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观题(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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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考卷三详细解析word资料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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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答案解析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

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

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左宁张三杀妻案解析1.李大四无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报案,但不能控告。

2.张三的交待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剧烈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张三,但张三在威胁之下做出了“我确实没有杀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没有关系”的辩解。

辩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3.赵六的证言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威胁证人获取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赵六先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时他并没有遭到威胁,因此证言无需排除。

赵六作证后,才遭到了侦查人员威胁,但赵六在遭到威胁后就没有再做出陈述。

4.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本案中,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某县看守所应当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5.侦查人员告知张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正确。

根据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指派辩护律师。

6.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的拘传措施不合法。

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持有拘传证或者拘传票,侦查机关不能对张三口头拘传。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2019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考真题及答案题目一:三份材料,分别就是题目三个考点。

问题:请结合深化党和国家的体制改革,谈谈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参考答案要点:党的十九大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19年民法、民诉法和商法(53分共10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以偿还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一个车间内,还留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该批设备和原材料进行生产。

甲公司债务到期后,这些物资。

甲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戊公司因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戊公司认为,在甲公司与丁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原材料与半成品存在混用现象,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要求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

此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汽车轮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己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轮胎为由起诉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

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己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生效之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为了筹集资金,对外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

随后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

此时,为了周转资金,甲公司不当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调取资金在自己和所有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因到期债权难获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2、丙公司认为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能否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在该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7、如丙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以偿还债务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7、己公司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次对甲公司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9.如果法院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选做题A公司持有甲公司37%股权,其中17%系A公司对D公司的股权作了代持。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左宁张三杀妻案解析1.李大四无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报案,但不能控告。

2.张三的交待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剧烈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张三,但张三在威胁之下做出了“我确实没有杀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没有关系”的辩解。

辩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3.赵六的证言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威胁证人获取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赵六先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时他并没有遭到威胁,因此证言无需排除。

赵六作证后,才遭到了侦查人员威胁,但赵六在遭到威胁后就没有再做出陈述。

4.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本案中,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某县看守所应当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5.侦查人员告知张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正确。

根据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指派辩护律师。

6.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的拘传措施不合法。

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持有拘传证或者拘传票,侦查机关不能对张三口头拘传。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因为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所以,王某理应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对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33页word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33页word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完整word)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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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法考——民法民诉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9年)

法考——民法民诉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9年)

法考——民法民诉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9年)【案情】(53分)甲公司主业为轮胎生产制造,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担保。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甲公司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结果戊公司在租赁期间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履行轮胎的交付义务,并获得胜诉判决。

己公司收到轮胎后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国家法考-2019年司法新考 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

国家法考-2019年司法新考 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

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

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

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

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

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刑事诉讼法法考主观题模拟试题

刑事诉讼法法考主观题模拟试题

刑事诉讼法法考主观题模拟试题一、刑事诉讼法法考主观题模拟试题1. 题目1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讯问,甲一开始拒不认罪。

后来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疲劳审讯,持续审讯达48小时,甲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但甲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甲的供述是在疲劳审讯下作出的,应当排除。

问:甲的律师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0分)答案:甲的律师的主张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疲劳审讯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甲的供述,违背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非法取得的证据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这里侦查人员对甲进行疲劳审讯,这种长时间的审讯会使甲的精神和身体处于极度疲惫的状态,可能会导致甲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甲的律师提出排除该供述是合理的。

2. 题目2乙因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乙突然提出自己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被告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乙的辩护人据此提出,乙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应当排除。

问:乙的辩护人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0分)答案:乙的辩护人主张成立。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乙在被讯问时未被告知此项权利,这属于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可能会影响到乙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所以乙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应当排除。

解析: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告知基本的权利,就可能在不了解自身权益的情况下作出供述。

这种情况下的供述可能存在不自愿或者不真实的风险,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排除这种在程序违法情况下取得的供述。

3. 题目3丙涉嫌贪污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出示了一份丙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作为证据,该证据是检察院通过向银行发出调查令后取得的。

2012年-2019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

2012年-2019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

2012年-2019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2012年【案情】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

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

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

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

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

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

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2013年【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1.13-02-06(单选题)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

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参考答案】D【考点】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故意【解析】由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2010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规定,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规定。

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统一,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因而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如果属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行为人存在过失,由于盗窃罪没有过失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甲之前盗窃玉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故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新的财产法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BC正确。

同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

对于结果的判断,应以整个犯罪行为最终的法益侵犯形态为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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