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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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是指为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线、热门城市的住房价格高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成为缓解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其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情况、购房资格等都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购房人的真实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摇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购房保证金。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根据城市的不同,价格一般按照一定的政策确定,并通过政府购房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人的经济压力。

4.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售期限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和房价过快上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设定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该期限内不得将其出售、转让。

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该住房出租给非本人所使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三、实施效果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这不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住房选择,也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并稳定了房价。

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模板】

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模板】

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XX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XX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第三条【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XX取得完全产权、不XX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权利人继续按照《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XX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XX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XX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XX的情形;(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交易办事指南一、申请须知(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1、购房满五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按要要求填写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发票)③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④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⑤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公证委托书;⑥审核部门认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购房满五年,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未取得其它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按要求填写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②房屋所有权栋证或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具备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条件的审核意见;③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④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⑤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⑥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公证书;⑦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以上资料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丧偶证明、公证委托书除外)(三)保持申请审批表的完好、整洁、不得损坏、涂改。

长沙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

长沙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根据《办法》规定,“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而按照公示的土地级别,黄焕的南园小区房产属于Ⅲ级,2013年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为509元/平方米,由于其经济适用房产权面积为40平方米,按其1985年的供地时间计算,应缴的土地价款为:40平方米×509元/平方米×[(1985+70-2013)/70]=12216元。

按照《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房。

这种情况,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应收纯出让金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土地等级ⅠⅡⅢⅣⅤⅥ-1 Ⅵ-2应收纯出让金标准 761 610 509 392 307 264 257序号楼盘名称位置土地等级供地时间1 东岸锦城芙蓉区东岸乡东三环外张公岭汽车东站附近Ⅳ 2005.7.212 新世纪家园芙蓉区东屯渡农场Ⅲ 1999.3.13 芙蓉苑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Ⅲ 2002.6.104 东方新城芙蓉区马王堆路Ⅲ 2001.12.105 新桥小区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Ⅲ 2001.12.106 德政园芙蓉区人民路与马王堆中路交叉处Ⅲ 1993.5.67 富康花园天心区毛家嘴27号Ⅱ 1999.12.128 广厦新村天心区书院路金盆岭Ⅱ 1999.11.229 新天小区天心区新开铺Ⅲ 1997.12.3010仁和家园天心区新开铺Ⅲ 2001.1.811 丽江翠园天心区新开铺Ⅲ 2001.10.31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12-0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主要讲述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解读:本办法只适用于长沙市五区内,经济适用房包括“差价房(经适房)”和“货补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解读:经济适用房有权产权,有权用途。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第一篇: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住办[2005]12号2005年6月26日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2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限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率及社会保障能力,经报上级同意,现就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事项通知如下:一、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小区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目前暂依长政发[1998]47号《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按成交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自行转让所购住房。

如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备案预售合同预购人不一致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并取销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四、在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期限内:1、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2、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可提前上市。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长财产交字[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财产交字[2003]1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根据《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本市所辖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有偿转让行为,包括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对市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五)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认定产权经纪人的资格,实行规范管理;(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市产权交易活动,监管产权交易行为,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二)制定具体的产权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审核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四)负责组织产权经纪人的考务培训及成员单位的年检工作;(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依法查实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七)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八)统计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九)对县(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十)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新老政策对比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新老政策对比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7月实施骗补贴最高可罚4万货补买房:面积最大120㎡不设下限市民凭经适房货补凭证可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或二手房,住房面积户型不设下限。

5月25日出台的《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放宽的购房户型和面积规定。

长沙刘女士想申请一套廉租房,她打听到,申请廉租房户籍、收入、住房状况要经公安、民政、房产局等部门认定,正式申请也不再到社区,而是直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今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向记者证实,《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申请经适房、廉租房的条件、流程、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正式实施。

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申请对象的条件审查和申请审批流程要求更严。

 条件审查:多部门联合认定老办法: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户籍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

由社区进行初审、再经街道复审认定。

新办法:在提出正式申请前,先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家庭人口、户籍以及年龄状况证明;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然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收入证明;最后经民政部门审核婚姻状况。

申请审批:区住保局审核老办法:廉租房:申请人直接到所在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认定并公示,再由社区所在街道复审实地调查,然后由区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批,最后到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经适房货补:申请人到社区申请公示、街道初审核实入户调查、区住房保障局复审、区政府审核、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证。

新办法: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直接向区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签订《长沙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区住房保障局将申请人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完后报区政府核准,区住房保障局为审批对象建立档案;区政府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并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发放货补资金时,对申请人头像、指纹、身份证进行认定。

0hndamk长沙_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0hndamk长沙_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Guo Ge Tech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正文:
----------------------------------------------------------------------------------------------------------------------------------------------------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批操作,科学合理地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2008年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必须有我市区级民政部门的认定,凡是没有区级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的资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核准备案时一律作退件处理。

请各区房产局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9年7月24日
——结束——。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长住建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31号委属有关单位、各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1、在长沙市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申请备案。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至少配备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

3、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至少配备3名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增设5个分支机构,应至少增配1名“房地产经纪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1)《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表》;(2)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3)《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表》;(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5)房地产经纪人员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6)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申请初审,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应审查其申报资料并在《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表》签署意见;(2)市住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9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1、户口。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

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

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

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如今,伴随着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一些问题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该司法解释的热点,本律师就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进行解答。

1违章建筑出租,合同无效[案例]刘某在某市郊区有一片土地,在该土地上建了一些临时厂房,出租给了做门窗加工的王某,年租金7万元,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5万元违约金。

今年王某生意不好提出不再租赁厂房,也没有付2009年房租,刘某要求王某付房租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王某咨询:他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解答]根椐《解释》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由于刘某所建厂房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且一直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出租方张某未取得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其无权要求承租人王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2合伙人死亡,其他合伙人有权继续承租[案例]长沙某公司将厂房租给赵某的机械加工部,租赁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万元,赵某在合同上签的字,赵某等3人合伙经营。

2009年1月份,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的儿子经另外两个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经营,长沙某公司提出,他们与赵某签订的合同,现赵某已经死亡,合同应该终止,如果赵某的儿子及另外的两个合伙人想租赁的话,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年租金为5万元。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转让等销售违规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住办[2005]17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转让等销售违规行
为的通知
(长住办[2005]17号)
各建设单位:
我市自1998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来,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销售及管理,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出了较大成绩。

但近段时间,媒体及购房户对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中转让购房指标等违规行为有较集中反映。

经我办调查,转让购房指标虽属个别购房户所为,但严重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行为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我办《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上市牟利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上市牟利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上市牟利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上市牟利的紧急通知
最近,社会上少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及部分中介机构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违规牟利,收取高额代办费和转让费,严重违反(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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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长政发[1998]第47号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长政发[1998]第47号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正文:----------------------------------------------------------------------------------------------------------------------------------------------------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长政发[1998]47号1998年8月12日)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市场,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

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五条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一、立法背景与目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入21世纪,长沙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了《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二、合法性评估(一)合法性1、《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的法律渊源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其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长沙市是湖南省省会所在地,故长沙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是:“(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长沙律师李青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长沙律师李青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长沙律师李青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年09月09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

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

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未满上市交易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若无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应为有效合同

未满上市交易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若无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应为有效合同

未满上市交易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若无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应为有效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属于地方行政规章,均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虽然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交易年限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案例:2018年8月27日,李某与南阳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龙祥世纪家园选房确认书一份,确认书显示李某购买的房屋为龙祥世纪家园15号楼1单元2903室,总房款288,926元。

此外,选房确认书对相关事项备注如下:备注3、选房人需符合南阳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

备注7、该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严禁私下交易,一经发现,开发公司有权收回该房屋并对外销售,选房人所交款项无息退回。

2019年8月22日,常某与李某就上述案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并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今收到龙祥世纪家园19号楼1单元2903室购房定金伍万元整(¥50,000元),总房价64.3万元,大写陆拾肆万叁仟元整,包更名包后期。

收款人:李某备注:1.卖家同意更名到买方指定人名下,更名时间由买方定,卖方随时配合。

2.此价格包含全屋所有家具家电。

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可违约,如卖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买方违约定金不退。

4113241987052011464更名之前押壹万块钱,剩余房款8月25日前付清,房子手续及钥匙交由买方,包含东西以当天买方手机照片为准。

2019.8.22日”。

同日,常某向李某转账50000元。

2019年8月29日,李某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常某,双方在协商更名费由谁支付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就更名费达成一致意见,常某未向李某交纳10000元押金及购房款,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关于案涉房屋的选房确认书、大修基金收据、燃气初装费收据及物业费收据原件,常某称系李某交付给常某的,李某称上述购房手续原件系李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常某后,常某自行从房屋内取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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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12-0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主要讲述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解读:本办法只适用于长沙市五区内,经济适用房包括“差价房(经适房)”和“货补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解读:经济适用房有权产权,有权用途。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解读: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取得完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意见(是否已付清土地价款,政府是否优先购置)。

第五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准应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座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解读:1、经济适用房(差价房)上市交易条件:购买付全款满五年+已取得经适房产权证+补交土地价款+政府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本条与第四条精神一致。

2、应补交的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第六条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解读:货补房的手续相对简单。

第七条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经适房,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办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五年、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并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解读:1、本条主要是讲述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了经适房、后又因特定原因取得了其他房产,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交标准120%的土地价款+满足其他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进行上市交易。

2、本条讲的取得其他房产主要是指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取得的,并不是主动购买的。

第八条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解读:1、本条主要是讲述2007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5日之间已取得经济适用房,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处理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交标准150%的土地价款+满足其他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进行上市交易。

2、本条讲的取得其他房产的原因主要是购买,与第七条有所不同,需补交的土地价款也不同。

第九条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二)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个人购买经适房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一)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第十二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三)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解读:满五年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办事程序:1、产权人准备好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

=》2、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3、市住房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并确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4、补交土地价款。

=》5、到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需携带的材料:市住房保障局审核意见+补交价款证明+经适用房权证+身份证)=》6、到市国土局办理国土证。

第十三条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购房人(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未办理经适房产权证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等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产权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三)购房人(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四条回购已购经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四)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因购房人(产权人)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回购经适房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三个月。

购房人(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其迁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

购房人(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货补房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房保障局部门领取退款申请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写;(二)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后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第十七条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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