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北京市行业协会名单
100009
100037
龙飞
李克功 张庆连 脱景华 杨福和 魏平 李冰如 徐祖哲 刘燕
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01 100191
100034 100031 100026 100054 100035 100011 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 海淀区复兴路49号 100036 朝阳区和平里南里砖角楼16号二层 100013
朝阳区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 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号院
西城区南礼士路42号院南楼三层 西城北礼士路甲98号 宣武区广安门外广华轩6号楼
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9号
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号426室
西城西什库大街74号 西城பைடு நூலகம்麟阁路36号 朝阳朝外金台里27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朝阳西坝河里20号首都机场民航华北局办 公楼1031房 海淀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 西城区西长安街11号 丰台永外宋家庄顺八条1号 大兴区林校北路7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朝阳区亮马桥路44号 宣武区枣林前街32号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崇文区马家堡路1号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 宣武区德源胡同8-1号 海淀区二里庄小区5号楼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东城区山老胡同8号 宣武区白广路德源胡同2号 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室 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 延庆县绿富隆菜蔬公司 西城区北三环中路裕民中路6号农业技术推 广站 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 崇文区法华南里26号404室 东城区新中街已乙12号 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海淀区上园村30号 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中街25号
东城区法华南里26号404室
保险行业协会2篇
保险行业协会标题: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作用第一篇: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与管理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由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职责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成员结构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由成立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构成。
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会员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选择理事会成员和制定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理事会则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退休保险人员组织等保险行业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
各个会员机构通过参与协会的活动和会议,分享经验,交流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会员机构也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如培训、研究报告和法律咨询等,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
协会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它促进了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和互动。
通过组织各种专题研讨会、会议和展览,协会为会员机构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使他们可以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分享经验和技术。
其次,协会还为会员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监管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遵循行业的规范要求。
此外,协会还会发布行业报告和研究成果,为会员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分析等信息。
保险行业协会还在保险行业的自律与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会通过制定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动保险行业的规范操作和良好行为。
协会还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推动行业的合法合规发展。
同时,协会还负责对会员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组织、管理和监管的重要角色。
通过促进会员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协会为保险行业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篇:保险行业协会的服务与发展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除了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外,还提供各种服务与支持,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各相关保险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北京银保监局制定了《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1年9月1日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保险机构应限制处罚信息登记、查询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北京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北京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北京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电子化考试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1.进入行业协会网站,点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2.请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后,点击“同意”
3.填写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带*号为必填项。
4.确认个人信息
5.选择考试场次,需确认“考试中心”及“报名场次”
6.在出现的选择座位界面,确认座位后,点击“点击报名”
7.确认信息及支付报名费用
8.确认报名信息。
确认无问题按[下一步]进行支付。
按确定键后网页会弹出一新窗口转入支付宝界面。
原页面出现系统提示:
1)支付页面采用弹出窗口方式,请您确保您的浏览器未禁用弹出窗口。
2)请您记录您的查询账号和密码以便日后查询。
3)如果您确定您已经支付请点击确定。
返回请点击取消。
9.付款及报名成功
付款成功后界面如下,系统会在10秒之后自动返回报名成功界面
报名成功的同时会向您的手机发送一条短消息。
10.打印准考证
说明:如果用户在操作过程中关闭浏览器可以根据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再次录入个人信息。
每次交易只能录入一次,多次录入个人信息无效。
登陆页面:(入口在协会网站的报名须知中,可以查询报名结果)。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联合发起的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金融保险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的方向,推动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险中介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和行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提升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为:(一)促进行业团结。
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开展自律管理。
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组织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2.根据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3.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4.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7月24日)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于2014年12月30日选举产生,至2018年届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换届大会暨第四届会员大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召开,参加本次换届大会的会员应在260家左右。
为保证协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协会根据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制定协会换届工作方案。
一、换届工作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团结和凝聚会员的智慧和力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开创北京地区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新局面。
依照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规程》,规范协会换届选举工作。
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
在充分听取会员公司和在京保险中介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换届筹备工作(一)成立换届工作组织机构为在换届选举工作中,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协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1.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领导协会换届工作。
组长:会长李永奇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成员:监事长张志安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副会长吕阳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副总经理常务理事张亚兰中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长陶立新其主要工作职责:⑴领导并组织协会换届工作;⑵协调各方关系,解决换届工作遇到的问题;⑶听取办公室就换届准备工作的汇报;⑷决定协会换届工作进程和召开会员大会时间。
2.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换届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主任:秘书长陶立新其主要工作职责:⑴制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第四届理事会组建方案和选举办法、等换届工作文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⑵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⑶组织提名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届监事会单位侯选名单,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报告;⑷拟定法律规定的换届选举材料。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成员名单
2008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成员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冯贤国苏耀辉郭少军蒙士洪毕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臧炜杨德晔方向卫铁力王少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毕伟李建民张晓雷李芳芳李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爱民李建军默春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泽彭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钢林斌张金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国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林郁文段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明志蒋光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朝晖朱军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蒋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臧党生迟鹏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士海王思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皮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左列陈秋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壮黄洪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齐志强张明惠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云峰路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莎穆朝晖李兵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斯孝林韩彬彬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兴宏周跃武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洋张振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昆排凤拥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吴承燦金弘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陆晓龙胡朝蓉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明建龙彤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璐巍陈力骁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林唯詹晓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宋开颜史振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周全亮潘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常盛钧申春生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朴璟植席嘉欣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水谷彰伸张建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刁粤生彭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凤全张言张华冯强岳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洪林方雪梅彭继延邓伟万金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秦旭辉张毅红陈宏有顾昕吕晓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志刚秦奋刘晓芳付晓斌王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孙建军王丽莉李军曾旭成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郑庆红王辰周颖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赖祥麟余之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齐彤张颖任赓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东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王巍汤海谢玉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连宏赵晖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程世童李永坤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明春梁战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鑫利李庆欣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灿高铭龚景荣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校君李静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彭勃许建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贾武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邱鹰李卫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陶洋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忠堂曲道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文司聪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维汉荆延平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凃开元赵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立兵王辉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何华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峰仪德超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庆褚宝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戴旭光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王纲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胡洁钟捷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国珍邸颖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胡东王旭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增光高维峰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建南孟繁杰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希颖李学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涛梁欣郁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培谢志军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邢茂华刘忠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鞠维萍卢宗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一民卜凡存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伟健阎飞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戴海峰贺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姜京安庆涛长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欣合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怡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秦斌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胡汉源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阎陆军张莉萍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保红。
北京市行业协会名单
吴 刚 李荣 李永杰 胡永宁 王顺增 杨军 江瑞平 杨保京 石长桥 吴晓军 傅瑞增 孙京伟 庄俊文 林亚 宋建民 刘永霞 佘雅琳 郑庆林 薛立宁 陈宝梅 杨红斌 马禄 赵国勋 张晓峰 张敏 林有来 孙海峡 张莲惠
63494302 64621398 63123151 63016391 67217788 63432818 63549203 68337868 67157042 84018224 88825578 83526510 68033094 63435415 66565719 13701377651 84635681 62055608 67150700 64179534 64914209 62216711 85235819 68473046 51709045 85736803 63435426 63329781 67133215
马宗和 潘录 周卫民 武江津 张强 安会文 孙俊 刘振鸿 张宏 罗玉英 李玉衡 仝建华 郭 莹 刘向东 陈怀伟 丁义 陈杰 李秀珍 肖根全 孙涛 储祥银 蔺金印 张宝丛 王金龙 贾修治 刘志刚 李金城 国 杰
63014092 88070912 65543163 68308004 82003628 77336177019 63158655 87664130 68316053 13910612634 64401011 66410323 64216680 67880852 62262236 82370917 88018253 88070306 82078421 64597780 63834243 63405076 67603818 69297115 63494317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朝阳区亮马桥路44号 宣武区枣林前街32号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崇文区马家堡路1号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 宣武区德源胡同8-1号 海淀区二里庄小区5号楼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东城区山老胡同8号 宣武区白广路德源胡同2号 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室 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 延庆县绿富隆菜蔬公司 西城区北三环中路裕民中路6号农业技术推 广站 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 崇文区法华南里26号404室 东城区新中街已乙12号 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海淀区上园村30号 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中街25号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号 北京市朝内北小街71号 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新开路胡同78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京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北京市行业协会名单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72 北京银行业协会 会北京监管局 73 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北京市商务局 74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 75 会 理局 76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督协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77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78 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 北京市商务局 79 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协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80 北京市场协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北京市物资流通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 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 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 北京保健品协会 北京市旅店行业协会 北京医院协会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北京市职业技能开发协会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 北京质量检验认证协会 北京市燃气协会 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 北京电子电器协会 北京印刷协会 北京电子商会 北京针织行业协会 北京广告协会 北京市公证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北京食品协会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北京玩具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 北京模具协会 北京建材行业协会 北京室内装饰协会 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证券业协会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 北京酿酒协会 北京照明电器协会 北京花卉协会
《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
关于签署《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的通知京保中介协[2015]6号各保险中介(人身险销售)公司: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此项工作在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贯彻落实,协会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
请各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周一)17:00前,将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自律公约》快递至协会秘书处。
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王琳、王志敏电话:66008027、66008028地址: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邮编100035附: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为推动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与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各公司应根据《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方案宣导、专业培训、报名考试以及销售资质管理等工作,切实将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落到实处。
第二条各公司应确保其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时,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
对于过渡期满仍未取得销售资质的销售从业人员,各公司不得委托其销售以上保险产品。
各公司如发现其未取得资质人员销售以上产品的,应采取内部追责措施,并报送行业警示信息。
第三条各公司应对申请参加销售资质考试人员的学历真伪、是否具备报名资格进行认真审核。
第四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销售从业人员的《北京地区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证书》及《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证书》。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北京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开展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制定如下方案:一、目的引导各人身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完善培训体系,建立长效人才培育机制,促进销售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保险专业素质和技能,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在京开展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在京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所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
三、销售资质类型销售资质类型的划分需要适应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的客观要求。
此次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设立的销售资质类型主要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包括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
(一)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A类)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
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B类)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外。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四、销售资质的获取销售人员参加销售资质考试且成绩及格的(百分制,60分为及格),即可获取相关销售资质。
(一)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3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2.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无重大违规和欺诈行为;(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1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5)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和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行业氛围,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北京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京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在京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招揽、推广及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警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警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警示信息的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规范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况:(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
该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
如使用“存款送保险”、“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套用“本金”、“利息"、“存取”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2、夸大保险责任.3、虚假承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理赔要求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理赔要求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理赔要求》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规范和促进北京地区的保险行业发展。
其中,理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理赔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行为。
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于理赔要求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受理理赔申请后,应该及时调查核实,认真审核理赔资料,合理确定理赔金额,并尽快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其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理赔业务,不能因为敷衍了事或者推诿托词而拖延或者拒绝理赔申请。
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挑剔理赔资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
另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被保险人建立起信任关系,确保被保险人在受到保险事故影响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于理赔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只有在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行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介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与专业组织介绍与评述
中介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与专业组织介绍与评述中介服务行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捷和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为了维护中介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并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的存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并评述几个中介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
一、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中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织之一,致力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提升服务水平。
协会拥有广泛的会员基础,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科研、媒体和教育机构等。
协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资源共享的平台。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成立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提升,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协会的引导,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得到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得到了显著提升。
协会还在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是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权威组织,旨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
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国公司、高校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士等。
协会与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协会通过组织行业咨询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协会还定期发布行业研究报告和统计数据,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了中介服务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三、中国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中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组织机构,致力于促进行业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协会的会员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研究和教育机构等。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京银保监发〔2020〕28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286号辖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和《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消费投诉处理质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决策机制(一)各银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消保工作的高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消费投诉事项、定期研判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消费投诉处理、消费者教育等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并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消费投诉处理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三)各机构应当建立对北京银保监局转送消费投诉的分级审签制度,对于内容较为复杂、被投诉机构未能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投诉事项,其处理意见应当由分管消保工作的高管人员审签;对于被投诉机构与消费者争议较大且未能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的消费投诉,其处理意见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有效落实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四)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要求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要求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北京地区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概述1.考试目的2.考试内容3.考试证书三、保险销售分级分类管理意义1.提高从业人员素养2.规范保险销售行为3.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制定学习计划2.参加培训课程3.使用辅助学习工具五、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提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了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地区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的相关要求,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二、北京地区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概述1.考试目的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旨在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使其更好地掌握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法律法规,提高整体素质。
2.考试内容北京地区的保险销售都要考两个证:普通型人身险证、新型人身险证。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知识、保险销售技巧、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市场分析等。
3.考试证书通过考试后,从业人员将获得相应证书,作为从事保险销售的资质证明。
在求职、晋升等方面,这些证书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保险销售分级分类管理意义1.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分级分类考试有助于筛选出具备一定能力的销售人员,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素质。
2.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通过考试,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保险知识和服务技能,降低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3.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分级分类管理有助于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推动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制定学习计划为了顺利通过考试,从业人员应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充分掌握考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参加培训课程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定期举办培训课程,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保险销售能力。
参加培训课程有助于备考和提升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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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转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的通知京保中介协[2015]3号各保险中介机构: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此《方案》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方案》转发,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协会要求,各单位尽快摸清底数,将从事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于1月25日前报协会秘书处,为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如有问题,请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王琳、王志敏电话:66008027 66008028附件: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2015年1月9日附件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北京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开展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制定如下方案:一、目的引导各人身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完善培训体系,建立长效人才培育机制,促进销售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保险专业素质和技能,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在京开展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在京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所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
三、销售资质类型销售资质类型的划分需要适应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的客观要求。
此次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设立的销售资质类型主要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包括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
(一)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A类)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
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B类)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外。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四、销售资质的获取销售人员参加销售资质考试且成绩及格的(百分制,60分为及格),即可获取相关销售资质。
(一)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3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2.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无重大违规和欺诈行为;(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1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5)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二)报名方式协会不接受个人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工作由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报名机构对所申报考试人员的学历真伪及其他报名资格事项承担审核责任,具体报名流程将另行通知。
(三)考试内容销售资质考试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考试方式、考试题型、考试内容、参考教材、分值分布及命题范围等事项参见《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考试大纲》(附件1-1)。
(四)培训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多种形式自主开展培训。
同时协会将提供由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网络培训平台,销售从业人员可自愿参加网络学习。
(五)考试费用收取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考试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的报名费均为60元/人次。
对于当次考试未通过者,如再次报名考试需按此标准另行收费。
五、销售资质证书管理(一)协会负责制作、打印及发放《北京地区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证书》和《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销售资质证书》)。
《销售资质证书》载明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可销售保险产品等信息。
(二)《销售资质证书》应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持有,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三)《销售资质证书》毁损或遗失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向协会申请更换、补发。
(四)《销售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
销售从业人员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销售资质:1.在资质获取过程中,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例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材料等);2.将本人《销售资质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的;3.因违法违规或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受到行业警示,并被实施行业禁止准入的;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的。
(五)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须将《销售资质证书》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相关联。
即根据销售资质类别,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注明可销售保险产品类型,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及监督。
六、销售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根据行业需求,协会建立了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由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并负责后期维护。
目前,该系统设置了培训管理、考试管理、资质管理、执业管理和警示信息管理五项模块,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登录查询某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类别、业内流动轨迹及行业警示记录等信息,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信息共享和风险管控。
该系统操作手册协会将另行发布。
七、过渡期设置销售资质考试工作拟于2015年1月1日启动。
因涉及存量人员众多,为确保工作平稳开展,故设置为期6个月的过渡期(自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过渡期内,未取得销售资质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符合现行监管规定,仍可销售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
过渡期满,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仍未获得相关销售资质,则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禁止其销售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行业自律为推动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协会将组织签署相关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保证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1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考试大纲一、分数设置和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考试方式采用电子化考试,闭卷。
三、题型题量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50分;单选题35道,每题1分,共35分;判断题15道,每题1分,共15分。
四、参考用书保险销售资质考试参考用书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协会编写)和《投资理财概论》(刘永刚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五、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人身保险产品专业知识占45分,其中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考试命题范围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一书的第一章至第六章,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命题范围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一书的第一章至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法律法规占25分,命题范围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一书的第九章、第十章和《法规制度汇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具体内容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上发布);职业道德占5分,命题范围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一书的第十一章;投资理财基础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投资理财概论》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七章、第九章和第十三章至第十五章。
人身保险产品专业知识一、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定义和特点1.人身保险的定义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2.人身保险的特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六个主要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了解人身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三)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和适用原则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了解损失的分担、人身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律三大保险理论基础。
2.人身保险的适用原则掌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近因原则。
(四)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以及分类。
2.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以及辅助人;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了解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掌握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共同灾难条款。
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掌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概念、订立程序和生效,人身保险责任开始;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履行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掌握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要求,了解变更应予注意的事项;掌握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基本概念、中止产生的情况以及中止后复效申请;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基本概念、终止产生的情况。
5.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解释原则、批单效力优于保单正文效力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掌握意外伤害的基本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保性分析了解意外伤害划分标准,掌握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可保意外伤害以及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的给付、保险费率厘定基础、保险期限、责任准备金、承保条件等内容。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期限分类掌握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
2.按风险范围分类掌握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
3.按投保方式分类掌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了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4.按承保方式分类掌握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与理赔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了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掌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掌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判定,掌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三、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定义和特征1.健康保险的定义掌握健康保险的基本概念。
2.健康保险的特征了解健康保险的六个主要特征。
(二)健康保险的险种1.疾病保险掌握疾病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责任、常见险种。
2.医疗保险掌握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费用保障、分类标准以及各分类标准下的险种。
3.护理保险掌握护理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障范围、分类标准以及各分类标准下的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