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监察相关九大罪名必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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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罪名1、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百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度。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版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权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2、如何认定为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度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知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回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答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相关的罪名/law/main/2005042003.htm4、刑法中有几种刑事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根据主客观条件不同,可能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5、安全生产事故八种罪2条回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百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

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度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问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答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回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答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管相关知识问答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管相关知识问答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管相关知识问答1、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授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2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这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授权。

(2)该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刑法》规定的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罪名有哪些?答:《刑法》第285、286、287条分别规定了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罪名。

(1)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专门犯罪。

包括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两种。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287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决定》分别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对侵犯上述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什么?答: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5、网监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哪些?答: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社会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内部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11)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11)1-02.适用范围 (11)1-03.基本要求 (11)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 (13)1-05.修订 (13)1-06.施行时间 (13)第一编执法信息来源 (15)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16)2-01.基本要求 (16)2-02. 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 (17)2-03. 执法计划的内容 (18)2-04. 编制程序 (20)2-05. 其他 (22)第三章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23)3-01. 基本要求 (23)3-02. 举报投诉方式 (23)3-03.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24)3-04. 举报投诉奖励 (27)3-05.其他 (28)第四章交办报请移送 (30)4-01.上级机关交办 (30)4-02.下级机关报请 (30)4-03. 相关部门移送 (30)4-04.其他 (30)第二编现场检查 (32)第五章检查前准备 (33)5-01. 了解相关情况 (33)5-02. 文书及证件准备 (33)5-03. 装备准备 (33)5-04. 其他规定 (33)第六章现场检查 (35)6-01.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35)6-02.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35)6-03. 检查方式 (37)6-04. 现场检查内容 (38)6-05. 现场检查记录 (62)6-06. 现场处理措施 (63)6-07.其他处理措施: (65)第三编行政处罚 (67)第七章行政处罚一般规定 (68)7-01. 行政处罚的种类 (68)7-02. 行政处罚的管辖 (68)第八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71)8-01. 适用范围 (71)8-02. 处罚程序 (71)第九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74)9-01. 立案 (74)9-02. 调查取证 (75)9-03. 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76)9-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7)9-05. 文书及送达 (78)9-06. 特殊情况应对 (80)第十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82)10-01. 听证告知 (82)10-02. 听证的组织 (83)10-03. 听证基本程序 (84)第十一章行政处罚的实施 (86)11-01.行政处罚的裁量 (86)11-02.行政处罚的执行 (89)11-03.结案 (90)11-04. 备案 (90)第四编行政强制 (93)第十二章行政强制 (94)12-01. 行政强制概念 (94)12-02. 行政强制原则及要求 (94)第十三章行政强制措施 (96)13-01.一般规定 (96)13-02. 查封、扣押 (97)13-03. 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99)13-04.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101)第十四章行政强制执行 (102)14-01.一般程序 (102)14-02.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104)14-03.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104)14-0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6)第五编行政许可 (109)第十五章行政许可一般规定 (110)15-01. 一般概念 (110)15-02. 行政许可事项 (110)15-03. 其他规定 (111)第十六章行政许可程序 (112)16-01. 一般程序 (112)16-02.听证 (117)16-03. 变更及延期 (120)16-04. 吊销、撤销及注销 (121)16-05.特别规定 (123)第六编案件移送 (125)第十七章一般案件移送 (126)17-01.一般概念 (126)17-02.移送的情形 (126)17-03.移送的提出 (127)17-04.移送的批准实施 (127)第十八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29)18-01. 移送情形 (129)18-02. 移送标准. (130)18-03. 移送程序 (138)18-04. 移送处理 (139)第七编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 (142)第十九章行政复议 (143)19-01. 行政复议一般规定 (143)19-02.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144)19-0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45)19-04. 行政复议的证据及材料要求 (147)19-04.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148)第二十章行政诉讼 (153)20-01. 应诉机关 (153)20-02. 应诉准备 (154)20-03. 出庭应诉 (157)20-04. 上诉和执行 (159)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 (162)21-01.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范围 (162)21-02. 申请受理 (163)21-03. 审查决定 (165)21-04. 赔偿 (167)第八编文书制作与案卷归档 (171)第二十二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172)22-01立案审批表 (172)22-02 现场检查方案 (180)22-03 现场检查记录 (184)22-0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89)22-0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93)22-06整改复查意见书 (197)22-0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201)22-0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5)22-0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09)22-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12)22-11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215)22-12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18)22-13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21)22-14 询问通知书 (224)22-15 询问笔录 (227)22-16 勘验笔录 (233)22-17 抽样取证凭证 (239)22-18 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42)22-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46)22-2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251)22-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54)22-22 鉴定委托书 (258)22-23行政处罚告知书 (262)22-2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267)22-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72)22-26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277)22-27听证笔录 (281)22-28听证会报告书 (288)22-29案件处理呈批表 (292)22-3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96)22-3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300)22-3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304)22-3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307)2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310)22-35 罚款催缴通知书 (314)22-36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317)22-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1)22-38 文书送达回执 (326)22-39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329)22-40 强制执行申请书 (332)22-41 案件移送审批表 (336)22-42 案件延期审批表 (339)22-43 案件移送书 (342)22-44 结案审批表 (346)22-45案卷(首页) (350)22-46 卷内目录 (354)第二十三章案卷归档 (359)24-01. 立卷归档 (359)24-02.移交登记 (362)24-03.保密借阅 (363)24-04.保管销毁 (364)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手册。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21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一、罪名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罪名,以期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二、罪名一:忽视安全意识1. 缺乏安全培训•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缺乏安全培训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忽视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导致员工对安全规定不重视,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罪名二:缺乏安全设施1.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使得事故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和后果不堪设想。

四、罪名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罪名四:无视安全检查1.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企业无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忽视安全操作检查•企业无视对员工安全操作的检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六)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十一)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
》的通知
应急〔2019〕54号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 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罪名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同罪名1罪名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1、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请看最新的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2015年12月15日12:17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罪名 名词解释

罪名 名词解释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主体一般和特殊(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对应中国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

主观故意。

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的阴谋家、野心家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6周岁,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为。

本罪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

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暴乱、叛乱而故意实施的。

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同上,主观故意。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安全。

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对象是敌人,即敌对的营垒或敌对的武装力量。

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概述1.定义2.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1.贪污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2.受贿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3.挪用公款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4.滥用职权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5.玩忽职守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6.徇私舞弊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7.其他罪名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四、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2.完善监督机制3.提高职业道德4.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五、结语正文:【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的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犯罪动机主要是为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犯罪后果严重。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以下将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常见职务犯罪进行解读。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贪污罪。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他人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地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分子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更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故意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操作或采取不合理施工方法,以减少使用材料和人工成本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容易导致建筑物和道路的结构不稳定,使得人员和财产安全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二、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超越自己工作权限,进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行为。

比如,没有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操作,或者越权操作机器设备等。

这种违规操作容易造成事故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三、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在一些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就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

比如,工业企业排放、水源污染等。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安全是生产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防火设施损坏、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使用明火等。

这些行为的发生,极大增加了火灾的发生概率和火灾损失。

以上只是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的几个典型案例,实际上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类型还有很多,比如违反矿山安全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盗窃商业秘密等等。

为了减少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的发生,我们必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同时,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得那些敢于违法的人有畏罪的心理,杜绝刑事犯罪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活和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而安全生产则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护,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和规范,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然而,尽管有了建筑法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违法建筑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这些违法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这些罪名的存在,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警示,提醒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身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围绕建筑法涉及的罪名展开深入研究,重点探讨这些罪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罪名背后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在文章的后续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建筑法的概述,探讨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深入剖析建筑法涉及的罪名以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总结罪名对建筑行业的警示作用,阐述建筑法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描述整篇长文的组织结构和框架,目的是让读者了解文章的整体布局和内容安排,实现对文章结构的把握。

首先,文章可以按照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组织。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主题进行简要介绍,概述文章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总结全文要点。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筑法概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中涉及的罪名以及罪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等内容。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还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各国都有相关的安全法规制度。

在中国,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安全生产领域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一、过失致死罪过失致死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触犯过失致死罪。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造成机械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

如果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职责,造成劳动者的死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死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伤罪和过失致死罪类似,过失致伤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身体受伤,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过失致伤犯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对危险品储存管理缺乏,操作员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危险品泄漏,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果企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劳动者的受伤,也有可能触犯过失致伤罪。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殴打、斗殴等方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故意伤害罪多发生在工地、厂矿等场所。

例如,施工人员发生争执,使用斧头、铁锤等工具进行殴打,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

如果施工人员使用工具进行殴打,造成被打者受伤,就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设施罪破坏生产设施罪是指故意损毁机器、设备,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破坏生产设施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工人为了追求利益,破坏工厂的机器设备,导致工厂生产受阻。

如果破坏生产设施的行为危及他人安全,就有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涉及到施工单位、企业管理者、工作人员等多方责任人。

各方应该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安全法、刑法重点知识

安全法、刑法重点知识

安全法、刑法重点知识一、公司安全风险点及危险作业包括:二、特种设备及人员情况: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必考题)(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的职责:(必考题)(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一百一十八条,重点内容主要有:(一)四大目的宗旨: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四大核心理念:第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是“以人为本”,第三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第四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三)12字基本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3管3必须”基本原则:一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二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三是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包括以下几种:
1.过失致人伤亡: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工人、员工或他人受伤或死亡。

如未经充分培训的员工操作设备导致事故发生,设备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导致故障等。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制造或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能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如使用劣质材料制造建材产品,生产食品或药品未经检验等。

3.非法占有或非法使用危险物品:指非法占有或未经批准擅自
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或辐射事故。

如私自违法操作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爆竹生产和销售等。

4.工伤赔偿险、社会保险金欺诈:指企业虚报工伤事故、侵占
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或以骗取、隐瞒身份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金。

如虚报工伤事故进行骗保,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可能引发生产事故。

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加工,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范等。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指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明知有重大安
全隐患,但仍故意或过失不报告、不处理,致使重大责任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

如隐瞒极度危险的隐患,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罪名,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罪名与安全生产相关。

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希望能够借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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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违反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 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 •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 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 万元以上的; •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 事故抢救的: •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 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 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 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阻却
犯罪 构成 要件 体系
温馨提示:一般一个法条会包括犯罪主体、行为、对象、结 果、因果关系、故意、过失、目的等要件,也有可能省略其 中一个或多个要件。
• 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397条、 第40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 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 别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 罪处罚。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 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 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 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 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 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 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 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 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 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 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 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 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 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法律需要语言文字(法条)来承载,单纯 看法条是语文,是基础。 • 但归根结底法律是一种体系性的部门法律 (法律条文)的组合,更是一种逻辑思维, 只有逻辑思维才需要辩论,也才会有法庭 上民诉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公诉人和辩护 律师之间激烈辩论,用老百姓的话就是 “把死的说成活的”。 • 我们来感受一下法第135条第1款《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 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 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 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 责任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的; •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 别严重的情形。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冒险危险作业 罪)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比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 • 然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 最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强令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 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 资人等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 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 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 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 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宏观层面的法律体系
• 大家先探讨一个小案例:A把B杀死是犯罪 吗?
• 答案:
• 不一定
• 为什么?
•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玩忽职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 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 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20万元以上的8、徇私舞弊,具有 上述情形之一的。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 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 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 规定,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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