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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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专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订立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1、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全部安全设施均能充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涉及项目安全的设备、材料、工艺等,要坚持“牢靠性、安全性、适用性”的原则进行评估和选择。

3、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过程和程序,开展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工作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不断提升各方安全意识,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管理职责1、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承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设置工作。

2、建设总承包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性质的实施主体,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和急救预案编制工作,布置专门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3、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业务领域,依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4、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适时予以矫正,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5、监理单位应依照施工图、合同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实在成果与标准不符合,应适时指出,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三、安全设施要求1、施工期安全设施包括周边围挡、施工堆场、临时建筑物、施工用电、不安全品存放、设施维护、安全提示、紧急避险和人员防护等。

2、使用期安全设施包括停车场、锅炉房、不安全品库房、地下车库、电梯、高空和悬挑作业、不安全机械设备防护、高压、强弱电系统、消防排烟等配套系统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前言在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的关键要素之一。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的“安全”要素,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保证项目按照相应标准建设,所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建设项目建设、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安全是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工程质量与人身安全不可偏废。

2.确保三同时原则: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必须确保项目的安全、合理、有序进行。

3.公开透明原则: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当按照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相关信息,消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主体责任原则:各方在整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过程中,各自需承担相关责任。

三、管理体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3.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内容:1.依法独立承担项目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主体责任。

2.在项目建设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建设过程的安全。

3.要审慎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造成安全隐患。

3.1.1 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特别是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效果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至少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设施要求和指标标准。

2.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并获得审批通过。

3.1.2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主要需要做到以下工作:1.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设施要求,并进行记录。

2.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人员,保障工人人身安全。

3.确保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列明安全设施的验收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

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建设和管理安全设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一)安全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中,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如遇需要分期开展的项目,安全设施应按分期情况进行建设,做到分期使用和实施。

(二)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逐步建设。

设计方案应包括安全设施的种类、布置、数量、标志标识、维护等方面的细节。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的建设责任,明确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投资比例,切实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安全施设,并与建设单位一同对质量进行监管。

(四)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与现场施工工作密切配合。

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要求进行监理和协调,确保安全设施的合格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确保安全设施达到要求,有必要时应邀请有关部门进行抽验。

上述验收工作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

(六)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制定维护计划并实施。

维护工作包括清洗、维护、检查等方面,以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应与建筑竣工定期改造一并进行。

四、安全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设置:如公共场所中,要特别设置紧急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电气设备以及出入口等方面的设施;在工地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特点,增设安全防护网或者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等。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设置规范的标识和标志,以帮助工作人员发现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监督管理的范围:1. 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2. 建设项目的临时设施。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1. 三同时管理:即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得到保证,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监督管理;2. 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包括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包括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4.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等;6. 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情况,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监督管理的责任方(一)建设单位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2.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施工现场的三同时管理进行监督。

(二)监理单位的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三同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2.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督工作的结果。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设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三、监督管理的方式和频次(一)监督管理的方式:1. 定期检查和巡视;2. 随机抽查;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查和报告。

(二)监督管理的频次:1. 对于风险较高、工期紧、问题较多的项目,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2.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工程性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3. 随机抽查应当不定期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要求,订立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订立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问题,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设计,以确保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管理,包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维护和修理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术语定义•建设项目:指本企业所承揽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中指的安全生产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备、安全警示标志、通风系统、排水设施等。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指依据项目特点和施工环境,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来保障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指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订立的施工安全组织方案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同步设计:指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将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协调起来,确保施工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二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订立和执行1.全部的建设项目必需订立认真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标志设置、警示标识、安全通道设置、可视化监测设施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实施。

2.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订立,并报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在项目实施前,由施工负责人现场说明给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作人员,并负责检查和监督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1.全部建设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警示标识、安全通道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并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要求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同时”是指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环节要同时进行,并在每个环节保持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设计时的“三同时”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同步进行。

即在进行建筑、结构等主体设计的同时,对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也要同时进行,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合、相互支撑。

2. 施工时的“三同时”管理: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和使用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

即在进行土建、装修等主体施工的同时,对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和使用也要同时进行,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能够及时投入使用,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 投入使用时的“三同时”管理: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阶段,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与主体工程的运营同步进行。

即在进行建筑、设备的正常运营的同时,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也要同时进行,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和保障。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
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促进安全设备设施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____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管理职责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管理内容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____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三同时”的要求得以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及其所辖的全部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三个阶段,在时间上的高度协调全都,即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设备设施与使用功能的协调要求。

(二)“安全设施”:指建设项目中用于保障人员安全和防备事故发生的固定设备、工具、装置等。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四条设计文件审核(一)项目设计方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并提交给本企业职能部门审核。

(二)审核内容重要包含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设置、料子选用、消防设备等。

(三)审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看法,如有需要补正的地方应当实在指出。

第五条设计方案评审(一)项目设计方应提交设计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重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工期等。

(三)评审结果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看法,如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应当实在指出。

第六条安全设施合理设置要求(一)在项目设计中,必需依据项目性质、规模、施工工艺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防护性、坚固性和易于拆除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七条施工组织要求(一)施工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要求,合理布置施工工人和设备,并保证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施工工人安全培训(一)施工单位应对全部施工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需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记录相关培训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t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全过程监管、主体责任明确、多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法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前期准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日常监管”四个阶段进行,各个阶段应当相互衔接、有序推进。

第七条\t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和招标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就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条\t工程监理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t竣工验收阶段包括验收手续、隐蔽工程检查、设计文件审查等,验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t日常监管阶段包括使用管理、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单位、监管部门等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t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招标等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并确保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维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订立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三、定义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为保障建设项目期间的施工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围挡、安全告示牌、警示标识、防护网、防护栏杆、消防设施等。

2. “三同时”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施工工艺、施工时间必需保持同步、同级、同步。

四、安全设施建设要求1. 设施规范•全部施工现场必需依照国家和行业规范搭建、使用和拆除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材质必需符合相关标准,耐用、耐腐蚀、抗风力强、安全可靠。

•安全设施必需设置清楚的标识、警示语和标志,以便员工正确理解和遵守。

2. 施工期间安全措施•在建设项目启动前,必需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施工期间必需保证全部建筑设施、机械设备和料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安全设施必需随着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改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施工工序管理•施工工序必需合理布置,避开交叉施工和同时进行多个不安全工序。

•涉及高空作业、焊接、爆破等不安全作业的必需订立认真的作业方案,并严格依照规定的工艺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

•施工工序中显现的安全问题必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五、“三同时”管理1. 安全设施与施工准备同时进行•建设项目启动前,必需订立认真的施工计划,并包含安全设施的搭建、调整和拆除。

•安全设施的搭建必需与施工准备同时进行,保证施工开始时安全设施已经就位。

2. 安全设施与施工工序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调整和维护必需与施工工序的进行同步。

•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必需依照施工计划和工序要求进行,确保施工中安全设施的稳定和有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1.概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投产、运营阶段的安全设施能够与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开工日期同步,从而确保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定义2.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投产、运营阶段对项目进行安全保护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护设施、报警设施等。

2.2 “三同时”:即建设项目施工、投产、运营阶段的安全设施与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开工日期同步。

3.监督管理要求3.1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要求各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按照安全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监督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检和随机抽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能够保持与施工进度的同步。

3.2 投产阶段在建设项目投产阶段,要求投产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监督部门应对投产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同步。

3.3 运营阶段在建设项目运营阶段,要求运营单位按照项目开工日期确定的安全设施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运行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监督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的开工日期同步。

4.监督管理措施4.1 定期巡检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投产、运营阶段进行定期巡检,包括检查安全设施的建设、检验和测试、运营维护情况等,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进展同步。

4.2 随机抽查监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施工、投产、运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安全设施验收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建设、投产或运营。

5.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建设、投产或运营的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前言建设项目作为基础设施的紧要构成部分,在现代化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安全问题是必需高度关注的,由于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形象和进展。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和掌控,有必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三同时”管理。

二、什么是“三同时”管理“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需经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施工单位必需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重要设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的建设、使用、调试等前后相续,避开因时间推移、进度紧迫而造成设计施工不协调、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1、安全设施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要求猛烈,要求实施严格的“三同时”管理规定,因此,一般在建设期间,需要设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项目人员和专家构成,负责订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行计划,并且在施工现场进行调度、引导和协调。

2、安全设施设计计划的订立: 安全设施在建设项目的安全保证中具有紧要作用,因此需要在设计阶段就订立完整的安全设施设计计划,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顺当推动,常规的安全设施设计计划需包括:(1) 监控防护系统设计计划;(2) 消防安全系统设计计划;(3) 应急避险系统设计计划;(4)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报告;(5) 施工方案的审核报告。

3、安全设施建设的严谨规范: 安全设施建设对于建设项目的保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应严格依照安全设施的设计计划进行建设,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具有以下规范:(1) 安全设施建设时应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各产品的型号规格、等级、出厂日期、商标图案、批号等相关技术数据。

必需符合施工所需要求才能够采购。

采购的材料必需供给相关证明文件。

并且验收时应注意检查相关材料的厂家、质量、出厂日期等信息是否符合要求;(2) 安全设施建设时应做好防腐、防锈处理,确保安全、牢靠、耐久;(3) 安全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4) 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5) 安全设施应当具有专职负责人,每天进行例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与维护和修理;(6)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显现的异常问题,适时报告安全设施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2024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同项目建设的计划、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并同其他相关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应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整体性、综合性,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无缝衔接。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责任、权限和程序。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及时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对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报送建设单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将设计方案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制定安全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并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第一。

在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应当放在首位,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3. 设计、施工、使用相结合。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依法合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范围包括: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2. 技术改建项目(项目)。

3. 引进的建设项目。

4. 其他需要进行“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包括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安全设施清单等内容。

2. 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

根据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4. 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安全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是指蛟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3层以下住宅等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为保护通信电缆、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市政管网、消防管网、各类桥涵、各类市政工程等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附机)和对防火、防爆、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设计说明书。

第五条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己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分五步实施:即备案、安全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保障人员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的全部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定义)① 三同时: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以及项目环境的改善同时进行。

② 安全设施:指建设项目中用于保护工人和四周环境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措施。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设计管理第四条(设计要求)①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

② 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应明确认真,包含设施的类型、参数、布置、数量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条(审查与批准)① 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② 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及时反馈看法并提出修改建议。

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由负责人签署批准。

③ 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不得更改,如确有必需进行修改,需重新审查与批准。

第三章安全设施的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组织)①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编制认真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和设备的配置。

② 施工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质量)①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依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严禁显现质量问题。

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做好记录,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验收与记录)① 安全设施的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 验收记录应认真记录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包含施工单位、施工日期、验收结果等,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周期检查)① 安全设施的施工完成后,应定期进行周期性检查,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功能完整性。

② 周期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设施的连续有效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完善本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并对三同时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设计可行性和安全性;2.验收专业人员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火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三同时安全设施信息,并确保安全设施真实有效;3.各相关单位应签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意见书。

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实施方案,并建立安全保障责任制度。

同时,应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确保三同时原则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施工单位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场所及时进行整改。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实行严格监测。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防范能力。

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施工方案,并进行了严格的验收和整改。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问题的处理办法如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存在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切实压实责任。

对安全设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

如发现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纠正。

如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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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作者:佚名??来源:博安网??发布时间:2015-4-23 11:21:32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

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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