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4号)要求,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充就业岗位(一)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持续完善内需体系,立足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聚焦全市“两重一实”和“765”计划,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以项目建设促进投入提升、实现经济增长、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
创新发展线上经济、夜间经济、“彭祖养生美食文化”等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徐州人游徐州”等文旅经济发展。
组织开展“彭城欢乐购”消费券发放,落实新能源汽车奖补等政策,进一步提振汽车等大宗消费,扩大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消费和供给,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带动就业。
认真落实“惠贸12条”等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强化出口退税、贸易融资、出口信保等支持,提高跨境电商综试区运行质量,支持中欧班列增线增量开行,扩大“一带一路”贸易往来,培育壮大新兴市场,拓展就业岗位。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做好人员和企业资格核实认定,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税务登记地址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的,由山西综改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受理。
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办理条件和程序(一)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认定1、人员范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提交资料(1)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或三晋通APP生成,A4纸打印或经办机构登录系统进行核查);(2)申请人本人的《营业执照》(需包含税务登记信息,未包含税务登记信息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3)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书(附件1)。
3、办理程序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及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多选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多选题附答案非税条线《多选题》知识题库多选题(60道)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下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CD)。
A.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B.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C.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D.事业单位因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的服务性收费2、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列选项中,属于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内容是(ABCE)。
A.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B.构建稳固强大的信息化支撑体系C∙建立专门化的大数据管理机构D.提升税收收入在GDP中的比重E.完善税费征管服务的运行机制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下列政府非税收入将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ABCD)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B.矿产资源专项收入C∙海域使用金D.无居民海岛使用金E.国有资本经营收益4、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有(ABD)A.国防用岛B.教学用岛C.经营性用岛D.防灾减灾用岛E.个人用岛5、下列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BC)A.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B.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C∙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决定D才安月计算、按季缴纳E.起征点为40美元/桶6、下列非税收入中,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有(AB)A.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B.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C.石油特别收益金D.农网还贷资金E.海域使用金7、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教育费附加计费(算)依据的有(BD)A.纳税人滞纳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B.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C.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D.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E.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8、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的项目有(ABCE)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B.矿产资源专项收入C,海域使用金D.土地闲置费E.无居民海岛使用金9、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的(ABC)A保护B管理C生态修复D修缮E开发10、关于工会经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E)A.工会经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B.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C∙缴费单位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D.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每日5%。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国财经报知识竞赛减税降费答案
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正确)2.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正确)3.2018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B)。
A.2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0万元(正确)4.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 2017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B)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正确)5.2018年我国统一所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D)及以下。
A.50万元B.80万元C.180万元D.500万元(正确)6.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享受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且受到关注的举措。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进而减轻负担,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重要性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吸纳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例如残疾人、退役军人、城乡低保对象等。
这一举措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稳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充分发挥所有人的潜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企业的发展。
3. 履行社会责任: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支持针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更多地吸纳这些特殊群体。
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 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3. 其他税收优惠:针对不同行业和项目,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减免、印花税减免等,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提供更多支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的申请流程企业要享受税收政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通常而言,申请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格审查:企业在申请前,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
2.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政策的主要变化 三是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支持和促进发展的重点群体范围。 四是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5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政策的主要内容 1.重点群体(新增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加大优惠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 高可上浮20%。(广西上浮20%,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10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
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11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
需准备的资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
证》)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
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 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
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 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宁人社就管办[2019]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1、对象及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具体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创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专用章,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贯彻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1、范围、对象及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创业发展,支持重点群体实现就业自主权,加强和完善税收政策,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本公告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以便广大创业者和就业者了解并有效利用。
第一条政策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退役军人、城乡困难群体等,面临较高的就业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支持,鼓励和促进这些重点群体的创业和就业。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我国将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营业税:对创业者在初创阶段的利润,免征营业税。
这将减轻创业者的负担,降低创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创新和创业。
2.减免税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企业,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将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税负,激励创业者积极投身于创业活动。
3.个税调整:针对重点群体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我国将进行调整。
具体措施将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创业者能够获得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4.社保优惠:为了减轻重点群体创业者的社保缴纳压力,我国将提供一定的社保优惠政策。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创业,并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三条申请和享受政策为了申请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者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营业执照申请:创业者首先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2.纳税申报:创业者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在申报过程中,可以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报税材料准备:创业者应及时准备并保留好有关申报的材料,如财务报表、发票等,以备税务部门审核。
4.政策咨询和指导:为了方便广大创业者了解和使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创业者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登录税务网站进行查询。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
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
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9年6月13日,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隆重启幕。
活动周期间,杭州主会场将举办启动仪式、主题展示、会议论坛、筑梦服务站、小镇创客厅、天天“新物种”、特色小镇体验行等重点活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予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5.账簿印花税减免;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I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一是提高扣减标准。
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
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
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方式《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年20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最高可上浮20%。
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第 一 节/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基本 内容
财税〔2019〕21号: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文件附
件)。
第一节/
04 其他军人相关税收优惠
18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留存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为: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26
享受主体及优惠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人社提字〔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20〕73号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深入推进就业扶贫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近年来,各地普遍将本地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强援助帮扶。
为做好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明确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要求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优先帮助尽快转岗就业。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明确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
重点人群和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操作指南
重点人群和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操作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重点人群与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操作指南一、引言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支持特定群体或行业,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国家对重点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重点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激发重点群体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个人基本需求和提高民营经济实力。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收入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以及财产税减免等。
具体来说,针对特定人群,收入所得税可以减半;针对科研单位、高校,财产税可以豁免;针对聚焦民生、扶贫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国家还推出了营改增和减税降费政策。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税务部门还不断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提高重点群体申报纳税的便利性,加大稽查打击非法减免税行为的力度,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政策的真实有效实施。
总之,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增强个人积极性,促进改革,提高产业竞争力,加大就业力度,改善社会经济环境,为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 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27 号)
优
惠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政
策
享受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体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优惠内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容 30%。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1.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
创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享受条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财税〔2017〕4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政策依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据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