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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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1.引言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由一群律师组成。

为了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提高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合适的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指导律师团队的协作和管理,保证团队的高效运作。

2.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事务所整体发展。

2.2 原则2.2.1 理解和尊重:团队成员应理解并尊重他人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形成团队合作的氛围。

2.2.2 透明和开放:团队的信息和决策应该是透明和开放的,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互助。

2.2.3 管理和执行:团队成员应按照分配的任务和时间管理要求,主动执行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2.2.4 持续学习和提升:团队成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团队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3.团队组建和角色分配3.1 团队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的专长进行组建。

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应互补,以形成一个高效合作的团队。

3.2 角色分配律师团队中应该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务所内部的工作分工合理,团队成员的任务明确。

4.团队协作和沟通4.1 会议团队定期召开会议,以促进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和目标,会议纪要应及时记录和传达。

4.2 内部沟通平台建立一个内部沟通平台,用于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

可以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沟通。

4.3 协作工具使用协作工具,如共享文档和项目管理工具等,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任务分配和执行5.1 任务分配根据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将任务分配给最合适的人员。

任务应明确、具体,并设定截止日期。

5.2 任务执行团队成员应主动执行分配的任务,并及时反馈任务进展情况。

如有问题或困难,应及时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解决。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为了合作各方共赢,特制订本律师业务合作方案,以资有意合作的各方遵守。

一、合作原则
平等自愿、互助共赢、诚实守信
二、利益分配
考虑到律师需要耗费时间具体承接业务、承办案件、承担风险以及承担必要的办案支出,而案源介绍人亦为律师承接案件提供了信息来源以及必要的沟通,故综合平衡律师与案源介绍人的合理利益,案源收入按照如下比例予以分配:
1、律师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8:2的比例予以分配
2、律师费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7:3的比例予以分配
3、律师费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6:4的比例予以分配
4:律师费在5万元以上: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5:5的比例予以分配
5、如常年法律顾问,亦按照如上比例予以分配,如果续签,第二年客户介绍人按照其第一年所获分成比例的70%予以分配;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的50%予以分配,利益分配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利益支付
案源介绍人应得的收入应在客户支付律师费之后的一周内予以支付,在支付时,如客户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应按照本所实际扣税点扣除案源介绍人应承担的税金。

四、客户利益
无论律师与案源介绍人如何合作,都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客户利益是各方合作的基础,律师收费应当公平合理,并适当考虑人情关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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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

为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官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二、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亲属、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三、在法院内进行的开庭、交换证据、质证、调查、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应当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规定的场所进行。

四、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与握手、互致问候及谈笑。

五、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暗示更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介绍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不得向其泄露秘密。

六、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索取、收受或者借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律师的财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如发生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律师向法官发出宴请邀请、赠送礼品礼金等行为,法官应当立即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应据实将有关情况转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纪处理。

八、法官违反本规定,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日
来源: /fg/detail221266.html。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如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

律师如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

律师如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身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除了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讨论律师如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的几种方式。

一、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可以通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很多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条件有限,难以负担法律援助费用。

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这些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权益,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公益法律援助项目律师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援助项目,为那些无法支付律师费的民众提供法律援助。

公益法律援助项目通常由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或律师协会组织,旨在为贫困家庭、农民工、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这些项目,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群,为他们争取法律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律师代表公益组织或公益机构向法院起诉,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推动法治进程的一种诉讼形式。

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益组织或公益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代表其提起公益诉讼,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公益诉讼可以对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侵犯公民权益等问题进行司法追责,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

四、开展法律教育活动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律师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法律课堂,为大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培训和指导。

此外,律师还可以到学校、社区、企业等地,开展法律讲座、座谈会等活动,帮助公众了解法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做贡献。

五、参与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可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组织,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支持。

社会公益组织通常致力于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律师可以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组织的使命相结合,为公益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规划等支持,参与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力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05]10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2【实施日期】2005.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107号2005年8月1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等经济鉴证或交易类中介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其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目前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着量质不符、规模偏小、信誉不高等问题,这亟需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

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就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原则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通过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促进其诚信经营、自律自强;经过几年努力,力争使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严格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形成一批影响力大、信誉度高的先进典型。

社会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是:(一)改革与发展并重。

坚持在发展中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为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法律服务中的律师团队协作与沟通

法律服务中的律师团队协作与沟通

法律服务中的律师团队协作与沟通律师团队在法律服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协作与沟通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团队的协作包括合作、交流和互助,而沟通则是实现协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中律师团队的协作与沟通对于案件处理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一、律师团队协作律师团队的协作是指律师之间通过有效的合作来共同解决案件。

这种协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工合作:律师团队根据各自的专长和经验进行合理的分工,每位律师负责不同的事务。

例如,一位律师负责调查证据,另一位负责起草法律文件,还有一位负责庭审。

这样的分工可以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专业的关注和处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信息互通:律师团队之间需要及时有效地分享信息。

只有当每位律师了解所有相关信息时,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信息互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会议等方式进行,确保每个律师都能获得所需的信息。

3. 知识分享:律师团队中的律师拥有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知识分享可以使整个团队受益。

律师可以定期组织讨论会或培训班,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观点,提供互相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二、律师团队沟通律师团队的沟通是实现协作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沟通。

1. 口头沟通:口头沟通是律师团队之间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口头沟通的优势在于实时性强,可以迅速解决问题和答疑解惑。

但口头沟通也存在信息传递不准确、不能留下证据等问题,因此在必要时需要书面确认。

2. 书面沟通:书面沟通是律师团队之间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文字聊天等方式进行。

书面沟通的优势在于可以留下明确的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书面沟通也存在信息传递不及时、沟通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在处理紧急情况时需要及时切换到口头沟通。

三、协作与沟通的优势律师团队的协作与沟通有以下几个优势:1. 提高效率:律师团队的协作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冗余工作,减少案件处理的时间和成本。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文件鄂价房服[2006]258号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现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住所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金融债券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7月22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

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互助基金来源: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

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第十条申请律师互助金条件:1、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2、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十一条互助金申请由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报。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1999年11月12日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是指面向社会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下列业务:(一)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二)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法律许可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第六条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

法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所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所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人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个人律师互助金申请书范文

个人律师互助金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在此我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向您提交我的个人律师互助金申请书。

我希望能获得律师互助金的支持,以便更好地为我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我国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从我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来,我一直秉持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尽心尽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发现自己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

案件数量的增加使得我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此外,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也对我个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深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需要寻求外部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互助金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为广大律师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我知道律师互助金是为了帮助我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我怀着诚挚的心情,向您申请律师互助金,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我计划将律师互助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购买相关法律书籍和资料。

作为一名律师,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是非常重要的。

我将利用律师互助金购买更多专业的法律书籍和资料,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 参加业务培训和研讨会。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将利用律师互助金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会,向业内专家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3. 案件援助。

在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律师互助金可以帮助我更好地承担这些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我能够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相信,在律师互助金的帮助下,我能够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我国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也将珍惜这次机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法律工作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向您表达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的事项及所需待证的事实。

三、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执行法官审核,签发调查令。

四、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八)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证据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进行收集:(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六、持令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 加强律师行业内部的结对帮扶机制。

建立律师行业师徒制度,通过资深律师与新入行律师结对,进行长期指导和培养,帮助新律师更好地适应和发展。

2. 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组织律师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邀请行业内专家分享经验和知识,帮助律师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3. 加强律师行业内部交流合作。

鼓励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和经验,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

4. 鼓励律师参与公益活动。

律师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回馈社会。

5. 加强律师行业对新入行律师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新律师培训制度,规范新律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整体行业的信誉度。

6. 加强律师行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建立律师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渠道,加强合作关系,提高律师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

7. 鼓励律师行业内部互助互帮。

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建立互助基金或互助机制,帮助遇到困难的律师度过难关。

8. 推动律师行业的创新发展。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入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9. 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业整体的职业素质和形象。

10. 提倡律师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律师参与国际性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活动,拓宽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

以上是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一些建议和意见,通过加强内部合作、提供培训机会、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发展。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在法律领域,律师是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不仅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辩护,还需要与不同的关系进行良好的互动。

律师在处理案件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客户、法庭和律师同行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就律师如何处理好这三个关系进行探讨。

一、与客户的关系作为律师,与客户的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应该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尊重客户的权益和需求。

以下是律师处理好与客户关系的一些关键点:1. 建立有效沟通:律师应该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双方能够顺利交流。

律师需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回应客户的咨询与要求。

2. 保持透明和诚信:律师应该向客户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并保持透明度。

律师应当坦诚地告知客户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避免虚假承诺,以维护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信任。

3. 注重职业道德:律师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律师应遵守客户的保密要求,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利益。

二、与法庭的关系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与法庭保持良好的关系,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以下是律师处理好与法庭关系的一些关键点:1. 尊重法庭程序:律师应了解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律师应准时出庭,对法庭工作人员和法官要保持尊重和礼貌。

2. 提供充分证据:律师在法庭上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律师应该对证据进行充分调查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具备辩护能力:律师应该具备出色的辩护能力,能够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

三、与律师同行的关系在法律界,律师之间的合作和互助非常重要。

以下是律师处理好与律师同行关系的一些关键点:1.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应与律师同行保持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律师可以通过协作解决问题,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2. 遵循职业规范:律师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搞小圈子和攀比,不诋毁其他律师的声誉。

3. 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告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督促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将今年确定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年”,现将《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六条禁止”公之于众,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使湖北律师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实有奖,查处结果公布在湖北律师网(网址:http://)。

举报电话:湖北省司法厅027-********,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3年3月17日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第五条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应当忠实、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属各律师事务所: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司法局2022年9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9〕105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以奖代补”工作科学化和精准化,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市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2013年实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村(居)自治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我局联合市委政法委通过在武汉微邻里开发增设“法指针”系统,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了由线下向线上线下相结合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6•【字号】武政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办[2015]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法律事务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拟订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一致。

聘任期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续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研究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四)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六)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现状及机制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现状及机制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队伍思想不稳定,影响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积极性。一个中等城市的市、县两级8个法律援助中心担负着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其中有5个属行政编制,3个属事业编制,这种差异导致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不同,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不同,影响工作积极性,造成队伍思想不够稳定。
三是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法律知识水平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设需要。目前孝感市各法律援助中心仅有38名专职人员,其中能够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专职律师只有16人,且部分为行政干部。受编制等原因限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专业人才调不进来,导致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供应能力严重不足,既不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又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设需要。
四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制约我市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相关的交通费、调查取证、立案、执行等都需要费用。据了解,全市列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共30万元,有的地方一般法援案件补贴只有100-400元,而目前平均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仅办案成本就达1000元左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费用更高,再加上律师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宣传、调研、培训等费用难以保障,经费保障仍然是制约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及异地协作的突出问题。
(五)针对法律援助异地协作难点和问题,把握“四个重点”
一是重点帮助特殊群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点。要重点做好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切身利益问题。
二是重点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评查、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3、协作双方因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范围不一致的,以受案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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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武汉市律师同业互助,团结友爱,增强律师行业凝聚力,加强律师同业认同感,建设一支和谐的律师队伍,根据全市大多数律师的意愿,成立武汉市律师互助会,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武汉市律师互助金旨在通过集体力量,用互助的办法救助身患疾病或遭遇重大灾害、生活特别困难的会员,作为社会救济的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互助会是全市执业律师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入会的人员须定期缴纳互助金,享受本会规定的救助保障。

第二章会员和互助金
第四条凡属武汉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都应积极入会。

兼职律师、实习律师以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律师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入会,并承诺遵守本办法,按期交纳互助金的,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加入互助会。

第五条互助金缴纳标准为人民币100元/年。

第六条入会以年为单位分期,每年的3月份至6月份缴纳当年的互助金。

每年期满后先期未入会的律师人员需要入会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续办手续。

第七条2008年6月1日前是执业律师,而在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2008年6月1日实施《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2008年6月1日后取得实习证、执业证以及律师事务所新聘人员申请入会的,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停止交纳互助金的,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的,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金来源
第七条互助金的来源:
1、市律协按注册律师人数,每年每人100元计,从会费中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对互助金的支持;
2、律师会员(含已领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每年每人交纳100元;
3、集体和律师个人的捐款、赞助。

捐款、赞助以自愿为原则。

凡捐款、赞助者,个人500元、集体2000元者颁给证明书,并可被邀请参加对困难律师的慰问活动。

4、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5、其他资助和捐赠。

第八条互助金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渠道,使其增值,若有节余,则转入下一期互助救济金。

若因客观原因而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互助金全部转入送温暖基金帐户,用于救助困难会员。

第四章互助救济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灾害的会员,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对会员配偶、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灾害,造成会员家庭特别困难的,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对生活发生重大事件须予以资金支持的会员采取小额免息借款救助。

个人年借款额不超过1万元,须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

可采取分次还款和一次还清两种方式在一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救助具体金额,由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综合被救助会员的病情、受灾害的程度和困难程度以及会员执业年限、连续缴纳互助金的情况等各种因素研究决定。

特殊情况,需超出金额范围进行救助的,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3万元以内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超过3万元的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互助救济责任终止和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被吊销执照或聘用的律师辅助人员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免除互助救济责任:
1、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造成的灾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情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设立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隶属武汉市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管委会由市律协会长、分管律师维权的副会长、维权委员会委员、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及律师代表共5人组成。

管委会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研究修订互助会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审批会员的救助申请;
4、决定救助金的发放;
5、每年6月底前结算审查一次互助金;并将每年的互助金收支情况向全市律师事务所通报,接受律师的监督。

6、研究决定特殊情况。

对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救助的,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提交救助方案。

第十九条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律协秘书处。

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受理会员救助申请,并提交管委会审批;
3、负责互助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向管委会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对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救助由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省、市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证明(受灾害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害程度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市律协出具的持续缴纳互助金的证明,到管委会办公室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二条救助金给付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并登记盖章。

第二十三条市律师互助会每年从交纳的互助金中按20元/人的标准拿出经费,集中统一参加省律师互助会。

符合《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同时享受省律协互助救助(通过市律协向省互助金管委会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律协四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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