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烟开办…2007‟26号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烟台市被确定为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首批试点城市,实施地域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和开发区。
根据烟政办发[2006]10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市东城区、扬州市、杭州市和其他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建立由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联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开发区城区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和精准化,保证及时发现、处理和解决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基础设施与功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区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立足本地原则。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立足于我区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注重实效,注重创新。
属地管理原则。
驻区单位,无论中央、省、市属单位,凡涉及城市管理范围内有关问题的解决都要服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系统开放原则。
建立的指挥平台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兼顾长远发展,为融合更多的管理领域留有余地。
烟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说明书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说明书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1.1规划背景 ........................................................................................................................1.2规划范围 ........................................................................................................................1.3 编制依据及参考文件 ...................................................................................................1.4 规划期限 .......................................................................................................................1.6规划指导思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上层次规划要求 ............................................................................................................1.8技术路线 ........................................................................................................................1.9 工作过程 .......................................................................................................................第二章现状发展条件分析...........................................2.1 区位条件 .......................................................................................................................2.2 现状社会经济情况 .......................................................................................................2.3 现状建设情况 ...............................................................................................................2.4 现状土地权属 ...............................................................................................................2.5 现状道路交通 ...............................................................................................................2.6 现状公共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烟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培育壮大新型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开展为期3年的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基础,从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出发,探索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优化空间和资源要素布局,突出规模示范效应。
以扶持新型产业创新发展为前提,在供地模式、土地价格和后期履约管理等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更加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严格政策约束避免房地产倾向,为烟台开发区乃至全市提供制度保障和可复制经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烟台开发区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
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意见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企业行政办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烟台市文图快印有 限公司
3.7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15 2022-09-15
(2)石油制品(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
TOP1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烟 台
5.0
办公室公车加油服务采购
近 1 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印刷服务 石油制品 工程监理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3 个、2 个、1 个。其中其他工程服务 印刷服务 工程监理 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507.63 万元、108.27 万元、23.0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0 日 生成
5/16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工程监理服务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1 员会办公室烟台开发区智慧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9
同比增长:-3.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649.77
同比增长:-12.8%
平均金额(万元)
¥110.41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开发区的规划和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开发区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总体规划应明确开发区的定位、目标、规模和布局,详细规划应具体规定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开发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八条开发区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土地利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应符合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加强对开发区土地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第十四条开发区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开发区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条开发区应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公布日期:2021-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的通知建规〔2021〕22号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标准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肯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操纵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操纵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操纵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滩涂、山、水、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内土地的地形地貌。
对于开发区内的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用地,均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
土地使用者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违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工程,可由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
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支出,由开建设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项事业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国家机关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文件、合同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核拨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
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直接与原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罚则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德雁2021年9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烟台开发区工作规划图高清
烟台开发区工作规划图高清烟台开发区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块重要经济开发区域,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促进烟台开发区的发展,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规划图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高清700字的烟台开发区工作规划图。
一、发展目标1. 经济目标:(1) 年GDP增长率保持在8%以上;(2) 基本建成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3) 建设现代化的工业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进驻;(4) 加强科技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5)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造人才强区。
2. 人民生活目标:(1) 提高人民收入水平,确保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GDP增长;(2) 促进就业,保持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下;(3) 提高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水平;(4)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二、发展战略1. 产业转型升级:(1) 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烟台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2)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3) 引进国内外高端产业项目,提升产业链水平。
2. 园区建设:(1) 完善园区配套设施,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2) 强化园区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3) 加大土地供给和产业用地统筹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3. 人才引进:(1) 加大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2) 提供优厚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吸引人才来烟台开发区工作。
4. 市场拓展:(1) 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交流,拓展销售市场;(2)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外资和优质项目进驻。
三、工作计划1. 第一年:(1) 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2) 完成园区配套设施建设;(3) 引进5家重点企业,签订5个合作项目。
2. 第二年:(1)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2) 引进10家重点企业,签订10个合作项目;(3) 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概要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说明书
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说明书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6)1.1规划背景 (6)1.2规划围 (7)1.3 编制依据及参考文件 (7)1.4 规划期限 (7)1.6规划指导思想 (7)1.7上层次规划要求 (8)1.8技术路线 (8)1.9 工作过程 (9)第二章现状发展条件分析 (10)2.1 区位条件 (10)2.2 现状社会经济情况 (10)2.3 现状建设情况 (10)2.4 现状土地权属 (12)2.5 现状道路交通 (12)2.6 现状公共设施 (14)2.7 现状景观资源 (15)第三章上版总规检讨与回顾 (16)3.1 03版《总规》主要容回顾 (16)3.2 实施绩效及评价 (17)3.3 修编重点和建议 (18)第四章目标定位与发展规模 (19)4.1 国家战略与区域使命 (19)4.2 问题聚焦与政策破解 (21)4.3 发展目标与定位 (22)4.4 城市规模 (23)第五章产业发展规划 (27)5.1 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27)5.2 产业发展路径分析 (28)5.3 产业发展目标与策略 (28)5.4 产业发展门槛 (29)5.5 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互动关系 (30)5.6 可能的关键时间节点 (30)5.7 产业经济网络 (31)5.8 产业空间布局 (33)5.9 消费结构和服务业发展 (33)第六章总体空间布局 (34)6.1 四区划定 (34)6.2 空间发展模式 (35)6.3 空间发展策略 (35)6.4 空间布局结构 (36)6.5 分区发展指引 (36)第七章土地利用规划 (38)7.1 用地布局原则 (38)7.2 用地布局与规模 (38)7.3 各类用地布局规划 (40)7.4 用地兼容性规定 (42)第八章综合交通规划 (43)8.1 规划原则 (43)8.2 规划目标 (43)8.3 交通发展模式 (43)8.4 交通发展策略 (44)8.5对外交通规划 (45)8.6道路系统规划 (45)8.7 公共交通规划 (48)第九章公共设施规划 (50)9.1 规划原则 (50)9.2规划目标 (50)9.3布局理念 (51)9.4布局结构 (51)9.5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51)9.6布局规划 (52)第十章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56)10.1规划目标 (56)10.2规划原则 (56)10.3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56)10.4绿地规划 (56)第十一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59)11.1 规划原则 (59)11.2 总体风貌控制 (59)11.3 景观要素 (60)第十二章城市密度分区 (63)12.1 规划目标 (63)12.2 规划原则 (63)12.3 城市密度分区 (63)12.4 建筑高度控制 (64)第十三章村庄改造规划 (65)13.1 现状村庄人口状况 (65)13.2 村庄改造拆迁赔付测算 (65)13.3 村庄改造安置区规划 (66)13.4 村庄改造运作模式 (66)第十四章给水工程规划 (68)14.1现状概况及评价 (68)14.2规划目标及原则 (68)14.3用水量预测 (68)14.4水源规划 (69)14.5水厂布局规划 (69)14.6给水管网规划 (69)第十五章污水工程规划 (70)15.1现状概况及评价 (70)15.2规划目标及原则 (70)15.3污水量预测 (71)15.4污水处理厂及泵站 (71)15.5污水管网 (72)第十六章中水工程规划 (72)16.1现状概况及评价 (72)16.2规划目标及原则 (72)16.3中水水源及利用方式 (72)16.4中水量预测 (72)16.5再生水厂布局 (73)16.6水质标准及水压 (73)16.7中水管网布置 (73)第十七章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 (73)17.1现状及评价 (73)17.2规划目标及原则 (74)17.3防洪规划 (74)17.4雨水量计算标准 (75)17.5雨水排放 (75)17.6雨洪利用 (75)第十八章电力工程规划 (76)18.1 现状概况及评价 (76)18.2规划目标及原则 (77)18.3 负荷预测 (77)第十九章通信工程规划 (80)19.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0)19.2规划目标及原则 (81)19.3 业务量预测 (81)19.4 通信设施规划 (82)19.5 通信管道规划 (83)19.6 微波通道 (83)第二十章燃气工程规划 (84)20.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4)20.2规划目标及原则 (85)20.3规划方案 (85)第二十一章供热工程规划 (87)21.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7)21.2规划目标及原则 (88)21.3规划方案 (89)第二十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90)22.1 现状概况及评价 (90)22.2规划目标及原则 (90)22.2.1规划原则 (91)22.3 环境功能区划 (91)22.4 环境功能分区和环境保护措施 (92)第二十三章环卫工程规划 (93)23.1 现状概况及评价 (93)23.2 规划目标及原则 (93)23.3 垃圾量预测 (94)23.4垃圾收运 (94)23.5垃圾处理 (94)23.6环卫基础设施 (94)24.1灾害风险预测 (95)24.2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95)24.3防洪规划 (97)24.4防震减灾规划 (97)24.5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98)24.6消防规划 (98)24.7人防规划 (98)第二十五章近期建设与远景设想 (99)25.1 近期建设目标与规模 (99)25.2 近期建设策略 (99)25.3 近期重点建设地区发展指引 (101)25.4 近期道路交通与市政重点建设项目 (102)25.5远景发展设想 (104)第二十六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106)26.1 规划实施策略 (106)26.2 规划保障措施 (107)第一章项目概述1.1规划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10月经中华人民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是我国沿海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的门户和窗口。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0项,调整143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0项。
各县市区要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处理决定,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烟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31日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取消2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取消3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4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5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7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8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9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10侨胞捐赠审核市外事侨务办取消1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市质监局取消1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4《收费许可证》核发市物价局取消15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16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市地税局取消17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8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9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属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子项20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21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2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属于“营业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4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5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7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8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9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0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1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5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3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8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4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附件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公办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审批市教育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市统计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附件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射击竞技体育枪支(弹药)携运许可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3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5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许可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行政许可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调整为行政许可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市商务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9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代管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高新区、烟台开发区10企业集团登记市工商局调整为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的内容1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市人防办调整为行政许可附件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3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将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事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名称调整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5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6机动车定期检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8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9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0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核准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1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扩建、关闭和改变墓地用途初审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2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资格认定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名称更改为“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立、变更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下放到县市区。
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批复公示
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批复公示摘要:1.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批复公示的背景和意义2.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具体内容3.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和预期目标4.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正文:近日,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批复公示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首批设立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之一,烟台经济开发区自1984 年设立以来,始终秉持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扩区批复公示意味着烟台经济开发区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提升烟台乃至山东半岛的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公示内容,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范围包括原烟台经济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部分区域,总面积达到100 平方公里。
扩区后,烟台经济开发区将形成“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产业等。
同时,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和预期目标十分明显。
首先,扩区将提升烟台市的城市功能和地位,增强城市竞争力。
其次,扩区将有助于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链水平。
再次,扩区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人口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预计到2025 年,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范围内的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500 亿元,成为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为确保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顺利实施,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首先,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其次,将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扩区发展的承载能力。
再次,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开发区治理效能。
最后,将加强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烟台经济开发区扩区批复公示标志着该区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
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储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区(含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和控制计划。
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二) 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三) 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上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二)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三) 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属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i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零一七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3)第一节高新区概况 (3)第二节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4)第三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7)第四节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评价 (9)第五节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10)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总则 (13)第一节调整完善目的 (13)第二节指导思想与原则 (13)第三节调整完善依据 (15)第三章规划目标调整 (18)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总体格局 (18)第三节规划调整完善目标与指标 (19)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2)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2)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3)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4)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空间管控优化 (25)第一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25)第二节农业生产空间优化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7)第三节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30)第四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2)第五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4)第六节新增建设用地压覆矿产情况 (38)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39)第一节重点交通工程项目 (39)第二节能源及电力建设项目 (39)第三节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39)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40)第一节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 (40)第二节加强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41)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附表: (44)附表1 高新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44)附表2 高新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45)附表3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46)附表4 高新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47)附表5 高新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情况表 (48)附表6 高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情况表 (49)附表7 高新区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 (49)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50)续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51)附表9 高新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2)附表10 高新区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54)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强化耕地保护、促进集约用地、维护土地权益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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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
标相一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规划主管部门项目审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城市规划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管委研究。
(五)经管委研究同意后,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
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经管委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委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
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管委业达网站、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及《开发时报》上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
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
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区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回复(土地出让金收讫证明和土地补充合同)后,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
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土地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中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必须与规划条件、规划方案、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相一致。
规划主管部
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规划方案审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对用地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
审批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
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3日”、“7日”、“15日”等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规划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