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其完善的途径,以期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宽泛、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执法机构职能分散、不协调,影响法律实施的效率;司法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经济法涉及面广,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密切相关。
然而,目前经济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框架,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
这导致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3. 未能适应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然而,现行经济法理论在应对这些新兴经济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优化执法机构设置,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和统一,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应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各法律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研究,制定适应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法规。
3.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针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问题,应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一、引言经济法理论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对于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现行的经济法理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经济法理论进行反思,探讨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经济法理论的反思经济法理论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与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我们在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发现以下一些问题:1. 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经济法理论往往强调效率的追求,而忽视了公平的重要性。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追求效率无疑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经济法理论,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2. 缺乏对市场失灵的关注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市场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然而,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然而,现行的经济法理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更加重视对市场失灵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3. 对新型经济业态的适应不足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区块链等新型经济业态的出现,传统经济法理论在适应这些新业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共享经济平台的经营模式,需要与传统经济法理论进行整合与协调,以适应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经济法理论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实践需求。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在经济法理论中,应该更加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公平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效率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以公平为原则,同时兼顾效率的经济法制度。
2. 加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应该加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以完善相关经济法规制度。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等方式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对经济法学学习后的感想及认识
对经济法学学习后的感想及认识近期不管是在与老师的闲聊,还是在课堂上,都会听到老师提及,经济法被踢出了我国法学核心课程。
虽然这最后被证实只是一个笔误,但是其仍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
有的老师说,民商法学历来就排挤经济法学,一直打压经济法学。
作为一个研究生,我更赞同这样一段话:无论经济法是不是法学的核心课程,它就存在在那里,它对国家社会社会生活的调整和作用有目共睹,不要为部门之争利益之争而蒙蔽自己对所学专业的研究。
的确是这样,经济法有它的存在理由,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离不开经济法,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经济法的规制,国家宏观调控更是需要经济法。
在这基础上,经济法学也就同样有了它必然存在的理由。
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现在的我们是站在一个经济与社会都面临转型的特殊时代,一个迫切需要理论对现实加以回应、解释乃至引导的时代。
经济法学作为对经济法这一特殊法律现象作出解释的学科,同样也无法回避这个时代。
其间一闪而过或者驻留下来的各种理论,无论是以“中国问题”、“他者问题”,抑或没有任何“问题意识”的面目出现,当我们阅读它们时,有的我们为之动容、激动和赞叹,有些我们却并不欣赏。
不过,无论做何种评价,可以肯定的是,在学界迄今为止仍以学科划分为导向并据此圈定研究范围的情形下,经济法学者30多年来所作的努力,其实都肩负着两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即如何确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部门以及经济法学是一门自主的法学科。
如果还要加上一个更深层次的使命,那就是要合理解释,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需要怎样的中国经济法学。
作为一个法部门,经济法因官方“盖棺定论”已成既定事实,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是否为一门自主的法学科,在学科内外还存在不少挑战:一是学科之外的部分学者,基于传统法学的知识资源和理论进路,不断“质疑”经济法学,提出异议和发出不同之声;二是学科内部,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不仅存在多种经济法学理论,而且彼此之间还有竞争,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
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现行经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范。
此外,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或矛盾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问题。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法不透明等问题,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解释模糊等问题。
由于法官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同,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司法过程中存在难以取证、鉴定困难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措施1. 完善经济法体系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同时,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整合,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复或矛盾现象。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法体系。
2. 强化执法力度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和个人不敢轻易触犯经济法。
同时,应加强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应加强对法官的经济法理论培训,提高法官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经济法理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对经济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完善,是当前法律研究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背景、存在问题及成因出发,探讨其反思与完善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背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渐加强,经济法也应运而生。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法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理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尽管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法理论在应对新经济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崛起,传统经济法理论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难。
其次,经济法理论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等方面仍需完善。
此外,经济法理论的实施效果受到法律制度、执法力度、司法公正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无法及时应对新兴领域的挑战;二是经济法理论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博弈,导致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三是执法力度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四、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针对经济法理论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与完善。
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对新经济形态的适应性和应对策略。
通过深入研究新兴领域的特点和规律,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其次,应注重保障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创新发展。
同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还应提高执法力度和司法公正性。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经济法理论在实践运用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完善,以期为未来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经济法理论的现状及不足(一)经济法理论的现状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经济法理论在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二)经济法理论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经济法体系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脱节、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等。
2. 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能之一,但现行监管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落后等。
3. 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经济法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法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 加快立法进程:针对经济法领域的空白和漏洞,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相衔接。
2. 优化法律体系: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二)强化市场监管1. 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2. 创新监管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经济法立法现状思考
·总第437期·2010第4期【法学论丛】□张媛我国经济法立法现状思考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先后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经济法律。
2007年,《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也先后出台。
立法上取得的突破反映了经济法理论上的成果,推动着经济法理论向更深的层次不断发展。
对于取得的成绩,除肯定其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外,当前更重要的是发现和总结其中的缺陷和不足。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立法现状及理论研究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对于经济法的界定和定位不清晰1.调整对象不清晰调整对象是指某个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行为。
经济法研究就是始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探讨,在我国经济法学20多年的历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一直是总论研究的重要主题。
关于经济法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论断,即肯定说,认为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否定说,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分别属于行政法、民商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体系框架不清晰法的体系,一般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划分,目前主要存在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含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主张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三分法”;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四分法”;以及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应由宏观调控法、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五个部分组成的“五分法”。
上述观点大多采用了“结构说”,他们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即经济法体系中应包含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个部门法。
由于学者之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认识不同,导致了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立法体系的缺陷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部分法规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随着新兴领域如互联网、大数据等的发展,现有经济法立法体系尚未能及时跟进,存在立法空白。
2. 执法与司法的困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经济法执行力度不够、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凸显。
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在执行经济法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措施1. 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将新兴领域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细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降低执行难度。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避免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评估和修订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法规。
2. 加强执法与司法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对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推动法治教育普及加强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推动企业加强内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经济问题检讨书
经济问题检讨书随着世界的发展,经济问题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份检讨书中,我将以经济问题为主题,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当前世界面临的经济困境。
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各国经济相互关联紧密,国际贸易频繁进行。
然而,在这种紧密联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问题。
例如,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使得国际贸易受阻;经济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扩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个体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对全球经济秩序带来了挑战。
接着,我们需要深入探究经济问题背后的原因。
一方面,这些问题与资源分配不均有关。
少数富裕国家和富人拥有大量资源,而贫穷国家和弱势群体则陷入资源匮乏的困境。
另一方面,全球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薄弱,跨国公司的行为缺乏约束,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经济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经济问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采取合适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秩序。
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完善国际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提高经济全球治理的效能。
同时,跨国公司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其次,我们需要推动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政府应该致力于提高民生福祉,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此外,还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帮助他们融入经济发展的大潮中。
此外,创新和科技的发展也是解决经济问题的重要途径。
投资科技创新,加强对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支持,可以为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力。
同时,科技的普及也可以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的合理化,从而减少经济问题的发生。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经济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国际组织可以发挥引导和协调的作用,各国政府可以加强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解决经济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于经济方面的检讨书
关于经济方面的检讨书尊敬的领导/先生/女士:我写这封检讨书是为了对我在经济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认真反思,并承诺积极改进和提升。
我意识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疏忽,给公司/组织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抱歉。
首先,我意识到我在经济决策方面的分析和理解能力还有待提高。
在面对复杂的经济局势和市场变化时,我有时会陷入固有思维模式,忽视了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
我意识到这对于我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对公司/组织的贡献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将努力加强自己的经济分析能力,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相关知识,以更好地为公司/组织做出有利的决策。
其次,在经济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我有时候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导致了一些经济上的瑕疵。
我将严肃对待这个问题,并加强与财务团队的沟通与合作,确保预算和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将更加细心地审查财务文件,确保每一项经济活动都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司/组织的规定。
此外,我也意识到我在经济风险管理方面的处理能力还有待提升。
时刻准确把握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是一个经济管理者必备的素质。
我将加强对经济市场的观察和研究,及时识别与分析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规避和降低风险对公司/组织的影响。
最后,我要重申自己对公司/组织的忠诚和承诺。
我深知经济方面的疏漏会给公司/组织带来重大影响,我将以更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来对待我的工作,并与团队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努力实现公司/组织的经济目标。
通过这次检讨和反思,我对自己在经济方面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并坚信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经济的不确定性。
我会保持谦逊和积极的态度,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公司/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真诚地向公司/组织以及所有受到我的失误影响的人员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希望您能够给予我改进和发展的机会。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决心和能力。
谢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您诚挚的员工/合作伙伴(名字)。
关于经济方面的检讨书
关于经济方面的检讨书尊敬的经济部门负责人:我写下这封检讨书,对过去一段时间经济方面的工作进行反思和总结。
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我认为有必要将这些问题清晰地指出,同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们在经济增长方面的表现与预期目标相比有所差距。
尽管我部门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增长目标,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去实现这些目标,但是实际的增长水平不尽人意。
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我们的政策,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我们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面临一些困难。
尽管我们的国家具备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市场潜力,但是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我们的竞争力不足。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加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度。
此外,我们在创新和科技领域的投入还不够。
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之一。
然而,我们还没有充分利用起自身的科技优势,没有将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我们需要加大对科技领域的投入,并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应用,以加速经济的发展。
最后,我要检讨的是我们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不足之处。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引导和支持传统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转型升级,以适应经济的转型升级需求。
然而,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够有力,需要更加注重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我深感责任重大,我将带领团队全面反思经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我将改进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确保我们制定的目标更加具体可行;我将改善投资环境,减少不确定因素对投资者的影响;我将加强科技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最后,我将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谦卑和进取的态度,认真履行我的职责,为经济的繁荣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中国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经济法心得体会中国经济法是指对中国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中国经济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中国经济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作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中国经济法让我认识到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深入研究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原理和规定,了解了其范围和内容。
我们了解到,中国经济法不仅是法规和规章的总合,更是一种管控和规范经济行为的制度。
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了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使我深刻意识到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性,将对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学习中国经济法使我了解到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与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
它旨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规范各类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学习过程中,我们深入研究了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和改革,了解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支持和法治建设。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这使我深刻意识到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以及我作为一个经济从业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和作用。
第三,学习中国经济法让我认识到了法治建设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意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只有增强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才能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推动中国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和发展。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对于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的重要性。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这使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建设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以及作为一个经济从业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现代经济法体系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还能够提高法治水平,增强法律适应性。
本文拟从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若干思考。
一、现状分析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例如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逐渐成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法治建设逐渐深入人心。
在国家大力倡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法律的作用逐渐得到认可。
3.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司法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尝试,包括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建立网络司法等,都为经济法的现代化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还存在一些问题:1.法律体系仍有缺失。
虽然中国的经济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某些领域,比如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存在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
2.法治理念还不够深入人心。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违法者还存在“得不偿失”的现象,法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3.法律适应性不强。
中国的法律变革与经济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问题分析三、发展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中国经济法现代化,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完善法律体系。
在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系统性。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3.加强法规的完善。
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新兴行业进行立法,确保法律法规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
4.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
通过司法改革,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
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
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
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
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
“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
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
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2006-8-22)竞技法的问世,是法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我们回过头认真回顾和审视我国经济法学的新发展时,我们发现,当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因此,只有通过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才能不断弘扬经济法理念,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促进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检讨和反思一:经济法学现在该研究什么?时至今日,一些学者仍停留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上,仍在不厌其烦地论证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造成对有限学术资源的巨大浪费。
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在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至今,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官方正式认可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尽管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事实上经济法学界内部对此问题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所以过多纠缠于此,只能徒耗精力。
虽然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但对于经济法的作用却都已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觉和认识,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本身为经济法的存在必要性和必然性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目前国内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来看,任何法都是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服务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
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吴越一、经济法学的繁荣与困境在中国法学界对国内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现状的认识和评价上,整体性结论可以说繁荣与困境并存,创新意识与路径因循并存,“经济法学研究泛化”现象与“去经济法学化”现象并存。
至少在经济法学界的部分学者看来,当下的经济法学从来没有现在这样繁荣过,笔者甚至听到一些经济法学者甚至用“世界一流”来形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对世界经济法学发展的贡献。
这一论断或许并非自诩,而是有诸多的例证。
学者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从经济法的理念到经济法的价值,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调整方法,从经济法律关系到经济法的责任体系,无一不涉。
尤其在追求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意义上的独立性方面,经济法学寻求全方位的突破。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汗牛充栋,各种经济法学专著、评论、系列丛书充满了柜台。
这种繁荣的另一证据在于,自本世纪以来,经济法学硕士点、博士点迅速地增加,招生人数成倍扩大,同时造就了一大批中青年经济法学者[1]。
然而,在经济法学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其面临巨大困境的现实 [2]。
长期以来,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学仍然专注于建立一种能够自圆其说的具有内在系统性的并且能够与民商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分庭抗礼的理论体系,以追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
笔者无意否认,对新兴的法学学科而言,探索其独立性有其自身的价值,然而在作为经济法独立性标志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学迄今未给出公认的答案。
当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将沉甸甸的民法典草案、公司法草案呈献给中国的立法者时,经济法学界却至今未能拿出具有可行性的、能够提上立法日程的“经济法纲要”或者类似的具有典型的“经济性”的草案 [3]。
在行政法学界行忙碌于自身起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许可法的著书立说的同时,经济法学界仍然在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理论 [4]而论战。
当刑法学界就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展开争论的时候,经济法学界却仍然为诸如“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广泛性” [5]而不遗余力地进行辩护。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与发展的论文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与发展的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与发展的论文本文重点阐述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和转型期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发展和创新的方法:系统的经济法学研究要将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的需求,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和发展成为了当前法学研究必须完成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目前的国情引导下,我们必须要深化经济法学的研究,运用多元研究方法,注重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帮助国家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基本经济法系统。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分析1、现有经济法学研究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和现实有了一定的冲突。
首先,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
由于传统经济法学研究的禁锢,经济法学研究忽视了基础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学的实际情况,没有深入研究构建经济法学系统。
第二,研究方法单一。
目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单一,主要是运用法律史分析方法。
而经济法学是要研究社会中的具体问题,同时,经济法学研究讲究的是多学科研究,学科之间互相影响。
因此,必须以现实生活作为研究核心,运用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才能有效地构建适合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学。
2、现有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问,它的理论构建仍然属于初级阶段,对经济法的不断反思探讨,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必经之路。
而经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际情况作为基石,从实践出发,实事求是,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构建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
在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对现实情况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都缺少理论总结。
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由于没有理论总结,很多时候又只能再次研究,造成了严重的脱节。
对经济法学进行研究总结时,也要时刻注意“主导性”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研究对象首先受到的是哪个因素的影响,其次才会受到哪个因素的影响。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体系问题已成为许多学者和专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我看来,经济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不足、执行不力以及监管不严的现象。
在立法方面,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律的编制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形式,尤其是金融、贸易等领域的立法需要更加完善和严谨。
执行不力和监管不严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问题之一。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常得不到有效的查处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严受到损害,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经济法律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贴近实际的法律条文,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经济法体系还需要加强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法律体系需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和争端,提升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立法,加强国际经济法律的研究与应用,提升国家的国际法律影响力。
经济法体系还需要注重对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的培养。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在经济领域,尤其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还需要加大对大众的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文明化。
经济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在建设经济法体系时,应该关注立法的完善和时效性,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加强与国际接轨,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的培养。
经济反思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怀着深刻反思的心情,就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与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大家进行一次深入的探讨。
首先,我想回顾一下我国经济发展的辉煌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经济结构不合理1. 产业结构偏重。
我国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导致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2. 地域发展不平衡。
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地区间产业结构同构现象严重,制约了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1. 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2. 资源浪费现象普遍。
在生产、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源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科技创新能力不足1. 科技创新投入不足。
我国科技创新投入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1. 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
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 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
加大环保投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深化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竞争力。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4.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
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总之,我们要正视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反思和改进。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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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2006-8-22)竞技法的问世,是法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我们回过头认真回顾和审视我国经济法学的新发展时,我们发现,当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因此,只有通过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才能不断弘扬经济法理念,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促进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检讨和反思一:经济法学现在该研究什么?时至今日,一些学者仍停留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上,仍在不厌其烦地论证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造成对有限学术资源的巨大浪费。
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在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至今,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官方正式认可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尽管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事实上经济法学界内部对此问题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所以过多纠缠于此,只能徒耗精力。
虽然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但对于经济法的作用却都已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觉和认识,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本身为经济法的存在必要性和必然性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目前国内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来看,任何法都是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服务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只能调整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机制和功能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它们都不可能对现代市场经济中表现为纵向和横向、宏观和微观、集中与民主、市场与计划等对立统一关系,在系统考虑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地进行调整。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的部门都不是只简单调整一种社会关系,那种认为一个法的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看法,既不符合法的历史也不符合法的现实。
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
所以,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对象上说,我们应该加强对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对反垄断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避免无休止地争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陷入与民法、行政法的"圈地"泥潭,我们要重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指导,在具体制度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刻理解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检讨和反思二:经济法≠经济+法。
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七分经济、三分法律"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些研究成果干脆就是"两张皮"。
众所周知,经济法的出现绝不只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它更重要的意义是在法的历史上真正实现了法与经济的全方位的结合,改变了法制活动和法学研究的思路和规则,使法从高悬的圣殿上走了下来,贴近经济的实地。
就经济法而言,经济价值、经济利益、经济效益等概念范畴以及经济分析方法、经济管理规则等的引入,使之与法律和法学实现了科学的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是我国经济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长期教导学生说,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贯彻"实事求是"的方针,"实事"就是从实际出发,"求是"就是寻求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是用我们民族的语言所表述的唯物辩证法或辨证唯物主义。
我们都明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和原理,但仍有很多人在真正用到这一原理的时候,却忘了理论应该联系实际,把经济与法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经济法学是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发展中的学科,其理论研究必须重视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性和经济法律的整体性特征,必须借助于新的方法论来进行。
一方面,要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整体性上认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对象系统,把握理论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向和细节;另一方面,要运用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方法,研究如何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节、控制和监督,注重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给出。
这些对研究经济立法的可行性和完善化,研究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的适法性及改善措施,科学地总结经济守法状况、经济违法和犯罪形势以及发展趋势等,都是不可或缺的。
经济法理论研究涉及诸多科学领域,除法学中的其他学科之外,其与经济学以及管理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都密切相关,这些领域各自具有多门类、多结构的特点。
因此,把原来属于不同领域的科学思想和材料,在新的条件下综合、加工、整理和研究时,就必须确定它们的性质、地位和功能,使之具有本学科所要求的本质规定性和表现形式。
否则,把各类不同性质的概念、范畴和基本理论,以及各不相同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简单罗列、混杂在一起,必然会造成学科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检讨和反思三:中国经济法≠外国经济法。
在对国外现有的制度研究上,一些人忽视矛盾论、分合论的对立统一方法,盲目照抄照搬,缺乏对我国国情的仔细研究,对经济法的本土化问题重视不够。
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并存并用的产物,是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
生产社会化和国民经济体系化,使各国经济立法有着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但是,各国的经济基础不同,其经济立法的目的、作用机制、实施后果等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理论可能受着不同的规律支配。
因此,经济法律制度不能简单地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
简单移植,南橘北枳,无法达到发展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目的。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采取的态度是批判地借鉴,这里的"批"是"批评","判"是"判断",那种认为"批判"就是全盘否定的观点,是一种先验性的误解。
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应当表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张显时代发展特征,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法"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法"理论,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实际上,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直接面对着各国经济法理论的现成研究成果,合理借鉴这些成果是避免走"老路"、走"弯路"的重要途径。
任何科学的发展都具有继承性的特征,但继承是通过扬弃实现的,站在世界性成果起点之上的我国经济法理论,不可能全部抛弃各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既有成果,相反,它必须在吸收和改造其中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制度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获取新的进步。
在当前的经济法研究中,应该重视辨证方法、历史方法以及比较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加强对各国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加强对各国经济法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其国家制度、政治经济条件、法律意识、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习惯、地理环境、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等,防止"一概排斥"和"一概照搬"两种错误倾向。
检讨和反思四: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有些学者不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喜欢关起门来自言自语,自我欣赏,自我陶醉,所研究问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和任何事物一样,经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本身是丰富多彩的。
毛泽东主席在其《实践论》中曾经说过,"知识的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决定的需要的倒是其反面--诚实和谦逊的态度。
"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实际,了解实际,加强调查研究。
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动力和源泉,它们不断地给经济法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并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提供和积累新资料、新素材、新经验。
经济法理论要不断地回答这些课题,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图表、数据和实例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经济法理论中的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的状况和趋势;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果;经济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经济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经济法理论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的适应程度等等。
法律是形式,法律所规定的对象是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离开了内容,形式便无从谈起。
因此,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保持经济法理论与时俱进的学术品格。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只是一知半解,则肯定无法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
从根本上说,法是由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我们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研究经济法调整的规律性;从法与经济的关联性出发,研究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及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法;从矛盾的观点出发,研究国民经济本身的矛盾、经济规律与经济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解决途径、手段和方式;从历史性、社会性出发,研究利益关系、阶级关系以及不同利益群体或不同阶级对法的要求,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社会规定性等。
检讨和反思五:经济行政法的思想要不得。
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一些学者的行政法倾向仍比较严重。
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根本立场问题。
持经济行政法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的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
经济行政法的创始人是前苏联的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在1963年提出了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经济行政法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性,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和典型内容,如反垄断法、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等,都无法囊括到经济法的名下。
如果说经济行政法思想主要见于民法学者之中的话,在经济法学者内部,则有一种观点与其十分貌似,该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