体,雅尔塔体制瓦解,美苏关系缓和,冷战基本结束。
世界政治格局由两极化演变为“一超多极化”,即美国仍作为世界超级政治大国位于各国之上,但其地位受到俄、中德、日等国的挑战,不可能独霸世界。
1990年,布什总统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主张。
其含义是以西方大国为中心,争取与俄罗斯与中国的合作,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以其盟国分担责任的国际安全体系。
由此可见,美国虽然已经到它不可能恢复世界霸主的地位,但仍想以自己的优势来操纵和控制世界事物。
军事扩张是美国对外扩张的第三个方面。
美国大体上是通过三个渠道来实施其军事扩张的:第一个渠道是通过在海外直接建立军事基地或派遣驻军;第二个渠道是通过由美国参加并领导的国际组织(如北约等)来实施影响;第三个渠道是通过军事援助来扩大其军事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的经济增长是与美国的对外经济、政治和军事扩张密不可分的。
这三种扩张相互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又相互推动;成为美国经济现代化过程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新经济与政企关系“新经济”是90年代中期提出的对美国经济在20世纪最后10年表现的一种新概念。
美国新经济的形成,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主观因素的推动。
客观因素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90年代初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8年美国在国际竞争力的八大要素中,有六项列世界第一位,总体竞争力水平已连续五年居全球第一。
这是美国经济全球化的最大的优势。
美国与全球经济的关联度是最高的。
它既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和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和资本输入国。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美国以信息业为主导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从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美国以高科技为中心,掀起了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形成了一大批高技术产业。
同时,传统工业也已被新的电子工业改造。
使高科技产业代替了传统的汽车、钢铁、建筑等支柱产业而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
政府和企业在美国新经济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美国新经济形成的过程中,政企作用和政企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在如何充分刺激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美国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政府对大公司和中小企业区别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激励机制。
在垄断产生以前,政府主要是不断创造并完善企业自由竞争机制。
当垄断产生以后,政府则对他们加以控制,只允许它们获得“合理的”利润,限制它们牟取暴利。
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更加注意帮助广大小企业向海外市场扩展,为它们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险、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美国政府的这些政策,对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虽然在支持小企业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经费支出,但由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反过来又为政府创造出更多的税收收益,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以上说明,美国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作用,激励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它们能够发挥潜能,为繁荣经济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