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创新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义网讯(记者谷萍通讯员查洪南)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近日向媒体通报,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该院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成都市检察机关《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
据介绍,所谓“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记者了解到,该机制在都江堰市检察院和彭州市检察院推行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20__年4月,彭州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20__年,彭州市检察院通过该机制成功进行刑事和解3件3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对调解结果和案件的处理均予以认同或表示满意。
而都江堰市检察院不仅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还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了该市司法调解指导第二中心,并在检察院办公区专门设置了调解室。
常州新北:强力推进检调对接平和化解涉检信访正义网常州5月18日讯(通讯员周衍兵芮东生)今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控申科立足司法为民,强势推进检调对接,在工作中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
在办理薛爱英、王兰争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不仅和谐办理了这起轻微刑事案件,还实实在在地化解了在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检调对接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接工作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
刑事和解下“检调对接”制度探究
摘要:检调对接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社会心理。
和解目的是使当事人相互妥协,恢复彼此和睦团结。
检调对接作为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检调对接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实践证明惩治犯罪是必需的,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予刑罚,对轻微犯罪采用其他方式也会产生更好效果;检调对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维护社会长久稳定角度考虑,检调对接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探究一、检调对接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的情感交流,实现刑罚预防目的。
检调对接机制给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解决问题的平台,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情感交流,既抚慰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避免产生报复心理和过激行为,又教育犯罪人,自愿接受应有惩罚,从而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其次,有利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检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调解,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并修复双方受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针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简化分配,从而更好地集中有限的司法力量去处理一些大案要案。
二、检调对接的问题分析(一)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不统一。
从大的范围上看,检调对接机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但对哪些具体案件纳入检调对接,各地的标准并不一,检调对接的运用有随意性。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检调对接适用范围的不统一主要体现在进入检调对接程序的案件标准不一。
(二)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对于刑事和解,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检调对接实践中常以三种身份出现:一是刑事和解程序的主持和参与者;二是整个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者;三是刑事和解程序失败后的公诉人。
这三种身份的转换对于检察官而言难免造成多重身份的角色冲突问题,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对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doc
对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作者:李佐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9期為深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着眼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性问题,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着眼于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為宗旨,主动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刑事和解中主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积极探索和试行检调对接佛工作,努力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做法和体会是:一、加强协调配合,达成统一共识。
是做好工作的基础近年来。
南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有关组织的协调配合,通过出台制度、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等方式,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开展刑事案件调解上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分歧,形成落实合力,建立健全了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2008年来,全市各基层公、检、法、司各部门就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联合制定了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
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意见》,就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具备条件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内容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并下发至各基层部门执行,為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统一了标准。
2011年,我们根据多年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在辖区顺昌县院开展了捡调对接工作试点,并制定了《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的联合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实施办法(试行)》,下发到各基层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如何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较為具体的规定。
规范和推进了捡调对接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多方借力用力。
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南平市检察机关多途径开展刑事和解T作,為检调对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定义
目的
通过检察机关与调解机构的紧密合作,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意义
检调对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调解机构的社会调解功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依法原则
自愿原则
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
01
02
03
04
检调对接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内部监督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检调对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信息化监督
建立检调对接信息化平台,实现工作流程的可追溯和可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统计结案率、办案周期等指标,评估检调对接工作的效率。
工作效率评估
通过对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评估检调对接工作的质量。
检调对接的挑战与展望
1
2
3
目前,检调对接工作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备,对接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法律依据不足
检察机关与调解组织在沟通协调方面存在不足,双方对案件处理的理解与期望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对接效果。
沟通协调不畅
部分调解组织在专业能力、调解经验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到检调对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检调对接概述检调对接工作流程检调对接的组织与实施检调对接的监督与评估检调对接的挑战与展望
01
CHAPTER
检调对接概述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建立的有效协作机制,通过协调配合,实现案件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复杂化,传统单一的司法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需求,检调对接应运而生,成为促进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近年来,我国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矛盾纷争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通过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以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检调对接”机制的背景、意义和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深入探讨如何推进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一、背景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形成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这也导致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矛盾和摩擦。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旨在通过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意义和作用1.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
检察机关和法院合作配合,使得处置案件更加高效,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减少了在办案过程中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2.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检察机关可以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深入实证调查,提供更为准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利于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避免对案件的错误判断。
3.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检调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更好地协同作战,共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检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机制协调不够。
在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合作还不够紧密,配合不够默契,导致在案件处理中出现摩擦和冲突。
2.信息共享不畅。
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还不够顺畅,无法及时了解到对方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使得合作效果受到影响。
3.职能定位不清。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矛盾和纠纷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没有明确划分,不同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导致工作推进缓慢。
四、改进方向为了更好地推进“检调对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改进:1.加强机制协调。
浅议检调对接制度
浅议检调对接制度作者:泮思锭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9期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更加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检调对接机制。
如何更好的发挥检调对接的作用需要规范检调对接工作程序,探索积极有效的调解方法,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与人民调解联动对接,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检调对接定义: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检察环节捕前、诉前涉及民事内容的刑事案件和解调解,以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和涉检信访案件调处工作为主要内容,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从轻处理,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调中心建立意义:(一)检调对接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新刑诉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新的章节特别提出,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社会矛盾纠纷多数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或公共管理行为引起的,其性质是于人民内部矛盾,它的发生和存在既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又影响社会安定,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者不恰当,这类社会矛盾就会升级,甚至向它的反面转化。
社会矛盾普遍存在,如果通过检调中心的调解员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提高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使纠纷当事人能够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就能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弥补、恢复当事人之间受损害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也应该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调对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
So forum 百家论坛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特别是各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须得到特别保护的前提之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反映在检察环节,探索与践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成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调对接”的可行性及价值分析首先,“检调对接”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诉”的社会心理和情结。
“和解”、“调解”自古以来是我国处理法律纠纷的司法形式,这种方式就是中国历史所说的“劝讼”、“息诉”,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相互和解,从而使个人间的和睦及社会的团结得以恢复至冲突以前的状态。
其次,“检调对接”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司法实践证明,在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机制逐步分离中,国家追诉、惩治犯罪是必需的,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要予以刑罚处罚,对某些轻微犯罪采取其他处理方式也许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再次,“检调对接”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涉检社会矛盾的控制与化解。
“检调对接”能适应新时代司法文明的发展需要,创新执法办案模式,树立执法办案新理念,探索履行法律监督新途径,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观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检调对接”的运用对于传统司法模式来说是一种创新和挑战,在基层检察院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对于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其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功能。
二、当前“检调对接”的几种模式选择当前,“检调对接”工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大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独立机构,独立编制人员,检察院成立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与大调处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工作,各镇设联络站。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刍议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摘要】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以及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现实状况,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命题。
本文通过从检调对接机制提出的背景入手,在分析这一机制的实践疑惑基础之上,在宏观层面上提出建立机制的构想,即正确处理便捷性程序与常识性判断、司法能动性与权威性、对内定位建设与对外协调等三种关系。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调对接;机制设想一、检调对接机制的社会背景近年来,为适应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我国各级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大调解”背景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便成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正和谐的重要尝试。
普遍认为,在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设计和运行中,必须树立系统协调的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地安排程序衔接和制度建构。
[1]实践证明,单一的纠纷化解机制已无法达到解决当事人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其目的在于突破原先矛盾化解方式单一性、孤立性的瓶颈,使更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的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检调对接机制设想的提出,必须建立在对客观基础之必要性的认同基础之上,其提出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一)社会矛盾多发下的负重前行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均使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社会风险因素增多、各种矛盾碰头叠加,过去没有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逐步形成、逐步暴露。
矛盾纠纷显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性质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的特点。
群众多元化的纠纷化解需求与单一性化解机制之间的基本矛盾凸显。
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激活多元化矛盾化解主体的生机和活力,克服单一调解的局限,从而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选择路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缓解社会稳定压力。
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是当前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的紧迫任
务之一。
这方面,我们需要进行思考与实践。
具体地,我们可以从以
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进一步加
强沟通协调,确保二者、三者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双方可以设立
对接会议机制,定期开展对接工作,及时交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优化工作流程。
当前,两个部门的工作流程有时过于复杂
和繁琐。
因此,需要进一步简化和统一工作流程,消除制度层面的障碍,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对涉案人员的
犯罪行为进行客观评估,科学判断案件胜诉的概率,进而为二者的工
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需要双方联手,加强沟通协作,优化工作流程,构建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推动法治
建设的不断深化。
工作心得:检调对接机制面临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工作心得:检调对接机制面临的问题及优化路径检调对接是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的重大举措。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在2011年7月28日的印发,刑事和解、民事行政调解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导向,从实务部门循序渐进的司法实践,转入了在司法程序方面从工作机制层面的试点探索。
试点工作的开展中,理论界与实务界诸多困难与分歧逐步凸现: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就是不考虑过程的公平性,而以和解是否达成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刑事和解一旦确立,则是对正当程序理念的一种冲击,是一种价值观念上的倒退。
司法公正这一话题即便在刑事和解如火如荼地各地推行之时就未曾停息过,核心问题当属于刑事和解是否属于花钱买刑[1]。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司法公正受到动摇。
内部配合、外部衔接不畅,对接程序不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了对接效果。
本文试图从检调对接的正当性基础上展开分析,探寻检调对接的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调适公正与效率矛盾、实现个案与类案均衡、保障主体角色与监督者身份并重,推动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一、检调对接机制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一)适用现状检调对接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如何,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需要选取相对准确的数据进行考量,从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为此,本文以湖北某院2010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该院2010年以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交通肇事案件64人,不批准逮捕7人,公安机关撤回3人;移送审查起诉57人,不起诉1人,提起公诉56人;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实刑)8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38人。
在批捕环节和解10人,占15.6%;在审查起诉环节和解1人,占1.8%;法院环节和解38人,占判决案件的82.6%。
和解的方式无一例外的是金钱赔偿,突出表现在检察环节和解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规定的赔偿数额,部分案件甚至在二倍以上。
上述数据表明,检调对接中案件适用比例偏低,特别是审查起诉环节比例更低;刑事和解的方式贫匮单一,主要达成方式还是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等其它方式的适用在金钱赔偿面前微不足道;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同样性质相似情节案件处理不均衡。
材料
“一二三四五”工作机制——检调对接之路上的新旋律“检调对接”工作是如东检察事业的一个亮点,多年来,本院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在全国和省、市院的指导之下,不断创设新机制、拓展新渠道、强化新举措,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的调解工作。
2010年在整合前期工作经验中创新出“一二三四五”工作机制,为在工作中寻求新突破,寻找在情和法之间最佳的契合点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解放思想,着眼规范,夯实基础2010年为了增强检调对接工作的效果,在全面总结吸收前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中心积极组织修改、编制各项制度。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案件办理实施细则》、《检调对接调解人员岗位守则》、《检调对接和解会场规则》、《检调对接评估预警风险制度》等一系列与新工作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实现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进一步加深中心人员对新工作机制的的认同和了解。
二、强化管理,情理相融,为民排忧新工作机制,较好的实现对检调对接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同时更加突出民生,真正达到“情系与民,为民排忧”的效果。
具体包括:一是坚持硬化“一”项指标。
中心把和解结案率作为部门考核的硬指标,在市委政法委要求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三类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结案率指标,硬化考核,促使办案中心人员对每一起案件,均投入百分之百的努力,提高检调对接案件的成功率。
二是突出“两”个一体化。
“两个一体化”包括调解工作一体化和调解结果运用一体化。
“调解工作一体化”实现了与外部各类调处资源的有机整合和与内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资源共享,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准确度。
“调解结果运用一体化”是指无论是我中心还是其他调处组织调处的结果,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都全部采信,并在向法院移送案件时,根据调解情况提出检察量刑建议,确保调处结果在司法环节一体适用。
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一体化机制中,我院大胆尝试,勇于突破,呈现两大亮点:建点立站,扩大对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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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作者:张闪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创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可以在审查批捕、公诉等阶段单独实施,各地相继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
本院立足于实际,发挥公诉部门和基层检察室的各自职能特点、优势,尝试“部门联动”,促进刑事和解工作向更为适宜、便捷和高效的运行方向发展。
取得了一些成绩。
“部门联动”适用刑事和解是否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公诉科与检察室在刑事和解中的职能定位、操作可行性问题及其他可能遇到的问题,均值得探讨。
关键词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部门联动作者简介:张闪闪,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41-03近年来,检察机关顺应社会大调解格局,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创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各地均进行了积极探索。
本院立足于实际,探索创新,利用公诉科和检察室各自职能特点、优势,尝试“部门联动”,促进刑事和解工作向更为适宜、便捷和高效的运行方向发展。
一、背景分析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使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监督权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上任重而道远。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检调对接应运而生。
公诉科是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几乎全市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又长期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困扰。
检察室是近年来刚设立的科室,处于基层一线的地缘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但随着刑事和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员不足问题及专业需求问题突出,制约了基层检察室的工作。
在市院党组和上级院的有力领导和指导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利用公诉科与检察室各自职能与优势,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制探索(一)思想意识层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人员往往对刑事和解采取消极中立态度,一方面是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我们少数的公诉人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另一方面是刑事和解尚处在起步阶段,既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操作程序,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旦出了问题怕受到错案追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且办案时间紧,程序复杂,相对不诉案件需要经过科室讨论、检委会讨论和上级院的批准。
还有“花钱买刑”的嫌疑,都使得公诉人员进行刑事和解有点吃力不讨好,费时费力,不敢、不愿办理。
鉴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大调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实践,上级院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刑事和解工作,将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工作来抓。
要求全市公诉部门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和《绍兴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刑事和解案件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掌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刑事案件的特点,多动脑筋、多出新举措,力争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取得新成效。
为此,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克服公诉科与检察室人员不足压力,又利用公诉队伍深厚的法律理论与丰富的法律实践的特点,以及基层检察室靠近群众,方便服务群众的地缘优势,攻坚克难,跨越创新,形成“部门联动”,先建立试点,对该项工作模式进行可行性的调研分析,在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注重创新工作机制,以期建立公诉科与检察室“部门联动”检调对接协作的长效机制。
(二)具体操作层面公诉科与检察室如何立足本职,开展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工作,是一项关键工程,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实施办法与操作程序,确保工作时效。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与人员。
首先,检察室设立“和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专门机构,不流于形式“走过场”。
其次,面对检察室人员缺乏困境,本院制定《辅岗工作暂行办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出台《辅岗工作计划》,院党委决定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警原则上都到基层检察室辅岗锻炼,时间为每人1个月。
再次,针对刑事和解工作涉及公安机关、法院、乡镇等多个单位部门,案件回访也需要诸多单位部门的配合,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本院实行刑事和解案件“全市一盘棋,多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确定有较固定的联络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二是规范和解程序。
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和《绍兴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刑事和解案件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掌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刑事案件的特点,我市也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实施办法(试行)》。
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基层检察室与公诉科等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室与公诉科的职能关系,并具体规定了工作衔接,对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适用范围、调解机构和人员、调解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两个科室与人员的合作,制定了《操作流程表》,将检调对接刑事和解过程中涉及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进行详尽的规范。
三是建立案件回访和联席会议制度。
公诉科对基层检察室辖区内作不起诉处理的人员进行回访考察,会同或者委托检察室进行回访考察。
检察室收到委托材料后,与被不起诉人谈话,进村镇、社区了解,到派出所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考察,全面了解被不起诉人的思想、生活及工作状况,对其进行再次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制作《被不起诉人员回访情况反馈表》,在回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公诉科。
同时,两个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析之前的刑事和解统计资料和协议书,总结工作经验,指出不足,提高工作水平。
三、合理性探析(一)理论根基1.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是侵犯了社会的安宁和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犯罪人就应该就犯罪行为向被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修复被自己破坏的社会关系,与此同时,社会要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以确保社会的长久安宁。
恢复性司法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也是一致的,一定程度上调动积极因素,促使刑事和解更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基础性。
“检调对接”机制的诞生也可谓是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力支撑,它日益成为我市检察工作服务和谐、建设和谐、保障和谐的重要司法手段。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检《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等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凡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调解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都予以充分的肯定,依法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具体案件,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情节较重必须起诉的,在移送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检察工作与现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达到既充分利用现有矛盾解决方式的资源又做到适应时势实现工作机制的创新的双赢局面。
3.“无讼”“和合”的传统中国文化在我国历史上,“一世官司三世仇”,厌讼、耻讼的传统构成了民众选择和解的思想根源。
民众历来崇尚“天人合一”的“和合”文化,主张和谐,所以遇事常常讲求以和为贵,息事宁人。
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基本上采用三方调解的方式解决,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都可以看作是当今检调对接中“调”的最初形态。
从儒家的“无讼”观念出发,古代很早出现了在基层社会中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调解的做法,并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二)现实可行性与必要性1.现实价值公诉科贯彻落实绍兴市院出台的《关于推进检调对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意见》以及“检调对接”三个实施办法,在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同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去年刑事和解后作相对不起诉22件55人,不起诉率比往年大幅度提高,被不起诉的人中有31人为未成年人,其中25人为在校学生。
今年,为解决案多人少等矛盾,创新检调对接机制,公诉科与检察室立足本职,形成“部门联动”促进刑事和解。
将“科室联动”机制引入刑事和解后,一方面使公诉科人员避免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同时也能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办理其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检察室靠近群众,联系服务群众便利,经验丰富,相比办案干警更加细致入微、相比当事人的律师更加中立客观、相比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更具公信力。
今年,刑事和解作不起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具有存在的现实价值。
2.公正价值检调对接就是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即对被害方、加害人利益的平衡、平等、不偏向。
公诉科与检察室人员充分运用专业技能和优势,保障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平等对话,避免受害人碍于某种权势或胁迫违心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受害人漫天要价,提出不切实际的犯罪嫌疑人难以履行的要求。
除对当事人之间经济赔偿的进行调解外,还通过沟通、规劝、解释尽力消除双方的矛盾,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道歉,努力达成相互之间的谅解,以真正平息纠纷。
被害方的积极参与改变了以往弱化、被动的局面,被害方不再一味追究报复心理,转而注重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恢复,得到物质、精神的双重抚慰,加害方对加害行为的反思及积极责任的承担,消除了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解协议的良好达成与履行因为其消除了犯罪标签做了准备,被害方、加害人矛盾的削弱与化解同时,减少了不稳定因素,缓解了社会冲突。
3.自由价值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关系的样式及作用方式趋于多样化,导致了利益纠纷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检调对接机制强调当事各方的平等合作地位与自由意志表达,表明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体权力的尊重与妥协。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解决自身矛盾纠纷提供一个全新的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自主处分,它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其能知错就改,内心悔悟。
目前为止经基层检察室主持达成刑事和解的10件11人,已作相对不起诉的6件6人,提起公诉但通过量刑建议书面请求法院从轻量刑的4件5人,另有5案7人尚在审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